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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资源的刑法保护路径:一个三阶的分析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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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商玉玺 刘三洋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CSSCI CSCD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212-220,共9页
最高人民法院第147号指导性案例开辟了以《刑法》第324条第2款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先河,其意义不仅在于裁判思路上的创新,更在于对风景名胜资源刑法保护的再次确认。为了进一步厘定第147号指导性案例审判思维,化解故... 最高人民法院第147号指导性案例开辟了以《刑法》第324条第2款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先河,其意义不仅在于裁判思路上的创新,更在于对风景名胜资源刑法保护的再次确认。为了进一步厘定第147号指导性案例审判思维,化解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在司法认定中的难题,明晰生态环境领域权力和权利、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边界,采取“对象—行为—法益”的三阶分析框架,构建风景名胜资源的刑法保护路径。在指涉对象的界定层面,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中“风景名胜”资源指涉的是生态景观而非生态景区,以维护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与风景名胜区之间刑法保护的协调性。在“损毁”行为的认定层面,采取“嵌套规制论”的适用理念,以风景名胜资源的“毁坏”为主要标准,以“价值减损”为补充,明确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边界,避免刑事认定的过分严厉。在法益价值重述层面,采取“1+X”模式归纳风景名胜资源的法益价值特征:其中“1”指代风景名胜资源的基础的、原始的生态法益特征,“X”指代风景名胜资源作为自然、人文遗产所蕴含的文物法益属性,其下又分为生物法益价值、启智法益价值、审美法益价值与经济法益价值。不同的法益价值类型对“严重损毁”的刑事认定有不同意义。具体而言,风景名胜资源的生态法益、生物法益、启智法益(科学研究价值)遭受“毁灭”,启智法益(科普价值)、审美法益受到“价值减损”,是刑法启动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条件;风景名胜资源的经济法益不影响刑事违法性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风景名胜资源 刑事保护 生态景观说 文物法益 生态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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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环境犯罪的保护法益——以污染环境罪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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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白皓元 《西部学刊》 2024年第22期99-102,共4页
《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污染环境罪的法律权益引发了广泛关注和激烈讨论。其中,纯粹人类中心主义和纯粹生态中心主义所存在的问题,导致该罪名在实际适用中遭遇困境。法益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而不断变化,环境行政法被设立的目... 《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污染环境罪的法律权益引发了广泛关注和激烈讨论。其中,纯粹人类中心主义和纯粹生态中心主义所存在的问题,导致该罪名在实际适用中遭遇困境。法益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而不断变化,环境行政法被设立的目的是既保护环境,还保护公众健康,因而采纳生态学的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观既能更有效地维护法律权益,又符合我国刑法及环境行政法的相关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保护法益 人类中心主义 生态中心主义 生态学的人类中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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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犯罪行为的教义学展开--兼论污染环境罪的激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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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郝一洋 《海洋开发与管理》 2023年第12期108-116,共9页
我国司法实践对污染环境罪的适用不够灵活,有必要从刑法解释学的角度进行研究。相较于立法论,解释论是更合适的路径选择。对污染海洋行为进行教义学分析有利于激活污染环境罪,应当采取生态学的人类中心法益论来界定污染环境罪的保护法... 我国司法实践对污染环境罪的适用不够灵活,有必要从刑法解释学的角度进行研究。相较于立法论,解释论是更合适的路径选择。对污染海洋行为进行教义学分析有利于激活污染环境罪,应当采取生态学的人类中心法益论来界定污染环境罪的保护法益。以污染海洋行为为例,以保护法益为指导,“三步走”将污染环境罪保护的“海洋”的范围限定为,污染后直接或间接影响人类生活的海域。从功能主义的视角看,污染海洋的行为可以分为故意处置型、操作违规型和意外事故型3类,每个类型的犯罪行为适用不同的处理模式。污染环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及其对应的过失犯罪,非法制造、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以及重大责任事故罪,存在交叉和竞合的关系,应当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在不违反重复评价原则的情况下,充分评价。在船舶碰撞导致的污染海洋案件中,应当区分碰撞事故的责任和污染事故的责任,全面评价各主体的刑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洋污染 污染环境罪 刑法解释论 生态学的人类中心法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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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解释机能的司法实现——以污染环境罪的司法判定为线索 被引量: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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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焦艳鹏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期108-120,共13页
法益理论解释机能的实现有赖于刑事司法实践中对个案或类罪的法益判定。法益判定的逻辑过程主要包括法益类型识别、法益位阶度量及法益价值量确定。法益类型识别是法益解释机能司法实现的逻辑起点、法益位阶度量是法益解释机能司法实现... 法益理论解释机能的实现有赖于刑事司法实践中对个案或类罪的法益判定。法益判定的逻辑过程主要包括法益类型识别、法益位阶度量及法益价值量确定。法益类型识别是法益解释机能司法实现的逻辑起点、法益位阶度量是法益解释机能司法实现的价值依据、法益价值量度量是法益解释机能司法实现的技术路线。污染环境罪所侵害的实质客体包括生态法益与秩序法益,其中生态法益是该罪侵害的核心实质客体,也是该罪司法判定过程中法益识别与度量的主要对象。人的生态法益是污染环境罪法益位阶度量的首要标准,但在生态文明理念下,其它主体的生态法益也应作为度量标准。生态法益价值量的判定需与人身法益、财产法益进行转化,并应以生态价值评估方法科学确定生态价值的损害程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益理论 解释论 法益识别 法益度量 生态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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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罪过形式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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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申伟 彭迎育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4期92-99,共8页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但立法者并未对该罪的罪过形式进行明确,理论界对此一直争论不休,主要有故意说、过失说、混合说三种观点。与之相应,司法实务中对该罪的罪过形...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但立法者并未对该罪的罪过形式进行明确,理论界对此一直争论不休,主要有故意说、过失说、混合说三种观点。与之相应,司法实务中对该罪的罪过形式究竟是故意还是过失这一问题则要么避而不提,要么各持己见、歧见纷呈。经研究发现,过失说不仅不能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找到文理依据,而且也不符合风险社会中污染环境罪新型法益保护之要求,因此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形式不是也不应当是过失。相应地,认为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是混合罪过的说法也站不住脚。无论是基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条文,还是从污染环境罪在风险社会语境下所承载的法益保护需求来看,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都应当确定为故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主观罪过 风险社会 生态学的人类中心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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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中人本主义与生态主义的对立及解决——以个案为例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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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鑫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5期97-102,共6页
环境法中存在着两种对立的基本立场,人本主义和生态主义。人本主义以保护人类的根本利益为中心,生态权益只能作为法律客体对待,因此非人类存在物,如动物、植物以及自然界都不能成为法律上的主体,因而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生态主义认为... 环境法中存在着两种对立的基本立场,人本主义和生态主义。人本主义以保护人类的根本利益为中心,生态权益只能作为法律客体对待,因此非人类存在物,如动物、植物以及自然界都不能成为法律上的主体,因而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生态主义认为人与动植物以及整个的生态系统都具有自己的内在价值,在法律上应该具有平等的主体地位,应该被平等保护。这两种对立的立场会对个案的结果产生截然不同的影响,在环境法没有明确确立何种立场是根本立场的时候,可以通过环境法法律方法,尤其是利益衡量的方法来解决两者的对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本主义 生态主义 环境法法律方法 利益衡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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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救济的逻辑重构——从“权利救济”到“法益救济”的嬗变 被引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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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唐瑭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125-137,共13页
根据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我国环境治理理念应当采取整体主义的方法论,将生态保护作为环境治理的总目标。我国近年来所进行的环境损害救济以环境公益诉讼为基础,也逐渐从私主体的权益保护向环境利益的整体性保护发展。这就... 根据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我国环境治理理念应当采取整体主义的方法论,将生态保护作为环境治理的总目标。我国近年来所进行的环境损害救济以环境公益诉讼为基础,也逐渐从私主体的权益保护向环境利益的整体性保护发展。这就要求环境损害救济应当有新思路,环境法治建设及其研究没有必要在环境权问题上过多纠结,而应当改变其内在逻辑,应当从"权利中心"的思路向"法益中心"的思路转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权益救济 法益说 生态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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