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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反垄断救济措施的数字平台互操作义务 被引量:6
1
作者 时建中 吴宗泽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4年第1期108-125,共18页
作为反垄断救济措施的数字平台互操作义务,是解决当前数字平台封禁行为的重要方式,既能维持现有符合市场特征的市场结构,又能将数字平台内部的网络效应外部化,允许市场竞争者公平共享网络效应产生的效率。通过降低市场进入壁垒恢复市场... 作为反垄断救济措施的数字平台互操作义务,是解决当前数字平台封禁行为的重要方式,既能维持现有符合市场特征的市场结构,又能将数字平台内部的网络效应外部化,允许市场竞争者公平共享网络效应产生的效率。通过降低市场进入壁垒恢复市场的有效竞争,避免用户、数据等价值要素聚集于少数数字平台。不论是作为反垄断事前监管措施,还是作为反垄断事后救济措施,数字平台互操作义务都有较好的适用基础和空间。结合我国目前肯定性调整方法规定不足的现实情况,数字平台互操作义务可能适用的情形也比较清晰,主要是针对数字平台既有反竞争性的互操作安排。实施时应当明确以基线标准作为实施的限度,严格秉持依法、审慎、积极和协同的理念。以公平原则、比例原则为义务设计的基本原则,对互操作义务的范围、标准以及监管等各方面内容予以科学设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互通 反垄断法 互操作义务 数字平台 反垄断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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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平台“二选一”行为的反垄断法公共规制 被引量:3
2
作者 孙晋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51-62,共12页
2021年以来,数字平台排他性限定交易的“二选一”行为逐渐成为反垄断执法重点,“阿里巴巴集团垄断案”为考察平台排他性限定交易行为提供了典型范本。规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数字平台排他性交易行为,私法规范显著不足,为公共规制提供了... 2021年以来,数字平台排他性限定交易的“二选一”行为逐渐成为反垄断执法重点,“阿里巴巴集团垄断案”为考察平台排他性限定交易行为提供了典型范本。规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数字平台排他性交易行为,私法规范显著不足,为公共规制提供了契机;在公共规制体系,《反垄断法》相比《电子商务法》具备更大的制度张力,依循反垄断法规制逻辑可逐一破解相关难题。察究典型案例,“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滥用行为识别—竞争效果分析”四步骤分析方法,依然是当下及未来判断平台商业交易行为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共识型“黄金范式”;围绕典型案例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分析,学界对于法律责任承担部分仍有较多分歧。为有效规制数字平台“二选一”行为,执法机构除了肯定过往严谨的分析范式、完备的程序保障和多元的治理措施等经验以外,还需在贯彻反垄断法的规范适用、破解反垄断法双重规制路径的困扰、坚持反垄断执法与企业合规建设协同推进诸方面进行精细化升级,更好助力数字市场公平竞争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 数字平台 二选一 阿里巴巴行政处罚案 竞争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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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鼓励创新规范的适用规则及其立法表达 被引量:1
3
作者 丁茂中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30-44,共15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鼓励创新规范既不是倡导性的内容,也不是附从性的内容,必须得到有效的实施。在规则意义上,实施该规范的基本方式不仅应当明确将妨碍创新作为损害竞争的一个衡量标准,而且应当明确将促进创新作为损害竞...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鼓励创新规范既不是倡导性的内容,也不是附从性的内容,必须得到有效的实施。在规则意义上,实施该规范的基本方式不仅应当明确将妨碍创新作为损害竞争的一个衡量标准,而且应当明确将促进创新作为损害竞争的一个抗辩事由。该法鼓励创新规范中的“创新”之认定标准应当是原则上以鼓励创新为基准、具体以技术发展为标尺。目前应当尽快通过部门规章对这些操作性规则予以明确,待该法再次修改时应将“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独立作为垄断协议的豁免情形之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 鼓励创新 公平竞争 技术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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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大市场背景下反垄断执法体制的挑战与变革 被引量:3
4
作者 孙晋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7期2-16,共15页
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业已成为国家发展战略的时代背景下,反垄断执法和公平竞争审查既是建设统一大市场的基础保障,也是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的路径依赖。现行反垄断属地执法体制应对地方保护主义的作用有限... 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业已成为国家发展战略的时代背景下,反垄断执法和公平竞争审查既是建设统一大市场的基础保障,也是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的路径依赖。现行反垄断属地执法体制应对地方保护主义的作用有限,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优化地方产业政策刚性约束不足,反垄断执法与公平竞争审查各自为政的割裂状态难以形成制度合力。这些问题的解决有赖于以满足统一大市场建设需要为指引,持续推进反垄断执法体制改革:明确竞争政策的宪法法律地位,建构央地垂直的反垄断执法和公平竞争审查体系,整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反垄断执法和公平竞争审查职能,持续为反垄断执法的独立性、权威性赋能,以此全面强化反垄断执法功能、实现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共同促进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有机结合,有力推进统一大市场建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统一大市场 竞争政策 反垄断执法 公平竞争审查 国家公平竞争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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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与备案审查制度的衔接机制研究 被引量:1
5
作者 宁立志 龚涛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40-153,共14页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与备案审查制度是我国约束规范性文件制发的两种审查制度,但部门法之间的隔阂导致它们在理论上长期割裂。这两种审查制度在监督机制、审查能力、审查动力等方面具有互补性,使得建立它们之间的衔接机制具有现实可能性和...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与备案审查制度是我国约束规范性文件制发的两种审查制度,但部门法之间的隔阂导致它们在理论上长期割裂。这两种审查制度在监督机制、审查能力、审查动力等方面具有互补性,使得建立它们之间的衔接机制具有现实可能性和必要性。在坚持公平竞争审查的事前自我审查这一基本定位的前提下,可以将事后审查部分纳入备案审查制度中,将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作为备案审查中合法性与适当性审查的参考文件。还可以适时扩张公平竞争审查对象,将部分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党组织规范性文件以及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决议和决定纳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并建立党委、人大、政府之间的公平竞争审查衔接联动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平竞争审查 备案审查 反垄断法 合法性审查 适当性审查 自我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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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之具体构造 被引量:1
6
作者 李国海 黄媛祺 《竞争政策研究》 CSSCI 2024年第2期61-70,共10页
我国修正后的《反垄断法》规定了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但立法条文较为粗略,亟需完成制度的具体构造,尤其要科学合理地确定起诉条件、受案范围和诉请事项等核心内容。在起诉条件方面,重点要准确把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项标准,要将... 我国修正后的《反垄断法》规定了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但立法条文较为粗略,亟需完成制度的具体构造,尤其要科学合理地确定起诉条件、受案范围和诉请事项等核心内容。在起诉条件方面,重点要准确把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项标准,要将是否排除或严重限制竞争作为关注重点,同时考察是否损害了非特定的众多消费者利益;在受案范围上,应仅覆盖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经营者集中不宜作为可诉的行为类型;在诉请事项方面,应以停止侵害为主,不提出赔偿损失诉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 民事公益诉讼 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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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超级平台扼杀式并购的反垄断法规制
7
作者 曹锦秋 赵子谋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4年第2期81-88,共8页
超级平台扼杀式并购是平台商业模式下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的一种特殊情况。现行反垄断规范发端并适配于实体经济,面对超级平台扼杀式并购的规制困境可主要归结为事前申报中标准涵盖局限、实体审查中违法性判... 超级平台扼杀式并购是平台商业模式下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的一种特殊情况。现行反垄断规范发端并适配于实体经济,面对超级平台扼杀式并购的规制困境可主要归结为事前申报中标准涵盖局限、实体审查中违法性判断受干扰、包容审慎原则的适用缺乏制度环境等原因。欲有效规制,需要通过适用切合平台模式的复合型指标、落实主动调查制度与标准实施评估制度,构建综合性申报体系;通过直接证据法的类型化及其分层适用、识别潜在竞争者的裁量基准的设定、限制性条件的设定,排除实体审查的障碍;通过回应性监管模式的构建及其附随的制度安排,更好地贯彻包容审慎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垄断 扼杀式并购 反垄断法 包容审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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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为什么保护竞争
8
作者 王晓晔 《法治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3-16,共14页
美国新布兰迪斯学派提出《谢尔曼法》反对大企业,即便它们没有违法的行为,其存在也会构成对社会民主和正义的威胁。我国反垄断法作为国家历经40多年计划经济制度后的产物,它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竞争机制配置资源和调节社会... 美国新布兰迪斯学派提出《谢尔曼法》反对大企业,即便它们没有违法的行为,其存在也会构成对社会民主和正义的威胁。我国反垄断法作为国家历经40多年计划经济制度后的产物,它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竞争机制配置资源和调节社会供求的内在要求。我国反垄断法是保护竞争过程,而不是保护竞争者。为了使这部法律能够全面和有效地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国家应深化经济体制改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 市场经济体制 保护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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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法解释的学派分歧及其交谈前景
9
作者 江山 《交大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69-85,共17页
反垄断学派的形成,将法律解释导入规范轨道,同时也使反垄断学派形成路径依赖,导致其解释方法日益僵化。从制度维度上看,近年来哈佛学派、芝加哥学派和后芝加哥学派之间就垄断行为规制的分歧趋于深化,渐成难以调和之势。为此,追溯考察反... 反垄断学派的形成,将法律解释导入规范轨道,同时也使反垄断学派形成路径依赖,导致其解释方法日益僵化。从制度维度上看,近年来哈佛学派、芝加哥学派和后芝加哥学派之间就垄断行为规制的分歧趋于深化,渐成难以调和之势。为此,追溯考察反垄断学派的理论模式、决策前提、市场假定和价值观念可知,反垄断学派理论模式不仅应当接受经验证据的检验,还极大地取决于以错误成本分析为核心的决策前提,以及垄断行为发生概率和市场自我纠正能力的假定,并最终根源于其或自由或保守的价值传统。为推动反垄断法解释深入回应市场现实,要形成反垄断学派关于市场机制的基本共识,廓清反垄断法解释的交谈合理性空间,并结合数字市场特性,确立经验世界重构背景下的交谈新起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解释 哈佛学派 芝加哥学派 后芝加哥学派 数字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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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行为的反垄断规制
10
作者 张江莉 《竞争政策研究》 CSSCI 2024年第2期18-30,共13页
长期以来,传统寡头市场中大企业协调一致的平行行为的反垄断规制一直困难重重,也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相互交错的制度工具。这些制度工具包含多种相互关联的基本概念,也反映了反垄断规制对于平行行为的复杂的理论立场。随着算法时代的来临,... 长期以来,传统寡头市场中大企业协调一致的平行行为的反垄断规制一直困难重重,也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相互交错的制度工具。这些制度工具包含多种相互关联的基本概念,也反映了反垄断规制对于平行行为的复杂的理论立场。随着算法时代的来临,反垄断法将面对数量更多、更为稳固的平行行为。必须进一步将缺乏合意证据的“协议”、滥用共同支配地位行为、算法合谋等视为一个同源的整体——平行行为,并明确反垄断法相应的制度工具及其发展变化,才能更好地实现对平行行为的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行行为 协同行为 共同支配地位 反垄断 算法合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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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法》行政法律责任体系的二维扩张
11
作者 孙晋 仝汉 《新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03-109,共7页
《反垄断法》的实施为我国加速推进经济转轨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然而,近年来频发的垄断现象也反映出法律规范力有不逮,行政法律责任畸轻造成的威慑不足与预防效果不彰尤为明显。2022年修正的《反垄断法》试图对此予以回应,却未能提... 《反垄断法》的实施为我国加速推进经济转轨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然而,近年来频发的垄断现象也反映出法律规范力有不逮,行政法律责任畸轻造成的威慑不足与预防效果不彰尤为明显。2022年修正的《反垄断法》试图对此予以回应,却未能提出完备的革新方案。在纵向维度上,双罚制的妥协性适用使得部分垄断行为的责任主体出现缺位;在横向维度上,处罚种类的局限性又对综合评价法律责任造成掣肘。未来可以考虑全面适用双罚制,并扩展财产罚的内涵,增加行为罚和人身罚,建构起《反垄断法》更具威慑力和灵活性的行政法律责任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 行政法律责任体系 双罚制 处罚种类 法律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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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数据垄断行为之刑法规制
12
作者 何群 林锦涛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70-78,共9页
网络平台数据垄断行为不仅会产生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垄断效果,还会对数据法益造成侵害。同时,以行政规制手段为核心的反垄断框架威慑力不足,难以保证行为社会危害性与所受惩治严厉性相适应,因此,刑法的介入十分必要。但刑法的谦抑性要... 网络平台数据垄断行为不仅会产生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垄断效果,还会对数据法益造成侵害。同时,以行政规制手段为核心的反垄断框架威慑力不足,难以保证行为社会危害性与所受惩治严厉性相适应,因此,刑法的介入十分必要。但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对犯罪行为的界定须足够精准,故数据垄断行为刑法规制体系的建立应紧扣双重法益侵害性这一特征,借助法定犯原理的论证与罪名间的对比,使数据垄断行为作为法定犯的适格性得以证成。通过梳理量化的方式将定性标准与定量标准交织具象化,有助于准确锚定罪与非罪的边界。同时,通过对比刑法教义学与立法论两个角度的规制路径,综合刑罚配置的均衡性考量,增设数据垄断罪是实现数据垄断行为刑法规制的有效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垄断 数据法益 反垄断 入罪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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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不挖人协议《反垄断法》规制的理据与进路 被引量:2
13
作者 赵曦 李剑 《南海法学》 2024年第1期27-44,共18页
认定和规制互不挖人协议,是《反垄断法》亟须回应的现实问题。互不挖人协议分为横向互不挖人协议与纵向互不挖人协议。其中,纵向互不挖人协议兼具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的部分特征,故超出了《反垄断法》的规制框架。回归垄断协议... 认定和规制互不挖人协议,是《反垄断法》亟须回应的现实问题。互不挖人协议分为横向互不挖人协议与纵向互不挖人协议。其中,纵向互不挖人协议兼具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的部分特征,故超出了《反垄断法》的规制框架。回归垄断协议的实质性判断标准,运用劳动经济学分析工具,可证成互不挖人协议的《反垄断法》规制正当性。借鉴域外经验,回归我国劳动力市场特征,可从短期、长期两个角度为我国互不挖人协议的《反垄断法》规制找到理想路径。在未来的法律修订中,《反垄断法》应从价值目标、分析方法、豁免规则三个方面作出整全的制度回应:一是明确劳动者利益保护之立场,二是重设相关市场之分析方法,三是调整针对垄断协议的豁免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不挖人协议 垄断协议 劳动力市场 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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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民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解释论 被引量:3
14
作者 吴佩乘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74-87,共14页
2022年新修改的《反垄断法》首次引入民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在《反垄断法》仅原则性规定该制度的情形下,民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在反垄断领域的适用面临诸多问题,有必要对其制度功能及具体实施规则进行解释论展开,从而反哺反垄断民事检... 2022年新修改的《反垄断法》首次引入民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在《反垄断法》仅原则性规定该制度的情形下,民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在反垄断领域的适用面临诸多问题,有必要对其制度功能及具体实施规则进行解释论展开,从而反哺反垄断民事检察公益诉讼司法实践。站在解释论的视角看,反垄断民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既是为了解决垄断行为造成的公共利益损害问题,亦是为了回应传统反垄断法实施困境的有效措施。反垄断民事检察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应当坚持“公共利益”标准,并对垄断行为造成的竞争损害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之间的关系进行解释与澄清。在反垄断民事检察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可以探索适用行为保全措施、恢复原状、惩罚性赔偿、检察建议等多种形式的法律措施,从而与传统反垄断公共执行及私人执行之间形成体系协调,共同实现反垄断法的立法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 民事检察公益诉讼 解释论 平台垄断 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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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法与企业绿色创新——基于环境合法性和资源获取的链式中介模型
15
作者 刘博 刘振 《研究与发展管理》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13-127,共15页
环境保护税法是促进企业绿色创新的重要驱动力。基于环境合法性和资源依赖理论,采用2007—2022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的非平衡面板数据,以《环境保护税法》实施为准自然实验,使用倾向得分匹配和双重差分方法(PSM-DID),分析了中国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法是促进企业绿色创新的重要驱动力。基于环境合法性和资源依赖理论,采用2007—2022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的非平衡面板数据,以《环境保护税法》实施为准自然实验,使用倾向得分匹配和双重差分方法(PSM-DID),分析了中国环境保护税法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环境合法性、绿色补贴和融资约束的链式中介效应以及市场垄断的调节效应。研究发现,环境保护税法的压力机制和激励机制对企业绿色创新具有促进作用;环境保护税法能够促进企业获取环境合法性,拥有环境合法性的企业能够获得绿色补贴和缓解融资约束,进而间接地促进企业绿色创新;市场垄断阻碍了环境保护税法对企业绿色创新的积极推动作用。研究结论不仅为理解环境保护税法如何影响企业绿色创新提供了新的视角,也为法制部门完善环境保护税法、政府部门遏制市场垄断以及企业环境合法性的获取等提供重要启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保护税法 绿色创新 环境合法性 市场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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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杀熟行为的反垄断法调整方法 被引量:2
16
作者 许光耀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7-29,共13页
大数据杀熟行为的反垄断法调整方法问题,是世界反垄断法研究中的热点问题。现有研究大多将其定性为价格歧视行为,这存在方向性的偏差。大数据杀熟行为本身并不排除、限制竞争,因此不符合价格歧视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分析方法。本质上,大数... 大数据杀熟行为的反垄断法调整方法问题,是世界反垄断法研究中的热点问题。现有研究大多将其定性为价格歧视行为,这存在方向性的偏差。大数据杀熟行为本身并不排除、限制竞争,因此不符合价格歧视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分析方法。本质上,大数据杀熟的主要损害是对消费者直接进行剥削,从每个消费者身上榨取每一分利润,而不是对竞争者进行排斥,因而属于过高定价行为。与此同时,大数据杀熟与传统的过高定价行为又存在一定差异,在其分析过程中必须根据这些特殊性,对传统反垄断法理论与规则进行必要的修正。采用反垄断法上关于过高定价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分析方法认定大数据杀熟行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基本步骤是:其一,认定行为人拥有支配地位;其二,将杀熟行为认定为过高定价行为;其三,允许当事人提出合理的理由进行抗辩。其中在支配地位以及过高定价的认定上,大数据杀熟行为都具有一些传统产业中所没有的特点,需要依托反垄断法理与案例进行细致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 大数据杀熟 过高定价 个性化定价 价格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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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金融学视野中金融科技的监管困境与系统治理 被引量:5
17
作者 程雪军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71-184,共14页
从法律金融学理论看,广义金融科技在信息技术驱动下历经金融信息技术、互联网金融与金融科技等发展阶段,其发展质量与效率快速提升,并对应形成机构监管、功能监管与双峰监管。然而,金融科技在创新发展中面临法律、金融与技术层面的系统... 从法律金融学理论看,广义金融科技在信息技术驱动下历经金融信息技术、互联网金融与金融科技等发展阶段,其发展质量与效率快速提升,并对应形成机构监管、功能监管与双峰监管。然而,金融科技在创新发展中面临法律、金融与技术层面的系统化监管困境:金融科技的法律监管范围与时效有限;金融科技的监管体制与模式难以适应金融科技的创新;金融科技的监管技术落后,难以应对金融科技的冲击。对金融科技实施有效治理,具有明显的必要性。通过采用法律金融学方法,对域外大陆法系与海洋法系典型国家的金融科技系统治理开展比较分析,我国可以积极借鉴钱学森的系统工程理念,从单维度的政府监管上升至多维度的系统治理,从而全面勾勒出金融科技稳健发展的系统治理图景:加强金融科技的法律治理系统建设;深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积极探索金融科技监管新模式;强化金融科技的监管技术建设,提升数字化监管的技术水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科技监管 法律金融学 监管科技 系统治理经验 监管沙盒模式 平台企业 数据垄断 混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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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中罚款裁量因素的结构性功能重塑 被引量:1
18
作者 张雅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47-57,共11页
就法律责任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首次修订侧重责任类型的细化,而对罚款裁量问题的关注有所不足。在责任体系构建完成后,细化法律责任的科学性、合理性问题应提上日程。反垄断罚款制度包含高度复杂的结构和程序,在这一结构... 就法律责任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首次修订侧重责任类型的细化,而对罚款裁量问题的关注有所不足。在责任体系构建完成后,细化法律责任的科学性、合理性问题应提上日程。反垄断罚款制度包含高度复杂的结构和程序,在这一结构中基本裁量因素应发挥初步调整与平衡的功能,政策性裁量因素应发挥合理性调整与平衡的功能。但是,通过对我国2021年以来查处的42起违法垄断案件进行实证分析发现,我国反垄断罚款裁量因素呈现结构性功能缺失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偏离了应有的指导价值。导致该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法定裁量因素模糊和“一步式”裁量过程隐形化,因此需要从明确裁量因素适用步骤、细化法定裁量因素类别、确定裁量因素对罚款比率的影响幅度三个方面进行反垄断罚款裁量因素结构性功能的重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 行政罚款 系统结构 裁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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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的反垄断法保护--以“滴滴案”为例 被引量:2
19
作者 汪改丽 《交大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86-101,共16页
在滴滴案中,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没有考虑通过反垄断法规制个人信息损害行为。但是,滴滴的数据处理行为与其市场力量之间的紧密联系隐含着反垄断法问题。反垄断法对市场力量的形成和运用的关注为其审查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滴滴的个人信息... 在滴滴案中,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没有考虑通过反垄断法规制个人信息损害行为。但是,滴滴的数据处理行为与其市场力量之间的紧密联系隐含着反垄断法问题。反垄断法对市场力量的形成和运用的关注为其审查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滴滴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提供了法理基础。反垄断法通过维护个人信息保护条件的竞争促进个人信息保护更加地全面和持续,彰显了其保护个人信息的必要性。反垄断法保护个人信息需要从三个方面展开,一是回归保护竞争范式的反垄断分析方法,二是依循反垄断法的行为规制路径,三是平衡与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冲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 反垄断法 市场力量 非价格竞争 保护竞争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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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的性质定位与适用方向 被引量:1
20
作者 焦海涛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91-100,177,178,共12页
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的引入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反垄断法的全面实施和弥补反垄断私人诉讼的不足。明确性质定位是讨论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适用的基础,也是处理其与相关制度关系的出发点。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具有反垄断执法的类... 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的引入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反垄断法的全面实施和弥补反垄断私人诉讼的不足。明确性质定位是讨论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适用的基础,也是处理其与相关制度关系的出发点。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具有反垄断执法的类似性质,是反垄断执法的重要补充,与普通的损害赔偿诉讼存在本质区别。这种定位意味着,检察机关应仔细甄别“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起诉条件,以终止违法行为、恢复竞争秩序为导向来确定诉讼请求,不需要在公益诉讼中考虑损害赔偿问题。在案件选择上,反垄断执法具有优先性,检察机关应更多就执法机构未处理的垄断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在程序推进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协助检察机关开展立案、调查和诉讼等各项工作。我国《反垄断法》将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限定为“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是较合理的选择,消费者协会因专业能力有限不应被赋予起诉资格,但其可以就部分垄断行为提起消费公益诉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 社会公共利益 诉讼与执法的衔接 消费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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