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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相适应是刑法分则解释的铁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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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洪兵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27-138,共12页
“以刑制罪”论者主张为了所谓量刑公正而可以任意变换罪名,无视犯罪构成原理和罪刑法定原则,因而不可取。罪刑相适应作为刑法分则解释的铁则,应贯彻到刑法分则解释适用的每一个具体解释结论和处理结果当中。为实现罪刑相适应,根本无需... “以刑制罪”论者主张为了所谓量刑公正而可以任意变换罪名,无视犯罪构成原理和罪刑法定原则,因而不可取。罪刑相适应作为刑法分则解释的铁则,应贯彻到刑法分则解释适用的每一个具体解释结论和处理结果当中。为实现罪刑相适应,根本无需严格区分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选择罪名和概括罪名也能并罚。为开山采石以确保安全的方式运输、储存爆炸物的,不应作为犯罪处理。危险驾驶、妨害安全驾驶、危险作业造成伤亡结果的,只能成立交通肇事罪、危险物品肇事罪、责任事故犯罪,而不能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并不都是实行行为,应准确区分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罪刑相适应 以刑制罪 竞合 加重犯 实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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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中证券业务的限定与出罪
2
作者 劳东燕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4年第7期76-91,共16页
司法实务中对非法经营罪中的证券业务存在宽泛解读的倾向。要厘清非法经营罪中证券业务的内涵与外延,关键在于:一是将证券业务型非法经营罪的法益内容明确化,在遵循形式判断的基础上,进一步借助实质判断来进行限定;二是在双重违法性的... 司法实务中对非法经营罪中的证券业务存在宽泛解读的倾向。要厘清非法经营罪中证券业务的内涵与外延,关键在于:一是将证券业务型非法经营罪的法益内容明确化,在遵循形式判断的基础上,进一步借助实质判断来进行限定;二是在双重违法性的判断中以刑事违法为核心来展开,重视刑法对于行政违法判断的制约与限定。在考察是否属于非法经营罪所规制的证券业务时,需要把握四个要点:相应业务有无采取或变相采取证券化的方式,是否属于涉众型的证券业务,是否属于核心的证券业务,以及上下游行为是否构成其他证券犯罪。从出罪的角度而言,以下情形不能成立证券业务型非法经营罪:为未采取证券形式的P2P借贷提供信息中介服务的;为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买卖提供中介服务,不能同时满足将股份拆细、以股票的形式与向不特定公众出售的要件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与财务顾问等非核心领域的证券业务的;上下游环节的相关主体从事的是合法证券业务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经营罪 经营证券业务 经营对象 经营行为 出罪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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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中的背信犯罪
3
作者 黎宏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62-178,共17页
《刑法修正案(十二)》的重点之一,就是扩大背信犯罪的适用范围,将其扩展到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实现了在背信犯罪的适用上民营企业家们呼吁已久的公私平等保护的宗旨。我国刑法中并没有像国外刑法一样规定普通背信罪... 《刑法修正案(十二)》的重点之一,就是扩大背信犯罪的适用范围,将其扩展到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实现了在背信犯罪的适用上民营企业家们呼吁已久的公私平等保护的宗旨。我国刑法中并没有像国外刑法一样规定普通背信罪。背信犯罪就是受托人违背信任,给委托人造成财产损害的行为。从背信犯罪的内部结构来看,其既不同于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也不同于侵占罪,其兼具侵占罪与毁坏财物罪的共同特征。我国刑法中的背信犯罪集中在破坏公司管理秩序罪和破坏金融秩序罪之中,具有国外刑法中特殊背信罪的特征。主体是身份犯即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而代为他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处理财产事务的人。行为是实施了违背职责(任务)的行为,造成本人即委托人的财产损害。主观上只要有故意即可,但应当考虑行为人有无为委托人图利、加害的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背信犯罪 背信说 滥用职权说 身份犯 背信行为 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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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犯罪的共谋犯研究
4
作者 张莉琼 智联丽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73-82,共10页
2010年通过的《北京公约》和《北京议定书》新增了共谋实施国际航空犯罪的规定。在英美刑法中,共谋罪是一项独立的罪名,对共谋实施航空犯罪的行为予以处罚。德国《刑法典》中的“重罪约定”和日本刑法中的“共谋罪”也均适用于共谋实施... 2010年通过的《北京公约》和《北京议定书》新增了共谋实施国际航空犯罪的规定。在英美刑法中,共谋罪是一项独立的罪名,对共谋实施航空犯罪的行为予以处罚。德国《刑法典》中的“重罪约定”和日本刑法中的“共谋罪”也均适用于共谋实施航空犯罪的情形。在英美和德日刑法理论中,共谋罪处罚的依据都是复数主体协议实施犯罪的危险性。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共谋被认为是一种非物质性预备行为,属于制造犯罪条件的行为。我国刑法并没有将犯罪协议明确规定为一种犯罪预备的行为方式,建议最高司法机关将“共谋行为”解释为犯罪预备中的“制造条件”行为,并将共谋犯的适用范围限定为法定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重犯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谋犯 航空犯罪 预备犯 外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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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犯罪的类型化评价
5
作者 郭小亮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学报》 2024年第5期57-63,共7页
高空抛物犯罪牵涉诸多不同罪名,需根据法益侵害的差异性进行类型化考察。“情节严重”的高空抛物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情节严重”属于客观违法要素,可从客观危害性和侵害可能性两个维度考察。造成他人轻伤以下的高空抛物行为,构成高空... 高空抛物犯罪牵涉诸多不同罪名,需根据法益侵害的差异性进行类型化考察。“情节严重”的高空抛物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情节严重”属于客观违法要素,可从客观危害性和侵害可能性两个维度考察。造成他人轻伤以下的高空抛物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或高空抛物罪和寻衅滋事罪的想象竞合犯。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的高空抛物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侵害人身权犯罪。造成财产损失数额较大的高空抛物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想象竞合犯。危害公共安全的高空抛物行为,需根据抛掷物品性质和可能发生的结果确定所涉罪名,不宜笼统地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 类型化 情节严重 高空抛物罪 法益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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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解释路径下多次型加重犯的认定——以“多次抢劫”为切入点
6
作者 梁丹丹 《法治社会》 2024年第1期115-126,共12页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多次抢劫作为情节加重犯,本质上虽属于连续犯和同种数罪,但法定刑却更为严苛,体现了从严立法模式,基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对其进行严格解释。应结合抢劫罪的未完成形态与“次”的认定,对“多次抢劫...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多次抢劫作为情节加重犯,本质上虽属于连续犯和同种数罪,但法定刑却更为严苛,体现了从严立法模式,基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对其进行严格解释。应结合抢劫罪的未完成形态与“次”的认定,对“多次抢劫”的成立条件进行探讨。对于抢劫罪的未遂、中止、预备是否累计次数应区别对待:抢劫未遂原则上应累计,犯罪预备和免除处罚的犯罪中止不累计,减轻处罚的犯罪中止应具体分析认定。在“次”的认定方面,应区分概括的故意和同一的故意。对于多次抢劫行为,应以犯意同一性为基础,结合时间密接性、地点同一性及其他客观因素,区分成立“一次抢劫”的犯罪的连续和成立“多次抢劫”的连续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多次行为 情节加重犯 犯罪停止形态 连续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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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换二维码行为的刑法定性
7
作者 赵祥恩 《市场周刊》 2024年第16期167-170,共4页
近年来,随着移动支付的兴起,二维码支付凭借其简便、高效的优势,逐渐超越了传统的现金交易,成为生活中最主要的交易方式。然而,二维码支付的兴起也给不法分子带来了可乘之机,在实务中偷换商家二维码取财案件频频发生。对此类案件的定性... 近年来,随着移动支付的兴起,二维码支付凭借其简便、高效的优势,逐渐超越了传统的现金交易,成为生活中最主要的交易方式。然而,二维码支付的兴起也给不法分子带来了可乘之机,在实务中偷换商家二维码取财案件频频发生。对此类案件的定性问题,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颇有争议,存在着“诈骗说”与“盗窃说”两种主流观点。偷换商家二维码的行为不属于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并且缺乏诈骗罪中的认识错误和处分行为,不应当认定为诈骗罪。偷换商家二维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偷换二维码 盗窃罪 诈骗罪 认识错误 处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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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被拐卖妇女行为的不法及其对罪刑的指引
8
作者 孙晶晶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144-152,共9页
我国当前立法、司法实务对待拐卖与收买妇女犯罪的态度可以概括为“重拐卖轻收买”。立法为收买犯罪设置了与拐卖悬殊的法定刑,给司法、执法划定了框架、奠定了基调。司法、执法当然要用足、用好刑法,但前提应当是立法准确、充分评估收... 我国当前立法、司法实务对待拐卖与收买妇女犯罪的态度可以概括为“重拐卖轻收买”。立法为收买犯罪设置了与拐卖悬殊的法定刑,给司法、执法划定了框架、奠定了基调。司法、执法当然要用足、用好刑法,但前提应当是立法准确、充分评估收买犯罪的不法。收买妇女与拐卖妇女相同的不法是,买卖行为都侵犯了妇女作为平等主体的人格尊严,违反了禁止将妇女当作商品予以买卖的行为规范。这一相同的不法对收买妇女犯罪的意义是,收买行为本身就有充分且独立于后续犯罪的不法,被害妇女的同意不能阻却买卖行为的不法等;对收买妇女犯罪法定刑的意义在于,既然买卖妇女的不法与一般预防必要性相同,买卖就应当同罚,而不能基于“刚需”、期待可能性较低等理由继续维持买卖悬殊、收买犯罪畸轻的法定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行为的不法 买卖同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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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约》在中国的适用路径
9
作者 王璐瑶 《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64-68,共5页
《北京公约》作为民航领域最新修订的国际航空保安公约,较以往公约有许多新增内容,尤其是关于航空网络安全的规定。目前中国还不是《北京公约》的缔约国,但已进入国内批准程序,于中国生效在即。目前国际公约国内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难... 《北京公约》作为民航领域最新修订的国际航空保安公约,较以往公约有许多新增内容,尤其是关于航空网络安全的规定。目前中国还不是《北京公约》的缔约国,但已进入国内批准程序,于中国生效在即。目前国际公约国内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难以推导出《北京公约》在中国适用的明确路径。《北京公约》于我国生效后应采取转化适用的方式,即将《北京公约》的新内容转化为国内立法才可在国内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制止与国际民用航空有关的非法行为的条约》 法人犯罪 航空网络安全 转化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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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一体化立法例下的实质解释 被引量:5
10
作者 张明楷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83-99,共17页
刑法分则存在将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一体化规定的情形,有的法条将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规定为不同的行为类型,有的法条将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规定为选择性行为,有的法条将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规定为一个完整的构成要件行为。在预备行为与实... 刑法分则存在将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一体化规定的情形,有的法条将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规定为不同的行为类型,有的法条将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规定为选择性行为,有的法条将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规定为一个完整的构成要件行为。在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一体化的立法例中,将其中的预备行为直接当作未遂犯或者既遂犯处罚,似乎具有明文的法律根据,但其实不仅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而且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只要肯定刑法分则将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一体化规定在某个法条中,那么当行为人仅实施了其中的预备行为时,就不能认定为未遂犯与既遂犯(预备行为同时触犯其他罪名的除外)。至于对该预备行为是否按预备犯追究刑事责任,则需要展开进一步的实质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备行为 实行行为 实质解释 罪刑法定 罪刑相适应 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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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绑架罪单一行为说与复合行为说之争 被引量:2
11
作者 曲新久 《中国应用法学》 2023年第2期101-114,共14页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罪状描述,前半句与后半句分别作文义解释后,合理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是解决绑架罪单一行为说与复合行为说之争的关键。单论前半句,绑架罪是单一行为犯、目的犯;单论后半句...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罪状描述,前半句与后半句分别作文义解释后,合理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是解决绑架罪单一行为说与复合行为说之争的关键。单论前半句,绑架罪是单一行为犯、目的犯;单论后半句,绑架罪客观方面以存在绑架行为人、人质、被勒索人即第三人之三方关系、三方构造为必要。前半句受后半句制约、感染,而不是相反,绑架罪只能是复合行为犯,即绑架(强力掳人)并拘禁他人以及以其他强制方法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与勒赎、勒索行为结合在一起形成复合性“绑架行为”。绑架除了强力掳人语义即其规范含义外,还以绑架罪构成要件内存在上述三方关系、三方构造为必要。历史解释《刑法》第239条,也可大致确定这是立法原意。复合行为说正确定性了绑架罪构成要件,但既遂标准是有一定问题的;单一行为说错误定性了绑架行为的单复,但既遂标准的主张是相对合理的。从复合行为说出发,吸取单一行为说的合理成分,绑架罪既遂与未遂应当从严解释,中止从宽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绑架罪 单一行为犯 复合行为犯 绑架的语义与规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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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过失不作为犯的义务违反
12
作者 谭堃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178-191,共14页
过失不作为犯中的义务违反包括作为义务的违反和注意义务的违反,其中作为义务与注意义务之间存在何种关系,是过失不作为犯成立构造上的重要问题。由于过失作为犯的存在,以及违反作为义务的行为未必违反注意义务,违反作为义务的行为需要... 过失不作为犯中的义务违反包括作为义务的违反和注意义务的违反,其中作为义务与注意义务之间存在何种关系,是过失不作为犯成立构造上的重要问题。由于过失作为犯的存在,以及违反作为义务的行为未必违反注意义务,违反作为义务的行为需要通过注意义务违反的特征来实现过失正犯与共犯的区分等原因,所以严格区分作为义务与注意义务是必要的。作为义务与注意义务在过失不作为犯中所具备的功能不同,应当基于功能论的二层区分对两者予以明确区分。作为义务违反具有行为识别的功能,将作为刑法评价对象的行为选取出来;而注意义务违反的作用则在于不法属性的区分,实现限定刑法处罚的范围的功能,由此可解决作为义务与注意义务的区分难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过失不作为犯 作为义务 注意义务 保证人地位 因果经过的支配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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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的“他行为条款”:类型分析与立法评价
13
作者 卢有学 陈俊任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3年第4期45-58,共14页
“他行为条款”是对我国刑法中的部分特殊规定之抽象概括,即将基本犯与之不能包含的行为合并评价的情形。“他行为”作为该条款的核心要件,可分为构罪型与违法型他行为、确定型与开放型他行为、规范型与事实型他行为。我国刑法中的他行... “他行为条款”是对我国刑法中的部分特殊规定之抽象概括,即将基本犯与之不能包含的行为合并评价的情形。“他行为”作为该条款的核心要件,可分为构罪型与违法型他行为、确定型与开放型他行为、规范型与事实型他行为。我国刑法中的他行为条款包括从重处罚、加重处罚、数罪并罚、从一重处断四种类型。经立法正当性评价,该模式总体符合要求,具有正面、积极的意义,尤其是从一重处断的他行为条款之设置愈加必要;然而,《刑法》第133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加重处罚规定与第294条第4款违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第157条第1款不应按照第151条第1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229条第2款与第399条第4款违背充分评价的要求;还有个别加重处罚条款违背罪刑处断原理,应予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他行为条款 加重处罚 数罪并罚 从一重处断 重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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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虚开发票罪定罪标准比较研究
14
作者 方也媛 赵怡平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3年第1期97-104,共8页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虚开发票罪均涉及虚开行为,且都是针对发票的犯罪,实践中在两罪的认定上容易发生混淆和模糊。从行为方式上分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虚开”包含四种法定类型;虚开普通发票罪的虚开行为应符合刑法共犯理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虚开发票罪均涉及虚开行为,且都是针对发票的犯罪,实践中在两罪的认定上容易发生混淆和模糊。从行为方式上分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虚开”包含四种法定类型;虚开普通发票罪的虚开行为应符合刑法共犯理论,在与虚开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时才能认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和“介绍他人虚开”行为构成本罪。从行为对象上分析,伪造发票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上述两罪;从保护法益上分析,在导致国家税收利益受损时才能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虚开发票罪只需要违反普通发票管理制度且情节严重即可构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开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伪造发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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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论视域下身份犯的行为不法内涵与类型 被引量:2
15
作者 敬力嘉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95-109,共15页
身份犯并不保护所谓真正“特别法益”,也并未创设特别法益的保护规范,只创设了保护一般法益的特别举止规范。身份犯的不法内涵,在于违反了特别主体资格附加的作为义务。基于违反的义务类型,可将身份犯分为违反制度性作为义务的身份犯、... 身份犯并不保护所谓真正“特别法益”,也并未创设特别法益的保护规范,只创设了保护一般法益的特别举止规范。身份犯的不法内涵,在于违反了特别主体资格附加的作为义务。基于违反的义务类型,可将身份犯分为违反制度性作为义务的身份犯、违反法益保护特别义务的身份犯以及附属于一般不法的身份犯。不同类型的身份犯,遵循各自由一般举止规范到具体作为义务的衍化机制。在身份犯中确定正犯,遵循与所有不法判断一样的教义学基础。在有身份者参与共同犯罪的场合,应以具体犯罪中行为人是否违反、违反何种法益保护(作为)义务导致法益侵害结果的实现,以及违反的义务强度,共同作为犯罪参与者行为不法的判断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身份犯 举止规范 作为义务 衍化机制 犯罪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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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的价值预设与类型构造 被引量:3
16
作者 尚勇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3年第1期105-116,共12页
非法经营罪的限缩解释论似乎具有正当性,实则难以符合立法原意与惩治需求。客观解释论立场下的合规性管制说过于推崇解释者自己的价值判断,易使非法经营行为的犯罪评价丧失可靠的价值指引。非法经营罪的处罚范围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 非法经营罪的限缩解释论似乎具有正当性,实则难以符合立法原意与惩治需求。客观解释论立场下的合规性管制说过于推崇解释者自己的价值判断,易使非法经营行为的犯罪评价丧失可靠的价值指引。非法经营罪的处罚范围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价值预设“交易自由”与“国家管制”之间动态调和的结果。从交易自由与国家管制的价值权衡中产生两项具体的价值判断规则:其一,除非具有保护市场准入管制的特殊理由,否则不得干涉经营;其二,除非经营者违反市场经营过程管制且侵犯消费者的交易自由,否则不得干涉经营。据此,可以将非法经营罪划分为未经特别许可、未经普通许可和违反市场经营过程管制等三种违法行为类型,各违法行为类型在违法要素方面存在差异。作为违反市场准入管制型非法经营行为的预备或者帮助行为,买卖进出口许可证等行为的入罪解释应当受到严格限制。高利贷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疫情期间哄抬物价,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经营罪 国家管制 交易自由 价值判断 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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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诈骗罪的等价性要件分析
17
作者 曾之健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第1期31-37,共7页
不真正不作为犯与作为犯存在结构上的本质差异,只有在行为人通过先行行为创设并支配了法益侵害危险或主动介入并控制了其他因素引起的法益侵害流程时,才能实现二者的等价。诈骗罪中欺骗行为的本质是利用不被允许的信息差风险支配被害人... 不真正不作为犯与作为犯存在结构上的本质差异,只有在行为人通过先行行为创设并支配了法益侵害危险或主动介入并控制了其他因素引起的法益侵害流程时,才能实现二者的等价。诈骗罪中欺骗行为的本质是利用不被允许的信息差风险支配被害人处分财产,只有排除了被害人自救可能性才能认为行为人建立起了对被害人处分财产的排他性支配。不作为只有在行为人实施了创设信息差风险之先行行为,并对被害人处分财产具有排他性支配时可构成欺骗行为。不作为欺骗与默示欺骗的区分,关键在于行为人创设信息差风险的行为能否被评价为实行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诈骗罪 不真正不作为犯 等价性 先行行为 排他性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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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风俗犯罪实行行为的规范重构——基于法益侵害说的展开
18
作者 胡波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156-164,共9页
根据法益侵害说的立场,入罪化的准则是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不过,并非所有的法益侵害行为和具有法益侵害危险的行为都应被予以入罪化,还需要借由从属性原则和伤害原则对其进行限定。以风俗犯罪正当化的基础要件作为考察依据,得以推知我... 根据法益侵害说的立场,入罪化的准则是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不过,并非所有的法益侵害行为和具有法益侵害危险的行为都应被予以入罪化,还需要借由从属性原则和伤害原则对其进行限定。以风俗犯罪正当化的基础要件作为考察依据,得以推知我国风俗犯罪实行行为的设定不尽合理,表现为相关实行行为的规定失之于笼统、粗疏,缺乏法律规范应有的明确性与周密性,致使不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行为被纳入刑法规制范围,与法益保护原则相悖。缘于此,有必要在犯罪论层面对我国风俗犯罪的创制进行检讨,以便能够适时厘正设定失当的实行行为,并将相关的风俗犯罪予以出罪化,进而规范风俗犯罪的处罚根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风俗犯罪实行行为 法益侵害性 法益保护原则 刑法规制 出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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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罪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19
作者 张九允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2期91-96,共6页
由于缺乏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虚开发票罪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保护法益、犯罪形态以及虚开行为认定等方面。为解决不合理入罪、行政违法与刑事不法之间界限模糊等问题,应当在双层法益观下确定虚开发票罪的保... 由于缺乏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虚开发票罪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保护法益、犯罪形态以及虚开行为认定等方面。为解决不合理入罪、行政违法与刑事不法之间界限模糊等问题,应当在双层法益观下确定虚开发票罪的保护法益,外层是发票管理秩序这一抽象法益,内层是国家税收、公私财产所有权等实体法益。虚开发票罪是抽象危险犯下的实质预备犯,可通过实体法益、抽象危险实质判断以及实质预备犯适格性检验等三条路径对其入罪范围进行限缩。虚开发票罪中的虚开行为应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的虚开行为作同一解释。若将“他人为自己虚开”与“介绍他人虚开”分别解释为教唆行为与帮助行为而非实行行为,则使具备可罚性的行为被排除在刑罚范围之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开发票罪 保护法益 抽象危险犯 虚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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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犯及其相关概念辨析 被引量:7
20
作者 李希慧 杜国强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2期115-121,共7页
身份犯是指刑法规定的以行为人所具有的特定身份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或量刑情节的犯罪。身份犯不同于亲手犯和不作为犯,身份犯是以犯罪主体是否具有特定身份为标准对犯罪进行分类的结果,亲手犯是根据实行行为是否可以和主体相分离而对犯罪... 身份犯是指刑法规定的以行为人所具有的特定身份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或量刑情节的犯罪。身份犯不同于亲手犯和不作为犯,身份犯是以犯罪主体是否具有特定身份为标准对犯罪进行分类的结果,亲手犯是根据实行行为是否可以和主体相分离而对犯罪所作的一种分类,不作为犯则是以实行行为的表现形式为标准划分的一类犯罪,三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身份犯 不作为犯 亲手犯 实行行为 犯罪构成要件 行为人 犯罪主体 标准划分 特定 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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