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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中的经营行为研究
1
作者 劳东燕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49-68,共20页
针对非法经营罪的泛化适用,有必要严格界定其构成要件,并注重出罪机制的构建。经营行为系非法经营罪实行行为的组成部分,如何对其进行合理界定,是关于该罪法教义学建构必须关注的问题。非法经营罪中经营行为有这些共性特点:涉及经济领... 针对非法经营罪的泛化适用,有必要严格界定其构成要件,并注重出罪机制的构建。经营行为系非法经营罪实行行为的组成部分,如何对其进行合理界定,是关于该罪法教义学建构必须关注的问题。非法经营罪中经营行为有这些共性特点:涉及经济领域内的业务活动,指向的是业务内容而非业务方式;有直接或间接相对应的合法业务;行为蕴含的类型性风险具有“扰乱市场秩序”的性质;经营行为本身构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罪中的经营行为应当体现经营性的面向。所谓的经营性,意指行为蕴含经济性利益,以出售商品或服务的环节为核心内涵,出于营利目的,并具有反复进行的意思。在非法经营罪有无未遂形态的问题上,司法实务界坚持的是否定论立场。否定论的立场缺乏合理性,是对经营行为过于宽泛的解读,是将该罪当作行为犯的结果。经营行为以销售环节为核心的特性,决定了非法经营罪存在未遂形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经营罪 经营行为 出罪机制 犯罪未遂 扰乱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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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相适应是刑法分则解释的铁则
2
作者 陈洪兵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27-138,共12页
“以刑制罪”论者主张为了所谓量刑公正而可以任意变换罪名,无视犯罪构成原理和罪刑法定原则,因而不可取。罪刑相适应作为刑法分则解释的铁则,应贯彻到刑法分则解释适用的每一个具体解释结论和处理结果当中。为实现罪刑相适应,根本无需... “以刑制罪”论者主张为了所谓量刑公正而可以任意变换罪名,无视犯罪构成原理和罪刑法定原则,因而不可取。罪刑相适应作为刑法分则解释的铁则,应贯彻到刑法分则解释适用的每一个具体解释结论和处理结果当中。为实现罪刑相适应,根本无需严格区分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选择罪名和概括罪名也能并罚。为开山采石以确保安全的方式运输、储存爆炸物的,不应作为犯罪处理。危险驾驶、妨害安全驾驶、危险作业造成伤亡结果的,只能成立交通肇事罪、危险物品肇事罪、责任事故犯罪,而不能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并不都是实行行为,应准确区分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罪刑相适应 以刑制罪 竞合 加重犯 实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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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中证券业务的限定与出罪
3
作者 劳东燕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4年第7期76-91,共16页
司法实务中对非法经营罪中的证券业务存在宽泛解读的倾向。要厘清非法经营罪中证券业务的内涵与外延,关键在于:一是将证券业务型非法经营罪的法益内容明确化,在遵循形式判断的基础上,进一步借助实质判断来进行限定;二是在双重违法性的... 司法实务中对非法经营罪中的证券业务存在宽泛解读的倾向。要厘清非法经营罪中证券业务的内涵与外延,关键在于:一是将证券业务型非法经营罪的法益内容明确化,在遵循形式判断的基础上,进一步借助实质判断来进行限定;二是在双重违法性的判断中以刑事违法为核心来展开,重视刑法对于行政违法判断的制约与限定。在考察是否属于非法经营罪所规制的证券业务时,需要把握四个要点:相应业务有无采取或变相采取证券化的方式,是否属于涉众型的证券业务,是否属于核心的证券业务,以及上下游行为是否构成其他证券犯罪。从出罪的角度而言,以下情形不能成立证券业务型非法经营罪:为未采取证券形式的P2P借贷提供信息中介服务的;为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买卖提供中介服务,不能同时满足将股份拆细、以股票的形式与向不特定公众出售的要件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与财务顾问等非核心领域的证券业务的;上下游环节的相关主体从事的是合法证券业务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经营罪 经营证券业务 经营对象 经营行为 出罪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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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中的背信犯罪
4
作者 黎宏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62-178,共17页
《刑法修正案(十二)》的重点之一,就是扩大背信犯罪的适用范围,将其扩展到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实现了在背信犯罪的适用上民营企业家们呼吁已久的公私平等保护的宗旨。我国刑法中并没有像国外刑法一样规定普通背信罪... 《刑法修正案(十二)》的重点之一,就是扩大背信犯罪的适用范围,将其扩展到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实现了在背信犯罪的适用上民营企业家们呼吁已久的公私平等保护的宗旨。我国刑法中并没有像国外刑法一样规定普通背信罪。背信犯罪就是受托人违背信任,给委托人造成财产损害的行为。从背信犯罪的内部结构来看,其既不同于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也不同于侵占罪,其兼具侵占罪与毁坏财物罪的共同特征。我国刑法中的背信犯罪集中在破坏公司管理秩序罪和破坏金融秩序罪之中,具有国外刑法中特殊背信罪的特征。主体是身份犯即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而代为他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处理财产事务的人。行为是实施了违背职责(任务)的行为,造成本人即委托人的财产损害。主观上只要有故意即可,但应当考虑行为人有无为委托人图利、加害的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背信犯罪 背信说 滥用职权说 身份犯 背信行为 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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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犯罪的共谋犯研究
5
作者 张莉琼 智联丽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73-82,共10页
2010年通过的《北京公约》和《北京议定书》新增了共谋实施国际航空犯罪的规定。在英美刑法中,共谋罪是一项独立的罪名,对共谋实施航空犯罪的行为予以处罚。德国《刑法典》中的“重罪约定”和日本刑法中的“共谋罪”也均适用于共谋实施... 2010年通过的《北京公约》和《北京议定书》新增了共谋实施国际航空犯罪的规定。在英美刑法中,共谋罪是一项独立的罪名,对共谋实施航空犯罪的行为予以处罚。德国《刑法典》中的“重罪约定”和日本刑法中的“共谋罪”也均适用于共谋实施航空犯罪的情形。在英美和德日刑法理论中,共谋罪处罚的依据都是复数主体协议实施犯罪的危险性。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共谋被认为是一种非物质性预备行为,属于制造犯罪条件的行为。我国刑法并没有将犯罪协议明确规定为一种犯罪预备的行为方式,建议最高司法机关将“共谋行为”解释为犯罪预备中的“制造条件”行为,并将共谋犯的适用范围限定为法定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重犯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谋犯 航空犯罪 预备犯 外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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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犯罪的类型化评价
6
作者 郭小亮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学报》 2024年第5期57-63,共7页
高空抛物犯罪牵涉诸多不同罪名,需根据法益侵害的差异性进行类型化考察。“情节严重”的高空抛物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情节严重”属于客观违法要素,可从客观危害性和侵害可能性两个维度考察。造成他人轻伤以下的高空抛物行为,构成高空... 高空抛物犯罪牵涉诸多不同罪名,需根据法益侵害的差异性进行类型化考察。“情节严重”的高空抛物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情节严重”属于客观违法要素,可从客观危害性和侵害可能性两个维度考察。造成他人轻伤以下的高空抛物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或高空抛物罪和寻衅滋事罪的想象竞合犯。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的高空抛物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侵害人身权犯罪。造成财产损失数额较大的高空抛物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想象竞合犯。危害公共安全的高空抛物行为,需根据抛掷物品性质和可能发生的结果确定所涉罪名,不宜笼统地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 类型化 情节严重 高空抛物罪 法益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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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下数据犯罪行为的刑法规制探索
7
作者 陈琦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82-87,共6页
在迈向大数据时代的过程中,我国面临着网络数据刑法保护机制的现代化挑战。传统刑法在保护网络数据方面显得力不从心,特别是在应对非法获取普通网络数据的行为上,其规制作用明显滞后。鉴于此,大数据背景下,需要依据数据权益的逻辑重新... 在迈向大数据时代的过程中,我国面临着网络数据刑法保护机制的现代化挑战。传统刑法在保护网络数据方面显得力不从心,特别是在应对非法获取普通网络数据的行为上,其规制作用明显滞后。鉴于此,大数据背景下,需要依据数据权益的逻辑重新审视非法获取普通网络数据行为的刑事法律规制,确保刑法的立法稳定性与司法解释的适用性,超越以系统安全为中心的单一思维模式,深入挖掘现有罪名的适用潜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数据 数据犯罪 犯罪行为 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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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认定中的被害人因素分析
8
作者 骆群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0期70-84,共15页
敲诈勒索罪认定中的被害人因素分析,不仅是一个视角转换问题,而且是该罪的犯罪构成所决定的必然路径。敲诈勒索罪(既遂)的认定,需要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这一要素,因为只有具备恐惧的危险、无能、无助三个因素时,被害人受到的心理(或意志... 敲诈勒索罪认定中的被害人因素分析,不仅是一个视角转换问题,而且是该罪的犯罪构成所决定的必然路径。敲诈勒索罪(既遂)的认定,需要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这一要素,因为只有具备恐惧的危险、无能、无助三个因素时,被害人受到的心理(或意志自由)强制(或压迫)最大,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法益支配权施加的影响最强,从而打破被害人对财产的支配关系的可能性最大。敲诈勒索罪(既遂)的认定,需要被害人处分行为这一要素,通过被害人处分行为的表现形式的不同,可以区分财产犯罪中作为交付型犯罪的敲诈勒索罪与毁弃型犯罪,处分行为也可以区分取得型犯罪中自外向内侵害的夺取型犯罪与自内向外侵害的交付型犯罪的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的认定中,被害人责任对犯罪成立的影响,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畴,判决书中可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但书”作为法条形式依据予以出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敲诈勒索罪 被害人恐惧心理 被害人处分行为 被害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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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解释路径下多次型加重犯的认定——以“多次抢劫”为切入点
9
作者 梁丹丹 《法治社会》 2024年第1期115-126,共12页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多次抢劫作为情节加重犯,本质上虽属于连续犯和同种数罪,但法定刑却更为严苛,体现了从严立法模式,基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对其进行严格解释。应结合抢劫罪的未完成形态与“次”的认定,对“多次抢劫...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多次抢劫作为情节加重犯,本质上虽属于连续犯和同种数罪,但法定刑却更为严苛,体现了从严立法模式,基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对其进行严格解释。应结合抢劫罪的未完成形态与“次”的认定,对“多次抢劫”的成立条件进行探讨。对于抢劫罪的未遂、中止、预备是否累计次数应区别对待:抢劫未遂原则上应累计,犯罪预备和免除处罚的犯罪中止不累计,减轻处罚的犯罪中止应具体分析认定。在“次”的认定方面,应区分概括的故意和同一的故意。对于多次抢劫行为,应以犯意同一性为基础,结合时间密接性、地点同一性及其他客观因素,区分成立“一次抢劫”的犯罪的连续和成立“多次抢劫”的连续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多次行为 情节加重犯 犯罪停止形态 连续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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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自治法益观下“不作为诈骗”的保证人地位分析
10
作者 朱家鑫 《盐城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40-44,共5页
从只考虑法益客观侧面的传统观点来分析不作为诈骗并不全面,需要转向个人自治的法益观,考虑诈骗罪法益的主观“自治”侧面。“自治”的范围要分别受到社会效率与安全、主体相互间自由价值辩证统一的约束。为满足不作为与作为等价性评价... 从只考虑法益客观侧面的传统观点来分析不作为诈骗并不全面,需要转向个人自治的法益观,考虑诈骗罪法益的主观“自治”侧面。“自治”的范围要分别受到社会效率与安全、主体相互间自由价值辩证统一的约束。为满足不作为与作为等价性评价与区分民刑诈骗的要求,可以采取危险来源控制说的立场,将内容限于能对受骗人造成损失且难以救济作为基础事实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诈骗罪 法益 不作为犯 保证人地位 客观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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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型容留他人吸毒的认定路径与规则--以莫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为切入点
11
作者 柳安然 张芳 《医学与法学》 2024年第5期99-106,共8页
我国已将不作为型容留他人吸毒司法犯罪化,这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但应注意防止该罪在司法适用中的不当扩张;认定该罪的不真正不作为犯,关键在于确定不作为的作为义务来源。对作为义务的判断不能只停留在形式层面,还应对其进行等价性实... 我国已将不作为型容留他人吸毒司法犯罪化,这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但应注意防止该罪在司法适用中的不当扩张;认定该罪的不真正不作为犯,关键在于确定不作为的作为义务来源。对作为义务的判断不能只停留在形式层面,还应对其进行等价性实质判断;只有与该罪的作为行为具有同等违法价值的不作为行为才构成犯罪。不作为型容留他人吸毒构成犯罪的认定规则,应以不同行为主体为区分;只有对吸毒场所具有绝对的、现实的、排他性支配地位的主体,在未履行法律法规、职业、经营等所要求的制止、举报义务时,才能成立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不真正不作为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容留他人吸毒罪 不真正不作为 作为义务 同等违法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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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对象三元划分下的财产性利益个别研究——以盗窃罪为例
12
作者 李玉柳 《法大法律评论》 2024年第1期136-147,共12页
对财产性利益是否属于财产罪的行为对象这一问题的研究存在概念混淆和理论误解。将行为对象划分为用语行为对象、要件行为对象、实际行为对象,有助于在提升刑法解释的灵活性的同时捍卫罪刑法定原则。对财产性利益进行“单个引入、单个... 对财产性利益是否属于财产罪的行为对象这一问题的研究存在概念混淆和理论误解。将行为对象划分为用语行为对象、要件行为对象、实际行为对象,有助于在提升刑法解释的灵活性的同时捍卫罪刑法定原则。对财产性利益进行“单个引入、单个分析”,能够避免过去“先定义引入、后统一分析”的研究范式的弊病。盗窃罪用语行为对象的标准是:具有管理可能性,具有价值性,被合法所有或享有;管理可能性包括事务管理可能性和物理管理可能性。盗窃罪要件行为对象的标准是:属于盗窃罪用语行为对象,具有占有可能,具有占有事实。占有可能包括事实占有和规范占有,占有事实包括行为人的占有和被害人的占有。盗窃罪的秘密要件和违背被害人意愿要件一般不会对盗窃罪要件行为对象的框定产生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财物 财产性利益 行为对象 财产罪 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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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换二维码行为的刑法定性
13
作者 赵祥恩 《市场周刊》 2024年第16期167-170,共4页
近年来,随着移动支付的兴起,二维码支付凭借其简便、高效的优势,逐渐超越了传统的现金交易,成为生活中最主要的交易方式。然而,二维码支付的兴起也给不法分子带来了可乘之机,在实务中偷换商家二维码取财案件频频发生。对此类案件的定性... 近年来,随着移动支付的兴起,二维码支付凭借其简便、高效的优势,逐渐超越了传统的现金交易,成为生活中最主要的交易方式。然而,二维码支付的兴起也给不法分子带来了可乘之机,在实务中偷换商家二维码取财案件频频发生。对此类案件的定性问题,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颇有争议,存在着“诈骗说”与“盗窃说”两种主流观点。偷换商家二维码的行为不属于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并且缺乏诈骗罪中的认识错误和处分行为,不应当认定为诈骗罪。偷换商家二维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偷换二维码 盗窃罪 诈骗罪 认识错误 处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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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被拐卖妇女行为的不法及其对罪刑的指引
14
作者 孙晶晶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144-152,共9页
我国当前立法、司法实务对待拐卖与收买妇女犯罪的态度可以概括为“重拐卖轻收买”。立法为收买犯罪设置了与拐卖悬殊的法定刑,给司法、执法划定了框架、奠定了基调。司法、执法当然要用足、用好刑法,但前提应当是立法准确、充分评估收... 我国当前立法、司法实务对待拐卖与收买妇女犯罪的态度可以概括为“重拐卖轻收买”。立法为收买犯罪设置了与拐卖悬殊的法定刑,给司法、执法划定了框架、奠定了基调。司法、执法当然要用足、用好刑法,但前提应当是立法准确、充分评估收买犯罪的不法。收买妇女与拐卖妇女相同的不法是,买卖行为都侵犯了妇女作为平等主体的人格尊严,违反了禁止将妇女当作商品予以买卖的行为规范。这一相同的不法对收买妇女犯罪的意义是,收买行为本身就有充分且独立于后续犯罪的不法,被害妇女的同意不能阻却买卖行为的不法等;对收买妇女犯罪法定刑的意义在于,既然买卖妇女的不法与一般预防必要性相同,买卖就应当同罚,而不能基于“刚需”、期待可能性较低等理由继续维持买卖悬殊、收买犯罪畸轻的法定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行为的不法 买卖同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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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约》在中国的适用路径
15
作者 王璐瑶 《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64-68,共5页
《北京公约》作为民航领域最新修订的国际航空保安公约,较以往公约有许多新增内容,尤其是关于航空网络安全的规定。目前中国还不是《北京公约》的缔约国,但已进入国内批准程序,于中国生效在即。目前国际公约国内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难... 《北京公约》作为民航领域最新修订的国际航空保安公约,较以往公约有许多新增内容,尤其是关于航空网络安全的规定。目前中国还不是《北京公约》的缔约国,但已进入国内批准程序,于中国生效在即。目前国际公约国内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难以推导出《北京公约》在中国适用的明确路径。《北京公约》于我国生效后应采取转化适用的方式,即将《北京公约》的新内容转化为国内立法才可在国内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制止与国际民用航空有关的非法行为的条约》 法人犯罪 航空网络安全 转化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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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一体化立法例下的实质解释 被引量:7
16
作者 张明楷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83-99,共17页
刑法分则存在将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一体化规定的情形,有的法条将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规定为不同的行为类型,有的法条将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规定为选择性行为,有的法条将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规定为一个完整的构成要件行为。在预备行为与实... 刑法分则存在将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一体化规定的情形,有的法条将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规定为不同的行为类型,有的法条将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规定为选择性行为,有的法条将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规定为一个完整的构成要件行为。在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一体化的立法例中,将其中的预备行为直接当作未遂犯或者既遂犯处罚,似乎具有明文的法律根据,但其实不仅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而且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只要肯定刑法分则将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一体化规定在某个法条中,那么当行为人仅实施了其中的预备行为时,就不能认定为未遂犯与既遂犯(预备行为同时触犯其他罪名的除外)。至于对该预备行为是否按预备犯追究刑事责任,则需要展开进一步的实质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备行为 实行行为 实质解释 罪刑法定 罪刑相适应 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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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绑架罪单一行为说与复合行为说之争 被引量:2
17
作者 曲新久 《中国应用法学》 2023年第2期101-114,共14页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罪状描述,前半句与后半句分别作文义解释后,合理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是解决绑架罪单一行为说与复合行为说之争的关键。单论前半句,绑架罪是单一行为犯、目的犯;单论后半句...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罪状描述,前半句与后半句分别作文义解释后,合理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是解决绑架罪单一行为说与复合行为说之争的关键。单论前半句,绑架罪是单一行为犯、目的犯;单论后半句,绑架罪客观方面以存在绑架行为人、人质、被勒索人即第三人之三方关系、三方构造为必要。前半句受后半句制约、感染,而不是相反,绑架罪只能是复合行为犯,即绑架(强力掳人)并拘禁他人以及以其他强制方法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与勒赎、勒索行为结合在一起形成复合性“绑架行为”。绑架除了强力掳人语义即其规范含义外,还以绑架罪构成要件内存在上述三方关系、三方构造为必要。历史解释《刑法》第239条,也可大致确定这是立法原意。复合行为说正确定性了绑架罪构成要件,但既遂标准是有一定问题的;单一行为说错误定性了绑架行为的单复,但既遂标准的主张是相对合理的。从复合行为说出发,吸取单一行为说的合理成分,绑架罪既遂与未遂应当从严解释,中止从宽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绑架罪 单一行为犯 复合行为犯 绑架的语义与规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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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虚开发票罪定罪标准比较研究 被引量:1
18
作者 方也媛 赵怡平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3年第1期97-104,共8页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虚开发票罪均涉及虚开行为,且都是针对发票的犯罪,实践中在两罪的认定上容易发生混淆和模糊。从行为方式上分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虚开”包含四种法定类型;虚开普通发票罪的虚开行为应符合刑法共犯理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虚开发票罪均涉及虚开行为,且都是针对发票的犯罪,实践中在两罪的认定上容易发生混淆和模糊。从行为方式上分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虚开”包含四种法定类型;虚开普通发票罪的虚开行为应符合刑法共犯理论,在与虚开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时才能认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和“介绍他人虚开”行为构成本罪。从行为对象上分析,伪造发票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上述两罪;从保护法益上分析,在导致国家税收利益受损时才能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虚开发票罪只需要违反普通发票管理制度且情节严重即可构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开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伪造发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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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过失不作为犯的义务违反
19
作者 谭堃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178-191,共14页
过失不作为犯中的义务违反包括作为义务的违反和注意义务的违反,其中作为义务与注意义务之间存在何种关系,是过失不作为犯成立构造上的重要问题。由于过失作为犯的存在,以及违反作为义务的行为未必违反注意义务,违反作为义务的行为需要... 过失不作为犯中的义务违反包括作为义务的违反和注意义务的违反,其中作为义务与注意义务之间存在何种关系,是过失不作为犯成立构造上的重要问题。由于过失作为犯的存在,以及违反作为义务的行为未必违反注意义务,违反作为义务的行为需要通过注意义务违反的特征来实现过失正犯与共犯的区分等原因,所以严格区分作为义务与注意义务是必要的。作为义务与注意义务在过失不作为犯中所具备的功能不同,应当基于功能论的二层区分对两者予以明确区分。作为义务违反具有行为识别的功能,将作为刑法评价对象的行为选取出来;而注意义务违反的作用则在于不法属性的区分,实现限定刑法处罚的范围的功能,由此可解决作为义务与注意义务的区分难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过失不作为犯 作为义务 注意义务 保证人地位 因果经过的支配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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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的“他行为条款”:类型分析与立法评价
20
作者 卢有学 陈俊任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3年第4期45-58,共14页
“他行为条款”是对我国刑法中的部分特殊规定之抽象概括,即将基本犯与之不能包含的行为合并评价的情形。“他行为”作为该条款的核心要件,可分为构罪型与违法型他行为、确定型与开放型他行为、规范型与事实型他行为。我国刑法中的他行... “他行为条款”是对我国刑法中的部分特殊规定之抽象概括,即将基本犯与之不能包含的行为合并评价的情形。“他行为”作为该条款的核心要件,可分为构罪型与违法型他行为、确定型与开放型他行为、规范型与事实型他行为。我国刑法中的他行为条款包括从重处罚、加重处罚、数罪并罚、从一重处断四种类型。经立法正当性评价,该模式总体符合要求,具有正面、积极的意义,尤其是从一重处断的他行为条款之设置愈加必要;然而,《刑法》第133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加重处罚规定与第294条第4款违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第157条第1款不应按照第151条第1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229条第2款与第399条第4款违背充分评价的要求;还有个别加重处罚条款违背罪刑处断原理,应予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他行为条款 加重处罚 数罪并罚 从一重处断 重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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