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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极地曙光”号案和中菲南海仲裁案看国际争端解决机构对于不到庭之态度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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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晏瑲 《亚太安全与海洋研究》 2016年第4期44-56,共13页
2013年9月18日,为抗议俄罗斯在北极开采石油,30名国际绿色和平组织成员乘坐船旗国为荷兰的"极地曙光"号,试图登上俄罗斯的钻井平台。俄罗斯逮捕并扣押了该船只及其人员。2013年10月4日,荷兰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的... 2013年9月18日,为抗议俄罗斯在北极开采石油,30名国际绿色和平组织成员乘坐船旗国为荷兰的"极地曙光"号,试图登上俄罗斯的钻井平台。俄罗斯逮捕并扣押了该船只及其人员。2013年10月4日,荷兰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的规定对俄罗斯提起强制仲裁。10月21日,由于仲裁庭尚未成立,荷兰依据《公约》第290条第5款的规定,请求国际海洋法庭作出临时措施的裁决,要求俄罗斯迅速释放被扣押的船只和人员。俄罗斯对此表示其不接受国际海洋法庭的管辖权,并且不出庭应诉。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对中国提起附件七仲裁,挑战中国在南海的权利。在此案中,中国也没有参加仲裁程序。本文通过介绍"极地曙光"号案和中菲南海仲裁案中对于不到庭的判决,分析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对于不到庭的态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国际海洋法庭 附件七仲裁庭 不到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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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仲裁庭管辖权的“必要性”分析——由意大利诉印度“艾瑞克·莱谢号”案裁决引发的思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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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鹏 《边界与海洋研究》 2021年第5期95-108,共14页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仲裁庭不能够滥用所谓的“审查必要性”对于该公约明确规定外的事项行使管辖权。“审查”与“管辖”二者的意涵存在区别,“审查”的必要性并不等于“管辖”的必要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仲裁庭对于...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仲裁庭不能够滥用所谓的“审查必要性”对于该公约明确规定外的事项行使管辖权。“审查”与“管辖”二者的意涵存在区别,“审查”的必要性并不等于“管辖”的必要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仲裁庭对于某事项的管辖权应当严格地源自该公约对于该事项的明确规定,而非基于该事项与该公约规定事项之间的间接联系。否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仲裁庭的管辖权将会被无限扩张至法定范围之外,导致国际法的秩序和发展受到威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仲裁庭 管辖的必要性 必要性审查 管辖权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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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庭之友意见对中菲南海仲裁案的影响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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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晏瑲 《亚太安全与海洋研究》 2018年第3期43-57,123,共15页
本文以中菲南海仲裁案中中国台湾地区"国际法学会"("CSIL")向《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仲裁庭提交法庭之友意见为切入点,分析了法庭之友的定义和法律性质。本文选取了国际法院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 本文以中菲南海仲裁案中中国台湾地区"国际法学会"("CSIL")向《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仲裁庭提交法庭之友意见为切入点,分析了法庭之友的定义和法律性质。本文选取了国际法院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中出现的提交法庭之友意见的情形与案件,对相关的国际法庭规约和程序规则进行了分析,介绍了在不同的争端解决机制中,国际法庭或仲裁庭对法庭之友意见的接受情况。随后,本文指出了中国台湾地区"CSIL"提交的法庭之友意见对于仲裁庭的意义,并总结到"CSIL"所提交的法庭之友意见有被仲裁庭注意到且部分采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庭之友意见 国际法院 国际海洋法法庭 附件七仲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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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菲南海仲裁案的不可受理性、仲裁庭裁决的无效性及仲裁庭无管辖权的问题——特别针对菲国在2015年7月7—13日听证会上提出的法律主张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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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圣惕 《中国海洋法学评论(中英文版)》 2015年第2期1-207,共207页
中菲南海仲裁案正处于决定性阶段。2015年7月7—13日,海牙常设仲裁法院就此举行了听证会,审理了中国在2014年12月7日发表的《立场文件》中所表达的非正式初步异议,以及其他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菲国起诉状所涉中国行为的合法性问... 中菲南海仲裁案正处于决定性阶段。2015年7月7—13日,海牙常设仲裁法院就此举行了听证会,审理了中国在2014年12月7日发表的《立场文件》中所表达的非正式初步异议,以及其他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菲国起诉状所涉中国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可否在审理案件实体问题阶段由仲裁庭审议,将取决于中国在2015年8月17日之前实际上作出的正式回应,以及仲裁庭作出有关管辖权和可受理性的判决之前所发表的学术文章中可能体现出的中方回应情况。在本文中,作者从学者的角度建议中国可以如何反驳菲国在7月听证会上作出的口头陈述。文章搭建了一个综合的架构,回答了6个基本问题,关系到仲裁庭如何裁决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这些问题是:在菲国1~14项诉之声明中,(1)哪项诉之声明不存在争端及其原因;(2)哪项诉之声明不涉及法律争端及其原因;(3)哪项诉之声明不涉及《公约》之解释或适用的争端及其原因;(4)哪项诉之声明未满足《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一节的要求,不应适用第十五部分第二节的争端解决机制,及相关原因;(5)哪几项诉之声明因适用第298条而不得由仲裁庭审理及其原因;(6)第297条是否限制了仲裁庭审理菲国诉之声明的管辖权及其原因。在回答这些问题前,本文还提出了一个更为基本的问题。目前为止,所有讨论南海仲裁案的学术论文都聚焦于仲裁庭对菲国所提争端的管辖权问题,以及起诉状所呈主张的可受理性问题。但是,有一个关键问题却遭到了忽视,即菲国隐瞒中菲南海核心争端,不把核心争端提交仲裁庭审议所招致的后果。这些后果会影响仲裁庭判决的有效性吗?在仲裁案结束审理之后,这些后果会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中菲南海关系?在深入研究这个问题之后,作者得出结论认为,中菲南海争端具有多层次性,而菲国仅提交了部分争端,这一做法将使仲裁庭的裁决在解决菲国起诉状所述中菲冲突方面完全无效。在仲裁庭即将就本案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作出第一个判决之际,这关系到仲裁庭有无继续仲裁程序之必要。由于在审理案件实体问题阶段作出的裁决并无效力,继续仲裁程序已无必要,因此,本文建议仲裁庭适用其《程序规则》第27(2)条终止仲裁程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南海仲裁案 2015年7月7—13日听证会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附件七仲裁庭 管辖权和可受理性 既判力 中菲南海领土争端 海疆划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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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下仲裁程序?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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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易显河 魏妩媚 《国际法研究》 2015年第6期18-33,共16页
介入国际诉讼程序仅在案件当事国的同意下方可进行,该同意要么表现为对某一类事项的一般性同意,要么表现为对某特定案件或某特定介入请求的特别同意。这一点得到条约实践的证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及其附件七并未规定介入... 介入国际诉讼程序仅在案件当事国的同意下方可进行,该同意要么表现为对某一类事项的一般性同意,要么表现为对某特定案件或某特定介入请求的特别同意。这一点得到条约实践的证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及其附件七并未规定介入附件七仲裁程序的同意,不过介入可通过当事国在《公约》以外的单独同意进行。附件七第5条授权制定规则,该条不允许依该附件组建的仲裁庭在没有当事国同意时制定准许介入的规则。该仲裁庭也不具有任何独立于案件当事国同意的固有权力或管辖权,在没有当事国同意的情况下准许介入。任何介入机制的变革都会给《公约》下的仲裁制度和一般国际仲裁制度带来巨大伤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仲裁程序介入 同意原则 国际法院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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