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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Investigation into the Issues Concerning the Copyright of Content Generated by Text-to-Video 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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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hou Chunguang Yi Jia 《Contemporary Social Sciences》 2024年第5期95-117,共23页
Text-to-video artificial intelligence(AI)is a new product that has arisen from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digital technology over recent years.The emergence of various text-to-video AI models,including Sora,is driv... Text-to-video artificial intelligence(AI)is a new product that has arisen from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digital technology over recent years.The emergence of various text-to-video AI models,including Sora,is driving the proliferation of content generated through concrete imagery.However,the content generated by text-to-video AI raises significant issues such as unclear work identification,ambiguous copyright ownership,and widespread copyright infringement.These issues can hinder the development of text-to-video AI in the creative fields and impede the prosperity of China’s social and cultural arts.Therefore,this paper proposes three recommendations within a legal framework:(a)categorizing the content generated by text-to-video AI as audiovisual works;(b)clarifying the copyright ownership model for text-to-video AI works;(c)reasonably delineating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parties who are involved in the text-to-video AI works.The aim is to mitigate the copyright risks associated with content generated by text-to-video AI and to prom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ext-to-video AI in the creative fields. 展开更多
关键词 text-to-video AI work identification copyright ownership copyright infrin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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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National Standard Copyright Protection and Publication Expansion Workshop Held in Yichang, Hubei
2
《China Standardization》 2004年第6期15-15,共1页
关键词 HUBEI The National Standard copyright Protection and Publication Expansion workshop Held in Yichang SAC 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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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terary Works译意探源 被引量:10
3
作者 孙新强 李伟民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期34-38,共5页
现实中,作品千差万别,《伯尔尼公约》将其分为两类:文学作品和艺术作品。20世纪80年代,美国等国将计算机软件作为文学作品,纳入版权法的保护范围。随后,在西方国家的鼓动下,《TRIPS协定》也要求WTO成员将计算机软件作为《伯尔尼公约》... 现实中,作品千差万别,《伯尔尼公约》将其分为两类:文学作品和艺术作品。20世纪80年代,美国等国将计算机软件作为文学作品,纳入版权法的保护范围。随后,在西方国家的鼓动下,《TRIPS协定》也要求WTO成员将计算机软件作为《伯尔尼公约》中的文学作品加以保护。令人遗憾的是,我国学界未能将"文学作品"理解为一个法律概念,想当然地认为软件与"文学"无关,将literaryworks译成"文字作品"以期涵盖计算机软件。此后,在概念法学的驱使下,又推断出"口述作品"。受此误导,我国《著作权法》以双重标准——作品形式和作品内容——对作品进行分类,致使作品各种类之间矛盾、重叠。为了使我国著作权法中作品的分类更加科学,建议将Literary Works译为"文学作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 文学作品 作品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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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对香水气味的保护——荷兰最高法院对法国Lancme香水诉荷兰Kecofa香水侵犯著作权案判决评析 被引量:3
4
作者 孙宁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3期124-127,共4页
荷兰Kecofa仿制了法国Lancme香水的气味,Lancme在进行商标诉讼未获成功的情况下,提起侵犯著作权的诉讼。荷兰最高法院的判决认定香水的气味可以被认定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对香水气味的模仿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荷兰最... 荷兰Kecofa仿制了法国Lancme香水的气味,Lancme在进行商标诉讼未获成功的情况下,提起侵犯著作权的诉讼。荷兰最高法院的判决认定香水的气味可以被认定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对香水气味的模仿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荷兰最高法院的判决开创了用著作权法保护气味的先河,给香水厂家保护自己的权利带来新的途经,但是也给传统的著作权领域带来新的挑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法 香水气味 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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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5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Automation and computing》 EI 2008年第1期F0003-F0003,共1页
Submission of a manuscript implies:that the work described has not been published before (except in the form of an ab- stract or as part of a published lecture,review,or thesis);that it is not under consideration for ... Submission of a manuscript implies:that the work described has not been published before (except in the form of an ab- stract or as part of a published lecture,review,or thesis);that it is not under consideration for publication elsewhere;that 展开更多
关键词 WORK copy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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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6
《Applied Mathematics(A Journal of Chinese Universities)》 SCIE CSCD 2008年第4期I0001-I0001,共1页
Submission of a manuscript implies:that the work described has not been published before(except in the form of an abstract or as part of a published lecture,review,or thesis); that it is not under consideration for pu... Submission of a manuscript implies:that the work described has not been published before(except in the form of an abstract or as part of a published lecture,review,or thesis); that it is not under consideration for publication elsewhere; that its publication has been approved by all co-authors,if any,as well as-tacitly or explicitly-by the responsible authorities at the institution where the work was carried out. The author warrants that his/her contribution is original and that he/she has full power to make this grant.The author signs for and accepts responsibility for releasing this material on behalf of any and all co-authors.Transfer of copyright to Editorial Committee of Applied Mathematics-A Journal of Chinese Universities and Springer becomes 展开更多
关键词 WORK copy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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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tGPT的法律人格认定与生成内容性质探讨 被引量:5
7
作者 蔡镇疆 车宇璐 《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96-103,共8页
随着ChatGPT的广泛运用,关于人工智能的法律问题探讨再次成为舆论焦点。根据ChatGPT系统与人类互动生成相应文字内容的特性,ChatGPT生成内容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问题备受争议。探讨该问题,有两个不可或缺的前提要件,即ChatGPT是否具... 随着ChatGPT的广泛运用,关于人工智能的法律问题探讨再次成为舆论焦点。根据ChatGPT系统与人类互动生成相应文字内容的特性,ChatGPT生成内容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问题备受争议。探讨该问题,有两个不可或缺的前提要件,即ChatGPT是否具有法律人格及其生成内容能否被认定为作品,以此确定其是否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文本认为,ChatGPT尚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在ChatGPT生成内容被认定为作品对其进行保护时,应明确ChatGPT使用者作为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主体,通过加强对ChatGPT著作权主体的监管实现对其生成内容的规制,以此加快推进人工智能法治化进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ChatGPT 法律人格 作品 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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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GC可版权性认定的一般规则构建 被引量:3
8
作者 蔡琳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38-150,共13页
以ChatGPT-4为代表的新一代生成式人工智能迅速普及,其“作品”的可版权性也备受争议。我国近期的AI文生图著作权侵权第一案,肯定了涉案AIGC“春风送来了温柔”的作品属性,无疑鼓舞了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新业态。但个案裁判与规则化的认定... 以ChatGPT-4为代表的新一代生成式人工智能迅速普及,其“作品”的可版权性也备受争议。我国近期的AI文生图著作权侵权第一案,肯定了涉案AIGC“春风送来了温柔”的作品属性,无疑鼓舞了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新业态。但个案裁判与规则化的认定标准,在效力上仍然相距甚远,不应因此便盲目乐观。从制度上构建AIGC作品认定的一般规则,仍是新业态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在AIGC超强“智能性”旨在深度理解“人类指令”,并非缔造独立创作主体的逻辑前提下,还原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新型“人机合作”中的“工具地位”。以“提示工程”代表“自然人创作”的法律定性为逻辑起点,准确开展AIGC可版权性一般规则的构建,确立AIGC专门作品类型,避免出现提示词输入等于画家创作的常识性悖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AIGC 可版权性 一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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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Fair Use of Copyright in Fan Works
9
作者 Liu xinxin 《Advances in Social Behavior Research》 2022年第1期58-64,共7页
The fan works are produced and widely distributed on the Internet,and are dependent on the original works,but have their own originality.Therefore,whether it is protected by copyright law and whether it infringes on t... The fan works are produced and widely distributed on the Internet,and are dependent on the original works,but have their own originality.Therefore,whether it is protected by copyright law and whether it infringes on the copyright of the original work has become the focus of academic debate.Despite the possible conflict of copyright with the original work,the law should not completely deny the legitimacy of fan works based on its own characteristics and public interest as well as the needs of social and cultural development,but should regulate the elements of its legitimacy on the basis of clarifying its legal attributes and seek reasonable ways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original work. 展开更多
关键词 fan works copyright fair use
原文传递
人机共融到人机共荣——以ChatGPT为例论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著作权性问题 被引量:1
10
作者 张武军 王嘉铎 《电子知识产权》 2024年第1期35-43,共9页
ChatGPT以其高度拟人化的输出结果和对话式的交互方式,模糊了传统劳动工具和劳动主体之间的界限,为我们展示了一种人工智能深度参与人类活动的人机共融情景。但以ChatGPT为典型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生成物,其可著作权性问题就因为其在形... ChatGPT以其高度拟人化的输出结果和对话式的交互方式,模糊了传统劳动工具和劳动主体之间的界限,为我们展示了一种人工智能深度参与人类活动的人机共融情景。但以ChatGPT为典型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生成物,其可著作权性问题就因为其在形式上不断接近人类作品,而引起了高度关注。从ChatGPT的运作过程、生成物特点上来看,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物在形式表现上与人的作品几乎无异,但人工智能本身却无创作意识也无思想情感。在面临着劳动主体、激励作用和权利桎梏上的赋权困境,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物在可见的将来更适合成为公共领域中的开放知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ChatGPT 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物 作品 著作权 开放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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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保护研究 被引量:1
11
作者 冯艳艳 吕娜 《河南科技》 2024年第1期116-120,共5页
【目的】探讨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作品性认定及在著作权领域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保护的制度建议,以期为保护创作者权益、推动人工智能技术的良性发展提供参考。【方法】采用文献综述和比较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目的】探讨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作品性认定及在著作权领域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保护的制度建议,以期为保护创作者权益、推动人工智能技术的良性发展提供参考。【方法】采用文献综述和比较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现有观点进行全面评估,剖析其优势和不足之处。【结果】当前法律法规滞后,导致独创性要求模糊、客体属性存在争议、权利归属不明等一系列问题。【结论】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框架和规范机制。可以通过应确立“创作过程+创作结果”的双重独创性标准,设置灵活保护期限,按照贡献程度规定权利归属并创设著作权注册登记制度等方式确保知识产权在数字时代的合理运营和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生成物 作品 著作权 独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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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藏作品NFT化的版权法律问题研究
12
作者 李宗辉 《国家图书馆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20-29,共10页
馆藏作品NFT化具有文化保存、信息分享和创作激励等方面的重要意义。作品NFT是一种兼具权利管理信息和技术保护措施功能的作品数字版本所有权凭证。馆藏机构对自有版权作品、他人版权作品和公有领域作品铸造NFT的合法性基础及条件各不... 馆藏作品NFT化具有文化保存、信息分享和创作激励等方面的重要意义。作品NFT是一种兼具权利管理信息和技术保护措施功能的作品数字版本所有权凭证。馆藏机构对自有版权作品、他人版权作品和公有领域作品铸造NFT的合法性基础及条件各不相同。馆藏作品NFT具有独立经济价值,其销售本身并不涉及版权许可。馆藏作品NFT与版权许可的衔接应主要采用个人使用模式和CC许可模式。侵害馆藏作品NFT权利和所映射作品版权的常见行为包括未经许可铸造馆藏作品NFT、NFT仿盘、假冒馆藏机构名义铸造NFT、盗窃馆藏作品NFT和购买者未经许可使用NFT所映射馆藏作品的版权等五类,需要馆藏机构、NFT交易平台、相关主管部门和法院各司其职地构建起完整合理的规制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馆藏作品 NFT 版权 馆藏机构 映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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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多元版权主体与特殊职务作品的疏离——基于口述新闻的微观观察
13
作者 陈笑春 秦赛一 《编辑之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95-102,共8页
第三次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明确了单纯事实消息外的新闻作品性质,并将其归为特殊职务作品,该条款强化了体制性媒体在作品流转中的版权权利,然而多元主体参与创作的现实却可能淡化这一立法意图,口述新闻就是一例:从“作... 第三次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明确了单纯事实消息外的新闻作品性质,并将其归为特殊职务作品,该条款强化了体制性媒体在作品流转中的版权权利,然而多元主体参与创作的现实却可能淡化这一立法意图,口述新闻就是一例:从“作品中的行为”到基于独创性劳动的“创作作品的行为”,口述人有可能具有与记者平等的合作作者身份,在报道上署名更强化了这一身份的版权效力;口述人打破了记者—媒体的二元主体结构,拆解了新闻媒体基于特殊职务作品获得作品完整版权的期待,但新闻实践传统和公共属性又注定媒体难以与其达成委托约定。媒介融合语境下,多元主体参与的现象已变得常见。在未来版权的改革中,将新闻媒体视为作者的做法更有利于容纳这一主体格局,以平衡版权行使与新闻传播中的公共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闻作品 版权主体 特殊职务作品 口述新闻 视为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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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客体兜底规范的内在关系及适用逻辑——以《民法典》第123条与《著作权法》第3条的适用为分析视角
14
作者 刘华 李晓钰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01-110,119,共11页
《民法典》对知识产权客体类型的立法取向秉持法定主义立场,而现行《著作权法》对作品类型的规范选择却经历了由“作品类型法定”到“作品类型开放”的重大转变,致使两法客观呈现权利客体类型开放与封闭的立法模式差异。实践中应揭示这... 《民法典》对知识产权客体类型的立法取向秉持法定主义立场,而现行《著作权法》对作品类型的规范选择却经历了由“作品类型法定”到“作品类型开放”的重大转变,致使两法客观呈现权利客体类型开放与封闭的立法模式差异。实践中应揭示这种假性矛盾的本质,厘清私权部门种属概念间错位类比的逻辑误区,明确过渡性知识产权基本规范对各知识产权单行法特殊性问题的解释缺失,以《民法典》与《著作权法》之间互为“表里”的“隔代”调适关系为逻辑基础,支撑知识产权客体相关规范在司法适用中的实践展开。即以作品类型扩张的现实表现和法律解释经验为起点,以民事私权的价值理念为根基,秉持审慎开放、体系化解释和司法确认优先原则,在具体案件中依照知识产权权属定位、著作权权属定位、作品类型定位的逻辑层次,在权利客体兜底款项启用时严格把握相对开放的审慎裁判思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著作权法 法定原则 作品类型开放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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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之精神损害赔偿探讨
15
作者 刘蜜 林颖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153-160,共8页
作品体现作者的思想和人格,故著作权包含了著作人格权。而根据侵权法基本原理,侵犯人格权,给被侵权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诉请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在以下情形下,法院应该判处精神损害赔偿:一是侵犯作者人格权,导致其姓名权、名誉... 作品体现作者的思想和人格,故著作权包含了著作人格权。而根据侵权法基本原理,侵犯人格权,给被侵权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诉请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在以下情形下,法院应该判处精神损害赔偿:一是侵犯作者人格权,导致其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损害的,后果严重时,法院应该判处精神损害赔偿,以保护作者的人格权。二是行为人“故意”或“屡次”侵犯同一作者的著作财产权时,法院也应该判处精神损害赔偿,以惩罚侵权人,威慑其下次再犯。三是毁损作品之载体(孤稿),导致作品无法再现的,侵犯发表权的,法院也应该判处精神损害赔偿,以抚慰作者受损的心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人格权 精神损害赔偿 故意 作品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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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法问题——分析框架与纾解方案 被引量:3
16
作者 刁佳星 冯晓青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4年第2期137-149,共13页
写就于机器创作存在于想象年代的著作权法如何应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权利归属以及人工智能利用版权材料的法律定性问题,成为当下亟须解决的关键议题。基于功利主义、人格理论、认知成本与域外经验的分析框架,人工智能生成内... 写就于机器创作存在于想象年代的著作权法如何应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权利归属以及人工智能利用版权材料的法律定性问题,成为当下亟须解决的关键议题。基于功利主义、人格理论、认知成本与域外经验的分析框架,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具备获得作品资格的可能。基于信息成本、介入程度、负外部性以及域外经验的分析框架,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版权归属应以约定优先,法定缺省规则则依各方介入程度确定。基于交易成本、制度优势、社会福利以及域外经验的分析框架,应当引入文本与数据挖掘例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作品资格 版权归属 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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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文生图”的法律属性与权利归属研究 被引量:13
17
作者 朱阁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24-35,共12页
秉持著作权法只保护“自然人的创作”的观点,人工智能大模型无法成为著作权法上的作者。基于既有的作品构成要件规则、创作方式转型背景和美术作品“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等维度进行判断,体现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的“AI文生图”属于美... 秉持著作权法只保护“自然人的创作”的观点,人工智能大模型无法成为著作权法上的作者。基于既有的作品构成要件规则、创作方式转型背景和美术作品“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等维度进行判断,体现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的“AI文生图”属于美术作品,其著作权归属于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图片的人。“AI文生图”著作权案的司法裁判充分考量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双方所在群体的利益、立法者的价值选择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AI文生图 作品 作者 权利归属 利益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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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文生视频大模型的作品风险、著作权归属及有效治理 被引量:9
18
作者 丛立先 李泳霖 《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101-111,共11页
以Sora为代表的文生视频大模型的出现,赋予作品风险、著作权归属和著作权风险治理新的讨论意蕴。笔者认为文生视频大模型作为人类精神产品创作的工具,其生成的内容构成作品。基于文生视频大模型的技术特点,其引发的作品风险不能一概而论... 以Sora为代表的文生视频大模型的出现,赋予作品风险、著作权归属和著作权风险治理新的讨论意蕴。笔者认为文生视频大模型作为人类精神产品创作的工具,其生成的内容构成作品。基于文生视频大模型的技术特点,其引发的作品风险不能一概而论,应基于对作品的不同使用行为加以识别和判断。在著作权归属领域,应坚持视听作品的私权属性,在秉持以意思自治约定归属优先的同时,在个案中结合实质贡献、投资激励和利益平衡原则确定著作权归属。在著作权风险治理领域,应通过著作权规则完善、著作权审判指导、著作权执法监管和大模型行业自治,共同作用于文生视频大模型的合规、高效与可持续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SORA 人工智能 文生视频 作品风险 著作权归属 风险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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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文化异质性研究:异托邦建构与版权解构
19
作者 魏西笑 向勇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68-178,共11页
随着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数字技术的普及,文化作品的生产消费快速发生改变,数字文化作品的重叠堆积使得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其中并全面改变了生产关系。数字文化作品具有越来越显著的空间特征,同时出现了与乌托邦式版权管理理想相悖的发展态... 随着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数字技术的普及,文化作品的生产消费快速发生改变,数字文化作品的重叠堆积使得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其中并全面改变了生产关系。数字文化作品具有越来越显著的空间特征,同时出现了与乌托邦式版权管理理想相悖的发展态势,继而被纳入了以福柯的异托邦为代表的空间理论观照的视域中。数字文化空间具有关系重构、补偿并置、流变区隔的典型异托邦表征,数字技术对现实中版权制度的保护创作者、激发创造力、维护平衡性等乌托邦想象和预设的消解,数字化手段赋予创作主体在受到版权制度和背后资本主义权力体系的排挤时颠覆性的抵抗手段,令数字文化空间具有了从根本上区别于真实空间的异质性。在认识到数字文化空间异质性的来源之外,也需要反思其带来的审美失衡和技术失训的异托邦危机。异托邦理论的运用,一方面把握了数字文化作品的空间特征,另一方面对资本主义权力体系主导的现行版权制度作出反思,为重构版权体系开辟了另类探索进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文化空间 元宇宙 数字文化作品 异托邦理论 版权制度 空间异质性 人工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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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对象认定的范式转换 被引量:2
20
作者 苏泽祺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67-86,共20页
受历史因素影响,现行法对作品的认定采用了以独创性结果为核心的结果论范式。这种认定范式仅关注事实层面客观结果的表现形态是否具有独创性,未能从规范层面证成著作权的对象。究其根源,在于忽视了创作对于作品的内在规定性意义及其在... 受历史因素影响,现行法对作品的认定采用了以独创性结果为核心的结果论范式。这种认定范式仅关注事实层面客观结果的表现形态是否具有独创性,未能从规范层面证成著作权的对象。究其根源,在于忽视了创作对于作品的内在规定性意义及其在著作权制度中的规范价值。从创作行为出发可以弥补结果论认定范式的不足,实现从独创性结果到著作权对象的转变。创作行为与独创性结果分别立足于规范层面与事实层面,统一于著作权对象认定之中。构建包含行为、意志、结果、因果关系等要件的“行为―结果”一体论认定范式,有利于争议解决,促进著作权对象认定范式的规范化和体系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对象 认定范式 作品 独创性 “行为―结果”一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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