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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对商事领域的调整及其边界——对指导案例67号的方法论解读
1
作者
吴斯嘉
《现代法治研究》
2021年第1期87-97,共11页
民法典在统辖私法领域的同时也应尊重商法的独立性,然司法实践对此缺乏理性认知。以指导案例67号为例:首先,该案实际排除了《合同法》第167条(现《民法典》第634条)在商事领域中的适用空间,这不符合民商合一的基本要求,也与该条的规范...
民法典在统辖私法领域的同时也应尊重商法的独立性,然司法实践对此缺乏理性认知。以指导案例67号为例:首先,该案实际排除了《合同法》第167条(现《民法典》第634条)在商事领域中的适用空间,这不符合民商合一的基本要求,也与该条的规范目及文义相悖;其次,该案仅着眼于股权转让的特殊性,忽视了股权转让与一般有体物买卖的相似性,拒绝参照适用民法规定,超出了商事独特性的表达限度。指导案例67号之根本缺陷在于不尊重民商合一体例,夸大商法异质性,造成民商割裂。民法典是表达私法规范的复合产物,其对商事领域的调整可分为直接适用、经解释后适用、类推适用和不能适用四种情形。民法典调整商事领域时,商法独立性应在解释学的框架内予以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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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商关系
民法典
商法独立性
《民法典》第
634
条
原文传递
题名
论民法典对商事领域的调整及其边界——对指导案例67号的方法论解读
1
作者
吴斯嘉
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出处
《现代法治研究》
2021年第1期87-97,共11页
文摘
民法典在统辖私法领域的同时也应尊重商法的独立性,然司法实践对此缺乏理性认知。以指导案例67号为例:首先,该案实际排除了《合同法》第167条(现《民法典》第634条)在商事领域中的适用空间,这不符合民商合一的基本要求,也与该条的规范目及文义相悖;其次,该案仅着眼于股权转让的特殊性,忽视了股权转让与一般有体物买卖的相似性,拒绝参照适用民法规定,超出了商事独特性的表达限度。指导案例67号之根本缺陷在于不尊重民商合一体例,夸大商法异质性,造成民商割裂。民法典是表达私法规范的复合产物,其对商事领域的调整可分为直接适用、经解释后适用、类推适用和不能适用四种情形。民法典调整商事领域时,商法独立性应在解释学的框架内予以表达。
关键词
民商关系
民法典
商法独立性
《民法典》第
634
条
Keywords
Combination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code
s
art 634 of the cicil code
the
Civil
code
Comercial Law Independence
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论民法典对商事领域的调整及其边界——对指导案例67号的方法论解读
吴斯嘉
《现代法治研究》
202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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