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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之证成——以部分不能为切入点
被引量:
5
1
作者
谢德良
《南大法学》
CSSCI
2022年第2期123-138,共16页
《民法典》第580条第1款具有消灭履行不能之债务的效力,故在逻辑上,全部不能难以形成合同僵局,履行不能意义上的僵局主要存在于部分不能。传统民法无法圆满解决部分不能中债务人所面临的困境,因此第580条第2款的引入有其必要。尽管从结...
《民法典》第580条第1款具有消灭履行不能之债务的效力,故在逻辑上,全部不能难以形成合同僵局,履行不能意义上的僵局主要存在于部分不能。传统民法无法圆满解决部分不能中债务人所面临的困境,因此第580条第2款的引入有其必要。尽管从结果上看,该款赋予了违约的债务人主动消灭合同的权利,但这一赋权可以通过对待给付义务的条件牵连性得以正当化。该款“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要件的介入,使得部分不能亦具有消灭整个合同的效力。在内涵界定上,由于所欲实现的功能不同,这一要件不能理所当然地与法定解除(第563条第1款)中的“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相等同。虽然第580条第2款在理论上无可指摘,但其裁判说明该款在实践中面临巨大的滥用风险,应予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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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合同僵局
违约方解除权
履行不能
部分不能
《民法典》第
580
条
下载PDF
职称材料
《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三条(回赎权)评注
2
作者
程文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20年第6期72-78,共7页
《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三条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进行修订,但其合理性值得探讨。通过所有权保留、取回权、期待权的性质以及同回赎权的关系之辨析,推定回赎权与期待权具有类似的性质...
《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三条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进行修订,但其合理性值得探讨。通过所有权保留、取回权、期待权的性质以及同回赎权的关系之辨析,推定回赎权与期待权具有类似的性质。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的回赎期间内,买受人有权选择是否行使回赎权。回赎期间届满买受人未行使回赎权,出卖人有权对标的物再处分。我国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买受人的再出卖请求权,但有规定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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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三条
所有权保留
回赎权
行使要件
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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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論法院酌减损害赔偿金额之规范:欧陸各国民法中之酌减条款与我国民法第二百十八条之比较研究
3
作者
林易典(Yi-Tien Lin)
《臺大法學論叢》
依我国民法第二百十八条之规定,如全數赔偿将对於赔偿义务人之生计造成重大影响时,法院得酌减损害赔偿數额。此一「酌减条款」之规定,系继受自瑞士债务法第四四条第二项。本文首先就不同法律体系下对於损害之數额确定後,决定赔偿數...
依我国民法第二百十八条之规定,如全數赔偿将对於赔偿义务人之生计造成重大影响时,法院得酌减损害赔偿數额。此一「酌减条款」之规定,系继受自瑞士债务法第四四条第二项。本文首先就不同法律体系下对於损害之數额确定後,决定赔偿數额之规范模式,及就采取「酌减条款」之必要性加以分析。其次,本文比较分析瑞士债务法、荷蘭1992年民法新法、东欧及北欧各国、目前整合中之欧洲侵权行爲法及契约法学界草案中,所采纳酌减条款其制定背景及酌减之要件。本文并分析解释我国民法第二百十八条之「酌减条款」其应具有之内涵,在思考层次上并就「酌减事由之存在」(法院「酌减权之发生」)与法院「酌减权之行使」此二概念加以区别。我国民法第二百十八条条文排除了出於故意或重大过失之损害事件,赔偿义务人受有酌减之可能,与本条保障赔偿义务人生计之规范目的不一致,且在比较法上相对而言严格。本文於检视近年之案例後,发现我国法院实务仍有扩张适用前揭排除酌减要件之倾向。与此相对者,法院应避免运用此一条款进行一般性的酌减,以免动摇损害赔偿制度之责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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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損害
損害賠償
全數賠償
全數賠償或根本不負賠償責任原則
酌減條款
酌減賠償數額
民法第二百十八條
荷蘭民法
瑞士債務法
歐洲侵權行爲法原則
歐洲契約法法典草案
賠償義務人之生存能力
衡平事由
全文增补中
论民法典对商事领域的调整及其边界——对指导案例67号的方法论解读
4
作者
吴斯嘉
《现代法治研究》
2021年第1期87-97,共11页
民法典在统辖私法领域的同时也应尊重商法的独立性,然司法实践对此缺乏理性认知。以指导案例67号为例:首先,该案实际排除了《合同法》第167条(现《民法典》第634条)在商事领域中的适用空间,这不符合民商合一的基本要求,也与该条的规范...
民法典在统辖私法领域的同时也应尊重商法的独立性,然司法实践对此缺乏理性认知。以指导案例67号为例:首先,该案实际排除了《合同法》第167条(现《民法典》第634条)在商事领域中的适用空间,这不符合民商合一的基本要求,也与该条的规范目及文义相悖;其次,该案仅着眼于股权转让的特殊性,忽视了股权转让与一般有体物买卖的相似性,拒绝参照适用民法规定,超出了商事独特性的表达限度。指导案例67号之根本缺陷在于不尊重民商合一体例,夸大商法异质性,造成民商割裂。民法典是表达私法规范的复合产物,其对商事领域的调整可分为直接适用、经解释后适用、类推适用和不能适用四种情形。民法典调整商事领域时,商法独立性应在解释学的框架内予以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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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商关系
民法典
商法独立性
《民法典》第634条
原文传递
题名
《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之证成——以部分不能为切入点
被引量:
5
1
作者
谢德良
机构
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处
《南大法学》
CSSCI
2022年第2期123-138,共16页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互联网交易制度和民事权利保护研究”(项目编号:20&ZD192)资助。
文摘
《民法典》第580条第1款具有消灭履行不能之债务的效力,故在逻辑上,全部不能难以形成合同僵局,履行不能意义上的僵局主要存在于部分不能。传统民法无法圆满解决部分不能中债务人所面临的困境,因此第580条第2款的引入有其必要。尽管从结果上看,该款赋予了违约的债务人主动消灭合同的权利,但这一赋权可以通过对待给付义务的条件牵连性得以正当化。该款“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要件的介入,使得部分不能亦具有消灭整个合同的效力。在内涵界定上,由于所欲实现的功能不同,这一要件不能理所当然地与法定解除(第563条第1款)中的“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相等同。虽然第580条第2款在理论上无可指摘,但其裁判说明该款在实践中面临巨大的滥用风险,应予注意。
关键词
合同僵局
违约方解除权
履行不能
部分不能
《民法典》第
580
条
Keywords
Contractual Stalemate
Dissolution Right
of
Breaching P
art
y
Impossibility
of
Performance
P
art
ial Impossibility
art.580 of the civil code
分类号
D923.6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三条(回赎权)评注
2
作者
程文
机构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处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20年第6期72-78,共7页
文摘
《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三条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进行修订,但其合理性值得探讨。通过所有权保留、取回权、期待权的性质以及同回赎权的关系之辨析,推定回赎权与期待权具有类似的性质。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的回赎期间内,买受人有权选择是否行使回赎权。回赎期间届满买受人未行使回赎权,出卖人有权对标的物再处分。我国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买受人的再出卖请求权,但有规定之必要。
关键词
《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三条
所有权保留
回赎权
行使要件
后果
Keywords
art
.643
of
the
PRC
civil
code
the
ownership reservation system
the
redemption right
exercise elements
consequences
分类号
D923.6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論法院酌减损害赔偿金额之规范:欧陸各国民法中之酌减条款与我国民法第二百十八条之比较研究
3
作者
林易典(Yi-Tien Lin)
出处
《臺大法學論叢》
文摘
依我国民法第二百十八条之规定,如全數赔偿将对於赔偿义务人之生计造成重大影响时,法院得酌减损害赔偿數额。此一「酌减条款」之规定,系继受自瑞士债务法第四四条第二项。本文首先就不同法律体系下对於损害之數额确定後,决定赔偿數额之规范模式,及就采取「酌减条款」之必要性加以分析。其次,本文比较分析瑞士债务法、荷蘭1992年民法新法、东欧及北欧各国、目前整合中之欧洲侵权行爲法及契约法学界草案中,所采纳酌减条款其制定背景及酌减之要件。本文并分析解释我国民法第二百十八条之「酌减条款」其应具有之内涵,在思考层次上并就「酌减事由之存在」(法院「酌减权之发生」)与法院「酌减权之行使」此二概念加以区别。我国民法第二百十八条条文排除了出於故意或重大过失之损害事件,赔偿义务人受有酌减之可能,与本条保障赔偿义务人生计之规范目的不一致,且在比较法上相对而言严格。本文於检视近年之案例後,发现我国法院实务仍有扩张适用前揭排除酌减要件之倾向。与此相对者,法院应避免运用此一条款进行一般性的酌减,以免动摇损害赔偿制度之责任基础。
关键词
損害
損害賠償
全數賠償
全數賠償或根本不負賠償責任原則
酌減條款
酌減賠償數額
民法第二百十八條
荷蘭民法
瑞士債務法
歐洲侵權行爲法原則
歐洲契約法法典草案
賠償義務人之生存能力
衡平事由
Keywords
damage
compensation
full compensation
all or nothing principle
reduction clause
mitigation
of
compensation
reduction
of
damages
art
. 218
civil
code
of
Taiwan
the
Swiss
code
of
Obligations
the
Dutch Ci
全文增补中
题名
论民法典对商事领域的调整及其边界——对指导案例67号的方法论解读
4
作者
吴斯嘉
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出处
《现代法治研究》
2021年第1期87-97,共11页
文摘
民法典在统辖私法领域的同时也应尊重商法的独立性,然司法实践对此缺乏理性认知。以指导案例67号为例:首先,该案实际排除了《合同法》第167条(现《民法典》第634条)在商事领域中的适用空间,这不符合民商合一的基本要求,也与该条的规范目及文义相悖;其次,该案仅着眼于股权转让的特殊性,忽视了股权转让与一般有体物买卖的相似性,拒绝参照适用民法规定,超出了商事独特性的表达限度。指导案例67号之根本缺陷在于不尊重民商合一体例,夸大商法异质性,造成民商割裂。民法典是表达私法规范的复合产物,其对商事领域的调整可分为直接适用、经解释后适用、类推适用和不能适用四种情形。民法典调整商事领域时,商法独立性应在解释学的框架内予以表达。
关键词
民商关系
民法典
商法独立性
《民法典》第634条
Keywords
Combination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code
s
art
634
of
the
Cicil
code
the
civil
code
Comercial Law Independence
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之证成——以部分不能为切入点
谢德良
《南大法学》
CSSCI
2022
5
下载PDF
职称材料
2
《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三条(回赎权)评注
程文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20
0
下载PDF
职称材料
3
論法院酌减损害赔偿金额之规范:欧陸各国民法中之酌减条款与我国民法第二百十八条之比较研究
林易典(Yi-Tien Lin)
《臺大法學論叢》
2007
0
全文增补中
4
论民法典对商事领域的调整及其边界——对指导案例67号的方法论解读
吴斯嘉
《现代法治研究》
202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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