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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之证成——以部分不能为切入点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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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德良 《南大法学》 CSSCI 2022年第2期123-138,共16页
《民法典》第580条第1款具有消灭履行不能之债务的效力,故在逻辑上,全部不能难以形成合同僵局,履行不能意义上的僵局主要存在于部分不能。传统民法无法圆满解决部分不能中债务人所面临的困境,因此第580条第2款的引入有其必要。尽管从结... 《民法典》第580条第1款具有消灭履行不能之债务的效力,故在逻辑上,全部不能难以形成合同僵局,履行不能意义上的僵局主要存在于部分不能。传统民法无法圆满解决部分不能中债务人所面临的困境,因此第580条第2款的引入有其必要。尽管从结果上看,该款赋予了违约的债务人主动消灭合同的权利,但这一赋权可以通过对待给付义务的条件牵连性得以正当化。该款“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要件的介入,使得部分不能亦具有消灭整个合同的效力。在内涵界定上,由于所欲实现的功能不同,这一要件不能理所当然地与法定解除(第563条第1款)中的“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相等同。虽然第580条第2款在理论上无可指摘,但其裁判说明该款在实践中面临巨大的滥用风险,应予注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僵局 违约方解除权 履行不能 部分不能 《民法典》第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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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三条(回赎权)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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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程文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20年第6期72-78,共7页
《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三条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进行修订,但其合理性值得探讨。通过所有权保留、取回权、期待权的性质以及同回赎权的关系之辨析,推定回赎权与期待权具有类似的性质... 《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三条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进行修订,但其合理性值得探讨。通过所有权保留、取回权、期待权的性质以及同回赎权的关系之辨析,推定回赎权与期待权具有类似的性质。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的回赎期间内,买受人有权选择是否行使回赎权。回赎期间届满买受人未行使回赎权,出卖人有权对标的物再处分。我国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买受人的再出卖请求权,但有规定之必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三条 所有权保留 回赎权 行使要件 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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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院酌减损害赔偿金额之规范:欧陸各国民法中之酌减条款与我国民法第二百十八条之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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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易典(Yi-Tien Lin) 《臺大法學論叢》
依我国民法第二百十八条之规定,如全數赔偿将对於赔偿义务人之生计造成重大影响时,法院得酌减损害赔偿數额。此一「酌减条款」之规定,系继受自瑞士债务法第四四条第二项。本文首先就不同法律体系下对於损害之數额确定後,决定赔偿數... 依我国民法第二百十八条之规定,如全數赔偿将对於赔偿义务人之生计造成重大影响时,法院得酌减损害赔偿數额。此一「酌减条款」之规定,系继受自瑞士债务法第四四条第二项。本文首先就不同法律体系下对於损害之數额确定後,决定赔偿數额之规范模式,及就采取「酌减条款」之必要性加以分析。其次,本文比较分析瑞士债务法、荷蘭1992年民法新法、东欧及北欧各国、目前整合中之欧洲侵权行爲法及契约法学界草案中,所采纳酌减条款其制定背景及酌减之要件。本文并分析解释我国民法第二百十八条之「酌减条款」其应具有之内涵,在思考层次上并就「酌减事由之存在」(法院「酌减权之发生」)与法院「酌减权之行使」此二概念加以区别。我国民法第二百十八条条文排除了出於故意或重大过失之损害事件,赔偿义务人受有酌减之可能,与本条保障赔偿义务人生计之规范目的不一致,且在比较法上相对而言严格。本文於检视近年之案例後,发现我国法院实务仍有扩张适用前揭排除酌减要件之倾向。与此相对者,法院应避免运用此一条款进行一般性的酌减,以免动摇损害赔偿制度之责任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損害 損害賠償 全數賠償 全數賠償或根本不負賠償責任原則 酌減條款 酌減賠償數額 民法第二百十八條 荷蘭民法 瑞士債務法 歐洲侵權行爲法原則 歐洲契約法法典草案 賠償義務人之生存能力 衡平事由
全文增补中
论民法典对商事领域的调整及其边界——对指导案例67号的方法论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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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斯嘉 《现代法治研究》 2021年第1期87-97,共11页
民法典在统辖私法领域的同时也应尊重商法的独立性,然司法实践对此缺乏理性认知。以指导案例67号为例:首先,该案实际排除了《合同法》第167条(现《民法典》第634条)在商事领域中的适用空间,这不符合民商合一的基本要求,也与该条的规范... 民法典在统辖私法领域的同时也应尊重商法的独立性,然司法实践对此缺乏理性认知。以指导案例67号为例:首先,该案实际排除了《合同法》第167条(现《民法典》第634条)在商事领域中的适用空间,这不符合民商合一的基本要求,也与该条的规范目及文义相悖;其次,该案仅着眼于股权转让的特殊性,忽视了股权转让与一般有体物买卖的相似性,拒绝参照适用民法规定,超出了商事独特性的表达限度。指导案例67号之根本缺陷在于不尊重民商合一体例,夸大商法异质性,造成民商割裂。民法典是表达私法规范的复合产物,其对商事领域的调整可分为直接适用、经解释后适用、类推适用和不能适用四种情形。民法典调整商事领域时,商法独立性应在解释学的框架内予以表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商关系 民法典 商法独立性 《民法典》第6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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