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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洋法法庭关于气候变化问题的咨询管辖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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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沈超 《南大法学》 CSSCI 2024年第6期126-148,共23页
国际海洋法法庭全庭咨询管辖条文安排的特殊性在于,唯一明确规定全庭咨询管辖权的规范载于《法庭规则》而非基本文件,这根本反映了缔约国同意和法庭权力之间的紧张关系。法庭的咨询管辖权限实质上取决于对《法庭规则》第138条的解释。... 国际海洋法法庭全庭咨询管辖条文安排的特殊性在于,唯一明确规定全庭咨询管辖权的规范载于《法庭规则》而非基本文件,这根本反映了缔约国同意和法庭权力之间的紧张关系。法庭的咨询管辖权限实质上取决于对《法庭规则》第138条的解释。区别于条约解释,《法庭规则》的解释应以事实权力和法律权力二分为原则,既要遵守《公约》《规约》和外部国际协定的赋权限制,又要遵循法庭职能限制。《法庭规则》第138条包含实质性判断咨询管辖权限之规范性要件,即国际协定与《公约》宗旨的相关性、“任何机构”的范围、“法律问题”的范围以及拒绝发表咨询意见的裁量标准。为抑制气候变化咨询案的溢出效应,对《法庭规则》第138条实质性要件的解释应当符合源自外部赋权和内部职能的双重解释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海洋法法庭 气候变化 《法庭规则》第138 咨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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