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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对象的确定标准新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15条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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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梓建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6期44-51,共8页
《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范围非常广泛,应从做出直接规定的《监察法》第15条入手,把握监察对象的确定标准,以明确监察对象的实质内涵。结合立法背景和条文的词语构造分析,国家监察对象的确定标准可以理解为:其一,公权力标准是基础标准... 《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范围非常广泛,应从做出直接规定的《监察法》第15条入手,把握监察对象的确定标准,以明确监察对象的实质内涵。结合立法背景和条文的词语构造分析,国家监察对象的确定标准可以理解为:其一,公权力标准是基础标准和核心标准,第15条所有监察对象都依之确定;其二,存在行为标准和职务标准两个辅助标准,对应第二项至第五项所指的监察对象;其三,第六项“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依照特殊的行为标准确定,特殊性在于行为须具备合法性前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察法》第15 监察对象确定标准 监察全覆盖 公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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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第四条的适用研究 被引量: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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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莲峰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102-112,共11页
2019年11月1日实施的新《商标法》第4条第1款新增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第4条修改的立法意图主要在于规制商标的恶意申请注册行为,而非仅仅适用于商标囤积行为。否则,该规范的立法价值将大... 2019年11月1日实施的新《商标法》第4条第1款新增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第4条修改的立法意图主要在于规制商标的恶意申请注册行为,而非仅仅适用于商标囤积行为。否则,该规范的立法价值将大打折扣,无法充分实现该法第4条规定的立法目标。新《商标法》第4条适用的难点在于"恶意"和"不以使用为目的"两个要件的认定及两者之间的关系。"恶意"是指申请人或者代理机构违反真实使用意图,明知或应知其申请商标的行为会造成在先权利人损害而希望或放任损害发生的主观状态。"不以使用为目的"是指商标申请人以攫取不当得利,或者以商标作为竞争工具或掠夺侵占公共资源为目的的行为,其共性均为申请商标不是为了使用。对该法第4条新增规定的适用,"不以使用为目的"是作为"恶意"的定语或者修饰语,两者并非同等要件,无需同时满足;申请人具有"恶意"才是商标申请予以驳回的主要条件。恶意即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商标禁止注册的绝对事由。第4条的修改也吻合了我国新《商标法》为根治商标恶意注册,实现规制关口前移的制度设计安排。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商标法》第4条 法律适用 商标恶意申请的认定 不以使用为目的认定 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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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司法适用 被引量: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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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秀挺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7期21-28,共8页
随着修改后的商标法正式确立相关规则,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具体适用及其对司法实践的影响越来越受到关注。惩罚性赔偿应以故意侵权为适用条件,情节严重应理解为判断赔偿数额多少的条件。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是倍比关系,《商标... 随着修改后的商标法正式确立相关规则,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具体适用及其对司法实践的影响越来越受到关注。惩罚性赔偿应以故意侵权为适用条件,情节严重应理解为判断赔偿数额多少的条件。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是倍比关系,《商标法》第63条规定的法定赔偿已具有惩罚性赔偿的性质,二者不可并用。法官在审判中不可主动适用惩罚性赔偿,但若原告笼统提出法定赔偿请求,法官也需进行惩罚性的审查。惩罚性理念的引入可望完善法定赔偿制度,为司法实践带来革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 惩罚性赔偿 法定赔偿 《商标法》第6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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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十五条的价值定位与适用规则研究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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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今 卢结华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20年第2期4-11,共8页
作为保护未注册商标、打击恶意抢注的重要条款,我国《商标法》第15条规制的是具有代理、代表等特定关系的商标抢注行为。从价值定位来看,其是商标法调整不同情形的抢注行为的重要一环,该定位决定了其适用范围应与其他条款相协调,从体系... 作为保护未注册商标、打击恶意抢注的重要条款,我国《商标法》第15条规制的是具有代理、代表等特定关系的商标抢注行为。从价值定位来看,其是商标法调整不同情形的抢注行为的重要一环,该定位决定了其适用范围应与其他条款相协调,从体系化的角度防止适用边界的重叠。从规范设计来看,第15条第1款和第2款分别调整不同的特定关系,分别具有着不同的适用要求与法律效力。从具体适用来看,争议较大的是对特定关系的认定、对在先使用的判断,一方面,实践中的特定关系往往牵连着复杂的关系链条,这需要对所涉及的关系进行实质性把握,另一方面,面对第15条可能沦为一些竞争者打击竞争对手的工具的现象,这需要审慎地对在先使用与在先权利的归属进行实质性判断。面对第15条在理解和适用上的模糊与争议,有必要回归其规范目的和价值定位予以体系化考虑,以正确界定其适用边界,合理把握其适用要件,恰当发挥其应有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标法》第15 商标抢注 代理或代表关系 其他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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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竞合问题探析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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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志祥 刘杰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13年第4期53-58,共6页
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竞合所涉及的罪数形态问题,主要存在"法条竞合论"、"想象竞合犯论"、"牵连犯论"以及"实质数罪论"等几种观点。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与假冒注册... 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竞合所涉及的罪数形态问题,主要存在"法条竞合论"、"想象竞合犯论"、"牵连犯论"以及"实质数罪论"等几种观点。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竞合的场合,存在"一个行为"和"两个行为"的情形。这对罪数形态的判断会产生直接的影响。在"一个行为"的场合,即行为人在生产伪劣商品的过程中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在生产伪劣商品的过程中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后又销售该商品的,成立想象竞合犯;在"两个行为"的场合,即行为人在他人生产的伪劣商品上假冒注册商标后销售该商品的,成立牵连犯。根据罪数理论通说,对想象竞合犯和牵连犯都应予以从一重罪处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 法条竞合 想象竞合 牵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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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淆可能性与商标侵权认定之重构——以我国《商标法》第57条第1-2项为视角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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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利华 杨洵 《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6期48-55,共8页
我国《商标法》第57条采用逐项列举的立法模式,规定了六种具体的商标侵权行为类型和“造成其他损害”的兜底类型;其中,第57条第1项、第2项规定了两种基本类型。如何认识基于混淆可能性判定上述两种商标侵权行为,存在不同观点。在上述第5... 我国《商标法》第57条采用逐项列举的立法模式,规定了六种具体的商标侵权行为类型和“造成其他损害”的兜底类型;其中,第57条第1项、第2项规定了两种基本类型。如何认识基于混淆可能性判定上述两种商标侵权行为,存在不同观点。在上述第57条第1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类型中,应当在认定为商标相同、商品或服务相同的前提下适用推定混淆原则,允许行为人提供反证予以推翻混淆可能性的存在;在第2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类型中,则应坚持将商标近似、商品或服务类似作为前置要件,将混淆可能性作为商标侵权认定的最终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混淆可能性 商标近似 商品类似 商标侵权 《商标法》第5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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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方式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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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余中根 《兰州工业学院学报》 2013年第5期87-89,共3页
中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八种侵权责任方式。侵权责任方式具有多元化、救济性等特点。侵权责任方式的适用应该考虑特定条件、侵权法的社会功能等因素。中国侵权责任方式的规定,解决了一些有争议的问题,如是否规定损害赔偿以外的责任方... 中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八种侵权责任方式。侵权责任方式具有多元化、救济性等特点。侵权责任方式的适用应该考虑特定条件、侵权法的社会功能等因素。中国侵权责任方式的规定,解决了一些有争议的问题,如是否规定损害赔偿以外的责任方式、侵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的关系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权责任方式 《侵权责任法》第15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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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商标法》修正案亟待澄清与完善的若干问题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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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程永顺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9期9-19,共11页
2013年8月30日,《商标法》第三次修正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商标法修改历时十载,在需更多方面都取得了重大进步,解决了一些当前商标制度中人们普遍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但从商标实践的角度来看,此... 2013年8月30日,《商标法》第三次修正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商标法修改历时十载,在需更多方面都取得了重大进步,解决了一些当前商标制度中人们普遍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但从商标实践的角度来看,此次《商标法》修正案仍未臻完善,有些规定仍需要进一步澄清和完善,以避免在未来的商标实践过程中产生歧义,导致商标制度不能良好运作。通过总结《商标法》修正案中十二个需要进一步澄清和完善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如,建议通过正在修改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对相关问题予以明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标法》修正案 商标制度 商标实践 条款的澄清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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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系列商标认定的问题与解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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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琳 曾俊森 《电子知识产权》 2022年第7期47-59,共13页
由于缺少系列商标认定规则,数个具有共同要素的引证商标在我国众多裁决中被直接视为系列商标,导致争议商标一旦包含相同的构成要素就被宣告无效。系列商标一经认定,数个商标之间就共享了知名度,构成混淆的可能性更高,因此认定系列商标... 由于缺少系列商标认定规则,数个具有共同要素的引证商标在我国众多裁决中被直接视为系列商标,导致争议商标一旦包含相同的构成要素就被宣告无效。系列商标一经认定,数个商标之间就共享了知名度,构成混淆的可能性更高,因此认定系列商标需要非常谨慎。只有相关消费者能将商标中的共同要素与特定主体联系起来,相关商标才能被认定为系列商标。为解决系列商标认定问题,在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时,需将混淆可能性纳入判定要件当中,在具体场景下综合共同要素的显著性、商标知名度以及相关的辅助因素认定系列商标。如果不符合系列商标的要求,必须以单个商标为基础考察争议商标是否构成混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系列商标 家族商标 《商标法》第三十条 混淆可能性 商标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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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不良影响”条款适用的案例探究——基于82例法院判决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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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其威 《宁波开放大学学报》 2021年第4期91-96,共6页
商标法历经四次修改,但对"不良影响"条款一直未做改动,这并非是立法缺陷。实践过程中,因"不良影响"的概念泛化使得判定主体倾向于将其作为兜底条款,但这种认识违背立法本意。实质而言,法院对"不良影响"... 商标法历经四次修改,但对"不良影响"条款一直未做改动,这并非是立法缺陷。实践过程中,因"不良影响"的概念泛化使得判定主体倾向于将其作为兜底条款,但这种认识违背立法本意。实质而言,法院对"不良影响"的认定,应坚持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相并列的标准,不宜扩大影响范围。对于要素判断,应坚持标志本身或者其构成要素,不应扩大到使用行为。对于公共利益的判断,应区别特定权益人的利益,即使是侵犯相关公众利益,也可基于范围和影响等其他因素认定侵犯公共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标法第十条 不良影响 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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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抽象盈余分配请求权司法救济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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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术睿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19年第5期34-36,共3页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五条规定中小股东可以基于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利润分配不公的情况提起抽象利润分配之诉,以维护中小股东自身的利润分配权。但是司法实践中存在司法介入边界过窄、适格被告范围限制、但书条款不明确、举证...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五条规定中小股东可以基于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利润分配不公的情况提起抽象利润分配之诉,以维护中小股东自身的利润分配权。但是司法实践中存在司法介入边界过窄、适格被告范围限制、但书条款不明确、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等问题。通过将抽象盈余分配之诉纳入侵权责任之诉的框架,将大股东纳入被告范围;同时借鉴英美法系的“不公平损害原则”和“合理期待原则”对“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利润分配不公”的情形进行认定,改变举证责任规则,从而将中小股东利润分配权落到实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五条 司法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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