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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待履行合同的继续履行:法理阐释与制度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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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冰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4年第5期146-156,共11页
待履行合同的继续履行对于破产企业的营运价值保护至关重要,但也造成了需要适当处理的特别利益冲突。《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对于待履行合同的继续履行进行了严格限制,形成了过度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格局,也未能对其他无担保债... 待履行合同的继续履行对于破产企业的营运价值保护至关重要,但也造成了需要适当处理的特别利益冲突。《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对于待履行合同的继续履行进行了严格限制,形成了过度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格局,也未能对其他无担保债权人提供应有的关注。在我国将来相关制度改良中,对于合同相对人的特别保护应仅限于债务人已违约与管理人转让合同两种情形,保护方式包括要求管理人采取违约补救措施与要求履约主体提供未来履行的充分保障。其他无担保债权人也可能因为管理人决策失当而利益受损,法院应当在涉及融资性合同或者在管理人存在利益冲突时,对继续履行的商业合理性进行实质审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待履行合同 继续履行 破产财产 营运价值 《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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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界定的系统性重构——以《反垄断法》第18条的修订为中心 被引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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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晋 赵泽宇 《科技与法律》 CSSCI 2019年第5期76-87,共12页
互联网平台具有诸如双边市场、用户选择多栖性和几近于零的边际成本等许多新的特征,这与一般的线性产业链有很大不同。如果按照《反垄断法》第18条所确定的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的五项标准,将会导致互联网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界定在行政执法或... 互联网平台具有诸如双边市场、用户选择多栖性和几近于零的边际成本等许多新的特征,这与一般的线性产业链有很大不同。如果按照《反垄断法》第18条所确定的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的五项标准,将会导致互联网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界定在行政执法或司法过程中陷入困境,容易出现市场份额难以界定,误伤"高市场份额却不构成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等一系列问题。为了解决此类问题,《反垄断法》第18条需要依照互联网平台的特性进行调整,而这既关乎法文本的协调,也涉及法律适用的配套。首先应当降低"市场份额"作为考察互联网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权重;其次需要提高"市场进入难易程度"的比重并且运用新的方法进行该要件的构造;最后,"消费者偏好"要件也应作为独立的判断要素以考量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平台 《反垄断法》第18 市场份额 市场壁垒 消费者偏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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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解读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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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湛中乐 谢珂珺 《人口与发展》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3期65-72,共8页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将我国过去长期以来的生育政策首次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范。该条的结构主要包括:对现行生育政策的稳定;对倡导性义务的表述;对生育数量确定的"原则+授权"。通过仔细考量,所谓的倡导性义务实质更...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将我国过去长期以来的生育政策首次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范。该条的结构主要包括:对现行生育政策的稳定;对倡导性义务的表述;对生育数量确定的"原则+授权"。通过仔细考量,所谓的倡导性义务实质更多的还是强制性义务;将对生育数量的限制权力授予法规,可能与法律保留原则存在不符;将对生育数量进行限制的具体办法交由地方性法规制定,可能给予地方过多的立法上的自由裁量权,有碍平等原则,与立法目的不一致;对生育数量的确定应当是公民的选择性权利,而非仰赖国家的行政许可;生育政策的法律化应当由人大而非人大常委会来进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生育政策 授权立法 法律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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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破产法》对合同的处理 被引量: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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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颖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52-61,共10页
我国《破产法》第18条规定,管理人对破产程序开始时债务人和合同相对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继续履行或解除,其目的在于增进债务人财产的价值,维护债权人的整体利益。照此目的,我国《破产法》在以下方面有待细化与补充:首先,应当... 我国《破产法》第18条规定,管理人对破产程序开始时债务人和合同相对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继续履行或解除,其目的在于增进债务人财产的价值,维护债权人的整体利益。照此目的,我国《破产法》在以下方面有待细化与补充:首先,应当设置给付为可分的情形的特则,对于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时的合同相对人未受领的对待给付的请求权,应当区分是否为其未履行的给付的对价,分别作为破产债权或共益债权来处理;其次,应当从条文上明确,管理人解除合同发生恢复原状的法律效果,合同相对人由此产生的请求权为共益债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破产法》第18 合同 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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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护关系中不当财产管理行为的救济--兼论“利益相反”之概念的必要性 被引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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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解亘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136-156,共21页
在监护人不当管理被监护人财产之情形,存在着被监护人利益、交易安全以及监护人自由裁量之尊重三种价值之间的冲突。如何兼顾才是问题的核心。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第1款是限制监护人法定代理权的一般条款。违反该条款的行为,或构成... 在监护人不当管理被监护人财产之情形,存在着被监护人利益、交易安全以及监护人自由裁量之尊重三种价值之间的冲突。如何兼顾才是问题的核心。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第1款是限制监护人法定代理权的一般条款。违反该条款的行为,或构成无权代理或构成代理权滥用。引入基于形式判断基准的利益相反概念,有利于明晰论证负担的分配。未来的监护制度中需要为形式上构成利益相反实质上却有利于被监护人的财产管理行为预留具有实效的通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护 财产管理 利益相反 《民法通则》第18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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