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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审判中的几个问题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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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中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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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东莞理工学院政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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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9期105-109,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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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张玉敏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新中国民法典起草五十年回顾与展望>(05XFX015)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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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侵害商业秘密的主体限定为"经营者",显然不敷使用,有必要进行扩张解释;关于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种类的规定过于简单,使得实践当中的许多侵权行为成为漏网之鱼;保密义务有别于竞业禁止义务;侵害商业秘密案件不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侵害商业秘密案件原则上应当设立诉讼禁令制度;关于商业秘密侵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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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
保密义务
诉讼禁令
举证责任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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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the infringement of the business secret
the obligation of the keeping secret
injunction
burden of evidence
compens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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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8
[政治法律—法学]
G212
[文化科学—新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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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记者拒证特权与消息来源保密义务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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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立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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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辽宁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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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行政与法》
2007年第7期112-115,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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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很多国家的法律及新闻职业伦理规范普遍规定了记者的消息来源保密义务和司法上的消息来源拒证特权,而在我国并没有规定,基于表达自由这一国际社会公认的基本价值,对该问题立法上应予以充分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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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记者
拒证特权
消息来源
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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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reporter
privilege of refusing to testify
sources
obligation of keeping
secr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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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16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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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银行的保密义务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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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沈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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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厦门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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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
2000年第5期88-92,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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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关于银行的保密义务 ,英国及其他一些西方国家在法律上早就作出了规定 ,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也有“为存款人保密”的条款。银行保密义务的主体主要有两类 ,一是银行本身和其内部工作人员 ,二是关联企业 (与银行同在一银行集团内的其他企业 )。银行保密义务的客体包括客户应银行要求提供的情况 ;银行在业务审查、操作过程中通过自身及其他各种渠道获得的客户资料和情况 ;银行通过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对客户的主观印象和资信评价。银行保密义务的解除包括法律强制披露 ;客户明示和默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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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银行保密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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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bank's keeping secret obligation
“Commercial Bank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Law el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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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81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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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银行保密义务与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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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泫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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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云南财经大学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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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CAS
2007年第6期72-75,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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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保密义务和信息披露是现代商业银行业务运作的两项重要制度,两者相辅相存,缺一不可。解决好银行保密义务与信息披露之间的冲突,在商业银行法或相关法规中规范银行、客户、客户信息受让者之间的金融隐私权与信息披露的平衡关系,建立与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信用信息制度,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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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银行保密义务
信息披露
信用信息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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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keep-secret obligation
information disclosure
legal system of credit and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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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81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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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日本《裁判员法》第73条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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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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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韩山师范学院政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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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日本问题研究》
2011年第3期9-13,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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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日本新的裁判员法具有重大意义,旨在便捷国民参与司法并提高对于司法的信任,但裁判员法的相关规定却侵犯了国民所享有的言论自由,同时也有违该制度变革的初衷,需要进行重新检讨与制度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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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裁判员
言论自由
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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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judge
free press
obligation of keeping secr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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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121
[经济管理—世界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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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封口费”的法律性质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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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兆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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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山东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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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
2011年第3期36-40,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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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当事人为了隐瞒某些违法行为或事实而给知情人一定的物质利益作为"封口费"。由于这种行为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或者其先前行为可能违法,因而往往受到公安机关的干预。但从民法的角度来看,这种给付与收受金钱的关系应界定为附义务的赠与,且由于其违反公序良俗而应视为一种无效的契约。"封口费"不应由公安机关"追回",而应当按照不当得利进行民法上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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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封口费
附义务赠与
契约
合同
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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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the money to keep it a secret
collateral obligation
agreement
contract
unjust enrich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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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6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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