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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破产重整计划中信托方案的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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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思萱 王雅梅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4年第3期37-49,共13页
近年来,信托方案在大型企业集团重整方案中频频出现,法官在对此审查时却面临无法可依的局面。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其产生和迅速发展的动因,以此为基础实现了与信托关系所有主体个人债务的风险隔离;而英美法中破产法的逻辑架构,恰恰基于... 近年来,信托方案在大型企业集团重整方案中频频出现,法官在对此审查时却面临无法可依的局面。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其产生和迅速发展的动因,以此为基础实现了与信托关系所有主体个人债务的风险隔离;而英美法中破产法的逻辑架构,恰恰基于法定信托之机理。在破产重整方案中融入信托,可视为在法定信托的执行阶段加入商业信托,双重信托机制确保了相关财产和权利的分配的风险隔离属性。加上我国信托行业的商业判断优势和行业特性,信托机制在破产重整中具有特定的积极效益。为此,法院对此审查时应以信托机制的设置是否能够实现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互利共赢作为基本立场,进而就相关计划制定的全过程是否符合诚信原则要求,债务人注入信托的资产和免除的清偿责任之间是否公平合理,按重整方案规划的企业后续经营是否具有可行性和可持续性,信托计划的架构是否具有合理性和持续性、是否符合债权人最佳利益这五个方面进行多维度的审查,并最终在《企业破产法》修订条款中体现相关要求,作为法院审查和裁判之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破产法 信托财产独立性 信托方案 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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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企业破产重整申请的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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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常玉霞 《改革与开放》 2009年第12X期51-51,53,共2页
由于重整对复杂利益关系各方的影响较大,无论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应当重视并研究,而重整启动程序的司法审查,直接关系到重整的实施,本文就重整的司法审查进行了相关阐述。
关键词 破产法 破产重整制度 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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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待履行合同选择权行使的限制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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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武诗敏 《法商研究》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158-172,共15页
破产程序中的待履行合同选择权作为破产管理人的一项职权有其特定的价值与目的,这一权利的行使应受到相应的限制。正当程序与司法审查是限制该项权利的有效途径。然而,我国现行立法在这两个方面均存在不足。鉴于待履行合同的处理对于债... 破产程序中的待履行合同选择权作为破产管理人的一项职权有其特定的价值与目的,这一权利的行使应受到相应的限制。正当程序与司法审查是限制该项权利的有效途径。然而,我国现行立法在这两个方面均存在不足。鉴于待履行合同的处理对于债务人财产以及合同相对人利益可能造成的重大影响,人民法院的事先实质审查仍是必要的。待履行合同选择权行使的审查标准内化于这一制度本身的功能与价值之中,其关键在于待履行合同对于债务人财产的价值以及对于债务人重整的意义,在这一环节对于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则并无予以特殊保护的正当性基础。商业判断标准的功能与待履行合同选择权司法审查的实质目的不相一致,因此不宜引入此类审查之中。我国立法应考虑在清算程序和重整程序中设定不同的选择权行使时限并允许在特定情形下进行延长,同时亦可考虑取消法定时限内未行权的默认法律后果并限制合同相对人的催告权。此外,有必要适当突破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在特定情形中允许管理人要求合同相对人在间隔期内继续履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待履行合同 企业破产法 司法审查 商业判断标准 行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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