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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投资合作的法律机制及其构建
被引量:
14
1
作者
柯静嘉
《广东财经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83-95,共13页
粤港澳大湾区是"一国两制"的制度红利,也是特别行政区、经济特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单独关税区的叠加。粤港澳大湾区投资合作需构建在一定的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基础之上,既包含宪法性法律文件、区域政府合作协议,又包含WTO规则...
粤港澳大湾区是"一国两制"的制度红利,也是特别行政区、经济特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单独关税区的叠加。粤港澳大湾区投资合作需构建在一定的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基础之上,既包含宪法性法律文件、区域政府合作协议,又包含WTO规则和区域性的CEPA补充协议及《CEPA投资协议》。随着《深化粤港澳合作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的出台,大湾区投资合作的法律基础、法律性质、适宪性等问题尤显突出。破除这些问题的途径是敦促粤港澳三地制定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区域政府合作协议,形成平等、自愿和协商的软法法律机制,并通过完善《CEPA投资协议》等法律文件明确大湾区投资合作的法律性质、法律授权等法律基础,细化投资"负面清单"的内容和实施机构,以及健全多元化区域政府合作投资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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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粤港澳大湾区
投资
合作
cepa投资协议
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框架
协议
负面清单
法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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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粤港澳大湾区法制协调及其实现路径--以外商投资法制为视角
被引量:
3
2
作者
宁红玲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1期1-8,共8页
粤港澳大湾区体制创新离不开规则与法制的保障。在“一国两制”原则下,粤港澳大湾区法制建设宜通过法制协调的方式进行。以外商投资法制为例,粤港澳大湾区法制协调存在三种路径:一为国内法上的自我变革,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
粤港澳大湾区体制创新离不开规则与法制的保障。在“一国两制”原则下,粤港澳大湾区法制建设宜通过法制协调的方式进行。以外商投资法制为例,粤港澳大湾区法制协调存在三种路径:一为国内法上的自我变革,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为核心制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大大缩小了粤港澳大湾区投资体制差异;二为区际法制协调,内地与港澳特别行政区分别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投资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投资协议》,具有统一投资保护规则的效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后,区际协调还应当与时俱进;三为国际协定在港澳特别行政区的协调统一适用,中外投资协定适用于港澳特别行政区符合“一国两制”原则的时代内涵和粤港澳大湾区发展大局的内在要求,应予以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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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粤港澳大湾区
“一国两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
投资
法》
《
cepa投资协议
》
中外
投资
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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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粤港澳大湾区投资合作的法律机制及其构建
被引量:
14
1
作者
柯静嘉
机构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处
《广东财经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83-95,共13页
基金
广东省扶持哲学社会科学优势重点学科建设项目(GDXK201736)
文摘
粤港澳大湾区是"一国两制"的制度红利,也是特别行政区、经济特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单独关税区的叠加。粤港澳大湾区投资合作需构建在一定的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基础之上,既包含宪法性法律文件、区域政府合作协议,又包含WTO规则和区域性的CEPA补充协议及《CEPA投资协议》。随着《深化粤港澳合作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的出台,大湾区投资合作的法律基础、法律性质、适宪性等问题尤显突出。破除这些问题的途径是敦促粤港澳三地制定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区域政府合作协议,形成平等、自愿和协商的软法法律机制,并通过完善《CEPA投资协议》等法律文件明确大湾区投资合作的法律性质、法律授权等法律基础,细化投资"负面清单"的内容和实施机构,以及健全多元化区域政府合作投资纠纷解决机制。
关键词
粤港澳大湾区
投资
合作
cepa投资协议
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框架
协议
负面清单
法律机制
Keywords
Guangdong-Hong Kong-Macao Greater Bay Area
investment cooperation
cepa
investmentagreement
Guangdong Pilot Free Trade Zone
framework agreement
negative lists
legal mechanism
分类号
DF964 [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F127.9 [经济管理—世界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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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粤港澳大湾区法制协调及其实现路径--以外商投资法制为视角
被引量:
3
2
作者
宁红玲
机构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澳门大学法学院
出处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1期1-8,共8页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智库专项“一带一路建设国际法问题研究”(17VDL021)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多元平衡视野下的当代国际投资法转型与中国实践”(13JJD820007)。
文摘
粤港澳大湾区体制创新离不开规则与法制的保障。在“一国两制”原则下,粤港澳大湾区法制建设宜通过法制协调的方式进行。以外商投资法制为例,粤港澳大湾区法制协调存在三种路径:一为国内法上的自我变革,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为核心制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大大缩小了粤港澳大湾区投资体制差异;二为区际法制协调,内地与港澳特别行政区分别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投资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投资协议》,具有统一投资保护规则的效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后,区际协调还应当与时俱进;三为国际协定在港澳特别行政区的协调统一适用,中外投资协定适用于港澳特别行政区符合“一国两制”原则的时代内涵和粤港澳大湾区发展大局的内在要求,应予以肯定。
关键词
粤港澳大湾区
“一国两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
投资
法》
《
cepa投资协议
》
中外
投资
协定
Keywords
Guangdong-Hong Kong-Macao Greater Bay Area
“one country,two systems”
Foreign Investmen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cepa
Investment Agreement
sino-foreign BITs
分类号
D920.1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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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粤港澳大湾区投资合作的法律机制及其构建
柯静嘉
《广东财经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8
14
下载PDF
职称材料
2
粤港澳大湾区法制协调及其实现路径--以外商投资法制为视角
宁红玲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
3
下载PDF
职称材料
已选择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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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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