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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投资合作的法律机制及其构建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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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柯静嘉 《广东财经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83-95,共13页
粤港澳大湾区是"一国两制"的制度红利,也是特别行政区、经济特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单独关税区的叠加。粤港澳大湾区投资合作需构建在一定的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基础之上,既包含宪法性法律文件、区域政府合作协议,又包含WTO规则... 粤港澳大湾区是"一国两制"的制度红利,也是特别行政区、经济特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单独关税区的叠加。粤港澳大湾区投资合作需构建在一定的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基础之上,既包含宪法性法律文件、区域政府合作协议,又包含WTO规则和区域性的CEPA补充协议及《CEPA投资协议》。随着《深化粤港澳合作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的出台,大湾区投资合作的法律基础、法律性质、适宪性等问题尤显突出。破除这些问题的途径是敦促粤港澳三地制定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区域政府合作协议,形成平等、自愿和协商的软法法律机制,并通过完善《CEPA投资协议》等法律文件明确大湾区投资合作的法律性质、法律授权等法律基础,细化投资"负面清单"的内容和实施机构,以及健全多元化区域政府合作投资纠纷解决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粤港澳大湾区 投资合作 cepa投资协议 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框架协议 负面清单 法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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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法制协调及其实现路径--以外商投资法制为视角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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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宁红玲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1期1-8,共8页
粤港澳大湾区体制创新离不开规则与法制的保障。在“一国两制”原则下,粤港澳大湾区法制建设宜通过法制协调的方式进行。以外商投资法制为例,粤港澳大湾区法制协调存在三种路径:一为国内法上的自我变革,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 粤港澳大湾区体制创新离不开规则与法制的保障。在“一国两制”原则下,粤港澳大湾区法制建设宜通过法制协调的方式进行。以外商投资法制为例,粤港澳大湾区法制协调存在三种路径:一为国内法上的自我变革,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为核心制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大大缩小了粤港澳大湾区投资体制差异;二为区际法制协调,内地与港澳特别行政区分别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投资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投资协议》,具有统一投资保护规则的效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后,区际协调还应当与时俱进;三为国际协定在港澳特别行政区的协调统一适用,中外投资协定适用于港澳特别行政区符合“一国两制”原则的时代内涵和粤港澳大湾区发展大局的内在要求,应予以肯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粤港澳大湾区 “一国两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cepa投资协议 中外投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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