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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的司法考察与制度完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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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沃耘 乔鹏飞 《征信》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31-42,共12页
大数据时代,为充分保障个人的信息安全,我国相继施行的《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此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考察相关规则的司法适用,发现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存在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界定不清、损害赔偿威慑作用不足、公益诉讼制度效用... 大数据时代,为充分保障个人的信息安全,我国相继施行的《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此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考察相关规则的司法适用,发现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存在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界定不清、损害赔偿威慑作用不足、公益诉讼制度效用未充分发挥、“知情—同意”标准不一且流于形式等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可通过构建可识别的场景化模式界定个人信息,引入情境脉络完整性理论判定隐私,审慎引入惩罚性赔偿,明晰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适用条件,构建“国家—行业—平台”三层规则体系实现实质同意,全面保护个人信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 隐私权 惩罚性赔偿 “知情—同意”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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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其他人格标识符号对姓名权、名称权保护规定的参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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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晓峰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4年第2期68-83,共16页
《民法典》第1017条采“具体列举+概括规定”的方式,将姓名、名称之外的其他人格标识符号纳入现行法关注和保护的范畴,当这些人格标识符号具备《民法典》第1017条规定的条件时,即可参照适用姓名权、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其中,对于该... 《民法典》第1017条采“具体列举+概括规定”的方式,将姓名、名称之外的其他人格标识符号纳入现行法关注和保护的范畴,当这些人格标识符号具备《民法典》第1017条规定的条件时,即可参照适用姓名权、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其中,对于该条规定的人格标识符号范围的认定,应当结合文义解释、目的解释的方法而采识别标准,将那些能够在民事主体的社会交往中使民事主体彼此区分开来的人格标识符号都纳入现行法的关注范围来。对于不确定概念“一定社会知名度”,应采对应关系标准认定,并通过综合考量案涉人的因素、空间因素、时间因素等,来增强相应法律效果评价结果的说服力。对于“足以造成公众混淆”,应当从主体、原因和结果三个方面来把握,从而在与“一定社会知名度”相协调的前提下,共同作用于其他人格标识符号是否参照适用姓名权、名称权保护的相关规定的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第1017条 姓名(名称)权 人格标识 一定社会知名度 公众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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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体系下数据保护的权利配置研究
3
作者 梁九业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97-106,共10页
对数据保护的宣示性规则,是《民法典》面对数字社会之时代发展趋势的有效回应,也是在民法典体系下对数据保护权利化路径实践的逻辑基础和基本遵循。因循民事权利体系的发展路径和构造原理,克服原有法律框架下对数据提供单一线性结构的... 对数据保护的宣示性规则,是《民法典》面对数字社会之时代发展趋势的有效回应,也是在民法典体系下对数据保护权利化路径实践的逻辑基础和基本遵循。因循民事权利体系的发展路径和构造原理,克服原有法律框架下对数据提供单一线性结构的权利保护之逻辑障碍,可按照“领域理论”将作为民事权利客体的数据区分为私密领域数据、私人领域数据和社会领域数据,并针对私人领域数据和社会领域数据依据权利客体理论配置以个人信息权、知识产权和数据权,凸显数据之上所形成的利益格局,进而实现对数据的保护从线性结构向立体模型的体系化转换。依据民事权利客体理论的基本原理,以私人领域数据为客体的个人信息权因带有人身识别性而属于人格权保护模式,而以社会领域数据为客体的知识产权以及基于匿名化处理而脱离人身识别性的数据权而属于无形财产权保护模式,并基于其客体的无形性而选择“具体且有限行为规制”的权利构造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数据权 权利客体 个人信息权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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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乌民法典人格权立法的比较研究与借鉴
4
作者 杨立新 《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85-105,共21页
中国《民法典》和《乌克兰民法典》不约而同地规定了人格权编(卷),展示了21世纪民法典的人文主义发展方向,更好地保护了人的尊严和享有的人格权。两国民法典的人格权立法都有自己的特点,也都存在各自的不足。中乌民法典对人格权的称谓... 中国《民法典》和《乌克兰民法典》不约而同地规定了人格权编(卷),展示了21世纪民法典的人文主义发展方向,更好地保护了人的尊严和享有的人格权。两国民法典的人格权立法都有自己的特点,也都存在各自的不足。中乌民法典对人格权的称谓有所不同;人格权在民法典中出现的位置不同,《乌克兰民法典》将某些属于公法的权利规定为人格权,这正是我国《民法典》所要避免的公权利与私权利不分的问题;在对人格权内容的具体规定上,两部民法典均有可相互借鉴之处。对两国民法典人格权立法进行比较研究,可以发现两国民法典人格权立法的共同特点,既可以增强我国立法的自信,也能够发现他国的优势和自身的不足,进而借鉴他国立法,完善我国的人格权立法,更好地保护我国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和人格尊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民法典 乌克兰民法典 人格权立法 立法地位 立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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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体系下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实践进路研究
5
作者 李政阳 田俣 《普洱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91-96,共6页
我国民法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最早可以追溯到1990年“荷花女案”的相关司法批复。在早期的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只是对个别的名誉、肖像等人格利益,采取点对点的复函模式进行保护。经过法制体系的不断完善,民法典时代的死者人格利... 我国民法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最早可以追溯到1990年“荷花女案”的相关司法批复。在早期的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只是对个别的名誉、肖像等人格利益,采取点对点的复函模式进行保护。经过法制体系的不断完善,民法典时代的死者人格利益保护已进入到全面保护阶段,但是在近来的案件中却暴露出一些问题。从实践中产生的问题出发,对现行保护模式进行切实可行的补充完善,如调整请求权主体范围和不同顺位的权利内容、强化死者人格利益和近亲属一般人格权的联系等统筹优化措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死者人格利益 请求权主体 民法典 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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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视域下侵害企业法人名称权的行为类型及其认定
6
作者 刘泓宇 《信阳农林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17-21,26,共6页
《民法典》第1014条采用列举加概括的方式,规定了侵害姓名权和名称权的行为类型。已列举的“干涉、盗用、假冒”三类侵害行为皆立足于保护姓名权的自决利益、个性化利益、同一性利益和财产利益,而未实际考虑姓名权与名称权保护之间的差... 《民法典》第1014条采用列举加概括的方式,规定了侵害姓名权和名称权的行为类型。已列举的“干涉、盗用、假冒”三类侵害行为皆立足于保护姓名权的自决利益、个性化利益、同一性利益和财产利益,而未实际考虑姓名权与名称权保护之间的差异,导致名称权保护的民法规则适用范围严重受限。企业法人名称不同于自然人姓名,本身即可作为商业标识使用。侵害企业法人名称权的行为类型及认定,应当遵循法人人格权的体系安排,分为侵害名称同一性利益的假冒行为,以及侵害自决利益和财产利益的行为类型。具体行为违法性要件的构成,可以参照司法实践中的判断标准或名称权保护的其他既定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名称权 《民法典》 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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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删除权行使规则研究
7
作者 徐凯文 《安阳工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43-48,共6页
网络时代,个人信息日益成为商业竞争中的关键资产和必要条件。互联网能够给人们的生活提供便利,但同时也存在侵害个人信息和个人尊严的危险。互联网储存的个人信息尤其是负面信息,如果不能进行及时删除,可能会将人带入“数字监狱”的危... 网络时代,个人信息日益成为商业竞争中的关键资产和必要条件。互联网能够给人们的生活提供便利,但同时也存在侵害个人信息和个人尊严的危险。互联网储存的个人信息尤其是负面信息,如果不能进行及时删除,可能会将人带入“数字监狱”的危险境地。我国现行法律已经对删除权的行使规则作出了规定,但没有明确个人行使删除权的具体条件。作为删除权有力支撑的信息自决权理论表明,必须合理尊重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据此,以删除权的立法目的为主线,分析了我国现行立法现状,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删除权 信息自决 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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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时代的回应权 被引量:5
8
作者 王利明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68-82,共15页
在自媒体时代,随着网络话语权的极度下沉,网络等媒体中也充斥了不少不实信息,有必要通过在法律上确认回应权等方式予以防范。回应权制度具有自我保护、预防损害发生、及时化解纠纷、保障公众获取真实信息等功能。回应权在性质上属于人... 在自媒体时代,随着网络话语权的极度下沉,网络等媒体中也充斥了不少不实信息,有必要通过在法律上确认回应权等方式予以防范。回应权制度具有自我保护、预防损害发生、及时化解纠纷、保障公众获取真实信息等功能。回应权在性质上属于人格权请求权,是民法典第995条关于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请求权的具体化。回应权行使的基本原则是平等保护人格权、在发布信息之处作出回应,该权利具有自身独特的行使条件。我国民法典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回应权,但可以通过相关条款解释出,民法典已经认可了该项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回应权 自媒体 人格权 请求权 民法典 人格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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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居住权:立法意旨、功能演化及制度重构——基于人役性向用益性转变之视角 被引量:7
9
作者 金俭 罗亚文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2期19-29,共11页
居住权起源于罗马法的人役权,具有鲜明的保障功能,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在承继罗马法居住权的基础上逐步淡化居住权的人役性特征,以期摆脱人役性对居住权制度的功能限制。我国居住权“入典”的立法意旨置重于“住有所居”的实现及住房的多... 居住权起源于罗马法的人役权,具有鲜明的保障功能,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在承继罗马法居住权的基础上逐步淡化居住权的人役性特征,以期摆脱人役性对居住权制度的功能限制。我国居住权“入典”的立法意旨置重于“住有所居”的实现及住房的多元利用。在新型不动产用益物权格局形成的背景下,人役性居住权的立法规范极大限缩了居住权的制度功能。除传统人役性的保障功能外,居住权可为以房养老、合资买房(建房)、分时度假酒店、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等多领域提供不可替代的制度支持。《民法典》应采用“多编协同”的立法模式,将人役性居住权置于婚姻家庭编及继承编中加以规范,同时以物权编的立法规范实现居住权用益物权本质下的多元制度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居住权 人役性 用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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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umame of Turkish Women: A Question of Identity?
10
作者 Seldag Gunes Peschke 《Journalism and Mass Communication》 2015年第12期658-665,共8页
关键词 下线 服务 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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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一般规则之“回归”——以《合同编通则解释》(征求意见稿)第20条为中心 被引量:1
11
作者 易军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85-93,194,共10页
相较于《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合同编通则解释》(征求意见稿)第20条在重建无权处分一般规则、确立消弭履行行为(或物权变动)效力未定状态的具体方法、凸显权利人的自主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这两条均以“处分权”控制交易过程,但... 相较于《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合同编通则解释》(征求意见稿)第20条在重建无权处分一般规则、确立消弭履行行为(或物权变动)效力未定状态的具体方法、凸显权利人的自主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这两条均以“处分权”控制交易过程,但不同的物权变动理论对处分权如何具体控制交易过程有不同理解。债权形式主义是以处分权控制“事实行为”(交付或登记的物权公示方法),物权形式主义则是以处分权控制“法律行为”(处分行为)。由于前者与民法基本原理有所抵牾,使无权处分在我国民法(理论)体系上殊难定位,易使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疏离乃至造成价值判断失衡,应以后一理解为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权处分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0条 物权变动模式 处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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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制及路径探讨 被引量:1
12
作者 宋才发 《云梦学刊》 2023年第4期83-90,共8页
我国已经进入法典化时代。《民法典》把“人格权”独立成编,确立“隐私权”概念、明晰“隐私权保护优先”原则、实施“人格权禁令”制度,规定法律和习惯是规范性法源等。所有这些新理念、新举措以“典”的存在形式,增强了“以人为本、... 我国已经进入法典化时代。《民法典》把“人格权”独立成编,确立“隐私权”概念、明晰“隐私权保护优先”原则、实施“人格权禁令”制度,规定法律和习惯是规范性法源等。所有这些新理念、新举措以“典”的存在形式,增强了“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立法价值观,强化了法律对公民个人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力度,彰显了《民法典》“规范公权力,保护私权利”的现代法治核心理念。个人隐私是法律确认的独立人格权,《民法典》对公民隐私权、个人信息权进行了法律规制,各级政府制定了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法规规制,司法机关确立了信息公开中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原则,立法机关对数字化时代隐私权保护规则予以修订重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个人隐私 个人信息 法律规制 隐私权保护优先 人格权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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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深度伪造技术对个人名誉权的侵害与法律保护——基于《民法典》的探讨
13
作者 刁生富 刘芳 《南阳师范学院学报》 CAS 2023年第5期12-19,共8页
《民法典》针对名誉权保护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厘清名誉和名誉权的内涵、协调个人名誉保护与公共媒体监督之间的关系、明确文艺创作与名誉权保护的关系、赋予民事主体更正删除权。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作为人工智能分支... 《民法典》针对名誉权保护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厘清名誉和名誉权的内涵、协调个人名誉保护与公共媒体监督之间的关系、明确文艺创作与名誉权保护的关系、赋予民事主体更正删除权。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作为人工智能分支的深度伪造技术对个人名誉权造成侵犯:个人信息泄露,破坏受害人心理屏障;搜集材料困难导致证明个人名誉权损害较难;个人合法权利受侵,行使更正权受限;物质损害补偿难以抚慰受害者。针对上述问题与成因,亟待从《民法典》的角度,加强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继续推进网络实名制;举证责任倒置,减轻举证负担;优化网络侵权规则,设定初步审查义务;采取事后救济,完善民事精神赔偿等,以实现深度伪造技术下《民法典》对个人名誉权的有效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深度伪造 个人名誉权 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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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视阈下数据可携带权的定位及其实现路径
14
作者 付丽霞 何羽丽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2023年第6期138-148,共11页
在数据飞速流通的时代背景下,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引入了数据可携带权,以增强个人信息自决的能力。该项权利是个人信息民事权益的权能之一,具备私法规制的正当性,应当明确其请求权和相对权的性质,并厘清具体的权利行使规则。从构成... 在数据飞速流通的时代背景下,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引入了数据可携带权,以增强个人信息自决的能力。该项权利是个人信息民事权益的权能之一,具备私法规制的正当性,应当明确其请求权和相对权的性质,并厘清具体的权利行使规则。从构成要件来看,数据可携带权的主体为自然人,客体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的标准,权利内容包括“获取”和“传输”两个方面,且受到知识产权和第三人隐私权的限制。当数据可携带权受到侵犯时,基于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可以依据《民法典》寻求合同法和侵权法两种路径予以救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可携带权 民法典 个人信息自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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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见义勇为者荣誉权保护制度
15
作者 沃耘 郜小菁 《重庆三峡学院学报》 2023年第3期34-45,共12页
见义勇为是当代社会之道德期盼,私法之上构建荣誉权制度乃我国民事立法首创。见义勇为者荣誉制度有其正当法价值基础、法律理论支撑与实践需要。借助荣誉获得权、荣誉维护权与荣誉利益支配权三项权能,搭建见义勇为者荣誉权内部规范体系... 见义勇为是当代社会之道德期盼,私法之上构建荣誉权制度乃我国民事立法首创。见义勇为者荣誉制度有其正当法价值基础、法律理论支撑与实践需要。借助荣誉获得权、荣誉维护权与荣誉利益支配权三项权能,搭建见义勇为者荣誉权内部规范体系以丰富荣誉权多元表达,释明荣誉权在《民法典》人格权编与侵权责任编的衔接与适用,探寻请求权基础与民事责任视角下的见义勇为者荣誉权外部适用规则,积极构筑以国家与社会力量为基点的见义勇为者荣誉制度,织密见义勇为者荣誉权保护之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见义勇为 荣誉权 民法典 人格权请求权 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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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权司法保护路径研究——基于《民法典》第997条的适用展开 被引量:1
16
作者 卢炳权 石晓波 《征信》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36-43,共8页
个人信息兼具人格属性和财产属性,民事立法应当为其“赋权”,最大限度地维护信息主体的人格尊严和自由,进而充分保障个人信息的正常有序流通。在信息社会里,个人信息侵权案件数量增多且呈现出传播范围大、危险系数高、不确定性因素强等... 个人信息兼具人格属性和财产属性,民事立法应当为其“赋权”,最大限度地维护信息主体的人格尊严和自由,进而充分保障个人信息的正常有序流通。在信息社会里,个人信息侵权案件数量增多且呈现出传播范围大、危险系数高、不确定性因素强等特征,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不应局限于事后救济,还要注重事前预防。我国《民法典》第997条规定的人格权禁令应作为个人信息权的司法保护路径之一。人格权禁令横跨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两大法域,其适用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行政监管的事前预防机制、个人信息损害赔偿诉讼不存在冲突,信息主体有自由选择保护路径的权利。司法机关应当以平衡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和利用为基本准则来规范人格权禁令在该领域中的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权 司法保护 《民法典》 事前预防 人格权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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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人格权侵害禁令溯源、性质及其制度构建 被引量:7
17
作者 毋爱斌 范响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240-252,共13页
为满足及时制止人格权侵权行为的规则供给需求,《民法典》第997条增设了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但尚待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没有为之提供配套的程序,《民法典》也未进行相应的规定,有必要分析如何构建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构建制度的前提... 为满足及时制止人格权侵权行为的规则供给需求,《民法典》第997条增设了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但尚待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没有为之提供配套的程序,《民法典》也未进行相应的规定,有必要分析如何构建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构建制度的前提是明晰其性质,而学界目前就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性质尚未形成共识,多数观点认为是临时禁令,少数观点认为是永久禁令。鉴于这一制度借鉴自国外制度,借鉴对象的性质及相应规则对于分析我国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性质及制度构建具有重要意义,因而本文从制度溯源开始,结合借鉴对象的性质、功能以及我国的本土语境,分析我国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性质,并提出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的完善建议。我国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源自英美法上的禁令制度,而非直接来源于罗马法上的禁止令状或令状制度。英美法上的禁令制度既包括永久性救济,也包括临时性救济,还包括其他法官发出的命令;既有财产保全的内容,也有行为保全的内容,还有行为给付判决的内容。多数观点主张将人格权侵害禁令作为临时禁令的理由并不充分,且不独立于诉讼的禁令制度与我国既有制度相重复。较为妥当的方案是使人格权侵害禁令独立于诉讼,使其具有相对独立的制度功能;基于效率与公正的平衡,使法院既可以迅速发出临时性的人格权侵害禁令,也可以及时发出永久性的人格权侵害禁令,并且在同一程序中,可以先发出临时性禁令要求当事人在程序结束前停止行为,在程序结束时以永久性禁令取代之。基于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内部差异,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审查程序内部也应当具有相应区分。总体而言,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审查程序应当介于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之间,情况紧急、作出临时禁令的应当接近非讼程序;其他情形则应当接近诉讼程序。法官审查人格权侵害禁令的申请时需要判断行为人是否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以及不及时制止是否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同时将公共利益纳入考量范围。人格权侵害禁令送达后即生效,对裁判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禁令仍然有效。人格权侵害禁令生效后被申请人不履行的,法院按照行为执行的规则实施强制执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格权侵害禁令 民法典 临时救济 行为保全 人格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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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语境下被遗忘权的内涵、价值及其实现 被引量:5
18
作者 王苑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162-172,共11页
搜索引擎技术的大众化特性改变了信息流通的方式,不仅扩散了信息的传播范围,甚至可能无限延长信息的留存,因而使得合理的信息遗忘机制失效,影响个人声誉的恢复。我国《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均未规定被遗忘权,但被遗忘的法益是... 搜索引擎技术的大众化特性改变了信息流通的方式,不仅扩散了信息的传播范围,甚至可能无限延长信息的留存,因而使得合理的信息遗忘机制失效,影响个人声誉的恢复。我国《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均未规定被遗忘权,但被遗忘的法益是一项正当的独立的人格法益,本质上是实现个人身份建构的法益。不同于民法上的隐私权,被遗忘权仅适用于合法被公开的个人信息;不同于民法上的名誉权,被遗忘权中的个人信息是真实的,只因在网络上存续时间过长,影响了个人的身份呈现。《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删除权是实现被遗忘权本权的一种手段,被遗忘权的义务主体限于搜索引擎,但应扩大解释至通过调用搜索引擎快速检索信息并生成回复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其权利内容为限制搜索引擎通过姓名查询结果的网站链接,而非彻底从网络上删除。原始公开行为的合法是搜索引擎再次公开的合法性基础,但信息公开行为合法无法推导出搜索引擎为所有搜索行为持续提供网页链接的合理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被遗忘权 公开个人信息 删除权 去链接 ChatGPT 《个人信息保护法》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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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框架下姓名与特定名称财产利益的保护 被引量:3
19
作者 张伟君 庄雨晴 《知识产权》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69-86,共18页
《民法典》通过不同的条款确立了姓名与特定名称中财产利益的保护规则,对于特定名称财产利益的保护设定了“知名度”和“公众混淆”要件,但对于姓名财产利益的保护却没有这样的前提,这不但未充分吸收已有司法实践经验,也未充分吸收《反... 《民法典》通过不同的条款确立了姓名与特定名称中财产利益的保护规则,对于特定名称财产利益的保护设定了“知名度”和“公众混淆”要件,但对于姓名财产利益的保护却没有这样的前提,这不但未充分吸收已有司法实践经验,也未充分吸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已有规定。经过登记的姓名与自然人之间不存在当然对应关系,知名度是认定一个姓名在公众中是否具有可识别性的关键考察因素,知名度的高低体现了姓名商业价值的高低,是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损害姓名与特定名称财产利益的后果不仅限于导致公众混淆,同时还包括攀附或者利用名人的声誉等情形。立法应该为姓名与特定名称的财产利益的保护设置统一的规则,在现有规则的解释上则应该尽量缩小姓名与特定名称的财产利益保护前提上的差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人格权 姓名权 公开权 商品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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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一般人格权的历史沿革及类型化考证
20
作者 季一鸣 眭鸿明 《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2期81-90,共10页
一般人格权作为一种发展性的权利,经历了从古罗马法到近代大陆民法,再到现代世界民法的漫长历史演变过程,已经成为实证法中不可或缺的权利。由于一般人格权不具有封闭性,无法通过抽象概念的形式进行涵摄,在各国民法中呈现出碎片化的样... 一般人格权作为一种发展性的权利,经历了从古罗马法到近代大陆民法,再到现代世界民法的漫长历史演变过程,已经成为实证法中不可或缺的权利。由于一般人格权不具有封闭性,无法通过抽象概念的形式进行涵摄,在各国民法中呈现出碎片化的样态。因此,在《民法典》视域下,可以从价值法学的方法论出发,通过类型化的方法对社会新型的人格利益予以规整,进而判断它们能否被纳入一般人格权的范畴。因篇幅有限,本文仅以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受教育选择权作为例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一般人格权 罗马法 《民法典》 类型化 受教育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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