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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national code for ships operating in polar waters:challenges to polar shipping safety rules in China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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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I Weifang HUANG Yan 《Advances in Polar Science》 2016年第3期146-153,共8页
Abstract With the sea-ice diminishing steadily in the polar regions, there has been growing interest in new transit routes through polar waters using cost-effective transportation. Among the international regulators o... Abstract With the sea-ice diminishing steadily in the polar regions, there has been growing interest in new transit routes through polar waters using cost-effective transportation. Among the international regulators over polar shipping, the 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IMO) is the leading body concerned with drafting marine safety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rules. The mandatory Polar Code (International Code for Ships Operating in Polar Waters) adopted by the IMO signals the consensus among maritime states to apply compulsory rules to vessels operating in Arctic and Antarctic waters. As the standing member of the IMO and a major global shipping power, China is preparing to adopt national regulatory standards to develop an adequate vessel infrastructure and crew training system. Proceeding in parallel with the developing polar shipping industry, China will also move ahead in comprehensive collaboration with the Nordic states regarding polar issues. 展开更多
关键词 polar shipping marine safety IMO Polar code china the Nordic countr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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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服务义务及其私法实现——兼论《民法典》第494条内蕴的公法与私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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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鸿飞 《齐鲁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95-106,共12页
《民法典》第494条规定了三种强制缔约方式,其第2款为落实普遍服务义务最重要的私法措施。普遍服务义务的性质为最终由国家对公民承担的行政给付义务,并非市场主体的义务。其正当性源于技术革新和经济发展对“体面和有尊严的生活”的新... 《民法典》第494条规定了三种强制缔约方式,其第2款为落实普遍服务义务最重要的私法措施。普遍服务义务的性质为最终由国家对公民承担的行政给付义务,并非市场主体的义务。其正当性源于技术革新和经济发展对“体面和有尊严的生活”的新要求、因国家职能变迁而兴起的“担保国家”观念、部分基础设施的自然垄断属性等。普遍服务义务的设置需厘定公私畛域,防范企业不当扩张自然垄断的范围,从而阻碍市场化进程。依我国现行法,特定企业承担的普遍服务义务为法定义务,并非其社会责任。我国有必要承认间接强制缔约理论,在所有公共事业领域类推适用电力、电信和邮政领域的普遍服务规范。普遍服务的义务人应获得基金补贴,而不应通过其业务获得交叉补贴。普遍服务义务的实现程度受经济能力和技术水平的双重限制,故强制要约义务原则上不宜强制履行;在强制承诺时,相对人的要约必须合理。违反强制承诺义务的,义务人应承担缔约义务,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普遍服务 强制缔约 强制要约 强制承诺 《民法典》第49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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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man Rights Implications of the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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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虎 XIANG Na(Translated) 《The Journal of Human Rights》 2022年第6期1178-1201,共24页
Putting the people first in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is the most distinctive feature of the outlook on human rights in contemporary China. The codification of the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reflects ... Putting the people first in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is the most distinctive feature of the outlook on human rights in contemporary China. The codification of the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reflects the people’s legislation for themselves, which is guided by the principle of putting the people first in its external system and internal values. Functionally, the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reflects the obligation of the country to protect human rights, constructs the framework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ountry and individual people, and perfects the mechanism for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The continuous expansion of the types, contents, and functions of civil rights in the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s required by the broad scope of human rights, with an aim to realize a happy life for the people, the most important human rights, and protect people’s personal rights, property rights, and right to dignity through specific rules. The universal sharing of human rights requires the universality of the subjects of civil rights. The equal sharing of human rights requires the equality of forms of civil rights protection. Meanwhile, it further requires the substantive equality of civil rights protection. Attention is paid to protecting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specific groups in external and embedded ways. 展开更多
关键词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civil rights protection outlook on human rights in contemporary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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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动产与权利担保制度的商法属性解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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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振江 贺中正 《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2024年第1期78-88,共11页
《民法典》第388条对功能主义担保立法模式的引入,使动产和权利统一担保体系具有了较为鲜明的商法属性。但囿于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其商事元素大多隐藏在民事规范之下,不得彰显。现行担保体系对商事担保的特殊性及商事交易实践需求不能... 《民法典》第388条对功能主义担保立法模式的引入,使动产和权利统一担保体系具有了较为鲜明的商法属性。但囿于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其商事元素大多隐藏在民事规范之下,不得彰显。现行担保体系对商事担保的特殊性及商事交易实践需求不能及时作出回应,对商事交易实践造成影响。故而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需通过法律适用在实质上实现一般化一体规制,特殊化区分规制的立场。对此,商法视角的引入极为必要。商事担保以效益优先为价值理念,以功能主义为底层逻辑,在制度设计上具有更多的商事元素。利用区分原则,对担保体系中的民商事担保规范进行区分、整合,以形成担保体系“形式民商合一,实质统分结合”的体例。同时,商法思维的适用应兼顾商事规范的个性及民事规范的稳定,从而对动产和权利统一担保体系的商法属性作出回应,以期促进商事金融的发展创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动产与权利担保 商事担保 商法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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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法典居住权制度的功能与改进
5
作者 何建国 《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77-84,共8页
居住权制度是我国民法典中新增的一项制度,回应了时代发展的现实需求。我国民法典所确立的居住权制度具有完善住房保障制度、重视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体现住宅所有权人意志的财产保障等价值功能。在肯定居住权制度的价值功能时,应当看... 居住权制度是我国民法典中新增的一项制度,回应了时代发展的现实需求。我国民法典所确立的居住权制度具有完善住房保障制度、重视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体现住宅所有权人意志的财产保障等价值功能。在肯定居住权制度的价值功能时,应当看到这种制度存在设立类型单一、客体范围不明晰、权利义务有待明确、消灭事由不完整等问题。这些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居住权制度立法的相对保守,以及居住权制度在现代社会中的价值功能扩张。为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需要,有必要进一步改进我国民法典居住权制度的内容,以期体现出其应有的价值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居住权 特定人群 法定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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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两国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制度探讨 被引量:1
6
作者 吕振华 《安阳工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37-40,共4页
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阐释夫妻财产制度的相关规范已经成为学术界的共同追求。《法国民法典》是大陆法系第一部民法典,在婚姻家庭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方面有其可借鉴性。文章通过对中法两国有关共有法律制度的对比分... 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阐释夫妻财产制度的相关规范已经成为学术界的共同追求。《法国民法典》是大陆法系第一部民法典,在婚姻家庭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方面有其可借鉴性。文章通过对中法两国有关共有法律制度的对比分析,阐释了夫妻财产制度在促进家庭和谐、社会进步方面的重要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 共有财产 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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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恶意串通条款的独立价值与规范释义
7
作者 鲍伊帆 《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77-88,共12页
恶意串通行为并非违反公序良俗行为之子情形。在体系定位上,《民法典》第154条属于独立的合同无效制度。在适用范围上,《民法典》第154条可以对以股权等投资性权利为标的的转让、非商品房与动产的一物多卖、债务人的诈害行为损害担保人... 恶意串通行为并非违反公序良俗行为之子情形。在体系定位上,《民法典》第154条属于独立的合同无效制度。在适用范围上,《民法典》第154条可以对以股权等投资性权利为标的的转让、非商品房与动产的一物多卖、债务人的诈害行为损害担保人利益等案型中的恶意串通行为加以规制,具有独立的制度价值。恶意串通的主观构成聚焦于对“串通之恶意”的判断,当事人既需存在明知或应知行为可能导致损害之“观念”,又需具备积极追求或放任损害结果发生之“意思”。《民法典》第154条所称“他人合法权益”中的“他人”仅指向特定第三人。恶意串通的客观构成以“特定第三人财产利益”为中心,并以“造成实际损害”作为其必要条件。基于比例原则的考量,《民法典》第154条中的“无效”应为相对无效之法律效果,其只能由受害方主张,且仅相对该受保护的特定第三方无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恶意串通 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154条 相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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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空间的“领土化”构建与实践 ——以美国在南海地区的干涉行动为例
8
作者 周诗仪 《亚太安全与海洋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91-106,I0004,共17页
随着海洋与人类的联系越来越密切,控制人类海上活动的必要性,令海洋空间的“领土化”成为难以避免的趋势。主流话语开始从将海洋描述为无主之地,变成倾向于为扩大公共权力对海域控制的做法辩护,为海上力量投送和海域管控编织正当理由。... 随着海洋与人类的联系越来越密切,控制人类海上活动的必要性,令海洋空间的“领土化”成为难以避免的趋势。主流话语开始从将海洋描述为无主之地,变成倾向于为扩大公共权力对海域控制的做法辩护,为海上力量投送和海域管控编织正当理由。由此,产生了一定的海洋空间“领土化”,国家从规范功能的角度逐渐控制海洋空间,将公共权力投射至领海和管辖水域外的海域。塑造符合自身利益需求的地区规范秩序,并在实践上强化地区军事力量投送,这两种海洋空间“领土化”扩张方式,鲜明地体现在美国在南海地区的干涉行动中。中国需在南海促进建设更有效的海洋治理体系,扩大行为规范塑造和海洋新秩序建设上的话语权,更好地维护国家海洋安全和发展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洋空间 领土化 海洋治理 南海 行为规范 美国海岸警卫队 干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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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钢筋混凝土梁斜截面承载力设计
9
作者 焦俊婷 杨荣华 陈秋华 《嘉应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62-65,共4页
随着中国“一带一路”倡议不断推进与发展,培养了解、熟悉国外工程结构规范,且有国际视野的土木工程专业人才非常必要.在土木工程专业基础课程《混凝土结构设计原理》教学中补充一些国外工程规范设计知识,适当增加对不同规范给出同一设... 随着中国“一带一路”倡议不断推进与发展,培养了解、熟悉国外工程结构规范,且有国际视野的土木工程专业人才非常必要.在土木工程专业基础课程《混凝土结构设计原理》教学中补充一些国外工程规范设计知识,适当增加对不同规范给出同一设计比较的教学内容,此教学尝试受到学生地喜爱与欢迎.以中、美钢筋混凝土梁受剪斜截面承载力设计为例,介绍教学改革尝试,并希望今后在教学中不断推动教学国际化的改革,以期适应时代的需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钢筋混凝土梁 斜截面承载力 中、美规范 教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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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创新背景下图书馆读者信息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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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坤 《蚌埠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108-112,共5页
在介绍我国《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创新发展的基础上,讨论其给图书馆读者信息保护工作带来的影响,以及图书馆适应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变化的对策。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创新、发展和完善对图书馆依法开展读者信息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在介绍我国《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创新发展的基础上,讨论其给图书馆读者信息保护工作带来的影响,以及图书馆适应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变化的对策。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创新、发展和完善对图书馆依法开展读者信息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给读者信息保护工作带来新的挑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个人信息保护 读者信息保护 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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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适用困境与完善
11
作者 古瑞华 高晨笛 林欣静 《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2024年第6期69-77,共9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确立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彰显了对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保护和促进遗产这一特殊财产秩序高效有序再分配的价值。当前遗产管理人制度在制度认知和遗产管理人选任、职责、责任、报酬等方面存在诸多制度缺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确立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彰显了对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保护和促进遗产这一特殊财产秩序高效有序再分配的价值。当前遗产管理人制度在制度认知和遗产管理人选任、职责、责任、报酬等方面存在诸多制度缺位,未来应持续加强遗产管理人制度宣传,逐步完善任职资格与选任程序、补足遗产管理人退出机制、细化遗产管理人职责、建立财产联动查询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遗产管理人 遗产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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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纠缠辅助量子MDS码的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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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盼 王立启 朱士信 《电子学报》 EI CAS CSCD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288-297,共10页
纠缠辅助量子纠错码是经典量子纠错码的推广,通过在接收者和发送者双方预先共享纠缠态的方式实现量子通信.由于预先共享纠缠态会造成额外的费用,如何构造具有较小预先共享纠缠态的纠缠辅助量子纠错码是一个有趣的问题.本文给出了有限域... 纠缠辅助量子纠错码是经典量子纠错码的推广,通过在接收者和发送者双方预先共享纠缠态的方式实现量子通信.由于预先共享纠缠态会造成额外的费用,如何构造具有较小预先共享纠缠态的纠缠辅助量子纠错码是一个有趣的问题.本文给出了有限域Fq2上一类负循环码是厄米特对偶包含码的充分条件,通过研究其分圆陪集的结构性质,确定了不同数目的预先共享纠缠态的存在条件,并结合纠缠辅助量子纠错码的构造方法,构造了一些新的具有较小预先共享纠缠态的纠缠辅助量子Maximum-Distance-Separable(MDS)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分圆陪集 负循环码 纠缠辅助量子纠错码 MDS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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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他塑”走向“自塑”:《民法典》术语系统特征及法治形象建构
13
作者 刘谕静 魏向清 沈家豪 《中国语言战略》 2024年第1期199-211,共13页
长期以来,中国的法治形象由西方“他者”的话语进行塑造,无法准确、完整地表达和阐释中国的法治实践。要“自塑”中国当代法治形象,关键是有效地传播中国的法治话语。《民法典》是“自塑”中国法治形象的重要话语资源,其术语系统是话语... 长期以来,中国的法治形象由西方“他者”的话语进行塑造,无法准确、完整地表达和阐释中国的法治实践。要“自塑”中国当代法治形象,关键是有效地传播中国的法治话语。《民法典》是“自塑”中国法治形象的重要话语资源,其术语系统是话语建构的基础。《民法典》的核心术语系统、权利术语系统、多源术语系统和文本术语系统分别呈现出语符表征性、知识系统性、概念丰富性和形态生成性的系统特征。这些术语系统特征从话语主题凸显、话语逻辑构建、话语内容充实和话语形态生成四个方面,对《民法典》话语体系的建构发挥了基础性作用,塑造了具备人文之性、系统之态、多彩之色和科学之形的中国当代法治形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术语系统特征 法治形象 他塑 自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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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际术语学视域下法律术语翻译多维评价初探——兼评《民法典》术语英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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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谕静 魏向清 《外国语文研究(辑刊)》 2024年第1期263-274,共12页
随着中国法治的发展,法律翻译的方向从输入为主转变为输入和输出并重,法律翻译的功能也由借鉴移植转变为传播和交流并重。当今,法律外译作为国际法治交往的重要媒介,影响着中国法治的国际传播效果和中国法治话语权的提高。本研究首先回... 随着中国法治的发展,法律翻译的方向从输入为主转变为输入和输出并重,法律翻译的功能也由借鉴移植转变为传播和交流并重。当今,法律外译作为国际法治交往的重要媒介,影响着中国法治的国际传播效果和中国法治话语权的提高。本研究首先回顾我国法律术语翻译的准确性单一评价标准,揭示传统法律术语翻译标准反映的非交际性翻译问题。基于我国法律外译的法治交际现实需求,借鉴交际术语学的多维术语考察视角,阐释国际传播时代法律术语外译的跨语系、跨法系和跨文化的多维交际功能。从语符表征、概念构建和传播交际三个维度对《民法典》术语的英译进行多维评价,构建出适应国际传播时代需求的法律术语外译质量评价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术语翻译 多维评价 交际术语学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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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行为准则”与区域海洋治理机制创新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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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葛淼 《东南亚研究》 CSSCI 2024年第1期70-87,156,157,共20页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构建普遍性的全球海洋治理机制,但不是国际海洋法体系的上位法。国际法是多层级的立体系统,全球性海洋公约和区域性海洋法构成国际海洋法的双层次结构。区域性海洋法可能形成新的习惯国际海洋法,为《公约》提供更...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构建普遍性的全球海洋治理机制,但不是国际海洋法体系的上位法。国际法是多层级的立体系统,全球性海洋公约和区域性海洋法构成国际海洋法的双层次结构。区域性海洋法可能形成新的习惯国际海洋法,为《公约》提供更新的动力。“南海行为准则”构建南海的区域海洋治理机制,是对《公约》的扬弃,只要其有利于建立符合各方利益的南海秩序,同时没有违背公认的习惯海洋法原则,可以做出不同于《公约》的规定。“南海行为准则”的磋商困局有三个主因:南海的不对称格局、东盟对中国的不信任推定以及第三方国家的干预和介入。通过“南海行为准则”磋商构建区域海洋秩序应以搁置主权争议、规制当事方行为、反对第三方国家干预和介入、避免安全局势升级为主要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南海行为准则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国际海洋法 南海秩序 区域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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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合同研究
16
作者 马强 《中国应用法学》 CSSCI 2024年第5期133-142,共10页
居住权合同是居住权设立登记必须提交的书面文件。居住权合同的主体应当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办理居住权登记,依照房屋的居住用途和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维护房屋,不得擅自装修、改变房屋结构和损坏房屋,不得... 居住权合同是居住权设立登记必须提交的书面文件。居住权合同的主体应当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办理居住权登记,依照房屋的居住用途和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维护房屋,不得擅自装修、改变房屋结构和损坏房屋,不得擅自出租房屋,不得容纳非必要人员长期居住。居住权人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时,所有权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居住权合同和租赁合同是满足群众住有所居住房需求的二元合同体系,法律对居住权合同的保护强度更大。现阶段可以采取出台房屋居住权管理条例或规定、制定居住权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居住权登记的有关事项等措施规范居住权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居住权合同 合同主体 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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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探析
17
作者 马宏庆 《特区经济》 2024年第5期84-87,共4页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是立法机关为消除女性在家庭内部长期受到的劳动剥削,基于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作出的制度创新。家务劳动的分担不只是生产力发展水平问题,更是一个暗含公平与正义等基本价值的重大性别问题。法律对劳动性别分工的纠正,...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是立法机关为消除女性在家庭内部长期受到的劳动剥削,基于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作出的制度创新。家务劳动的分担不只是生产力发展水平问题,更是一个暗含公平与正义等基本价值的重大性别问题。法律对劳动性别分工的纠正,肯定了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有益于提升女性在家庭以及社会中的地位。《民法典》对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作出了修改和完善,但实践中也存在某些不足。通过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具体的改进措施,希望能够改善我国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实用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离婚救济 离婚家务劳动补偿 婚姻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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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对抗理论下未登记动产抵押权对抗效力检视
18
作者 贺中正 《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4期20-29,共10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动产和权利统一担保体系进行了以“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为核心的登记对抗化改造。就我国本土背景而言,源自比较法的“信赖保护说”“第三人否定说”等对抗理论,始终与我国物权理论体系有罅隙。只有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动产和权利统一担保体系进行了以“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为核心的登记对抗化改造。就我国本土背景而言,源自比较法的“信赖保护说”“第三人否定说”等对抗理论,始终与我国物权理论体系有罅隙。只有本土化的对抗力工具论,不致与以物权法定为核心的物债二分体系等自相扞格,能在概念及逻辑构造上实现周延。登记对抗下的登记是法律拟制的、在意思主义模式下能够增强物权对抗力的工具。应以纵向层级的思路梳理未登记动产抵押权对抗效力问题。只要第三人权利的实现会对抵押权的实现造成影响,那么就认定其发生对抗。在对抗事实发生的基础上,权利的优先顺位当以对抗效力的有无、大小为主要标准,再辅以政策规定、价值衡量等。至于第三人范围,则需以主客观结合的解释方法予以澄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抵押登记 未登记动产抵押 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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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删除权行使规则研究
19
作者 徐凯文 《安阳工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43-48,共6页
网络时代,个人信息日益成为商业竞争中的关键资产和必要条件。互联网能够给人们的生活提供便利,但同时也存在侵害个人信息和个人尊严的危险。互联网储存的个人信息尤其是负面信息,如果不能进行及时删除,可能会将人带入“数字监狱”的危... 网络时代,个人信息日益成为商业竞争中的关键资产和必要条件。互联网能够给人们的生活提供便利,但同时也存在侵害个人信息和个人尊严的危险。互联网储存的个人信息尤其是负面信息,如果不能进行及时删除,可能会将人带入“数字监狱”的危险境地。我国现行法律已经对删除权的行使规则作出了规定,但没有明确个人行使删除权的具体条件。作为删除权有力支撑的信息自决权理论表明,必须合理尊重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据此,以删除权的立法目的为主线,分析了我国现行立法现状,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删除权 信息自决 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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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促进地区科技创新的作用机制——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的准自然实验
20
作者 杨斌 丁紫晗 《科技管理研究》 CSSCI 2024年第12期43-51,共9页
当前探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一重大制度变革与科技创新活力影响及作用机制的研究仍缺失。为进一步厘清民法典实施对地区科技创新的影响程度和作用机制,着眼于民法典的实施与地区科技创新活力的互动关系,通过论述民法典对权利的... 当前探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一重大制度变革与科技创新活力影响及作用机制的研究仍缺失。为进一步厘清民法典实施对地区科技创新的影响程度和作用机制,着眼于民法典的实施与地区科技创新活力的互动关系,通过论述民法典对权利的静态保护以及对交易安全的动态保护推动科技创新发展,基于2018—2023年中国292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的有关数据,通过Probit回归模型实证检验民法典对地区科技创新的影响作用和作用机制。结果表明:民法典的颁布与实施对城市专利申请数量和专利授予数量的增加具有正向作用,进而促进地区科技创新;其具体影响机制为通过优化城市营商环境提高地区科技创新水平,且营商环境的优化尤其体现在提升竞争公平层面。为巩固民法典实施的正向效应,应进一步完善顶层立法设计与法律实施机制,加大民法典宣传力度,健全相关评价体系,促进地区科技创新活力与动能充分发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地区科技创新 营商环境 竞争公平 动静态保护 科技创新活力 基础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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