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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构建的我国侵权责任法自主立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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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立新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3年第1期55-68,共14页
自1949年以来,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已经有了3个版本,即《民法通则》规定的侵权责任(1.0版)、《侵权责任法》(2.0版)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3.0版)。30多年来,我国侵权责任法立足于本土,广泛借鉴域外立法经验,以大陆法系侵权法的一般化传... 自1949年以来,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已经有了3个版本,即《民法通则》规定的侵权责任(1.0版)、《侵权责任法》(2.0版)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3.0版)。30多年来,我国侵权责任法立足于本土,广泛借鉴域外立法经验,以大陆法系侵权法的一般化传统为体,以英美法系侵权法类型化经验为用,形成了具有中国气派和中国风格的侵权责任法。目前,《民法典》完成了我国侵权责任法自主立法体系的构建,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成为卓有成效的民事权利保护法,能够充分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制裁侵权行为,保障行为自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侵权法 侵权责任法 自主立法体系 民事权利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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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非同质化代币纠纷中的著作权法适用问题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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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亚兰 《电子知识产权》 2023年第6期40-52,共13页
著作权交易是区块链及非同质化代币技术发挥优势的重要领域,绝大部分作品非同质化代币销售平台均以内容创作者为主要服务对象,力求解决创作者在艺术品市场中收益较低的问题。与传统作品交易模式相比,作品非同质化代币交易模式具有唯一... 著作权交易是区块链及非同质化代币技术发挥优势的重要领域,绝大部分作品非同质化代币销售平台均以内容创作者为主要服务对象,力求解决创作者在艺术品市场中收益较低的问题。与传统作品交易模式相比,作品非同质化代币交易模式具有唯一性、不可删除性、可溯性与自动执行性等区别性特征。当前司法实践对于作品非同质化代币销售行为的规制同时援引了《民法典》第127条的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条款,以及《著作权法》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条款。由于法律层面上的“数据”一词并不包含作品的数字化复制件,故对于作品非同质化代币销售行为的规制不应援引《民法典》第127条。目前来看,作品非同质化代币销售行为不会突破发行权穷竭规则。另外,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调整范围受领域、行为、结果三个种差的限定。为应对非同质化代币及将来可能出现的其他技术对法律适用带来的挑战,可以将信息网络传播权中的行为限定要素,即“提供”,解释为向公众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作品,以使立法文本保持适当的灵活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同质化代币 著作权法 《民法典》 数据保护条款 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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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隐私权保护的法理构造与规则重塑 被引量: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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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任颖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188-200,共13页
隐私权保护的平衡直接关系到数字经济战略制高点的守卫。隐私利益平衡观的确立,是解决数字社会隐私权保护重大理论及现实问题的必由之路。数据公益与数据私益的双向平衡、用户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约束力与保障力的法律平衡、传统... 隐私权保护的平衡直接关系到数字经济战略制高点的守卫。隐私利益平衡观的确立,是解决数字社会隐私权保护重大理论及现实问题的必由之路。数据公益与数据私益的双向平衡、用户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约束力与保障力的法律平衡、传统法益与新兴法益的价值平衡,是数字时代隐私权保护战略平衡的核心要义。数字时代隐私权保护战略平衡的法理构造与规则重塑,遵循平衡性原则的要求,有助于推进民法典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衔接协调,数据流转合规审查与隐私风险防控程序的有效对接,动态系统论视阈下隐私侵权认定的个案平衡,以及数据违法惩处与和解制度的兼容适用。除此之外,我们还需要以共享数字经济红利与恪守隐私保护红线的整体平衡为核心脉络,形成实体法上的法益衡量与程序法上的合规审查相结合的法律架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时代 隐私权 平衡性原则 个人信息保护法 数据安全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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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背景下雇员个人信息保护的劳动法进路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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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珍星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146-158,共13页
受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继续性、资强劳弱以及数字技术的自动化决策性、不透明特征的复合交叉影响,私法路径对雇员个人信息的保护具有局限性:知情同意规则无法保障雇员同意的真实性和用工管理效率;透明性规则的实践效果不可预期;侵权行为... 受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继续性、资强劳弱以及数字技术的自动化决策性、不透明特征的复合交叉影响,私法路径对雇员个人信息的保护具有局限性:知情同意规则无法保障雇员同意的真实性和用工管理效率;透明性规则的实践效果不可预期;侵权行为受到用工管理权的荫庇而难以被认定为侵权且其具有易发性和持续性。劳动法的倾斜保护劳动者理念和重行政规制特点有助于矫正个人信息保护中雇员的不利地位,具有专业和信息优势,预防和处理系统性侵权的效率优势。结合对域外经验的批判性借鉴,在《民法典》背景下,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有必要引入劳动法保护路径,而保护人格尊严、自由与平等亦是其应有之义。对此,应结合《个人信息保护法》与劳动者保护的相似性、交叉性,严格限制同意规则的适用,将缔约或履约必要性作为信息处理合法性的基石。其在适用于敏感信息处理时应征求雇员的书面同意,对非敏感信息则不必征求同意,但应按民主程序设定公开透明的隐私政策,以保障雇员知情权。为防止滥用用工管理权,宜确立比例原则的核心地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个人信息保护 劳动法 劳动者保护 民主程序 比例原则 用工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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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技术秘密保护之嬗变:以立法演进为视角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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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淡修安 张建文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 2012年第1期52-56,61,共6页
在俄罗斯知识产权立法的法典化的过程中,在技术秘密的法律保护领域中,没有实现完全的法典化,而是保留民法典(第四部分)和单行法(《商业秘密法》)的二元调整特点,但是与以往的民法典仅规定一般调整,而单行法进行具体调整的格局不同,形成... 在俄罗斯知识产权立法的法典化的过程中,在技术秘密的法律保护领域中,没有实现完全的法典化,而是保留民法典(第四部分)和单行法(《商业秘密法》)的二元调整特点,但是与以往的民法典仅规定一般调整,而单行法进行具体调整的格局不同,形成了单行法仅对商业秘密制度进行一般调整,而民法典对技术秘密进行具体调整的新二元体制格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技术秘密保护 知识产权立法法典化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 技术秘密的二元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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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物的瑕疵与退货的定性及出路——基于与合同法相衔接的视角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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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武腾 《财经法学》 2017年第3期38-54,共17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8条第3款将瑕疵界定为与缺陷相对立的概念,不仅不必要,而且带来体系不协调与法律漏洞,应被删除。我国现行法上的瑕疵大多从客观标准出发界定,法律效果是瑕疵告知义务。从主观主义出发界定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8条第3款将瑕疵界定为与缺陷相对立的概念,不仅不必要,而且带来体系不协调与法律漏洞,应被删除。我国现行法上的瑕疵大多从客观标准出发界定,法律效果是瑕疵告知义务。从主观主义出发界定的瑕疵实际由物的不适约来代替,属于不完全履行的一种类型。在民法典合同编中,物的瑕疵与物的不适约的概念分立有助于识别先合同义务与合同义务。退货定性的分歧,源于该制度构造重实用性、轻逻辑性。在解释论上,退货通常应解释为合同解除权与价款返还请求权的一并行使。在民法典中,退货制度应被完善的合同解除及合同清算制度吸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的瑕疵 物的不适约 退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民法典合同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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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债务人补救权制度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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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金根 《财经法学》 2016年第5期67-79,共13页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以及鼓励交易、合同维持目的,欧盟各国国内法、UCC、CISG、PICC、DCFR等均直接或间接肯定债务人享有补救其违约行为之权利。为了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权利,规范、统一裁判标准,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并有效衔接债权人...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以及鼓励交易、合同维持目的,欧盟各国国内法、UCC、CISG、PICC、DCFR等均直接或间接肯定债务人享有补救其违约行为之权利。为了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权利,规范、统一裁判标准,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并有效衔接债权人违约救济权利,在未来民法典中我们有必要借鉴前述立法例而明文规定债务人补救权制度。具体条款设计上,梁慧星教授主持的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提供了很好的参考样本。但其在消费者合同下债务人补救权与债权人解除权关系上存在"商化过度"问题,在补救权行使条件设定上也有可斟酌之处。对此在未来民法典起草中应予注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草案建议稿 债务人补救权 债权人解除权 消费者保护 商化过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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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我国消费者权表达体系的冗余困境与化解路径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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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薛克鹏 赵鑫 《法治社会》 2021年第3期21-33,共13页
消费者权的主体确定性、弱势性和发展性要求对消费者权进行特别规范,并进而对消费者予以特别保护。消费者权表达模式并无优劣之分,完全取决于立法技术本身。我国目前采用“一般规定+特殊授权”模式的原因有前民法典时代消费者权保护的... 消费者权的主体确定性、弱势性和发展性要求对消费者权进行特别规范,并进而对消费者予以特别保护。消费者权表达模式并无优劣之分,完全取决于立法技术本身。我国目前采用“一般规定+特殊授权”模式的原因有前民法典时代消费者权保护的立法传统、消费者权保护的公私法交融和民法体系化的需要等。但这种模式无法实现消费者权利的融贯性表达,会产生“冗余”困境。而且,这种冗余困境往往附随甚至催生许多功能性障碍,不仅无法解决民法与消法在消费者权利保护理念、结构定位上的矛盾,还可能妨碍审判实践中法律解释的统一性与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可以考虑通过立法路径与司法解释路径并行的方式化解冗余困境、完善我国消费者权表达体系。具体来看,立法论路径是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发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消费者权保护的“统”“补”作用;司法解释路径则是通过司法解释,构建统一的民法表达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 权利表达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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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编纂中消费者保护法的纳入模式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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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然 《皖西学院学报》 2016年第3期123-125,138,共4页
将消费者保护方面的制度融入民法典框架之中反映了民法典在价值追求上从聚焦形式正义走向了兼顾实质正义,另一方面也表明了民法典在主体定位上从单一的"经济人"转变为"经济人"与"社会人"共存。实质正义... 将消费者保护方面的制度融入民法典框架之中反映了民法典在价值追求上从聚焦形式正义走向了兼顾实质正义,另一方面也表明了民法典在主体定位上从单一的"经济人"转变为"经济人"与"社会人"共存。实质正义本身就是民法典的应有之义,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与民法典的技术中立性与相对稳定性也不决然对立,故为了更充分的发挥民法典私法基础的作用,应适当吸纳消费者保护方面的规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消费者保护 实质正义 特别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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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来民法典对信用的立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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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云海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05年第2期59-61,共3页
信用的重要性使法律应对其进行恰当的调整与保护。本文在分析法益与权利两资源形态的基础上, 主张将信用上升为权利,并确定为精神性人格权进行调整,进而从法律救济的角度阐述侵害信用权的损害赔偿责任 构成与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
关键词 民法典 信用 信用权 权利 法益 立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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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法之类推:民法典亟待革新?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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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弗洛里安·浮士德 陈丽婧(译) 金可可(校)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8年第2期72-77,共6页
涉及数字内容的合同非独立的合同类型,其仍受民法典调整,惟须作少许修正。就消费者合同而言,应规定撤回权的起始与消灭,撤回后数据的返还及删除。买卖合同之瑕疵规则依旧适用,租赁合同则应拓宽标的范围并延长终止期间,两者解除之法效果... 涉及数字内容的合同非独立的合同类型,其仍受民法典调整,惟须作少许修正。就消费者合同而言,应规定撤回权的起始与消灭,撤回后数据的返还及删除。买卖合同之瑕疵规则依旧适用,租赁合同则应拓宽标的范围并延长终止期间,两者解除之法效果同于撤回。网络无偿给付中的责任源于债务关系,其成立依当事人意思或类似交易之接触判断。数据之保护,契约法上可适用一般规则,侵权法上并无必要创设一项关于数据的绝对权,颁布相应的保护性法律足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立法 数据 消费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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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领域惩罚性赔偿与举报奖励制度的相容性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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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嘉诚 庄汉 《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3期123-131,共9页
《民法典》的颁行确立了我国民事领域普通法系意义上“典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其与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为代表的我国经济法学意义上消费领域“传统型惩罚性赔偿制度”共同形成了我国特色的“双轨并行制”惩罚性赔偿制度... 《民法典》的颁行确立了我国民事领域普通法系意义上“典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其与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为代表的我国经济法学意义上消费领域“传统型惩罚性赔偿制度”共同形成了我国特色的“双轨并行制”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系。惩罚性赔偿制度虽然在形式上属于法律的私人执行范畴,但无论是在制度设计上还是实践演进中,都对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发挥着重要的社会功能,具有举报奖励制度不可替代的制度功能优势。应避免公共执法与法律的私人执行界限绝对化,摒弃非此即彼的“替代性思维”,在肯定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双轨并行制”立法传统及其重要实践的基础上,实现两制度的动态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惩罚性赔偿制度 举报奖励制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 动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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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义务关系视角下运动员个人数据的处理及其基本原则——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的分析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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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韵 《体育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21-28,共8页
在“数字体育”背景下,运动员数据处理成为现代体育发展的关键。运动员个人数据的数据主体和数据控制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是运动员数据处理的基础。数据主体权利的扩张和数据控制者义务的强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通用数据... 在“数字体育”背景下,运动员数据处理成为现代体育发展的关键。运动员个人数据的数据主体和数据控制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是运动员数据处理的基础。数据主体权利的扩张和数据控制者义务的强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所遵循的基本价值导向。运动员数据处理的具体建构还应在体育领域行业化和特殊化基础上,遵循合法公平透明原则、目的限制原则、数据最小化原则、准确性原则、存储有限化原则、完整和保密原则,以此厘清运动员和数据控制者在运动员数据处理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运动员的数据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通用数据保护条例》 运动员数据 合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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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控制权法理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被引量:18
14
作者 刘士国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80-91,共12页
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控制权是遗留课题,有待后续地方立法和国家立法进一步完善。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规定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国家的数据权,未做实质区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了个人信息决... 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控制权是遗留课题,有待后续地方立法和国家立法进一步完善。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规定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国家的数据权,未做实质区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了个人信息决定权等若干权利。信息的人格属性集中体现在其可识别特定自然人的性质,属于区别不同自然人人格权的客体种类。个人信息控制权是人格权,源自个人信息为自然人生命、身体、健康的表征或符号,对这些信息的控制实际是对生命、身体、健康权利的行使,是在维护自然人的尊严。我国正在进行的个人信息保护等立法,应坚持两元论,即个人信息保护法贯彻的是信息控制权法理,以信息处理为中心,隐私保护规则贯彻隐私权法理,以禁止侵犯隐私行为为中心。建议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个人信息决定权修改为控制权、明确区分消费者保护与信息保护、删除处理者证明无过错不承担责任规定,增加规定公权力机关依法收集个人信息的具体情况、公共场所、利用技术手段监视的适用情况和条件、对人脸识别做出严格的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控制权 民法典 个人信息保护法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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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益的关系与保护模式——《民法典》第四编第六章的法理解释 被引量:9
15
作者 李芊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159-168,共10页
《民法典》第四编第六章对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益的关系和保护作出了规定,但在如何实施与适用方面还需要作进一步的解释。从现实来看,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益受到多重因素影响而逐渐得以发展完善与界分。从欧洲与美国的经验来看,在建立个... 《民法典》第四编第六章对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益的关系和保护作出了规定,但在如何实施与适用方面还需要作进一步的解释。从现实来看,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益受到多重因素影响而逐渐得以发展完善与界分。从欧洲与美国的经验来看,在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时,无论是“防守型”还是“矫正型”,均属于私法与公法协作的模式,其中最关键的是处理好立法与实施的衔接问题。中国采取“统筹兼顾型”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民法典》发挥着关键的作用。所以,处理好《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通过合作治理方式展开对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建设是中国数据治理的重中之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隐私权 人格权 个人信息保护 数据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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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征信中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被引量:6
16
作者 景欣 《西南金融》 北大核心 2020年第9期74-85,共12页
随着互联网征信迅猛发展,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更加凸显。在大数据时代,互联网征信中的个人信息处理和保护面临很多问题,互联网征信行业呈现新特点,征信法律关系也具有新内涵。欧盟和美国制定了较为完善的个人征信信息法律制度,对互联... 随着互联网征信迅猛发展,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更加凸显。在大数据时代,互联网征信中的个人信息处理和保护面临很多问题,互联网征信行业呈现新特点,征信法律关系也具有新内涵。欧盟和美国制定了较为完善的个人征信信息法律制度,对互联网征信业务发展与信息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虽不断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制度,但尚不足以为互联网征信领域的个人信息提供全方位保护,应结合国内互联网征信业发展态势,批判性地借鉴国际立法与实践经验,采取社会控制的立法模式,完善互联网征信中个人信息处理与保护规则,健全监管机制与救济机制,调和信息保护与信息自由之间的冲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征信 个人信息 征信信息 信息保护 大数据 信息不对称 隐私权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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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性骚扰立法的缘起与发展 被引量:5
17
作者 李勇 《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4期35-42,共8页
中国反性骚扰立法存在一个较长的过程。1979年,性骚扰法律理论最早由美国女权主义法学家麦金农提出。中国人最早听闻"性骚扰"一词源于1991年的希尔控告托马斯性骚扰案。此后,学者开始关注美国社会中的性骚扰问题,并逐步展开... 中国反性骚扰立法存在一个较长的过程。1979年,性骚扰法律理论最早由美国女权主义法学家麦金农提出。中国人最早听闻"性骚扰"一词源于1991年的希尔控告托马斯性骚扰案。此后,学者开始关注美国社会中的性骚扰问题,并逐步展开中国语境下的性骚扰理论研究。随着研究的深入和性骚扰开创性诉讼的出现,中国涌现了一股反性骚扰入法的探讨热潮。2005年,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纳入禁止性骚扰的规定。由于规定太过原则,学者开始从明确性骚扰概念、举证责任、雇主责任等方面探讨立法的完善问题,各地方也着手制定实施办法,以细化《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的禁止性骚扰条款。2020年,《民法典》在吸收理论研究成果和地方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反性骚扰作了较为完善的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性骚扰 立法 民法典 妇女权益保障法 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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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消费者撤回权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18
作者 邵妍 廖策 《沈阳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4期472-479,共8页
我国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引进了消费者撤回权制度,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讨论。与《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相比,不难看出,在适用范围、期间、消费者经营者的权利义务、法律后果等具体制度方面,我国的消费者撤回权制度... 我国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引进了消费者撤回权制度,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讨论。与《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相比,不难看出,在适用范围、期间、消费者经营者的权利义务、法律后果等具体制度方面,我国的消费者撤回权制度有许多局限性。《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规定了较为详备的消费者撤回权制度,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 消费者撤回权 消费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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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困境纾解 被引量:1
19
作者 范庆荣 《保险研究》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115-125,共11页
《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修立搭建了保险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框架。基于保险行业的特殊性,个人信息保护的一般性规定适用于保险领域时需要进行具体解读。保险消费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非无限度,它与个人信息自决也并... 《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修立搭建了保险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框架。基于保险行业的特殊性,个人信息保护的一般性规定适用于保险领域时需要进行具体解读。保险消费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非无限度,它与个人信息自决也并不矛盾。基因信息作为特殊的个人信息被用于核保时需要审慎对待,应严格控制保险人获取基因信息后的使用范围和方式,并充分尊重保险消费者的选择权。保险人处理个人信息除了要满足“知情-同意规则”外,还要受到正当原则、必要原则的制约。在保险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救济路径选择上,需要结合立法目的和个案情境加以判断,给予当事人以选择权。基于保险领域的特殊性,侵犯保险消费者私密信息与敏感信息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统一,且与非私密信息、非敏感信息加以区别,以弥合目前法律规定的责任承担轻重失衡的局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个人信息保护 保险消费者 个人信息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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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编纂与消费者保护——以德国债法改革为参照 被引量:8
20
作者 苏号朋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0期41-52,共12页
消费者保护是探讨中国民法典编纂时被冷落的议题。荷兰、意大利、德国均在其民法典中规定了消费者保护。德国在2001年进行债法现代化改革时将大部分消费者保护法纳入民法典之中,从而使消费者保护法成为一般私法的组成部分。我国民法典... 消费者保护是探讨中国民法典编纂时被冷落的议题。荷兰、意大利、德国均在其民法典中规定了消费者保护。德国在2001年进行债法现代化改革时将大部分消费者保护法纳入民法典之中,从而使消费者保护法成为一般私法的组成部分。我国民法典应当以保护弱者利益、维护实质公平为社会使命,处理好形式平等与实质正义、意思自治与国家干预、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的关系,将消费者保护法纳入民法典之中,并处理好民法典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外在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消费者保护 普通民法 特别民法 国家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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