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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实施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界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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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志伟 《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72-78,共7页
当前我国民法体系中对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边界未有明确规定,这主要是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不清晰导致的。从我国民法体系法人制度的历史演变轨迹来看,国家对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规范的界限已发生了... 当前我国民法体系中对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边界未有明确规定,这主要是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不清晰导致的。从我国民法体系法人制度的历史演变轨迹来看,国家对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规范的界限已发生了较大变化。通过解释目前相关法律条文的文义以及类推适用这种“法律漏洞”补充方式,可以看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受其经营范围、业务范围或章程规定、设立目的宗旨或任务规定的限制,与自然人相同,其有资格在所有民事法律行为中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其拥有以自己的行为去取得所有民事活动中的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民事行为能力。除了在前述规定范围内实施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外,在前述规定范围外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要根据法人的不同类型及其是否获得政府许可或法律授权等因素来确定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人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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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返还规则司法适用的困境与突破
2
作者 何政泉 何琴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8-18,共11页
彩礼是古代婚姻缔结的必经程序,后作为一种民间婚嫁习俗存在已久。近年来,随着天价彩礼的出现以及离婚率的增加,彩礼返还纠纷日益增长,但立法的缺失和现有司法解释的模糊造成了司法实践的困境。通过分析《民法典》实施以来彩礼纠纷高发... 彩礼是古代婚姻缔结的必经程序,后作为一种民间婚嫁习俗存在已久。近年来,随着天价彩礼的出现以及离婚率的增加,彩礼返还纠纷日益增长,但立法的缺失和现有司法解释的模糊造成了司法实践的困境。通过分析《民法典》实施以来彩礼纠纷高发地区的生效判决文书,发现司法适用中普遍存在着彩礼返还范围不同、彩礼返还比例不一、认定给付人生活困难标准缺位等问题,导致同案异裁现象严重,伤害司法权威。当前,需要从明确彩礼返还范围、建立彩礼返还比例体系、确立给付人生活困难标准三个方面入手,积极建构彩礼返还规则的司法突破路径,让司法为民更加精细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婚姻法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彩礼 彩礼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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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理论视角下的人工智能 被引量:2
3
作者 殷秋实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74-87,共14页
在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视角下,人工智能的定位应该基于民事主体的基本理论展开。现有的主体理论以自然人为核心,主体具有权利归属和行为作出两种功能,以满足不同的价值或需求。由于人工智能的“自主性”在产生机制、适用范围和运作方式... 在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视角下,人工智能的定位应该基于民事主体的基本理论展开。现有的主体理论以自然人为核心,主体具有权利归属和行为作出两种功能,以满足不同的价值或需求。由于人工智能的“自主性”在产生机制、适用范围和运作方式上都不同于人之理性,以人工智能作为行为主体也欠缺价值支撑,因此,人工智能并非行为主体。人工智能具有成为权利主体的可能,但是制度收益有限,体系成本很高,而且现有制度足以解决人工智能责任承担的问题,人工智能不宜成为权利主体。人工智能和法人并无相似之处,也不能“借”法人之“壳”而成为权利主体。所以,人工智能并非主体,只需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看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法律关系 民事主体 权利主体 行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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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恶意串通条款的独立价值与规范释义
4
作者 鲍伊帆 《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77-88,共12页
恶意串通行为并非违反公序良俗行为之子情形。在体系定位上,《民法典》第154条属于独立的合同无效制度。在适用范围上,《民法典》第154条可以对以股权等投资性权利为标的的转让、非商品房与动产的一物多卖、债务人的诈害行为损害担保人... 恶意串通行为并非违反公序良俗行为之子情形。在体系定位上,《民法典》第154条属于独立的合同无效制度。在适用范围上,《民法典》第154条可以对以股权等投资性权利为标的的转让、非商品房与动产的一物多卖、债务人的诈害行为损害担保人利益等案型中的恶意串通行为加以规制,具有独立的制度价值。恶意串通的主观构成聚焦于对“串通之恶意”的判断,当事人既需存在明知或应知行为可能导致损害之“观念”,又需具备积极追求或放任损害结果发生之“意思”。《民法典》第154条所称“他人合法权益”中的“他人”仅指向特定第三人。恶意串通的客观构成以“特定第三人财产利益”为中心,并以“造成实际损害”作为其必要条件。基于比例原则的考量,《民法典》第154条中的“无效”应为相对无效之法律效果,其只能由受害方主张,且仅相对该受保护的特定第三方无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恶意串通 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154条 相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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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破解彩礼纠纷的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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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萍萍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3年第2期88-94,共7页
彩礼纠纷的解决关涉乡村治理的质效和脱贫攻坚成果的巩固拓展。近年来,针对因彩礼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多的现象,中央陆续出台文件,要求破除农村婚姻陋习。当前,全国四级法院对彩礼纠纷作出的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意见,均存在过于原则、规范冲... 彩礼纠纷的解决关涉乡村治理的质效和脱贫攻坚成果的巩固拓展。近年来,针对因彩礼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多的现象,中央陆续出台文件,要求破除农村婚姻陋习。当前,全国四级法院对彩礼纠纷作出的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意见,均存在过于原则、规范冲突以及规范欠缺等不足,难以切实有效地发挥司法引领和教育功能,也无法从根本上破除婚姻陋习。将《民法典》中“适用习惯处理纠纷”和“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适用到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深刻影响此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结果,对彩礼纠纷的预防和解决起到重要推进作用,进而从根本上破除婚姻陋习,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彩礼 公序良俗 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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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42条中意思表示解释的边界 被引量:26
6
作者 杨代雄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95-107,共13页
意思表示解释的起点是通过解释判定一个表意符号是否构成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解释与合同解释之间并无界限。理论上只应区分单方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解释与多方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解释之区别,无须区分合同解释与意思表示解释。表意符... 意思表示解释的起点是通过解释判定一个表意符号是否构成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解释与合同解释之间并无界限。理论上只应区分单方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解释与多方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解释之区别,无须区分合同解释与意思表示解释。表意符号可能的意义范围之边界是狭义意思表示解释与任意性法律规范适用的界限。如果不存在相关任意性法律规范,则应进行补充性意思表示解释。此时,意思表示漏洞的外部边界所在之处是补充性意思表示解释的边界。补充性意思表示解释在我国民法典中存在规范基础。意思表示解释与无效法律行为转换之间存在模糊区域,其界限可以根据实践需要左右滑动。可以适当扩大我国民法典第142条中的意思表示解释之空间,使之承担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的部分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解释 合同解释 漏洞填补 民法典 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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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能力范畴分析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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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魏盛礼 《法学论坛》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期76-81,共6页
民事责任能力是民法中的基础性概念。任何法律关系的主体只要具备民事主体资格,该主体即拥有民事责任能力。民事责任能力隐含在民事权利能力之中,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资格三位一体,构成民事权利能力不可分割的要素... 民事责任能力是民法中的基础性概念。任何法律关系的主体只要具备民事主体资格,该主体即拥有民事责任能力。民事责任能力隐含在民事权利能力之中,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资格三位一体,构成民事权利能力不可分割的要素。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能力状况,与该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认识能力无关。民事责任能力制度贯穿于合同法、侵权法等民法分则的各个组成部分,将其局限于民法分则的任何一部分都是对民事责任能力的不当割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责任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 主体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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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建议稿 被引量:36
8
作者 杨立新 王竹 +11 位作者 刘召成 袁雪石 曹艳春 张莉 朱巍 王丽莎 朱呈义 陶盈 李佳伦 吴烨 韩煦 王佩玺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5年第2期18-45,共28页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编纂民法典”为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之一,立法机关已经决定重启民法典制定工作,首先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民法典是国家法律体系中地位...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编纂民法典”为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之一,立法机关已经决定重启民法典制定工作,首先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民法典是国家法律体系中地位仅次于宪法的重要法律,而民法总则又是民法典的总纲和总的规则,人格权法、物权法、合同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以及侵权责任法都受其拘束,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学者提出立法建议稿,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传统,既具有学术价值,也能够作为立法参考的蓝本予以借鉴。本刊刊登杨立新教授牵头的民法总则立法研究课题组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建议稿》,以此为立法机关制定民法总则提供参考,也为编纂民法典的壮举助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总则 建议稿 草案 国家法律体系 立法机关 依法治国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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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法律行为的可撤销制度 被引量:3
9
作者 李莉 王琰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02年第3期49-55,共7页
通过对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制度的借鉴和分析 ,提出我国法律应明确规定撤销权的主体是发出可撤销的意思表示的人。撤销权在行使方式上 ,应当赋予权利人以自行撤销的权利以提高其社会效益 ,在相对人有异议时 ,才可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我... 通过对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制度的借鉴和分析 ,提出我国法律应明确规定撤销权的主体是发出可撤销的意思表示的人。撤销权在行使方式上 ,应当赋予权利人以自行撤销的权利以提高其社会效益 ,在相对人有异议时 ,才可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我国法律对撤销权的相对人以及撤销权的效力也应明确规定。此外 ,我国撤销权行使的起算期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规定 ,同时应规定一个不要过长的除斥期间 ,以稳定社会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法律行为 撤销权 可撤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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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性能与生效样态区分论——兼及《民法总则》第136条的解读 被引量:4
10
作者 陈信勇 《浙江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7期57-66,共10页
在民法理论研究和法律实务中,有效与生效、有效要件与生效要件相互混淆的情况普遍存在。《民法通则》第55条(现《民法总则》第143条)也常被定位为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条件的条文。依传统观点,被撤销前的法律行为被视为有效或生效的法... 在民法理论研究和法律实务中,有效与生效、有效要件与生效要件相互混淆的情况普遍存在。《民法通则》第55条(现《民法总则》第143条)也常被定位为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条件的条文。依传统观点,被撤销前的法律行为被视为有效或生效的法律行为。效力、法律约束力也常常相混淆。但从《民法通则》、《合同法》到《民法总则》的立法表明,有效与生效、效力与法律约束力等概念并不相同。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性能与生效样态区分论的视角看,有效是一种效力性能,生效是一种生效样态;可撤销和效力待定法律行为都具有效力性能上的不确定性(两种可能性),只是二者摆脱不确定性的方式不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性能 生效样态 区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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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民法总则》的建议 被引量:22
11
作者 崔建远 《财经法学》 2015年第4期5-25,共21页
能够进入《民法总则》的民法规范需要具备两项资格:(1)提取公因式而形成的具有裁判依据功能的民法规范;(2)立法技术上的剩余。《民法总则》应当明确每项基本原则的功能和适用范围,以及各项基本原则之间的衔接与限制,甚至是位阶关系。平... 能够进入《民法总则》的民法规范需要具备两项资格:(1)提取公因式而形成的具有裁判依据功能的民法规范;(2)立法技术上的剩余。《民法总则》应当明确每项基本原则的功能和适用范围,以及各项基本原则之间的衔接与限制,甚至是位阶关系。平等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的基础和前提,意思自治原则必须和必然受到公序良俗原则的限制,同时受制于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管控法律行为的效力,诚实信用原则控制民事权利的行使。确立民事主体的标准应是:能够成为民事主体的"人",须有自身的独立性,必须对第三人有益无害;对内部成员来说应当利多弊少。至于主体意思问题,不宜一概而论地作为要素对待,而应区分情况分别确定。《民法总则》必须规定意思表示的构成和功能,应当确立虚伪表示与隐匿行为的规则,变重大误解制度为错误制度,应当规定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妥当界分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完善诉讼时效制度,规定除斥期间的一般规则,增设权利失效制度,暂设取得时效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总则 原则位阶 民事主体标准 法律行为 诉讼时效 权利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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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的本体价值及其对我国民事立法的启示 被引量:4
12
作者 李少伟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9期49-55,共7页
在法的价值体系中,至为根本并决定其他价值者为法的本体价值。受现代社会整体文化结构、经济结构之决定,现代法的本体价值为个人自由与社会正义的统一,并与传统和后现代法的价值相区别。对我国民事立法而言,现代法的本体价值有助于我们... 在法的价值体系中,至为根本并决定其他价值者为法的本体价值。受现代社会整体文化结构、经济结构之决定,现代法的本体价值为个人自由与社会正义的统一,并与传统和后现代法的价值相区别。对我国民事立法而言,现代法的本体价值有助于我们克服价值迷失和主体误置之弊,坚持个人自由这一核心价值,切实贯彻私法自治原则,并注重社会正义价值,实现个人自由和社会正义的统一与和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的价值 个人自由 社会正义 私法自治 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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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的特色及其对民法各分编的影响 被引量:4
13
作者 朱广新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7年第4期3-14,42,共13页
《民法总则》在规范民事权利、意思自治、信赖保护方面颇具特色。关于民事权利的原则性、确权性或说明性规定,旨在以《民法通则》之衣钵落实权利保障法治化政策,彰显对民事权利保护的高度重视。人格权应否独立为一编应立足于该权利的独... 《民法总则》在规范民事权利、意思自治、信赖保护方面颇具特色。关于民事权利的原则性、确权性或说明性规定,旨在以《民法通则》之衣钵落实权利保障法治化政策,彰显对民事权利保护的高度重视。人格权应否独立为一编应立足于该权利的独特性并结合侵权责任编的规定予以体系性、技术性论证,不能按《民法总则》关于人格权的规定并以人格权重要为据,进行自我想象的政策性论证。《民法总则》第134条与第136条第1款在践行意思自治原则上进步斐然,合同编应响应此种立法,摈弃将书面形式当作合同成立要件的《合同法》规定。合同是提取法律行为制度的基本素材,合同编不应再像《合同法》那样对合同的效力作专章规定。《民法总则》以对诸多信赖保护规则予以规定的方式,将信赖保护视为中国民法内在体系的构成要素。物权编应据此对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制度做出单独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权利 人格权 意思自治 民事法律行为 信赖保护 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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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实行为概念考 被引量:9
14
作者 王红建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7期57-61,共5页
行政事实行为是与行政法律行为相对而言的一类行政行为,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可能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和义务造成实际的影响。从外延来看,包括行政机关的日常建设和维持行为、执行性行为、咨询和通告行为、非正式行政行为和违法的暴... 行政事实行为是与行政法律行为相对而言的一类行政行为,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可能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和义务造成实际的影响。从外延来看,包括行政机关的日常建设和维持行为、执行性行为、咨询和通告行为、非正式行政行为和违法的暴力侵权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事实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 民事事实行为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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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序良俗与基本权利 被引量:14
15
作者 刘志刚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3期62-71,共10页
基本权利在私法领域的功能及适用是和公序良俗原则关联在一起的。就民事法律行为而言,违背公序良俗将导致该行为的无效,并进而引发其它间接后果。基本权利虽然不是对法律行为施加限制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但是,它是判断是否构... 基本权利在私法领域的功能及适用是和公序良俗原则关联在一起的。就民事法律行为而言,违背公序良俗将导致该行为的无效,并进而引发其它间接后果。基本权利虽然不是对法律行为施加限制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但是,它是判断是否构成违背公序良俗的重要标准。就侵权行为而言,违背公序量俗之侵权属于侵权行为的重要形式,具有"权利型"侵权和违反"法益"型侵权所不具有的功能。基本权利对侵权行为的影响主要通过"公序良俗"这一制度性平台,对侵权行为之构成产生阻却的功效。在民事审判中,公序良俗原则具有适用的必要性,它事实上也是基本权利在民事审判中得以适用的管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序良俗 基本权利 法律行为 侵权行为 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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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航法的基本价值结构 被引量:5
16
作者 胡超容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2期118-120,共3页
法律价值是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在漫长的法学发展进程中,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价值体系。对于各部门法律,由于调整对象的性质不同,法律价值结构各异。民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是较特殊的法律门类,应该有其独特的价值结构。但是长久以来... 法律价值是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在漫长的法学发展进程中,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价值体系。对于各部门法律,由于调整对象的性质不同,法律价值结构各异。民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是较特殊的法律门类,应该有其独特的价值结构。但是长久以来,我国学界缺乏关于民航法的价值结构的研究。面临我国修改民航法的情势,强化民航法价值的研究是必要的,应当确立以“领空主权原则、安全、正义、效益”为内容的民航法基本价值结构,以此作为修改民航法的指导思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价值 民航法 基本价值 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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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转换与解释、补正、确认和部分无效的关系 被引量:2
17
作者 潘运华 《南大法学》 CSSCI 2021年第6期117-135,共19页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转换应脱离民事法律行为解释而成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不能因为解释作为适用转换的工具而将两者混为一谈。转换改变了原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使其以另一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效力。相反,解释并未改变原民事法律行为的内...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转换应脱离民事法律行为解释而成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不能因为解释作为适用转换的工具而将两者混为一谈。转换改变了原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使其以另一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效力。相反,解释并未改变原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即便补充性解释也只是填补民事法律行为的漏洞而已,最终依然以原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发生效力。补正仅仅适用于形式瑕疵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直接根据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而使其变得有效。确认可以适用于各种原因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当无效原因消失后,根据当事人发出确认的意思表示使得原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重新发生效力。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转换不是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的特殊情形,适用转换的法律效果是不再以原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效力,适用部分无效的法律效果是原民事法律行为完全无效或原民事法律行为的剩余部分单独发生效力。适用转换以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性不能被消除为前提条件,若能通过补正、确认与部分无效规则消除或者缓和民事法律行为之无效性的,则应当优先适用补正、确认与部分无效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转换 解释 补正 确认 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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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举学的法律视角——以《钦定科场条例》为例 被引量:5
18
作者 覃红霞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5期67-74,共8页
从法律的视角出发研究科举学,不仅可以更加充分地体现科举学的广博性特点,为科举研究提供新的视野、新的内容与新的研究思路,而且可以帮助我们更加深刻地理解科举制度的基本精神,实现对科举制度的客观与全面的评价。科举法所体现出的法... 从法律的视角出发研究科举学,不仅可以更加充分地体现科举学的广博性特点,为科举研究提供新的视野、新的内容与新的研究思路,而且可以帮助我们更加深刻地理解科举制度的基本精神,实现对科举制度的客观与全面的评价。科举法所体现出的法律条文的完善与可操作性、重刑主义与分类治理的思想以及在法意与人情之间的矛盾,不仅反映了中国古代社会法律的基本特点与发展脉络,也凸显了科举法制的基本价值。而科举法制与科举制度之间相互协调却又相互矛盾的双重关系,也引发我们深刻地反思法制建设与考试制度、考试治理的地位与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科举学 《钦定科场条例》 科举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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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未来民法典对法律行为内涵的继受 被引量:1
19
作者 李红润 《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5期70-76,共7页
私法自治是民法的基本精神,而其实现工具则是法律行为。大陆法系传统民法理论认为,法律行为是一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发生某种私法效果的法律事实,其本身不包含是否合法的判断。《民法通则》对其内涵进行了改造:将法律行为定性为合... 私法自治是民法的基本精神,而其实现工具则是法律行为。大陆法系传统民法理论认为,法律行为是一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发生某种私法效果的法律事实,其本身不包含是否合法的判断。《民法通则》对其内涵进行了改造:将法律行为定性为合法行为,并在"法律行为"之前冠以"民事"二字。《民法通则》对法律行为内涵如此改造的原因有二:一是对法律行为内涵的误读,二是对该法颁布前法律行为这一概念频遭滥用现象的妥协。这种改造一方面导致法律交往的困难,另一方面造成了法律行为属性的混乱。但无须回归传统,只需参照《合同法》的规定对民事行为的外延进行统合就可以达到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 合法性 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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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纯粹法律行为的罗马法起源、比较法沿革和本土适用 被引量:3
20
作者 徐国栋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1年第1期157-166,共10页
帕比尼安的法言D.50,17,77开启了纯粹法律行为问题。但关键的术语受到添加,导致帕比尼安的法言在一些国家得不到正确理解,法国有这样的嫌疑。德国学者轻术语而重本质,揭示了纯粹法律行为的本质是限制一方以条件或期限对另一方的凌迫。... 帕比尼安的法言D.50,17,77开启了纯粹法律行为问题。但关键的术语受到添加,导致帕比尼安的法言在一些国家得不到正确理解,法国有这样的嫌疑。德国学者轻术语而重本质,揭示了纯粹法律行为的本质是限制一方以条件或期限对另一方的凌迫。《智利民法典》更进一步,把纯粹法律行为的限制对象扩展到了负担之设立。我国《民法典》比较“明”地设立了三个纯粹法律行为条文,但把法定纯粹的理由限定为“依行为的性质不许”,这样的安排太窄,抵销的纯粹法律行为分则性列举太少。《民法典》中“暗”的涉及纯粹法律行为的条文至少有24个。纯粹的法律行为制度值得认真研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纯粹法律行为 《民法典》 条件 期限 试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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