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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1.1.4条的商榷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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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伟康 《建筑电气》 2007年第5期31-32,共2页
在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提出:规范第11.1.4条及第11.1.1条条文说明,将自带蓄电池的消防应急灯具的供电电源归到消防设备的供电电源里,实施中易引起误解。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应采用集中供电方式,即从低压总配电室或分配电室... 在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提出:规范第11.1.4条及第11.1.1条条文说明,将自带蓄电池的消防应急灯具的供电电源归到消防设备的供电电源里,实施中易引起误解。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应采用集中供电方式,即从低压总配电室或分配电室至消防应急灯具最末级配电箱采用专用的配电线路;自带蓄电池的消防应急灯具可以从就近的终端配电箱采用专用的回路供电,而不必从较远的总配电箱拉专线供电,这样既满足消防用电的要求,也具有现场配电的可操作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防火规范 消防应急照明 自带蓄电池的消防应急照明 终端配电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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