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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agement Mode of 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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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频 《Agricultural Science & Technology》 CAS 2013年第11期1670-1673,共4页
Cooperative financing, with existing problems involving legal person man-agement and property supervision is highly demanded by farmers in China. It is fea-sible to explore a shareholding system to resolve the managem... Cooperative financing, with existing problems involving legal person man-agement and property supervision is highly demanded by farmers in China. It is fea-sible to explore a shareholding system to resolve the management mode issue of 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 in order to introduce investments, formulate the right struc-ture for rational stock and to establish effective monitoring mechanism for property right. Hence, information issuing would be reinforced and a rural credit cooperative would be established to be a modern financial enterprise with transparent property rights. 展开更多
关键词 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 Joint stock cooperative enterprise Intellectualproperty monitoring services management m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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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入股合作社的组织属性与立法模式——从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名实不符谈起 被引量: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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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海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期83-92,共10页
准确界定家庭承包地入股合作社的组织属性是确立其立法模式的前提。实践中绝大多数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合作社虽然冠名为土地股份合作社,却名不符实,背离了国内股份合作制企业和国际股份合作社的典型特征。实际上,农地入股的合作社仅... 准确界定家庭承包地入股合作社的组织属性是确立其立法模式的前提。实践中绝大多数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合作社虽然冠名为土地股份合作社,却名不符实,背离了国内股份合作制企业和国际股份合作社的典型特征。实际上,农地入股的合作社仅仅是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殊社会功能,在出资与产权性质、利益分配和亏损承担等方面,不得已突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种变异,但是并没有超出传统合作制的基本范畴。而且,基于专业服务的共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一定程度的开放性以及节约立法成本、提高立法效率的考虑,农地入股合作社的立法可以而且应当纳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框架,没有必要单独制定《农地股份合作社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股份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 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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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民法改造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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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晓娟 《西部论坛》 2013年第1期11-17,共7页
目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身份不明,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在现实中被弱化,需要在不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进行改革和制度创新。我国现行制度下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物权,欲革除其"主体虚位"、&... 目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身份不明,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在现实中被弱化,需要在不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进行改革和制度创新。我国现行制度下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物权,欲革除其"主体虚位"、"权能缺失"等弊端,则必须对其进行民法上的构建。农村土地所有权应当符合私法固有的逻辑与价值理念,农村集体应当被视为独立、自主的民事主体,即私法上的人,其权利的行使应当体现私法自治原则,尽量淡化公法化色彩和排除行政权力的干扰。应当将目前的三种集体形式统一为农民集体,并在民法中明确农民集体是法人;应当采用股份合作制方式进行农民集体法人化改造,并构建农民集体的法人治理结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农民集体法人化改造 主体虚位 权能缺失 民事主体 股份合作制 法人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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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管理制度改革的路径选择——基于范家湾村的实证分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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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小燕 张艳荣 《云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3期1-6,共6页
以清产核资、股权设置、资产量化、股权管理、收益分配为主要内容的股份合作制改革已成为兰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管理制度改革的理性选择。文章以兰州市城关区范家湾村为例,具体阐述了其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实施步骤,并通过产权理论、制度... 以清产核资、股权设置、资产量化、股权管理、收益分配为主要内容的股份合作制改革已成为兰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管理制度改革的理性选择。文章以兰州市城关区范家湾村为例,具体阐述了其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实施步骤,并通过产权理论、制度变迁理论和路径依存理论对其改革成效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经济学分析,在此基础上得出兰州市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可行性,并针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主体地位,正确把握改革的条件和实现形式,明确改革的路径和方向,制定股份合作组织的税费优惠政策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资产 产权管理制度 股份合作制改革 兰州市范家湾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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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集体林股份合作制创建发展与展望研究——为纪念福建省三明林业股份合作制创建25年而作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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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傅圭璧 包应森 高兆蔚 《林业经济问题》 北大核心 2008年第5期461-465,共5页
阐述了福建省集体林股份合作制创建历程,指出了集体林股份合作制创建初期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经营体制如何进一步改革与完善;在此基础上,展望集体林股份合作制的发展,并提出相应的发展建议主要有:⑴林业股份合作林场可提升为林业股份合作... 阐述了福建省集体林股份合作制创建历程,指出了集体林股份合作制创建初期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经营体制如何进一步改革与完善;在此基础上,展望集体林股份合作制的发展,并提出相应的发展建议主要有:⑴林业股份合作林场可提升为林业股份合作社,以求得享受农村合作社的优惠待遇;⑵林业股份合作制改革与发展,应始终是以股份制中的股和利化做票面价值来代表集体山林产权的主体形式;⑶要以科学发展观作为巩固和发展合作林场的指导思想;⑷要依靠林业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做好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⑸林业股份合作林场经营管理,要十分重视党和国家政策法规执行的连续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集体林股份合作制 创建 发展 展望 产权制度改革 科学经营 规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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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法律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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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钱娇娇 《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5期25-28,共4页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既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主要路径之一,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中的重要内容。结合地方实践的实证考察,发现在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尚存在集体成员资格认定标准模糊、集体股存废之争、股权静态管...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既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主要路径之一,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中的重要内容。结合地方实践的实证考察,发现在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尚存在集体成员资格认定标准模糊、集体股存废之争、股权静态管理与动态管理之争等法律问题。未来理想的制度设计应该是:明确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及其法定化路径,用公益金代替集体股,可采用静态管理模式,并最大化充实集体成员股权权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 成员资格 静态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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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衡式发展-现行草地畜牧业发展的准则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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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春雷 《青海草业》 2020年第3期27-30,47,共5页
人类融入草地自然的核心要素之一是草地生产上的遵循。而20多年来草地家庭承包的多样化、分散、自由、生产不可控的发展方式,偏离了草地生态系统平衡稳定的属性原则,致使草地加剧退化、草地生态系统功能减弱。为此,根据草地食物链因子... 人类融入草地自然的核心要素之一是草地生产上的遵循。而20多年来草地家庭承包的多样化、分散、自由、生产不可控的发展方式,偏离了草地生态系统平衡稳定的属性原则,致使草地加剧退化、草地生态系统功能减弱。为此,根据草地食物链因子间相互制衡而依存的平衡关系法则,本文提出了草地畜牧业制衡式发展的准则理念,并倡导践行准则理念的改革发展模式-草地股份制集体合作经营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草地畜牧业 制衡式发展 准则理念 草地生态 草地股份制集体合作经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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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集体土地股份化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坚持 被引量: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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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海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169-179,共11页
集体土地股份化实践,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本质特性以及农民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提出了挑战。为避免集体土地股权实质化分割集体土地所有权,股份化的客体不宜是集体土地所有权而应是集体土地使用权;为缓和集体土地股权固化对集... 集体土地股份化实践,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本质特性以及农民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提出了挑战。为避免集体土地股权实质化分割集体土地所有权,股份化的客体不宜是集体土地所有权而应是集体土地使用权;为缓和集体土地股权固化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中集体成员的流动性及其保障所有集体成员受益之本质的背离,应配套设计无集体土地股权之集体成员分享集体土地利益的保障措施。同时,集体土地使用权股份化的组织载体集体股份合作社,不是对农民集体的法人改造,而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续造,并已异变为集体土地用益物权人,故宜修改《物权法》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的表述;还应慎用"农龄股",并将非本集体成员继受之股权设计为类别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集体土地股份化 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股份合作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股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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