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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管科技的双层容错机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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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多奇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38-157,共20页
数字经济发展进入“深化应用、规范发展和普惠共享”时期,金融科技与监管科技却仍处于错步演进过程中。监管科技创新易于失败有其特殊性和深刻根源,有必要强化监管科技和金融科技双层容错机制。在监管机关、第三方技术提供方和被监管机... 数字经济发展进入“深化应用、规范发展和普惠共享”时期,金融科技与监管科技却仍处于错步演进过程中。监管科技创新易于失败有其特殊性和深刻根源,有必要强化监管科技和金融科技双层容错机制。在监管机关、第三方技术提供方和被监管机构的三元目标冲突下,监管科技与合规科技面临衔接失灵的困境,应转变理念走向容错性监管。容错性监管并非不监管抑或运动式监管,而是按照法定程序给予相对容错空间,激励创新并推动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监管,其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导向,强调在常态化监管中稳定预期。在双层容错机制中,中央金融委员会和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是上层容错主体,容错免责的客体是担当作为、勇于创新的金融监管者,容错内容应从单纯的开发区域试验田,向全面推动监管科技创新发展与风险防范双头并进转化,同时突出程序优先性与问责精准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科技 监管科技 合规科技 双层容错机制 包容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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