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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背景下公司类别股制度的引入与完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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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耕坤 王雅伦 《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1期54-61,82,共9页
《公司法(修订草案)》引入类别股制度,在理论层面上是股东平等原则从形式化走向实质化;在实践层面上是满足投资者的多元化需求与助力科技企业发展。类别股制度的优势和劣势十分明显,在我国股权集中的背景下既要充分发挥该制度的优势也... 《公司法(修订草案)》引入类别股制度,在理论层面上是股东平等原则从形式化走向实质化;在实践层面上是满足投资者的多元化需求与助力科技企业发展。类别股制度的优势和劣势十分明显,在我国股权集中的背景下既要充分发挥该制度的优势也不能忽视该制度存在的隐患。我国在引入类别股制度时,应采取类别股法定模式并尽可能对类别股进行详细列举;封闭性的有限公司与公开性的股份公司在规范上应当差异化对待;平衡类别股制度的优劣势及各类股东间利益。整体视角下我国现阶段还未形成完整的类别股法律制度体系,建议引入异议评估机制、完善日落条款的规定、健全信息披露制度以及代表人诉讼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法(修订草案)》 类别股制度 基本路径 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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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引入类别股制度的基本路径与体系修补——以《公司法(修订草案)》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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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耕坤 徐岸山 《社会科学论坛》 2023年第4期192-204,共13页
《公司法(修订草案)》引入类别股制度的目的在于:满足投资者的多元化需求、将形式化的股东平等原则实质化、回应企业的发展需求。在引入类别股制度的基本路径上,修订草案应采取类别股法定模式,并尽可能对类别股进行详细列举,避免当事人... 《公司法(修订草案)》引入类别股制度的目的在于:满足投资者的多元化需求、将形式化的股东平等原则实质化、回应企业的发展需求。在引入类别股制度的基本路径上,修订草案应采取类别股法定模式,并尽可能对类别股进行详细列举,避免当事人过度意思自治导致其他相关主体利益受损。不同公司类型对类别股制度的强制性规范不同,对于封闭性的有限公司与公开性的股份公司在类别股制度的规范上应当差异化对待。我国现阶段还未形成完整的类别股法律制度体系修订草案需要在优先股制度中何时恢复优先权、多重表决权股制度中何种情况下恢复普通股、中小股东的权益如何保障以及中小股东的救济途径问题上进一步修补完善,建议引入异议评估机制、完善日落条款的规定、健全信息披露制度以及代表人诉讼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法(修订草案)》 类别股制度 基本路径 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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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之法律思考——兼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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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敏 施佳贝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5期43-49,共7页
2013年《公司法》的修订将股东出资期限列入公司自治权的范围,自此,公司不能按期清偿其债务且未进入破产程序时,是否能要求股东加速履行其未到期的出资义务,始终是学界的争议焦点。2021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的公布... 2013年《公司法》的修订将股东出资期限列入公司自治权的范围,自此,公司不能按期清偿其债务且未进入破产程序时,是否能要求股东加速履行其未到期的出资义务,始终是学界的争议焦点。2021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的公布相较于《九民纪要》给出了更明确的回应,一方面,《草案》第四十八条肯定了“非破产加速说”,现行《公司法》出资期限规范下,为刺激市场、鼓励投资,忽视了股东出资义务的法定性及其对公司资本充实的重要性,造成股东、债权人、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失衡。另一方面,该条规范对如何实施非破产加速制度并未展开,基于此,从该程序启动、执行和救济三个方面进行梳理,为完善非破产情形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具体制度提出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认缴制 出资义务 加速到期 公司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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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资股权转让后的出资义务——兼评《公司法(修订草案)》第89条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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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崔艳峰 丁巍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54-65,191,192,共14页
未出资股权,实为未实缴出资股权,存在两种情形:一是到期未实缴的股权,称为瑕疵股权;二是认缴期限内的股权。前者股权转让后的出资义务承担主体,《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予以了明确规定。对于后者,《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尚未规定。《公司... 未出资股权,实为未实缴出资股权,存在两种情形:一是到期未实缴的股权,称为瑕疵股权;二是认缴期限内的股权。前者股权转让后的出资义务承担主体,《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予以了明确规定。对于后者,《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尚未规定。《公司法(修订草案)》第89条规定认缴期限内股权转让后的出资义务由受让股东承担。该规定与到期未实缴股权的转让后果完全相反,且理论依据不充足。股权转让后出资义务的承担适用债务承担(转移)规则具有操作上无法完成的困境,适用商事外观主义具有不周延性。公司法的组织法决定了转让人的出资义务不能通过转让免除,应当坚持“转让人承担、知情受让人连带”的规则,以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法》 《公司法(修订草案)》 股权转让 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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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差异安排的类型化思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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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金慧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127-138,共12页
《公司法(修订草案)》的出台,在国内立法中正式确立非上市公司的表决权差异安排,类别股的制度设计将推动全国商事制度的重大变革。比较区分不同商业组织形式,缩短规则供求差距,探寻公司法改革的未来走向,为类别股立法提供理论支持和路... 《公司法(修订草案)》的出台,在国内立法中正式确立非上市公司的表决权差异安排,类别股的制度设计将推动全国商事制度的重大变革。比较区分不同商业组织形式,缩短规则供求差距,探寻公司法改革的未来走向,为类别股立法提供理论支持和路径指引。围绕中国科创板和创业板为表决权差异安排提供的不同治理安排,反思上市公司治理监管的强度。坚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类型化思考,趋利避害,抵御控股股东滥权风险。尊重公司章程自治,为有限责任公司设置差异化表决机制“扫清障碍”。金字塔结构、交叉持股、循环控股与表决权差异安排叠加,加大了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与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分歧,企业集团的治理风险加剧。在差异化表决机制下,必须限制特殊表决权股的设置时间和存续时间,提供中小投资者行权的司法保障,完善中小投资者退出的股份回购请求权,使其“进入”有保障,“退出”有方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表决权差异安排 《公司法(修订草案)》 类别股制度 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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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能替代监事会吗?——兼论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的应然职责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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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大可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2年第5期146-157,共12页
《公司法(修订草案)》对监事会做出若干新的制度安排,其中规定不同类型公司依特定条件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后即不必设置监事会。但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的法定职责/权差异巨大,存在立法矛盾。作为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的监事会,其职责理念... 《公司法(修订草案)》对监事会做出若干新的制度安排,其中规定不同类型公司依特定条件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后即不必设置监事会。但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的法定职责/权差异巨大,存在立法矛盾。作为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的监事会,其职责理念应由回顾型向展望型转变,职责范围亦相应地涵盖针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就特定经营管理行为与经营管理层讨论并提供咨询,同时在特定情况下监事会还可通过若干途径对经营管理施加影响。审计委员会无法取代监事会的制度功能,而只适于作为监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用以提高监事会的监督效率及专业性。国有独资公司仍应坚持设置监事会,但党组织需与监事会相融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法(修订草案)》 审计委员会 监事会 内部监督机构 国有独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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