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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化背景下档案法规体系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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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强 郭朗睿 王芹 《呼伦贝尔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100-105,共6页
档案法规体系建设是切实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档、档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颁布施行标志着档案法规体系建设开启了新征程。现有档案法规体系存在地方性档案法规滞后于时代发展需求、档案行... 档案法规体系建设是切实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档、档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颁布施行标志着档案法规体系建设开启了新征程。现有档案法规体系存在地方性档案法规滞后于时代发展需求、档案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存在大量空白、档案法规与刑事立法衔接不畅的缺陷,亟须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指引下,修订老旧地方性档案法规、推进档案行政执法程序法治化、完善档案法规与刑事立法衔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档案法规体系 档案行政执法程序 地方性档案法规 行刑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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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一体化视野下涉案企业合规行刑反向衔接机制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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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金洋 《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57-66,共10页
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企业合规典型案例来看,涉案企业合规行刑反向衔接的内涵主要涵盖三个方面:一是行政机关参与涉案企业合规考察的启动、监管和验收评估;二是行政机关采纳检察机关合规从宽处罚的检察意见;三是行政机关接续合规监管... 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企业合规典型案例来看,涉案企业合规行刑反向衔接的内涵主要涵盖三个方面:一是行政机关参与涉案企业合规考察的启动、监管和验收评估;二是行政机关采纳检察机关合规从宽处罚的检察意见;三是行政机关接续合规监管,推动行业合规发展。然而,并非所有的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都能像在合规典型案例中那样配合默契、衔接流畅,实践中行政机关在贯彻合规从宽和接力合规监管方面均面临困境。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的企业合规改革在保障合规质效和实现合规激励方面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对此,应当立足于理念、实体和程序三个维度构建涉案企业合规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在理念之维,打破“检察机关主导”的思维旧式,开辟行政、司法、企业等多元主体参与的新格局;在实体之维,重塑企业行政违法责任的归责模式,破解合规从宽处罚的法治困境;在程序之维,以建立第三方机制管委会为契机,实现由“结果认同主义”向“过程参与主义”的转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一体化 涉案企业合规 行刑反向衔接 行政合规 合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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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刑衔接规范的类型化及其治理面向
3
作者 孙宇航 谭波 《南海法学》 2024年第2期112-124,共13页
行刑衔接是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对行刑衔接规范进行类型化分析契合法治的需要。行刑衔接规范主体上可以分为“行刑衔接依据法规范”与“行刑衔接法规范”,前者主要指行刑衔接的依据法,是作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依据所在,... 行刑衔接是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对行刑衔接规范进行类型化分析契合法治的需要。行刑衔接规范主体上可以分为“行刑衔接依据法规范”与“行刑衔接法规范”,前者主要指行刑衔接的依据法,是作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依据所在,而后者则呈现“衔接性”“指引性”的特征,吸收“附属刑法”“空白罪状”等现有机制,重在明确行刑衔接的标准、程序与功能。“行刑衔接法规范”本身具备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双重属性,而程序规范是行刑衔接法规范的核心。通过对行刑衔接规范的识别与归类,不难洞察“小规范”背后的“大治理”,即“全面治理”“精准治理”“及时治理”“系统治理”四个治理面向,并最终归结于“良法善治”的治理面向之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刑衔接 行刑衔接法规范 治理 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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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研究:理论范式与实践路径 被引量:16
4
作者 田宏杰 《交大法学》 CSSCI 2023年第1期129-144,共16页
刑民交叉案件是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共存于一案的案件,以解决同一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为依归。因而刑民交叉案件的办理,既要以同一法律事实为前提,又应以同一法律关系为必要。规范冲突范式和目的冲突范式从抽象的法秩序统一层面... 刑民交叉案件是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共存于一案的案件,以解决同一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为依归。因而刑民交叉案件的办理,既要以同一法律事实为前提,又应以同一法律关系为必要。规范冲突范式和目的冲突范式从抽象的法秩序统一层面提出的“排除冲突”标准,有失空泛、笼统,既不能信服地回答规范冲突之问,也不能有效地开出目的冲突解决之方。只有立足于刑法与其前置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具体规范关系,秉持“前置法定性与刑事法定量相统一”的刑事犯罪的生成与认定机理,才能为刑民交叉问题的解决另辟理论路径,进而捍卫刑法的保障法定位,实现刑法的谦抑性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民交叉 冲突范式 规范关系 定罪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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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程序与证据关系再审视——评“程序二元、证据一体”理论模型 被引量:2
5
作者 卫跃宁 刘柏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143-155,205,共14页
有学者提出的“程序二元、证据一体”理论模型面临着显著的可行性障碍。作为程序与证据关系集中典型的举证责任规则,有着程序性基调、权力制约性与权利配置性、在程序法和实体法之间的链接功能以及与法律事实的紧密关系,据以透视程序对... 有学者提出的“程序二元、证据一体”理论模型面临着显著的可行性障碍。作为程序与证据关系集中典型的举证责任规则,有着程序性基调、权力制约性与权利配置性、在程序法和实体法之间的链接功能以及与法律事实的紧密关系,据以透视程序对证据的基本规制形态。证据、程序规则具有抽象性,证据制度的结构性与非结构性,技术性规定的建构性等特征。程序与证据关系的演进趋势与恒定因素统一于程序对证据规制作用的不断强化,体现着法律价值目标和政策指引的底层作用。陈光中教授“动态平衡诉讼观”基本理论与价值,阐发、强调了刑事诉讼法领域内诸多重要平衡关系的动态建构的意义。因而“程序二元,证据一体”主要障碍在于过分强调证据的相对独立性,实现“证据一体”必须基于相类的程序环境土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程序与证据相关关系 监察调查 "程序二元、证据一体" 监检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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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调查留置措施“逆向介入”的规范适用 被引量:2
6
作者 陈伟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50-66,共17页
监察调查与刑事司法程序存在衔接上的先后顺序,留置措施根据介入时间节点的不同存在“顺向适用”与“逆向介入”两种类型。在权威高效行使监察权的前提下,如何协调留置措施“逆向介入”与刑事司法程序的运行是需要正视的重要问题。“侦... 监察调查与刑事司法程序存在衔接上的先后顺序,留置措施根据介入时间节点的不同存在“顺向适用”与“逆向介入”两种类型。在权威高效行使监察权的前提下,如何协调留置措施“逆向介入”与刑事司法程序的运行是需要正视的重要问题。“侦查—调查”作为非典型的程序承接,需要进一步理顺监察权与司法权、监察调查与刑事司法程序、监察权威与司法公正、权力行使与权利保障之间的关系,通过体系审视与价值优化的理念引导,理性对待留置“逆向介入”给刑事司法程序带来的实践挑战,统筹考量监察调查与司法运行之间的关系。结合刑事司法程序的不同阶段进行细致梳理并化解可能带来的程序阻滞,遵循“法法衔接”的精神内核并确保权力运行的协调性,一体考量监察调查与刑事司法程序并使之尽可能并行不悖,理应成为监察调查“逆向介入”之下规范适用的应然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察调查 留置措施 逆向介入 法法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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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工智能刑法的行政前置性立法探析
7
作者 熊波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232-245,共14页
人工智能法学研究应当谨防“学术泡沫”,人工智能刑事法治建设应当立足我国本土实践的真问题,重点关注真正能够对我国刑法产生挑战的人工智能危害行为。新型人工智能犯罪属于典型的行政犯,在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初期,人工智能刑法应当塑... 人工智能法学研究应当谨防“学术泡沫”,人工智能刑事法治建设应当立足我国本土实践的真问题,重点关注真正能够对我国刑法产生挑战的人工智能危害行为。新型人工智能犯罪属于典型的行政犯,在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初期,人工智能刑法应当塑造行政前置性立法方法,具体包括“前置行政不法”和“前置行政程序”两类立法模式。其中,“行政性”是指人工智能行为等构成要件在静态规范层面中的不法行政评价和动态行政程序执行中的过程性、经历性行政评价,而“前置性”是指行政性评价前置于人工智能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相较于信息网络犯罪和计算机系统犯罪的立法而言,人工智能技术危害的实践特质在于人工智能的深度学习性和算法技术对人类活动时空的延伸性。因而,行政前置性立法特质要在人工智能刑法体系中得以体现,就需要立法者尤为注重全面性和双重性规则。行政前置性立法有助于保障刑事归责的专业性,重点聚焦人工智能的技术特质挑战,实现不同算法技术危害行为的等级评价。在具体设计行政前置性立法规则时,立法者需要将规则特质运用在人工智能技术的研发以及人工智能产品的测试、生产、销售和使用等阶段。具体而言,第一,对于行政不法前置性立法,刑法应当重点评价人工智能产品的销售和使用阶段,对销售不符合行政标准的人工智能产品行为设置抽象危险犯,并对人工智能产品使用阶段的制造安全事故、危险驾驶、非法侵入、破坏系统的危害行为,增设涵盖行政不法规范的新罪名或相关条款。第二,对于行政程序前置性立法,刑法应当重点评价人工智能技术的研发阶段,以及人工智能产品的测试、生产、销售和使用阶段。行政程序前置性立法发挥着行政行为公共服务监管的本质机能,行政许可、登记、责令等程序能够确保人工智能技术研发和产品测试、生产、销售和使用等各阶段,符合人类的道德伦理性和技术安全性。行政程序前置性立法要求刑法应当单独设置相关罪名,将行政许可、登记、责令等程序作为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初期的刑法规制缓冲和风险预防手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信息网络 行政不法 行政程序 行政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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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机制在污染环境犯罪治理中的应用 被引量:2
8
作者 陈立毅 《法治现代化研究》 CSSCI 2023年第6期115-132,共18页
在多方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中,行政治理体系作用重大,不仅担当环境保护、环境监管、环境行政执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等诸多行政职能,还需要将环境监管执法中发现的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的案件移送处理。可以说,行政机制既是污染环境犯罪查处的... 在多方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中,行政治理体系作用重大,不仅担当环境保护、环境监管、环境行政执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等诸多行政职能,还需要将环境监管执法中发现的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的案件移送处理。可以说,行政机制既是污染环境犯罪查处的前端机制,也是污染环境犯罪制裁的末端机制。在污染环境犯罪治理中,行政机制可以发挥启动刑事程序、协助司法机关查处犯罪案件、协助制裁污染环境犯罪的行为、协助完成污染环境犯罪判决的执行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因此,应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引导机制完善工作,健全具有预防作用的行政监管执法机制,构建污染环境犯罪的案后行政追责机制,完善环境执法与刑事诉讼衔接的程序设计,构建行之有效的污染环境犯罪治理行政机制,实现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能力现代化,遏制污染环境犯罪发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犯罪治理 行政机制 新发展理念 行政追责机制 行刑衔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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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刑事合规程序的立法思考 被引量:21
9
作者 卞建林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18-31,共14页
优化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的现实需求,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实践探索和理论研讨,呼唤刑事诉讼法及时作出回应,尽快启动修订法律的工作,从立法上确立企业刑事合规程序。刑事诉讼法修改可采用专章规定与一般规定相结合、特别程序与普通程... 优化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的现实需求,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实践探索和理论研讨,呼唤刑事诉讼法及时作出回应,尽快启动修订法律的工作,从立法上确立企业刑事合规程序。刑事诉讼法修改可采用专章规定与一般规定相结合、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相结合的模式,在特别程序编中增设“企业刑事合规程序”,同时对刑事诉讼法其他相关条文进行必要修改和补充。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核心关切在于程序出罪,为此可对现行法上的裁量不起诉制度加以体系性完善,具体为完善酌定不起诉制度,改革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激活核准不起诉制度,以应对大中小微企业实施的各类刑事案件。增设企业刑事合规程序,还要处理好企业合规整改的刑事、行政衔接,做到各司其职而又互相配合,互不越界而又有效衔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刑事合规 刑事诉讼法修改 程序出罪 裁量不起诉 合规刑事 行政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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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与诉讼程序衔接机制研究 被引量:6
10
作者 赵俊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80-85,182,共7页
我国环境诉讼的司法实践表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机制并不顺畅,主要存在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力受限、行政机关履职认定标准不统一、诉讼请求与检察建议存在出入、检察机关举证责任偏重等问题。要建立诉前程序与... 我国环境诉讼的司法实践表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机制并不顺畅,主要存在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力受限、行政机关履职认定标准不统一、诉讼请求与检察建议存在出入、检察机关举证责任偏重等问题。要建立诉前程序与诉讼程序的有效衔接机制,必须强化以下四个方面:第一,确立“类型化”行政不作为认定标准;第二,提升检察机关调查取证能力;第三,明确检察建议与诉讼请求内容衔接转换的界限;第四,合理配置检察机关的举证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诉前程序 诉讼程序 程序衔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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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中的程序依附性要素 被引量:1
11
作者 邹玉祥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126-136,共11页
程序依附性要素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构成要素,要求犯罪的成立必须介入特定的行政行为,并根据行为人的反应来判断是否需要定罪处罚。程序依附性要素常以行政命令性规定为表现形式,具有客观性、补救性和介入性的特征。对于该要素的体系定位... 程序依附性要素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构成要素,要求犯罪的成立必须介入特定的行政行为,并根据行为人的反应来判断是否需要定罪处罚。程序依附性要素常以行政命令性规定为表现形式,具有客观性、补救性和介入性的特征。对于该要素的体系定位,应结合不同罪状中的具体表述分别加以探究,不能一概而论。客观处罚条件说无法契合程序依附性要素的特殊性,不能合理解决该要素所面临的问题,应支持犯罪构成要件要素说。对于程序依附性要素的认定,应侧重考察该要素的规范目的是否实现。只要具体行政行为能够起到协助行为人认识到自身行为不法的实质作用,就可认为该程序性限制得到满足,若行为人拒不悔改且符合其他条件的,就可对其定罪处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程序依附性要素 客观处罚条件 刑行衔接机制 规范目的 行政行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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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认定的刑事证据归种与审查——基于对310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 被引量:2
12
作者 朱昱衡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第5期36-42,共7页
作为定案依据的行政认定在刑事审判中被广泛使用,但在现行行刑衔接制度和刑事证据制度的框架下,无法将其归入到现有证据种类之中,也无法适用现有的证据审查规则。行政认定纳入刑事审判领域目前有三条可选路径,即归入现有某项证据种类之... 作为定案依据的行政认定在刑事审判中被广泛使用,但在现行行刑衔接制度和刑事证据制度的框架下,无法将其归入到现有证据种类之中,也无法适用现有的证据审查规则。行政认定纳入刑事审判领域目前有三条可选路径,即归入现有某项证据种类之中、单列为第九大证据种类、在不归类的情况下直接适用证据规则。若以稳定性与适应性的二元价值体系为评价标准,应当将行政认定归入刑事诉讼鉴定意见作为最优路径选择,进而制定行政机关作出证据的行刑衔接规范,完善现行行刑衔接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认定 刑事证据种类 证据规则 行刑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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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调查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衔接问题探究
13
作者 管尧 《西部学刊》 2023年第16期80-83,共4页
监察体制改革创造了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相衔接的职务犯罪案件办理新模式,监察调查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有效衔接成为新模式良好运作的前提。实践中,关于调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人员推选和涉案财物上缴执行等问题,还... 监察体制改革创造了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相衔接的职务犯罪案件办理新模式,监察调查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有效衔接成为新模式良好运作的前提。实践中,关于调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人员推选和涉案财物上缴执行等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地加以规范和明确。解决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衔接机制的策略:(一)证据在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上的要求和标准相衔接;(二)刑事强制措施与留置措施相衔接;(三)着力解决案件移交的监督问题和留置适用的程序细化问题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察调查 刑事诉讼 程序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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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衔接之再思考 被引量:31
14
作者 章志远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4期79-86,共8页
受具体国情的影响,各国立法有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衔接的设置存在较大差别,并在总体上呈现出三种各具特色的模式;同时,公民权利有效救济的基准、司法与行政比较优势的发挥以及司法最终原则的贯彻也是各国制度演进所表现出的共性规... 受具体国情的影响,各国立法有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衔接的设置存在较大差别,并在总体上呈现出三种各具特色的模式;同时,公民权利有效救济的基准、司法与行政比较优势的发挥以及司法最终原则的贯彻也是各国制度演进所表现出的共性规律。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衔接的设置缺乏统一标准,既无助于行政纠纷的及时化解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甚至还会引发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相互侵蚀。应当在借鉴域外模式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取消行政复议终局型、重新设定行政复议前置型、严格限定迳行起诉型并大力推行自由选择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程序 中国 公民权利 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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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犯的类型与违法性判断的区分 被引量:16
15
作者 熊波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40-55,共16页
行政犯的类型区分直接影响到违法性判断方法的确立。依据前置行政规范的本质属性的不同,刑法存在前置不法型行政犯和前置程序型行政犯。当前,学界和实务界通常忽视前置程序规范的存在,将其与前置不法规范混为一体,导致前置程序型行政犯... 行政犯的类型区分直接影响到违法性判断方法的确立。依据前置行政规范的本质属性的不同,刑法存在前置不法型行政犯和前置程序型行政犯。当前,学界和实务界通常忽视前置程序规范的存在,将其与前置不法规范混为一体,导致前置程序型行政犯违法性判断始终依附于前置不法型行政犯,继而认为前置程序型行政犯违法性判断同样具有从属性。违法性判断仅指的是刑事违法性的前提和依据的判断,而并非罪刑规范的最终适用,否则违法性判断将毫无现实意义。在此基础上,前置不法型行政犯违法性判断具有从属性,从属于一般违法性的概念和类型,而并非刑事违法性对一般违法性的从属。与前置不法型行政犯不同的是,前置程序型行政犯违法性判断具有独立性,其独立于前置的行政程序规范。刑法可对行政程序的次数、主体、时效及形式等进行独立判断。前置程序型行政犯在刑法体系中应具有独立地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犯 前置程序 前置不法 一般违法性 刑事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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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衔接中的证据问题研究——以《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为分析文本 被引量:9
16
作者 董坤 《北方法学》 CSSCI 2013年第4期118-124,共7页
从行政违法和犯罪行为之间"质"与"量"的二元关系出发,从证据的本质属性和取证主体的规范分析入手,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中收集的部分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无需转化。然而在行、刑衔接... 从行政违法和犯罪行为之间"质"与"量"的二元关系出发,从证据的本质属性和取证主体的规范分析入手,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中收集的部分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无需转化。然而在行、刑衔接中证据材料可直接移送的范围,原则上应仅限于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这几类实物证据。未来的行、刑衔接中为了使证据的移送有序、顺畅,应尽快实现行、刑衔接中证据种类的统一,同时对此类证据的审查判断和适用排除规则的标准也应兼采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取证、排除规则的双重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刑衔接 行政执法 刑事诉讼 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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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行政程序前置化”的消极性及其克服 被引量:29
17
作者 熊波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50-65,共16页
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行政程序前置化"模式的消极性,本质上来源于"行政不法依附性"的通说观点。该模式的消极性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行政程序前置化模式具有救济渠道的完全排他性,致使权利相关人无法在接受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行政程序前置化"模式的消极性,本质上来源于"行政不法依附性"的通说观点。该模式的消极性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行政程序前置化模式具有救济渠道的完全排他性,致使权利相关人无法在接受信息网络服务过程中,最大化、高效化地排除现实紧迫的法益侵害;其二,责令改正的义务类型、形式要件以及程序性要求的片面化,导致无法周全保障网络用户的重大法益。为提升行政程序前置化模式的性能,应当在区分程序前置型行政犯与不法前置型行政犯的基础上,塑造刑事不法判断的独立性规则,并依据刑法保护的法益类型规范责令改正的义务来源,确立防止"业务可控的结果扩大化"的义务改正标准,塑造"权利相关人+监管部门"的双向救济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行政程序前置化 网络服务提供者 刑事责任 行政不法依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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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行政程序在经济刑法中的行政依附性及其化解 被引量:4
18
作者 熊波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74-91,共18页
我国经济刑法中普遍存在着一种特殊的规范现象:行政程序规范,其并非行政法中的行政程序,而是刑法规范视域中独立的“前置行政程序”。前置行政程序认定的基本依据是程序成立的概念,而并非程序有效的概念。当前,我国刑事司法存在着行政... 我国经济刑法中普遍存在着一种特殊的规范现象:行政程序规范,其并非行政法中的行政程序,而是刑法规范视域中独立的“前置行政程序”。前置行政程序认定的基本依据是程序成立的概念,而并非程序有效的概念。当前,我国刑事司法存在着行政程序表征的行政管制秩序作为入罪根本依据、行政法规范作为前置行政程序认定的权威依据的两类行政依附性现象。针对第一类现象,刑法可以通过将行政程序管制秩序完全排除在经济刑法体系之外、区分行政程序管制中的经济性管制和社会性管制、依据行为具体场合的危险程度判断抽象危险情节的方式予以排除。针对第二类现象,刑法可以通过区分刑法规范中的前置行政程序与前置行政不法、独立确定前置行政程序认定的具体形式和内容的路径予以排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前置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管制秩序 行政依附性 经济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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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监察委员会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衔接问题研究 被引量:9
19
作者 伍华军 陈浣莹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1期22-32,123-124,共12页
我国各级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的监察机关,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进程中的重大制度创新。作为新的国家权力和法律程序,监察权和检察权、监察程序与检察程序需要实现有机统一和有序衔接,进而实现监察法所确立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约&q... 我国各级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的监察机关,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进程中的重大制度创新。作为新的国家权力和法律程序,监察权和检察权、监察程序与检察程序需要实现有机统一和有序衔接,进而实现监察法所确立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本要求。监察委员会处置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时,在案件移送、立案审查以及审查起诉等多个环节上,涉及与人民检察院之间的职权分工和程序衔接。厘清案件管辖权争议、证据移送、转化、审查规则、刑事强制措施使用、补充调查阶段的律师介入、调查活动的监督等问题,既有利于监察机关调查权、处置权的规范行使,也有利于监察程序与检察程序的顺畅衔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察委员会 职务犯罪 刑事诉讼 程序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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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衔接机制研究——以新《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为分析重点 被引量:11
20
作者 宋维彬 《时代法学》 2014年第3期47-56,共10页
2012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建立了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衔接机制。在肯定这一机制建立的正当性的同时,有必要对"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内涵、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衔接的范围、有权移交行政证据的主体等基本问题予... 2012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建立了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衔接机制。在肯定这一机制建立的正当性的同时,有必要对"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内涵、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衔接的范围、有权移交行政证据的主体等基本问题予以分析和阐释。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衔接可能造成司法实践操作的混乱,导致侦查活动前置,架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为此,应当完善相关法律规则,划清侦查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的职能界限,严格行政证据的审查标准,加强对辩护方权利的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证据 刑事证据 衔接机制 新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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