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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 on the System of Compensation for Eco-environmental Damage
1
作者 Long RAN 《Asian Agricultural Research》 2022年第1期52-56,共5页
The eco-environmental damage compensation system is not only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central government's Overall Plan for the Reform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System and special plan,but also a blank point and ... The eco-environmental damage compensation system is not only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central government's Overall Plan for the Reform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System and special plan,but also a blank point and weak link in the construction of eco-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system.From the construction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system,the fragility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and the history of past damage,the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and the connotation of the concept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this paper expounds the importance,urgency and necessity of the reform of eco-environmental damage compensation system and the technical complexity of damage compensation judgment.In accordance with the local legislation and practical cases in the reform of eco-environmental damage compensation system in Shaanxi Province,this paper puts forward legislative and policy suggestions to accelerate the reform of eco-environmental damage compensation system. 展开更多
关键词 ecological environment compensation for damage LEGISLATIon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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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view on the Theory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Damage Assessment
2
作者 Bin YANG Fei ZHANG +3 位作者 Xue WANG Anlu LONG Lingli RAO Yunyan LIU 《Meteor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Research》 CAS 2022年第2期65-68,71,共5页
In the rapid industrialization and urbanization of China,the damage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hinders the people's pursuit of good environmental quality.As a technical means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protection,th... In the rapid industrialization and urbanization of China,the damage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hinders the people's pursuit of good environmental quality.As a technical means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protection,the assessment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damage has been attached great importance by all walks of life.However,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 in the current practice of environmental damage assessment.Therefore,based on the understanding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damage assessment and related concepts,this study systematically studies the theory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damage assessment.Based on the research,it can be seen that the assessment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damage is the inevitable product of soci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the promo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wareness,and ecological environment damage belongs to the subordinate concept of"environmental damage".The assessment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damage includes the assessment of ecological damage and environmental damage,paying attention to the interests of human society and the unclaimed pure environment and pure ecological damage.The assessment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al damage determines the goal and direction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environmental damage compensation system.This study enriches the theory of environmental damage assessment and provides theoretical reference and method basis for environmental damage assessment. 展开更多
关键词 ecological environment damage Environment protection awareness environmental damage compensation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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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碳”目标下气候变化诉讼的路径选择 被引量:1
3
作者 曾德明 《行政与法》 2024年第1期27-39,共13页
气候司法是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保障。基于温室气体排放影响的全球性、累积性、科学不确定性,可以推导出气候变化诉讼目的的公益性、手段的风险预防性及其诉讼路径选择的政策性。在中国现有环境司法框架中,环境侵权诉讼对气候稳定权... 气候司法是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保障。基于温室气体排放影响的全球性、累积性、科学不确定性,可以推导出气候变化诉讼目的的公益性、手段的风险预防性及其诉讼路径选择的政策性。在中国现有环境司法框架中,环境侵权诉讼对气候稳定权益的公益性定位出现偏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对于尚未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情形力所不逮。环境公益诉讼着眼于环境公益,制度初创即将“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纳入救济范畴,是构建我国气候变化诉讼制度的适宜载体。构建中国特色的气候变化诉讼制度,还应从优化责任承担方式、贯彻风险预防原则、适度扩大受案范围等方面予以必要调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气候变化诉讼 环境侵权诉讼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环境公益诉讼 预防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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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的角色定位研究
4
作者 梁春艳 佘艳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93-104,共12页
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检察机关基于其特殊的功能定位,既可以以原告身份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监督作为赔偿权利人的行政机关索赔;也可以以支持起诉的方式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发挥其他主体不具备的职能优势。当前,由于检察机... 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检察机关基于其特殊的功能定位,既可以以原告身份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监督作为赔偿权利人的行政机关索赔;也可以以支持起诉的方式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发挥其他主体不具备的职能优势。当前,由于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与法律监督的适用边界缺乏明确具体的规范依据,导致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面临角色困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一种新型行政执法方式。从协商行政理论出发,作为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只有在行政机关穷尽行政手段索赔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启动支持起诉程序;检察机关亦可适时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以诉讼方式对赔偿权利人依法履职进行监督。结合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现状,对检察机关依法履职的依据和路径进行细化考量,可以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促进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检察机关 支持起诉 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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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非法采挖交易太行山奇石的法律困境与出路
5
作者 王钰涵 柯阳友 《保定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32-41,共10页
太行山脉是华北地区重要的自然资源,因地质构造等因素形成的太行山奇石,受到市场追捧。按照奇石产出来源分为采挖型与捡拾型,行为人对于采挖型奇石的获取通常是使用大型机械开采山体,严重破坏了地质结构,损害了矿产资源与生态环境,具有... 太行山脉是华北地区重要的自然资源,因地质构造等因素形成的太行山奇石,受到市场追捧。按照奇石产出来源分为采挖型与捡拾型,行为人对于采挖型奇石的获取通常是使用大型机械开采山体,严重破坏了地质结构,损害了矿产资源与生态环境,具有非法性。行为人通过网络平台传播采挖与售卖视频,具有法律风险。实践中,采挖行为的行政违法性认定困难,且采挖与交易证据难以固定,在不构成非法采矿罪的情形下,应引入公益诉讼救济路径。行政机关应对符合条件的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检察机关应优先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将民事公益诉讼作为补充救济,并积极推动地方人大进行相关立法,从而有效保护太行山脉的生态环境与矿产资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太行山脉 太行奇石 非法采挖 网络监管 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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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行政性质下司法确认制度存在正当性
6
作者 王政 孙啸宇 《四川环境》 2024年第3期97-100,共4页
司法确认制度首次适用于公益领域,宜以全新视角视之。在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行政性质前提下,首先从宏观制度视角审视,明确司法确认制度作为相关法律配套执行机制的一种,其存在是为了保证赔偿协议履行的时效性,并不具有民事或行政... 司法确认制度首次适用于公益领域,宜以全新视角视之。在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行政性质前提下,首先从宏观制度视角审视,明确司法确认制度作为相关法律配套执行机制的一种,其存在是为了保证赔偿协议履行的时效性,并不具有民事或行政性质色彩。再者,以微观具体制度角度视之,分别从司法确认制度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出发,探究司法确认制度创立目的,结合最新法律规定,聚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领域下“协商行政”这一全新柔性行政执法手段,为生态磋商行政性质下司法确认制度存在提供理论支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 行政性质 司法确认 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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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衔接
7
作者 王宗涛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2024年第5期21-30,45,共11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模糊属性及其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功能界分不清,是导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衔接陷入困境的重要原因。为此,在分析两种诉讼制度内容的基础上,明确二者属于本质趋同、功能不同的两种诉...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模糊属性及其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功能界分不清,是导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衔接陷入困境的重要原因。为此,在分析两种诉讼制度内容的基础上,明确二者属于本质趋同、功能不同的两种诉讼制度。就救济生态环境损害问题而言,应在功能主义研究范式的指引下,以生态环境损害发生的不同阶段为依据,将两种诉讼制度功能进行合理调整,明确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功能界定为“事前预防”,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功能定位为“事后损害填补”,以此纾解两种诉讼制度在衔接适用方面的困顿。鉴于“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属于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同一破坏行为在导致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的同时,往往也会对自然资源造成损害。因此,文章根据救济对象的不同,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问题进行简要说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功能主义 自然资源损害救济 衔接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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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责任的适用困境与规范路径
8
作者 李毅 《东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175-185,共11页
作为直接修复无法实现情形下的一种补充性责任承担方式,替代性修复责任以贯彻“修复性司法理念”、救济受损害生态环境的服务功能为目的。近年来,虽然判决承担替代性修复责任的案件数量逐渐增加,但是囿于理论上与恢复原状混同、生态环... 作为直接修复无法实现情形下的一种补充性责任承担方式,替代性修复责任以贯彻“修复性司法理念”、救济受损害生态环境的服务功能为目的。近年来,虽然判决承担替代性修复责任的案件数量逐渐增加,但是囿于理论上与恢复原状混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体系化构建缺乏等原因,使得替代性修复责任在实践中存在适用泛化、与金钱赔偿的适用顺位不明、修复方案的内容精细度不足等困境。规范替代性修复责任的适用路径,要从适用基础、选择标准和技术方法三个方面合理限定替代性修复责任的适用边界;从内部视角与外部视角理顺替代性修复责任与金钱赔偿的适用顺位;从技术性与法律性角度凸显替代性修复方案的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替代性修复责任 生态环境修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金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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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开采矿山案件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现状及案例实务研究
9
作者 张晴 王晴 吕俊岗 《中国司法鉴定》 2024年第3期15-22,共8页
近年来,非法开采矿山在一些地区屡禁不止,给国家资源和生态系统带来严重损害,为追究非法开采矿山违法者的环境损害修复赔偿责任,环境公益诉讼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在技术层面往往需要依托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进行确认。通过系统梳理非法... 近年来,非法开采矿山在一些地区屡禁不止,给国家资源和生态系统带来严重损害,为追究非法开采矿山违法者的环境损害修复赔偿责任,环境公益诉讼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在技术层面往往需要依托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进行确认。通过系统梳理非法开采矿山案件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现状,发现当前存在鉴定评估方法不统一、结果差异大等问题。以三个典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案例为例,剖析主要区别在于基本恢复的界定、期间损害的确定方法、生态环境损害费用的计算方面存在差异。建议从统一司法鉴定标准、完善监督管理、加强能力建设三个方面,进一步完善环境损害鉴定,提升鉴定评估结果的公信力,保障办案标准统一,维护司法公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开采矿山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环境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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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整合
10
作者 黎泳琳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78-84,共7页
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维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共同目标,但两者在适用范围、运行程序上有所重叠,导致理论与实践层面诸多冲突。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衔接规则试图缓和两诉冲突,但未能彻底解决问题... 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维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共同目标,但两者在适用范围、运行程序上有所重叠,导致理论与实践层面诸多冲突。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衔接规则试图缓和两诉冲突,但未能彻底解决问题。在衔接规则无法解决两诉冲突的情况下,两诉的制度整合成为一种新思路。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制度整合的蓝本与核心,通过厘清两诉的理论争议,明晰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作为特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本质,奠定整合的理论基础。在具体路径上,将行政机关列入整合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并对磋商程序、起诉顺位规则及举证规则进行优化,为解决两诉冲突提供治本之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制度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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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
11
作者 贾冬梅 《黑龙江环境通报》 2024年第8期124-126,共3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作为一项旨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权益的法律制度,在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然而,当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尚存在诸多问题,如赔偿标准不明确、赔偿程序不规范等,亟待改革和...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作为一项旨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权益的法律制度,在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然而,当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尚存在诸多问题,如赔偿标准不明确、赔偿程序不规范等,亟待改革和完善。本文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行深入剖析,探讨其完善路径,以期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事业贡献力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 损害赔偿制度 协商机制 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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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性责任在生态环境损害纠纷中的适用困境及完善路径
12
作者 马欣悦 《黑龙江环境通报》 2024年第5期135-137,共3页
为了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利益,在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前或者为了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应以预防性责任为主,提高侵权行为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注意义务,与事后赔偿性责任相比,其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更为有效。本文以预防性责任为视角对生态环... 为了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利益,在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前或者为了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应以预防性责任为主,提高侵权行为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注意义务,与事后赔偿性责任相比,其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更为有效。本文以预防性责任为视角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确立进行论述:第一,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界定并明确生态环境损害的特点;第二,明晰预防性责任的内涵概括、生态环境损害适用预防性责任的特殊性,总结预防性责任在生态环境损害纠纷中的适用困境;第三,提出对应的完善建议,以期预防性责任能够更好地适用于生态损害赔偿领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 预防性责任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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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衔接的路径 被引量:2
13
作者 杨翠柏 张莹春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4期62-70,共9页
当前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存在两类相似的生态环境损害的司法救济路径,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以下简称“两诉”)。由于“两诉”的机制类似、功能重叠,它们之间既需做出区分、又需填补衔接规则。在司法实践中,“两... 当前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存在两类相似的生态环境损害的司法救济路径,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以下简称“两诉”)。由于“两诉”的机制类似、功能重叠,它们之间既需做出区分、又需填补衔接规则。在司法实践中,“两诉”衔接的方法路径不一,综合视之,各有利弊。针对“两诉”并轨之现状,应进行“诉前”与“诉中”规则之填补,在探索必要共同诉讼之路的同时,也当厘清诉讼优先顺位和相关机构之间的职权定位,明确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行政权优先于司法权,以便发挥环保行政机关的优势地位、利用其优势资源。与此同时,充分并合理发挥社会组织和检察院的作用,以此促进不同体制之间的有效衔接,实现更为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救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 衔接规则 诉讼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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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数额计算论证 被引量:1
14
作者 陈娟丽 徐雅洁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6期68-77,共10页
《民法典》第1232条明确惩罚性赔偿引入生态环境领域,引发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及数额计算等方面的分歧。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具有环境公私益的双重法益特性,惩罚性赔偿适用于环境公益侵权和环境私益侵权。对于... 《民法典》第1232条明确惩罚性赔偿引入生态环境领域,引发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及数额计算等方面的分歧。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具有环境公私益的双重法益特性,惩罚性赔偿适用于环境公益侵权和环境私益侵权。对于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承担可以违法行为的外显予以认定,合理地解释环境公私益主体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资格。基于环境公私益追求不同的制度功能,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数额计算在不同的法益中设定不同的计算基数和计算倍数,即环境公益侵权惩罚性赔偿要适度运用惩罚功能,设定为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2倍以内;环境私益侵权惩罚性赔偿则在不超过侵权人的赔偿能力范围内谨慎地扩大倍数惩罚,发挥环境私益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激励功能。通过化解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的矛盾之处,为其数额计算奠定合理适用基础,补全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缺口,全面救济环境公私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侵权 惩罚性赔偿 环境公私益 赔偿数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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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资产国家所有权救济机制研究 被引量:1
15
作者 石佳友 康令煊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3年第4期14-25,共12页
自然资源资产国家所有权受损害可依多种救济机制实现救济效果。该现象系因行政机关作为自然资源资产国家所有权代行者与自然资源保护行政执法者的“双重身份”属性、自然资源资产的“全民”属性、“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概念的包含... 自然资源资产国家所有权受损害可依多种救济机制实现救济效果。该现象系因行政机关作为自然资源资产国家所有权代行者与自然资源保护行政执法者的“双重身份”属性、自然资源资产的“全民”属性、“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概念的包含与被包含关系而产生。在产权制度改革背景下,独立于既有制度构建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制度并无必要,应有机整合各救济机制,调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容纳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补充功能。另需关注各项制度间的协调与衔接,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优先为基本原则理顺其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关系,以增强制度连通、增进实施效率为目的理顺其与行政救济机制的关系,从而形成制度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然资源资产 产权救济 国家所有权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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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的多重透视 被引量:1
16
作者 秘明杰 娄玉帅 《浙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2期217-226,共10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但该条文没有明确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对司法实践产生了一定影响。继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的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但该条文没有明确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对司法实践产生了一定影响。继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的出台对惩罚性赔偿在生态环境损害案件中的适用作出了进一步补充,但相关规定依旧存在争议,因此有必要对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性质、适用范围以及请求权设置进行讨论。对于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制,应以“法律性质——适用范围——请求权设置”为路径,在厘清其公益和私益双重法律属性的基础上,确定适用范围的二元结构,明确“公私分立”的请求权设置。通过划定法律责任适用边界,解决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竞合问题,实现环境私益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之间的有效衔接;从而突破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困境,发挥其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特殊作用,更好地实现保护受损利益的价值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 惩罚性赔偿 法律属性 适用范围 请求权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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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损害赔偿制度促进了企业环保投资吗?
17
作者 李世辉 林宁 +1 位作者 程宸 曾辉祥 《财经理论与实践》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53-60,共8页
以沪深A股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实证检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实施对企业环保投资的影响及政治关联的调节效应。结果显示:该制度的出台显著提高了试点地区企业的环保投资水平,且企业政治关联对二者之间的关... 以沪深A股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实证检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实施对企业环保投资的影响及政治关联的调节效应。结果显示:该制度的出台显著提高了试点地区企业的环保投资水平,且企业政治关联对二者之间的关系具有正向调节作用。在解决了自选择偏差问题以及通过安慰剂检验后,该结论依然成立。进一步分析发现,该制度主要通过提高地方环境规制力度来促进企业环保投资。此外,其促进效应在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环保支出较低及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地区中更为显著。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损害赔偿 企业环保投资 环境监管 政治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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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中协商机制规范的反思与调适
18
作者 侯佳儒 马识途 《内蒙古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119-128,F0003,共11页
协商机制的运用是提高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效能的重要一环。目前,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政府索赔路径中的协商机制虽取得了良好的实效,但规范层级过低,难以对磋商中的证据保全以及协议的司法确认作出有效安排。行政执法路径中的法定协商空间不足... 协商机制的运用是提高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效能的重要一环。目前,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政府索赔路径中的协商机制虽取得了良好的实效,但规范层级过低,难以对磋商中的证据保全以及协议的司法确认作出有效安排。行政执法路径中的法定协商空间不足,易导致行政机关通过非正式协商逃避法治约束的问题出现。两种路径中协商机制规范基础的巨大差异又破坏了环境法的体系性。解决上述问题需要正确认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公法属性,明确行政执法路径在其中的主导地位,顺应现代行政裁量治理公私协力的模式转型。在此基础上,通过在一部能够对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两种路径进行统一调配的法律层级的规范中消除磋商制度的现有瑕疵,并基于体系化思路将政府索赔路径中的协商机制作为范本,放宽对行政执法路径中协商机制的规范限制,再辅以精准的程序约束,从而实现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中协商机制的规范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 协商机制 磋商 执行和解 环境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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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
19
作者 庄汉 罗永鑫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3年第4期5-14,共10页
检察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都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依法依规追究环境破坏责任、实现损害赔偿和生态修复上殊途同归。当前,二者衔接不畅的原因主要在于信息共享机制尚不健全,磋商机制实效性不强,诉讼序位仍... 检察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都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依法依规追究环境破坏责任、实现损害赔偿和生态修复上殊途同归。当前,二者衔接不畅的原因主要在于信息共享机制尚不健全,磋商机制实效性不强,诉讼序位仍有待厘清,证据移送及协同调查规则不明确,生态修复责任需落实落细等。为加强两种诉讼制度的衔接配合,避免不同机制功能重叠和行政司法资源浪费等问题,诉前应建立线索双向移送和信息共享机制,设置磋商前置程序,确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优先顺位;诉中应建立并完善证据移送与协同调查机制;诉后应强化生态环境修复义务的履行与相应的检察监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检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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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制度的构建
20
作者 王灿发 王政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83-94,共12页
现有制度体系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的执行保障依靠民事司法确认制度。生态环境利益的公益属性与民事权益的私益属性形成强烈反差,民事司法确认制度建构以私益为基础,难以满足生态环境利益救济的需要,基于现实需求,生态环境损害... 现有制度体系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的执行保障依靠民事司法确认制度。生态环境利益的公益属性与民事权益的私益属性形成强烈反差,民事司法确认制度建构以私益为基础,难以满足生态环境利益救济的需要,基于现实需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制度亟待建立。在制度构建过程中,要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制度与民事司法确认制度的差异,把握住生态环境利益的公益属性,将更好地实现受损生态环境利益的救济作为根本追求,以专业性为依托,从申请方式、管辖法院等五个维度完成制度核心的构建,进而保证受损生态环境利益救济的质量与效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司法确认 生态环境公益 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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