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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ower of M ercy:Amnesty Policies in Fugitive Cases in the Qing Dynas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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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U Xiangyu 《Frontiers of Law in China-Selected Publications from Chinese Universities》 2020年第1期4-19,共16页
A new statute.“Hiding New and Old Fugitive Slaves of Manchus,”was added to the First version of the Qing code in 1647.and this statute surprisingly regulated that any offenders would be excluded from any amnesties.T... A new statute.“Hiding New and Old Fugitive Slaves of Manchus,”was added to the First version of the Qing code in 1647.and this statute surprisingly regulated that any offenders would be excluded from any amnesties.This is especially noteworthy because,according to both Ming and Qing codes,only severe crimes,such as treason and rebellion,were excluded from any amnesties.Previous scholars have not considered why the statute excluded any amnesties,nor have they analyzed how this amnesty policy was implemented in practice.This article contends that the exclusion did not arise from Manchu tradition.Instead,it was an exceptional response to the norms of amnesties in the Ming and Qing codes.Because the fugitive problem,involving slaves of Manchus fleeing from the banner system,endangered Manchus interests,the Qing court was compelled to exclude fugitive criminals from amnesties.However,the Qing court did not strictly apply the amnesty policy of this statute.Criminals in fugitive cases were sometimes pardoned because of amnesties during the Dorgon regency period.Dorgon,Shun/.hi.Oboi,and Kangxi all initially excluded those harboring fugitives from amnesties,but later changed their amnesty policies in this regard.Even though the crime of harboring fugitives became a permanent symbol of Manchu rule and was recorded in every emperor's enthronement edict from Kangxi to Xuantong.the Qing court gradually came to accept norms concerning amnesties as practiced in Han society and treated fugitive cases as ordinary court cases during and after the Kangxi emperor's reign. 展开更多
关键词 AMNESTY POLICIES fugitive SLAVES fugitive law MANCHU qing dynas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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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省例与习俗之间:清代闽东契约书写格式中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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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正刚 邱德鑫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32-45,共14页
省例是清代国家律例的重要补充形式,上承国家法宗旨,下接地方习俗。同治《福建省例》对乡村绝卖、活卖或典当田宅等契约书写均有固定模式,约束契约书写格式。但民间社会书写契约时并未完全遵从省例,保留有明显的习俗痕迹。闽东文书无论... 省例是清代国家律例的重要补充形式,上承国家法宗旨,下接地方习俗。同治《福建省例》对乡村绝卖、活卖或典当田宅等契约书写均有固定模式,约束契约书写格式。但民间社会书写契约时并未完全遵从省例,保留有明显的习俗痕迹。闽东文书无论是绝卖缴税的红契还是活卖或典当不缴税的白契,多为单契。闽东乡村女性立契的形式,不仅反映了省例与习俗交织互存的关联,也显示出人们在乡村买卖田房时存有国家在场的意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代 省例 习惯法 契约 闽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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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国家翻译的海外实践——以“法政丛编”编译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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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俊博 《浙江外国语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74-81,共8页
晚清留日学生组织湖北法政编辑社编译出版了中国近代第一套大型法政丛书——“法政丛编”。本文基于国家翻译理论,对“法政丛编”的编译动因、文本特点和实践特征进行了研究。研究发现,“法政丛编”编译受晚清改良法律、营办新学、奖励... 晚清留日学生组织湖北法政编辑社编译出版了中国近代第一套大型法政丛书——“法政丛编”。本文基于国家翻译理论,对“法政丛编”的编译动因、文本特点和实践特征进行了研究。研究发现,“法政丛编”编译受晚清改良法律、营办新学、奖励游学等因素的驱动,呈现出翻译环境优越、译者资源集聚、语言文化邻近等特征,但同时也存在翻译组织具有临时性、管理体系较为松散、资源配备有限等局限性。“法政丛编”丰富了我国国家翻译实践的类型,对之加以深入探究有助于推动新时代国家翻译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政丛编” 晚清国家翻译 海外实践 动因 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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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司法实践中“因案修例”的历史考察与分析——以道光朝“奇里绷阿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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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边芸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48-54,共7页
围绕道光四年(1824)的“奇里绷阿案”,刑部在道光四年和道光十四年先后两次对《大清律例》中“刑律·斗殴·殴期亲尊长”门内的特定条例进行了修纂,两次修例都在朝堂上下引发关注与磋议。“奇里绷阿案”因案修例的过程反映了传... 围绕道光四年(1824)的“奇里绷阿案”,刑部在道光四年和道光十四年先后两次对《大清律例》中“刑律·斗殴·殴期亲尊长”门内的特定条例进行了修纂,两次修例都在朝堂上下引发关注与磋议。“奇里绷阿案”因案修例的过程反映了传统法律的服制原则及儒学唯尊的社会背景,亦体现了清代法律体系的自我调节衡平,可供当代法治镜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代 因案修例 道光朝“奇里绷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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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年民事“第一法源”的确立——民初大理院对“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形塑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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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琨捷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20-131,共12页
学界普遍认为《大清现行刑律》民事部分的效力由1912年4月3日南京临时参议院的决议所确立,但梳理史料却能得出不同的结论。原因在于,该决议由南方政权作出且并未被北洋政府承认,故民事法源的空白未在立法层面得到解决。“现行律民事有... 学界普遍认为《大清现行刑律》民事部分的效力由1912年4月3日南京临时参议院的决议所确立,但梳理史料却能得出不同的结论。原因在于,该决议由南方政权作出且并未被北洋政府承认,故民事法源的空白未在立法层面得到解决。“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确立,离不开大理院在“司法兼营立法”过程中的塑造。民初民事“第一法源”的确立,大致经历了通过《大清民律草案》的尝试与挫败、大理院确立“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地位、剥离《大清现行刑律》刑法属性及该律地位的巩固等阶段。纵观民事“第一法源”的确立,自清末兴起的“诸法合体说”起了关键作用,大理院根据该观点将《大清现行刑律》区分为不同的部门法,既解决了“无法可依”的困境,又避免另立新民法将会遭受的阻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清现行刑律》 《大清民律草案》 诸法合体 大理院 民事有效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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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吉同钧清律讲义透视陕派律学的近代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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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时雨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4年第5期157-166,共10页
随着晚清变法修律活动的展开,新式法律教育也随之兴起。陕派律学代表人物吉同钧兼任京师法律学堂、京师法政学堂、律学馆以及大理院讲习所四处教习,主讲《大清律例》科。由于《大清律例》剧变为《大清现行刑律》及《大清新刑律》,吉同... 随着晚清变法修律活动的展开,新式法律教育也随之兴起。陕派律学代表人物吉同钧兼任京师法律学堂、京师法政学堂、律学馆以及大理院讲习所四处教习,主讲《大清律例》科。由于《大清律例》剧变为《大清现行刑律》及《大清新刑律》,吉同钧遂三易讲义,后称“清律讲义三部曲”。讲义揭示了吉同钧在近代法律转变中的核心观点,即坚守中国传统法律国粹,同时采辑西律之法。他不仅继承陕派律学创始人薛允升的律学研究成果,还打破传统律学同一法系之间横向比较的局限,开创性地将比较视野扩展到不同法系之间,提出“尽用西法”“参用西法”“西法万不能行而仍宜遵守中法”“中律过重亟应改易”四种比较中西律方案。这一中西法律比较分析框架,是近代法律转型的一大突破,也为当前看待中西律之差异提供理论背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末变法修律 清律讲义 吉同钧 陕派律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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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法与国法:清代闲散皇族的板责之例
7
作者 王文箫 《吉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32-40,共9页
在清朝前期的国家法律中,受“皇族不加刑责”的法律原则影响,没有对犯罪皇族成员实施板责的相关规定。在部分案件中皇族成员所受到的板责,多出于清帝特旨,带有明显的“家法”色彩。乾隆中叶以降,清廷鉴于闲散皇族犯罪滋事之风愈演愈烈,... 在清朝前期的国家法律中,受“皇族不加刑责”的法律原则影响,没有对犯罪皇族成员实施板责的相关规定。在部分案件中皇族成员所受到的板责,多出于清帝特旨,带有明显的“家法”色彩。乾隆中叶以降,清廷鉴于闲散皇族犯罪滋事之风愈演愈烈,遂摒弃了“皇族不加刑责”的法律原则,开始逐步将对闲散皇族施行的板责之例制度化。经过乾嘉道三朝的多次修定,清廷最终完成了对闲散皇族施行的板责之例由“家法”到“国法”的转变,进而完善了皇族惩戒体系,节约了治理成本。相关条例的制定和完善,一方面对约束闲散皇族的犯罪行为起到了一定作用,闲散皇族所受到的刑罚实际上已经与民人趋同。另一方面也表明,彼时社会公共道德对闲散皇族身份特权所形成的压力已经愈来愈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代 皇族 家法 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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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理论视角下的清代刑事法律渊源
8
作者 李栋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84-96,共13页
由于没有受到法源理论的指导,既有清代刑事法律渊源研究不仅无法统一各种法律渊源的分类和内容,也无法很好地指明各种法律渊源之间的相互关系。法源理论视角下,清代刑事法律渊源问题研究应在法的适用立场下进行,去寻找那些为案件审判能... 由于没有受到法源理论的指导,既有清代刑事法律渊源研究不仅无法统一各种法律渊源的分类和内容,也无法很好地指明各种法律渊源之间的相互关系。法源理论视角下,清代刑事法律渊源问题研究应在法的适用立场下进行,去寻找那些为案件审判能够提供规范性依据的那些法的创制(规范)行为或事实,并弄清楚裁判依据范围有多大,不同法律渊源适用的层级或顺序为何。法源理论下,法律渊源分为效力渊源和认知渊源。清代刑事法律渊源中属于效力渊源的有律文和例文,属于认知渊源的有刑部通行、司法成案和秋审中的“实体性”规范以及被比附加减的律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源理论 清代刑事法律渊源 效力渊源 认知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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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修律期间袁世凯与法理派关系探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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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昕恬 刘方现 《西部学刊》 2024年第7期67-70,共4页
在清末变法修律的过程中,法理派和礼教派就《大清新刑律》的制定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法理派主张司法独立、实体法与程序法分离并剔除封建礼教,礼教派认为应当维护地方督抚的裁判权、实体法为体诉讼法为用以及“因伦制礼,准理制刑”。袁... 在清末变法修律的过程中,法理派和礼教派就《大清新刑律》的制定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法理派主张司法独立、实体法与程序法分离并剔除封建礼教,礼教派认为应当维护地方督抚的裁判权、实体法为体诉讼法为用以及“因伦制礼,准理制刑”。袁世凯在此次礼法之争中对法理派给予强有力的支持,法理派在人数远少于礼教派的情况下取得了胜利。袁世凯法制改革思想与沈家本相通之处颇多,支持法理派与其对“西学”“西法”的认同密不可分。但是,袁世凯成为法理派的同盟是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他担心慈禧去世后对其不满的满洲贵族会借机报复,支持法理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皇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袁世凯 清末法制改革 礼法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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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广州十三行法制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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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腾伟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学报》 2024年第4期104-112,共9页
清康熙二十三年实施开海贸易之后,为了管理在广州十三行开展的中西贸易,清政府以粤海关职权与职责为内容创设了海关管理法律制度,通过设定十三行行商的权利与义务构建了行商管理法律制度,围绕外商的权利与义务建立了外来人员管理法律制... 清康熙二十三年实施开海贸易之后,为了管理在广州十三行开展的中西贸易,清政府以粤海关职权与职责为内容创设了海关管理法律制度,通过设定十三行行商的权利与义务构建了行商管理法律制度,围绕外商的权利与义务建立了外来人员管理法律制度,在法制运行中形成了清朝广州十三行法制体系。从法律渊源的维度审视,国家制定法奠定了广州十三行法制的规范基础,单行规章设定了广州十三行法制的重点规范,商事习惯法则是广州中西贸易管理规范的必要补充。出于适应新型广州中西贸易的管理需要,加之受中西法律文化冲突的影响,清朝广州十三行法制具有近代性的特质,但从设立意旨、制度理念以及具体规范方面进行考察,其本质仍未脱离封建法制的窠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朝 广州十三行法制 法律体系 法律规范 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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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请托治理的措施与困境
11
作者 孙旭 《怀化学院学报》 2024年第5期101-110,共10页
清代请托治理达到高峰期,但也面临着深层次困境。具体治理措施包括:一是完善立法,律例、谕旨相互补充,但也存在不够完善精细、立法与人情欠缺协调的不足;二是注重预防,朝廷、官员采用多种预防措施,这些认识和措施存在认可面较窄、过于... 清代请托治理达到高峰期,但也面临着深层次困境。具体治理措施包括:一是完善立法,律例、谕旨相互补充,但也存在不够完善精细、立法与人情欠缺协调的不足;二是注重预防,朝廷、官员采用多种预防措施,这些认识和措施存在认可面较窄、过于倚重教化、不具有广泛性和普适性等局限;三是要求举发,但实践中很少有人举发,易被认为是悖情刻薄;四是强化惩处,皇帝、官员对很多案件能做到依律惩处,但也常因实行双重标准、出于政治考量而予以赦免,正直官员对请托拒大依小,普通民众则充分利用请托以谋私利。对请托的治理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从未被较全面、有效地杜绝,核心问题是情法认识存在矛盾:请托的属性是公义还是私利,请托治理的路径是德治还是法治。清代请托罪法的立法、执行历程,是一部情与法的博弈史、法在人情包围下的突围史,比较典型地体现了中国古代法治的理念与特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代 请托 人情 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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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豫派律学及其法治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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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翟文豪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15-23,共9页
晚清时期,刑部形成了豫派律学和陕派律学。豫派律学家既是传统士子,亦是律学专家,躬耕刑部多载,在法律方面具有较高造诣。相较于陕派律学的丰富历史遗产,豫派律学囿于史料的缺乏,在学界影响较小。豫派律学家的作品主要集中于诗歌、随笔... 晚清时期,刑部形成了豫派律学和陕派律学。豫派律学家既是传统士子,亦是律学专家,躬耕刑部多载,在法律方面具有较高造诣。相较于陕派律学的丰富历史遗产,豫派律学囿于史料的缺乏,在学界影响较小。豫派律学家的作品主要集中于诗歌、随笔,专门的律学著作较少。晚清朝廷的政治氛围、豫派群体的同科士子之情,以及豫派对豫省的关心和扶持,是促进豫派律学形成和发展的重要原因。豫派律学家修己率身、公正司法,讲求法理的灵活运用,面对近代西方法律的冲击,作为传统法律的坚守者,其给出了时代的思考,对于把握近代法律转型有重要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晚清 豫派律学 陕派律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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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收留迷失子女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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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晓斐 《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85-93,共9页
收留迷失子女律源于汉唐时期的略人略卖人律,明朝时单独设立,并延续至清。该律条主要惩治收留迷失或在逃之人、冒认良人或他人奴婢为自家奴婢、私自收养四岁以上遗弃儿童、故意遗弃子女且待其成年又试图将其认回,以及出征官员兵丁携带... 收留迷失子女律源于汉唐时期的略人略卖人律,明朝时单独设立,并延续至清。该律条主要惩治收留迷失或在逃之人、冒认良人或他人奴婢为自家奴婢、私自收养四岁以上遗弃儿童、故意遗弃子女且待其成年又试图将其认回,以及出征官员兵丁携带逃失良民子女等犯罪行为。与略人略卖人律相比,收留迷失子女律惩治的人群更加多样,且多激情犯罪,两者在实际的司法案件中存在一定转换的可能。此外,清政府还建立了一整套详细的政务流程和奖惩机制用于解决收留迷失子女此类案件。研究收留迷失子女律,有利于深化对我国古代有关惩治人口犯罪法律体系的认识,可为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借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代 收留迷失子女律 人口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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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抱告制度考论 被引量:20
14
作者 徐忠明 姚志伟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2期143-157,共15页
抱告制度乃元代以后特别是明清时期诉讼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的渊源大致上可以追溯到《周礼》的相关记载,而其初步形态则形成于元代,经明代,至清发展成熟。在清末修律时,传统法律中的抱告与现代法律上的诉讼代理,出现了融会。... 抱告制度乃元代以后特别是明清时期诉讼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的渊源大致上可以追溯到《周礼》的相关记载,而其初步形态则形成于元代,经明代,至清发展成熟。在清末修律时,传统法律中的抱告与现代法律上的诉讼代理,出现了融会。现代学者一般将抱告视为传统中国的诉讼代理制度,这是一种误解。考察清代抱告制度的内容之后可以发现,这两种制度之间有着巨大差异,这种误解遮敝了抱告制度的特有内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抱告 诉讼代理 清代法律 现代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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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医案多元统计分析的明清时期黄疸病用药规律研究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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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路平 佘世锋 +5 位作者 陈秋铭 张铮铮 兰小和 陈劲峰 袁联雄 邝卫红 《中华中医药学刊》 CAS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期25-27,共3页
目的:研究明清医家治疗黄疸病用药规律。方法:搜集《中华医典》中明清时期的黄疸病医案,对医案的中药组成、功效归类、性味归经等参照相关标准进行数据规范化处理,并采用频数分析、聚类分析等方法进行统计分析。结果:频数分析显示明清... 目的:研究明清医家治疗黄疸病用药规律。方法:搜集《中华医典》中明清时期的黄疸病医案,对医案的中药组成、功效归类、性味归经等参照相关标准进行数据规范化处理,并采用频数分析、聚类分析等方法进行统计分析。结果:频数分析显示明清时期黄疸病用药以利水渗湿药、补益药、清热药为主,辅以理气、化湿、解表等药,药味以苦、甘为主,药性则以寒性和温性为主;药物多归脾胃经。通过聚类分析归纳出茵陈五苓散和栀子柏皮汤为主的核心药物群,具体药物包括:茵陈、茯苓、猪苓、白术、厚朴、陈皮、栀子、甘草等。结论:明清时期黄疸病的用药方面具有祛湿为先、重视脾胃、寒温并用、攻补兼施等鲜明的特点,重治法而不重成方、用药均衡平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黄疸病 明清时期 医案 统计分析 用药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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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清代前期的林业政策和法规 被引量:8
16
作者 樊宝敏 董源 李智勇 《中国农史》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1期19-26,共8页
清代前期 ,满族统治者为保护祖宗的发祥地 ,把东北划为“四禁”地区 ,森林得到较好的保护。但其他地区 ,随着人口过快增长 ,为安抚流民、解决粮食问题 ,清政府不得不采取鼓励毁林开荒的政策。致使各地森林大量消失 ,由此所引起的生态后... 清代前期 ,满族统治者为保护祖宗的发祥地 ,把东北划为“四禁”地区 ,森林得到较好的保护。但其他地区 ,随着人口过快增长 ,为安抚流民、解决粮食问题 ,清政府不得不采取鼓励毁林开荒的政策。致使各地森林大量消失 ,由此所引起的生态后果极为严重。由于永定河、黄河、长江等河流经常泛滥 ,清代皇帝多提倡河堤植树 ,但这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为解决国家财政 ,供统治者消耗 ,清代在各地设税关征收林业赋税。清朝政府虽颁布过一些与林业有关的护林植树诏令或条文 ,但没有全国统一的森林法规。地方上的山林保护 ,主要依靠乡规民约。因而护林碑大量出现 。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代前期 林业政策 法规 乡规民约 清朝政府 护林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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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缩榫卯结构明清家具创新设计的现实意义及实现方法 被引量:7
17
作者 杨刚俊 余隋怀 初建杰 《西北林学院学报》 CSCD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期170-172,共3页
阐明了中国传统家具的文化内涵,并着重以榫卯结构明清家具为研究对象,从微缩家具创新产品的设计角度出发,通过深入探讨其设计生产的现实意义及实现方法,试图寻找中国传统家具文化的传播途径。
关键词 明清家具 榫卯结构 微缩家具 设计方法 韦伯定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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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改编权保护的历史之维 被引量:7
18
作者 李杨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32-37,共6页
改编权是一项重要的著作财产权,改编行为是最典型的作品演绎方式。在印刷技术发展早期并未形成独立的改编权概念,改编权的雏形多以禁例形式内化于复制权当中。伴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改编权逐渐从复制权中解放出来,成为《伯... 改编权是一项重要的著作财产权,改编行为是最典型的作品演绎方式。在印刷技术发展早期并未形成独立的改编权概念,改编权的雏形多以禁例形式内化于复制权当中。伴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改编权逐渐从复制权中解放出来,成为《伯尔尼公约》中类型化不断发展的一项独立权利。作品改编在中国经历了由合理模仿到侵害著作权的演化过程。改编权保护的推动因素来自于产业发展的诉求,既反映出作品派生市场和新产业的成长发展轨迹,又是著作权超越复制,转向规范类型化之作品利用方式的体系化进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改编权 著作权法 复制 演绎作品 著作权法修改 大清著作权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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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徽州乡(村)规民约论纲 被引量:42
19
作者 卞利 《中国农史》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4期97-104,共8页
明清时期徽州的乡 (村 )规民约 ,作为某一特定乡村地域范围内 ,由一定组织、人群共同商议制定的某一共同地域组织或人群在一定时间内共同遵守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共同规则 ,其内容极其丰富 ,类型异常繁夥 ,地域特色十分鲜... 明清时期徽州的乡 (村 )规民约 ,作为某一特定乡村地域范围内 ,由一定组织、人群共同商议制定的某一共同地域组织或人群在一定时间内共同遵守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共同规则 ,其内容极其丰富 ,类型异常繁夥 ,地域特色十分鲜明。这些乡 (村 )规民约事实上就是明清时期徽州乡村社会的习惯法。它起到了维持徽州乡村社会既定秩序、维系国家与乡村社会的联系 ,进而维护乡村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徽州 民约论 共同地域 乡村社会 明清时期 地域特色 重要作用 习惯法 秩序 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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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著作权法三十年(1990-2020)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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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春田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3-26,共24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施行已三十年,在著作权制度的激励下,我国发生了跨越时代的巨大变化。认识中国著作权制度的起源与历史,脱离不开有关中国历史。著作权法律体系发展历程中,主导着社会变迁、制度变革和利益调整的,归根结底,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施行已三十年,在著作权制度的激励下,我国发生了跨越时代的巨大变化。认识中国著作权制度的起源与历史,脱离不开有关中国历史。著作权法律体系发展历程中,主导着社会变迁、制度变革和利益调整的,归根结底,是四十年前改革开放起步的“觉醒”之结果。“觉醒”就是启蒙,就是思想解放,转变观念。著作权法既是法律,也是一部现代文明百科全书式的启蒙教材。它蕴含的科学、民主、自由、公平、正义和私权精神,归根结底是进步的现代观念。站在今天看未来,现代思想启蒙仍任重道远,应坚持理性的现代观念,不断解放思想、持续启蒙、深化改革、扩大开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改革开放 思想启蒙 现代性 知识产权 著作权法 民法典 邻接权 稿酬 大清著作权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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