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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forming Creditor's Right into Stock Right:A Gospel to China's Petrochemical Enterprises
1
《China Oil & Gas》 CAS 1999年第3期148-151,共4页
关键词 Transforming creditor’s right into Stock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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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ors' Rights:Right to Privacy vs. Right to Know
2
作者 HE GUANGHUI 《The Journal of Human Rights》 2009年第2期31-33,共3页
I. An Overview of the Right of Privacy for Minors and Relevant Obligee's Right to Learn Their Privacy The right to privacy has been recognized as an important personal right by China's practitioners and theorists of... I. An Overview of the Right of Privacy for Minors and Relevant Obligee's Right to Learn Their Privacy The right to privacy has been recognized as an important personal right by China's practitioners and theorists of law although it is not an independent part of the Civil Law. In general, the right of privacy refers to the "right of the natural person to enjoy tranquility of private life and his or her right not to allow other persons to invade, learn, use, reveal or publish the kind of information relevant to his private life." 展开更多
关键词 rightS MINORS right to kn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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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ople’s Right To Know
3
作者 Yuan Yuan 《ChinAfrica》 2012年第11期14-15,共2页
Govt officials publicly declare their assets in the ongoing fight against corruption
关键词 The People’s right To kn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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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对抗主义下相对性物权说之批判
4
作者 李宗录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49-56,共8页
登记对抗主义物权变动规则由设立要件与对抗要件构成,其适用难点在于如何解释对抗要件所产生的登记对抗效力。相对性物权说在承认未登记物权仍为物权属性可对抗一般债权的前提下,主张未登记物权不能对抗特殊债权乃对抗要件发挥其登记对... 登记对抗主义物权变动规则由设立要件与对抗要件构成,其适用难点在于如何解释对抗要件所产生的登记对抗效力。相对性物权说在承认未登记物权仍为物权属性可对抗一般债权的前提下,主张未登记物权不能对抗特殊债权乃对抗要件发挥其登记对抗效力的必然结果,进而认为,在登记对抗主义下,依据合同设立的未登记物权具有相对性。然而,该学说偏离了物权界定规则与登记对抗规则的位阶关系,对域外法的借鉴未能作出契合本土的诠释,导致设立要件与对抗要件的功能错位。实质上,相对性物权说是以物权的相对性替换债权物权化。特殊债权优先受偿与登记对抗效力不存在必然联系,因而不应纳入登记对抗效力的调整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登记对抗主义 未登记物权 相对性 债权物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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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阶段涉案财物处置中案外人的权利保障
5
作者 曹晖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44-50,共7页
刑事诉讼程序中公民的财产权利长期被忽视,涉案财物处置与案外人利益息息相关。从当前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来看,刑事审判阶段涉案财物处置中对案外人财产权保障不足,缺乏必要的救济程序,影响了对案外人利益的保护。具体表现为涉案财物与... 刑事诉讼程序中公民的财产权利长期被忽视,涉案财物处置与案外人利益息息相关。从当前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来看,刑事审判阶段涉案财物处置中对案外人财产权保障不足,缺乏必要的救济程序,影响了对案外人利益的保护。具体表现为涉案财物与案外人概念不清,案外人的知情权、参与权保障不足等诸多问题。因此,以《刑诉法解释》第279条为中心,从涉案财物情况告知义务主体和送达方式、案外人参与权的法律基础、案外人参与刑事诉讼的流程等角度进行分析和探讨,加强案外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涉案财物 案外人 知情权 参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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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6
作者 朱广新 《财经法学》 2024年第4期29-47,共19页
《民法典》第542条关于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效果的规定近年来争议颇大。根据《合同编通则解释》的最新规定,撤销权行使既可致使债务人的行为自始绝对无效,也可发挥债权人得请求相对人向债务人承担返还财产等法律后果的效力。根据我国现行... 《民法典》第542条关于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效果的规定近年来争议颇大。根据《合同编通则解释》的最新规定,撤销权行使既可致使债务人的行为自始绝对无效,也可发挥债权人得请求相对人向债务人承担返还财产等法律后果的效力。根据我国现行强制执行规则,要使撤销权的请求力发挥一种不可替代的作用,应允许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代位受领相对人向债务人提出的给付。为与代位权制度保持适度的规范体系平衡,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可以通过《民法典》有关抵销的规定,代为受领相对人的给付而直接实现债权。当债务人为企业法人时,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效果应注意与《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管理人撤销权的衔接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人撤销权 相对无效 绝对无效 形成权 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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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人撤销权的实现
7
作者 刘东 解丹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63-71,共9页
债权人撤销权判决在不同场合下,或者具有回复物权的效力,或者具有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效力。对于前者,债务人可基于物权请求权要求相对人返还原物,撤销权判决因而获得了强制执行力。债务人若怠于追回原物,债权人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为相... 债权人撤销权判决在不同场合下,或者具有回复物权的效力,或者具有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效力。对于前者,债务人可基于物权请求权要求相对人返还原物,撤销权判决因而获得了强制执行力。债务人若怠于追回原物,债权人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为相对人占有的财物。对于后者,债务人须另行主张权利,撤销权判决无强制执行力。债务人若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可代位提起返还不当得利等诉讼。当债务人与相对人借助诉讼方式诈害债权并获得了相关裁判文书时,债权人则只能借助第三人撤销之诉来保全债权。由于第三人撤销之诉判决本身不具备执行的条件,债务人若怠于追回其责任财产,债权人同样需要代位提起不当得利返还等诉讼,或者代位申请执行回转。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人撤销权 强制执行 第三人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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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编解释》对撤销权人的三重保护——以《合同编解释》第46条为中心
8
作者 王利明 潘重阳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4年第1期1-13,共13页
《合同编解释》第46条对债权人撤销权提供了三重保护,债权人可以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请求相对人恢复原状或履行到期债务。这一规则使得撤销权诉讼可以兼具形成之诉与给付之诉的性质,但法院裁判仍应以债权人的请求为限,而不得在债权人未... 《合同编解释》第46条对债权人撤销权提供了三重保护,债权人可以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请求相对人恢复原状或履行到期债务。这一规则使得撤销权诉讼可以兼具形成之诉与给付之诉的性质,但法院裁判仍应以债权人的请求为限,而不得在债权人未请求时直接判决给付内容。基于撤销权诉讼判决的给付内容,债权人可以在获得其与债务人的诉讼生效法律文书时,向相对人申请强制执行,并依撤销权诉讼中给付内容的性质可能需要适用有关代位执行的规定。在债务人具有多个债权人的场合,应当区分债权人是否获得撤销权中的给付判决,分别确定受偿规则。《合同编解释》第46条关于保全的规则并未突破一般诉讼保全规则,可从程序法上为撤销权人提供必要的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编解释》 债权人撤销权 强制执行 代位执行 诉讼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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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效果及债权的实现路径——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6条为中心 被引量:1
9
作者 蒋家棣 《中国应用法学》 2024年第1期51-60,共10页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胜诉后,只有债务人的财产实际恢复,才能实现债的保全效果;同时,也只有撤销权诉讼的胜诉成果能够最终转化为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才能激励债权人积极行使撤销权。如此才能使民法典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充分发挥作用。《...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胜诉后,只有债务人的财产实际恢复,才能实现债的保全效果;同时,也只有撤销权诉讼的胜诉成果能够最终转化为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才能激励债权人积极行使撤销权。如此才能使民法典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充分发挥作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6条从执行程序的角度给出了解决路径:首先,明确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法律效果为“撤销加返还”—债权人可以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请求相对人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履行到期债务等法律后果。其次,在符合管辖规定的前提下,债权人可以请求受理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一并审理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实现一次性解决纠纷。最后,债权人可以基于其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执行依据、撤销权诉讼的胜诉生效裁判形成的连环给付关系,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实现自己的债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 债权人撤销权 法律效果 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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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撤销债权人的优先受偿地位 被引量:1
10
作者 任我行 《南大法学》 2024年第1期94-115,共22页
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制度定位,长期存在“平等主义”和“优先主义”的争论。我国通说虽然奉行平等主义,但在若干解释论问题上偏离了预定的叙事轨道,事实上向优先主义倾斜。在不存在类似日本民法典第425条的我国法上,平等主义绝非必然。... 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制度定位,长期存在“平等主义”和“优先主义”的争论。我国通说虽然奉行平等主义,但在若干解释论问题上偏离了预定的叙事轨道,事实上向优先主义倾斜。在不存在类似日本民法典第425条的我国法上,平等主义绝非必然。对于本质在于“撤销”的我国债权人撤销权而言,实现优先主义的关键在于确保撤销利益的相对性,我们可以凭借责任说重构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构造实现上述解释目标。债权人撤销权的制度定位不应当由强制执行法上的评价标准来决定,而是一个必须由实体法积极地予以正面回答的问题。我国强制执行法上的混合主义,并不妨碍债权人撤销权的优先主义转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人撤销权 优先主义 平等主义 强制执行 责任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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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的担保物权物上代位制度完善再思考
11
作者 司伟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11-125,共15页
对于担保物权物上代位,《民法典》第390条并未作出有别于物权法的表述,《担保制度解释》从体系解释的角度就其实现程序进行了修补,但远未完善。沿着体系解释的路径继续前行,遵循担保物权价值权的属性以及物权法定原则可知,物上代位的客... 对于担保物权物上代位,《民法典》第390条并未作出有别于物权法的表述,《担保制度解释》从体系解释的角度就其实现程序进行了修补,但远未完善。沿着体系解释的路径继续前行,遵循担保物权价值权的属性以及物权法定原则可知,物上代位的客体是债权请求权,担保物权人基于物上代位的权利应定性为法定的债权质权。因应“由不动产担保到收益担保”的担保法范式转换潮流,《民法典》第390条规定的担保物权物上代位适用情形不应仅作文义解释,而应从制度目的以及体系协调的角度综合考虑,解释为包括转让、互易等相对灭失情形为宜。担保物权物上代位的行使涉及担保权人、担保人与给付义务人等第三人利益的平衡,故应围绕代位财产的保全与界定而完善其行使规则,主要包括相关当事人的通知与注意义务、代位财产的识别与公示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担保物权 物上代位 法定债权质权 相对灭失 保全与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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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对债务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适用路径
12
作者 黄彦霈 《南大法学》 2024年第2期32-47,共16页
《民法典》第539条虽将债务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置于可撤销的有偿行为中,但其文义范围囊括了与规范目的不符的无偿担保,以致学界对债权人如何撤销债务人无偿提供担保存有争议,从而形成统一适用说和区分适用说。统一适用的合理性在于债务人... 《民法典》第539条虽将债务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置于可撤销的有偿行为中,但其文义范围囊括了与规范目的不符的无偿担保,以致学界对债权人如何撤销债务人无偿提供担保存有争议,从而形成统一适用说和区分适用说。统一适用的合理性在于债务人提供担保原则上属于有偿行为,因为债务人嗣后追偿的利益始终能作为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对价。尽管债务人能够通过放弃追偿权设定无偿担保,但由于债务人放弃追偿权可被直接评价为债务人放弃债权,所以刻意区分有偿担保与无偿担保对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仅具有形式意义,而不存在功能价值。在具体分析债务人提供担保的诈害性时,统一适用带来的必然逻辑是提供担保的债务人须具有诈害意思,否则债权人的撤销权无法被援用。考虑到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特殊性,严格遵循传统的无资力标准可能会适得其反,容易妨碍债权人撤销权的正当行使,所以裁判者在具体适用时应予以适当的缓和,但仍须把握债务人提供担保与无资力之间的因果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人撤销权 统一适用 有偿担保 诈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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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单双重法律性质的反思
13
作者 王奕 叶洋恋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80-85,共6页
提单双重属性学说受到学界推崇,不断被作为理论依据分析案件,但该学说在司法、商业实践中存在诸多缺陷,根本原因是对提单法律属性及提单自身表征的权利存在认识偏差。因此,我们要重新审视提单的法律性质。从提单涉及的各个商业领域来看... 提单双重属性学说受到学界推崇,不断被作为理论依据分析案件,但该学说在司法、商业实践中存在诸多缺陷,根本原因是对提单法律属性及提单自身表征的权利存在认识偏差。因此,我们要重新审视提单的法律性质。从提单涉及的各个商业领域来看,无论法律关系如何变化,提单始终是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主张交付货物的债权单据,即提单仅具有债权性。只有正确把握提单性质,才有利于维护基础法律关系,保障提单持有人的合法权利得以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提单 法律性质 物权性 债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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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让与担保的性质
14
作者 李宜彬 《西部学刊》 2024年第2期104-107,共4页
2020年5月,在我国正式进入“民法典时期”的大背景下,让与担保的性质问题引发热议。究其原因是法律规定与实务操作不统一。在民商事交易活动中,让与担保被广泛使用,若依据物权法定原则,会致使很多涉及让与担保的行为被认定为无效。国家... 2020年5月,在我国正式进入“民法典时期”的大背景下,让与担保的性质问题引发热议。究其原因是法律规定与实务操作不统一。在民商事交易活动中,让与担保被广泛使用,若依据物权法定原则,会致使很多涉及让与担保的行为被认定为无效。国家出台了《九民纪要》,在实务中认可了其担保权。通过参考德国、日本的担保法构成,对比分析学界对让与担保性质的两大学说(即所有权构造说和担保权构造说),阐述司法裁判对涉及让与担保的性质认定,明确让与担保的性质造成的实务难题,提出作扩张解释的应对方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让与担保 让与担保性质 物权法定 债权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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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强公证债权文书债务人执行救济路径的体系性反思
15
作者 赵志超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72-81,共10页
赋强公证债权文书债务人的执行救济路径驳杂,包括驳回执行申请、不予执行、一般执行异议、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之诉、另行起诉等不同的救济路径。其救济路径繁多,却缺乏内在的协调与体系的融贯。具体而言,在程序性救济路径的安排上,执... 赋强公证债权文书债务人的执行救济路径驳杂,包括驳回执行申请、不予执行、一般执行异议、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之诉、另行起诉等不同的救济路径。其救济路径繁多,却缺乏内在的协调与体系的融贯。具体而言,在程序性救济路径的安排上,执行异议程序分置模式背离了执行形式化原则的要求,不予执行对应的公证债权文书严重程序违法情形应当归类为不当执行范畴,也就不能将其按照执行异议程序进行看待。在实体性救济路径的设置上,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诉讼与另行起诉的关系未能理清,二者并行或是排斥需要解释论的作业予以澄清。对其执行救济路径的体系化整理,一方面,可以在程序性救济路径上将不予执行救济予以废弃,将对严重程序违法的公证债权文书救济回归债务人异议之诉的轨迹;另一方面,在实体性救济路径方面应当明确应以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诉讼排斥另行起诉为原则,只有例外情形可以允许债务人通过另行起诉救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赋强公证债权文书 程序救济 实体救济 执行救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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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限制行使析论
16
作者 颜飞 温青美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72-79,共8页
限制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行使,不仅关系到公司资本的维持,同时也关系到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在给予异议股东合理保护的同时要防止该权利的异化,以避免造成损害公司以及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后果。从法律角度出发,建构异议股东的请求... 限制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行使,不仅关系到公司资本的维持,同时也关系到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在给予异议股东合理保护的同时要防止该权利的异化,以避免造成损害公司以及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后果。从法律角度出发,建构异议股东的请求回购选择权限制的体系化准则,在制度层面上符合商法的公正性和效率性。在个案层面上,应从单向的目的解释转向体系化的目的解释,通过与其他规范的关联来解释明确效率与公正的具体限制标准。在方法层面上,应在解释学中引入经济分析视角,在市场整体视角下,将成本与效益最大化,在一个合理的适度范围内限制异议股东的权利,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进而更好地协调个人利益与集体(公共)利益之间的博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异议股东 股权回购请求权 债权人保护 权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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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债权人的非典型性担保权——兼论《担保制度解释》第46条的修改建议
17
作者 卢雄江 《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13-22,共10页
《担保制度解释》第46条整体采纳违约责任作为不动产抵押权未办理设立登记时债权人的救济路径,但违约责任无法解释物上代位规则的插入应用问题。基于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与提高物的效用的考量,宜承认债权人可基于有效的抵押合同主张担... 《担保制度解释》第46条整体采纳违约责任作为不动产抵押权未办理设立登记时债权人的救济路径,但违约责任无法解释物上代位规则的插入应用问题。基于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与提高物的效用的考量,宜承认债权人可基于有效的抵押合同主张担保权利。此种担保权利权仅具有债权性质,债权人不享有优先权与对物的追及效力。此项担保权利与《民法典》所规定的典型担保权类型均有所不同,应认定为非典型担保权。其基本构造为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基于有效的担保合同,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变卖仍为抵押人所有的现存担保物,但是不具有优先受偿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担保权利 债权效力 《担保制度解释》第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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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于债权人撤销权的独立参加
18
作者 陈国欣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4年第2期137-152,共16页
《九民纪要》第120条认可债权人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行使撤销权,但仍不足以有效因应债务人虚假诉讼对债权人的损害,因此有进一步讨论“债权人通过诉讼参加行使撤销权”的必要性。从诉讼地位角度看,债权人只有拥有独立诉讼地位,才能在诉... 《九民纪要》第120条认可债权人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行使撤销权,但仍不足以有效因应债务人虚假诉讼对债权人的损害,因此有进一步讨论“债权人通过诉讼参加行使撤销权”的必要性。从诉讼地位角度看,债权人只有拥有独立诉讼地位,才能在诉讼中有效阻止虚假诉讼产生。然而,我国司法实践对主张撤销权的债权人是否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存有争议。从民事诉讼的独立参加理论看,我国法下债权人通过独立参加行使撤销权的正当性和路径,可从两方面展开解释:一方面,通过将《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1款的“提起诉讼”解释为“提出诉讼请求”,可化解我国规范逻辑和实践逻辑的矛盾;在此基础上,结合《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1款的制度目的,通过将“独立请求权”解释为“第三人基于自己的实体法权利或衍生于实体法权利的救济性权利,对本诉当事人提出具有否定本诉诉讼标的效果的请求权”,可以将债权人撤销权解释为独立请求权的一种,进而证成债权人通过独立参加行使撤销权的正当性。另一方面,结合《民法典》第538条和第539条,可进一步确定和细化我国法下债权人通过独立参加行使撤销权的条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人撤销权 诉讼参加 独立参加 主参加诉讼 独立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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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证合同的必要条款——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
19
作者 刘磊 《经贸法律评论》 2024年第2期19-36,共18页
通过合同漏洞填补规则和《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条确立的统一列举式必要条款认定标准从《民法典》第684条所列举条款中筛选出的保证合同必要条款必然只有“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但这并非保证合同的全部必要条款。保证合... 通过合同漏洞填补规则和《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条确立的统一列举式必要条款认定标准从《民法典》第684条所列举条款中筛选出的保证合同必要条款必然只有“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但这并非保证合同的全部必要条款。保证合同的必要条款可分为保证合同的客观必要条款与主观必要条款。保证合同的客观必要条款应包含担保方式认定条款和主债权债务条款,前者需要明确当事人是以保证的形式提供担保,后者需要明确主债权人和主债务人身份、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保证合同的主观必要条款,则需要依据当事人是否将保证合同客观必要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也作为必要条款进行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证合同 必要条款 主债权债务 担保方式 合同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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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债实股”的“罪”与“罚”——有限责任公司名债实股的问题与规制
20
作者 周骏 《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104-110,共7页
股东借款是有限责任公司的重要融资方式,这其中常存在“名债实股”的安排。因其自身特征,“名债实股”极易造成公司经营中产生严重过剩的风险偏好,并会导致这些风险外部化,继而损害社会层面的资源分配效率以及外部债权人的权益,因此有... 股东借款是有限责任公司的重要融资方式,这其中常存在“名债实股”的安排。因其自身特征,“名债实股”极易造成公司经营中产生严重过剩的风险偏好,并会导致这些风险外部化,继而损害社会层面的资源分配效率以及外部债权人的权益,因此有必要对其加以规制。借鉴美国、德国的现行制度,通过对债权重新定性制度、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和股东债权劣后制度的系统整合,针对“名债实股”问题可建立起前置定性加后置兜底的特殊规制原则,并且结合国内现行法律和司法观点,为该规制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寻求具体的适用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名债实股 债权重新定性 股东债权劣后 衡平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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