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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之间身体侵害行为定罪相关因素研究——基于349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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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小琴 周懿婕 《南大法学》 CSSCI 2024年第4期1-15,共15页
公开的全部虐待罪和家庭成员之间身体侵害行为有关故意伤害罪的裁判文书共349份,有341个被告人的有效样本。总样本的双变量相关分析发现侵害行为的持续时间、次数与定罪均显著负相关,身份关系、使用工具情况、人体损伤程度则与定罪不相... 公开的全部虐待罪和家庭成员之间身体侵害行为有关故意伤害罪的裁判文书共349份,有341个被告人的有效样本。总样本的双变量相关分析发现侵害行为的持续时间、次数与定罪均显著负相关,身份关系、使用工具情况、人体损伤程度则与定罪不相关。基于年龄的分组比较还发现若干组间差异。对相关分析的整体反思能够归纳四个裁判倾向,不同倾向的价值判断标准之间存在潜在冲突,而且缺乏规范性的裁判逻辑。应当准确把握虐待罪适用的刑事政策,充分认识到虐待罪是刑法特殊保护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专门堵截性罪名。建议从四方面完善区分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定罪规则,如单次侵害行为根据人体损伤结果区分两罪;两次或多次行为,直接致人轻伤及以上结果的单次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他符合“情节恶劣”的行为构成虐待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家庭暴力 虐待罪 故意伤害罪 堵截性罪名 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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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包括过失”——层级罪过说之提倡 被引量:1
2
作者 苏永生 史山庚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9-31,共13页
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关于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主要有故意说、混合罪过说和择一罪过说。各种学说从不同角度对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作出了较为合理的解释,但均存在不足。不论从刑法相关条文的客观含义还是污染环境罪的处罚必要性来看,均... 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关于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主要有故意说、混合罪过说和择一罪过说。各种学说从不同角度对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作出了较为合理的解释,但均存在不足。不论从刑法相关条文的客观含义还是污染环境罪的处罚必要性来看,均应当将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解释为“包括过失”,而且过失与故意之间系层级关系,即故意是建立在过失基础之上的、更高层级的罪过形式。此种解释结论所引出的主要问题是,如何根据罪过形式的不同实现刑罚个别化,进而贯彻罪刑相适应和责任主义原则。为此,应当提倡根据故意从重处罚,即将故意的功能拓展到量刑领域。此解释结论可以运用于指导所有罪过形式“包括过失”之具体犯罪的量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罪过形式 “包括过失” 根据故意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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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狭义因果关系错误的故意归责
3
作者 冉垂简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90-96,共7页
行为人预期的因果经过与实际发生的因果经过不一致只是狭义因果关系错误的表面现象,其实质在于实行行为蕴含多种能够造成构成要件结果的危险,而最终由行为人预期危险之外的其他危险现实化为构成要件结果,其最终要解决的问题在于结果的... 行为人预期的因果经过与实际发生的因果经过不一致只是狭义因果关系错误的表面现象,其实质在于实行行为蕴含多种能够造成构成要件结果的危险,而最终由行为人预期危险之外的其他危险现实化为构成要件结果,其最终要解决的问题在于结果的故意归责。因果经过是行为危险现实化的过程,结果是现实化了的行为危险,三者具有因果同质的属性;狭义因果关系错误是行为危险认识错误,结果的故意归责是行为人对现实化了的行为危险是否构成故意的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狭义因果关系错误 故意犯罪既遂 行为危险 故意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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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若干争议问题研究
4
作者 朱奇佳 栾芳 《上海公安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58-65,共8页
洗钱犯罪司法案件数量逐年递增,理论争议和实务困境日益突出,严重影响办案效果。对于洗钱犯罪是否属于目的犯的问题,需区分自洗钱和他洗钱进行探讨,他洗钱不再重复要求具有“掩饰、隐瞒”的目的。洗钱罪“明知”特定七类上游犯罪应当限... 洗钱犯罪司法案件数量逐年递增,理论争议和实务困境日益突出,严重影响办案效果。对于洗钱犯罪是否属于目的犯的问题,需区分自洗钱和他洗钱进行探讨,他洗钱不再重复要求具有“掩饰、隐瞒”的目的。洗钱罪“明知”特定七类上游犯罪应当限定在不排斥相应犯罪,且“明知”可以放宽至“应当知道”,包括“故意不知”“心照不宣”。在洗钱罪的数额方面,针对同一对象反复“清洗”的数额不累计计算,洗钱帐户内的沉淀资金不影响犯罪数额的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洗钱罪 目的犯 明知 数额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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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是主观违法要素吗?——主观违法要素论的谱系学考察
5
作者 何沛锡(译) 《法治社会》 2024年第4期115-126,共12页
“故意是否属于主观违法要素”是主观违法要素理论中的核心问题。对于此问题,结果无价值论内部发展出三种观点。平野龙一旨在实现刑法的功能化,其肯定未遂犯故意属于主观违法要素。中山研一强调刑法对人权的保障,否认所有的主观违法要... “故意是否属于主观违法要素”是主观违法要素理论中的核心问题。对于此问题,结果无价值论内部发展出三种观点。平野龙一旨在实现刑法的功能化,其肯定未遂犯故意属于主观违法要素。中山研一强调刑法对人权的保障,否认所有的主观违法要素。内田文昭坚持传统的客观违法性论,同样否定所有的主观违法要素。因为全面否定主观违法要素并不一定有利于保障人权,所以中山说受到诸多批判。因为固执地坚守客观违法性论,所以内田说也逐渐退出学术舞台。平野说则得到了进一步的改进与发展。如今,面向实务的日本刑法理论已经不再关心“故意是否属于主观违法要素”这一体系定位问题,而是更关心“如何才能准确认定法益侵害性”这一实务问题。重视问题性思考也是平野说能够发展至今的原因之一。在问题式思考的光芒下,“某某要素是否属于主观违法要素”这种讨论模式实际上已经不再具有任何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主观违法要素 结果无价值 未遂故意 体系性地位 问题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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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共同犯罪中意思联络之司法认定 被引量:1
6
作者 陈小彪 黄卉 《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3期62-70,共9页
网络虚拟性决定了网络共同犯罪行为人之间往往互不相识,他们通过网上交流或技术进行犯罪,其意思联络难以认定。就传统共同犯罪理论而言,共犯之间的意思联络应当具备双向性,而网络犯罪中意思联络基于其特殊表现形式,按照传统认定模式可... 网络虚拟性决定了网络共同犯罪行为人之间往往互不相识,他们通过网上交流或技术进行犯罪,其意思联络难以认定。就传统共同犯罪理论而言,共犯之间的意思联络应当具备双向性,而网络犯罪中意思联络基于其特殊表现形式,按照传统认定模式可能有违罪责刑相适用原则。从正犯与共犯区分角度,通过分析网络聚众犯罪、承继共同犯罪等特殊犯罪的意思联络形式以及是否承认片面共犯,说明意思联络是共同犯罪成立中不可或缺的主观条件,但应当重新解构与建构网络共同犯罪中的意思联络。在司法理念上将意思联络做缓和化理解,注重意思联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立法上应肯定“中立帮助行为”的正犯化趋势,否定片面共犯,具体路径上注重侦查策略和证据收集,科学运用司法推定解决证明难题,无需突破原有理论框架,即可认定网络共同犯罪中的意思联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共同犯罪 意思联络 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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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视野下的单位犯罪归责理论重构 被引量:1
7
作者 毛乃纯 王鹤蔚 《天中学刊》 2023年第3期32-41,共10页
我国企业合规改革实践中“既放过企业,又放过自然人”的做法,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及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的要求。这一做法是司法实践在单位犯罪认定中长期存在的将单位与其内部自然人捆绑归责问题的缩影。为解决这一问... 我国企业合规改革实践中“既放过企业,又放过自然人”的做法,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及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的要求。这一做法是司法实践在单位犯罪认定中长期存在的将单位与其内部自然人捆绑归责问题的缩影。为解决这一问题,应当在我国自然人刑法框架内构建组织体刑事责任制度,以实现单位与自然人的分离归责。组织体刑事责任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认定:客观上,将单位内部自然人在业务范围内实施的不法行为作为单位的客观行为进行考察;主观上,从单位存在形式、政策决定、文化宗旨、合规计划等组织体自身客观要素中推定出单位意志。在组织体责任制度的司法适用中,要修正单位犯罪认定逻辑,建立合规案件分案处理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单位犯罪 企业合规 组织体责任论 单位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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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枪支罪中的枪支认定
8
作者 高榕佑 阎朝秀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23年第5期114-121,共8页
枪支类犯罪具有法益侵害的严重性,非法持有枪支罪中枪支认定的程度是具有法益侵害的关键因素。枪支认定的争议问题主要存在于规范与公众认知不一致、规则应用不协调、国外有益理论不适用三个层面,实务界和理论界现有的几种观点存在着片... 枪支类犯罪具有法益侵害的严重性,非法持有枪支罪中枪支认定的程度是具有法益侵害的关键因素。枪支认定的争议问题主要存在于规范与公众认知不一致、规则应用不协调、国外有益理论不适用三个层面,实务界和理论界现有的几种观点存在着片面解释的困境。以法解释学为基础,在内部视角下,枪支认定除自身具有杀伤性特征,还应在威慑公众和不法取得的语境下检视,并结合使用者的个人情况和枪支用途;外部视角则考虑法规范目的、一般公众认知、法律条文协调等因素。综合运用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立足法教义学全面分析枪支的实质危害性,适时完善本罪中枪支认定的法律规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枪支认定 法解释学 违法认识错误 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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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灭绝种族罪的“特定意图”
9
作者 徐瀚冬 《武大国际法评论》 CSSCI 2023年第6期96-119,共24页
灭绝种族罪的“全部或部分消灭民族、种族、族裔或宗教团体”的意图要求是一种与行为一般意图不同的特殊/特定意图,是将灭绝种族罪与危害人类罪区分开来的重要构成要件。特定意图具有特殊性,是灭绝种族罪定罪的最后一步,因而国际法庭十... 灭绝种族罪的“全部或部分消灭民族、种族、族裔或宗教团体”的意图要求是一种与行为一般意图不同的特殊/特定意图,是将灭绝种族罪与危害人类罪区分开来的重要构成要件。特定意图具有特殊性,是灭绝种族罪定罪的最后一步,因而国际法庭十分重视对该要件的论证。然而,由于相关规定的表述过于抽象和模糊,特定犯罪意图成为国际法庭在判定灭绝种族罪时的一个难题。许多国际法庭对灭绝种族罪特定意图的认定存在方法刻板化、参考因素模糊化、证明标准模式化的问题。在这些问题的冲击下,国际法庭陷入两难境地:一方面,特定意图的认定困境可能影响灭绝种族罪的定罪;另一方面,将模棱两可的事实贴合特定意图以求定罪可能影响审判的公平。对此,国际法庭可从方法分化入手,基于犯罪者层级的划分,对不同层级犯罪者分别适用不同方法,加强对争议性参考因素的解释,合理转化证明标准,逐步解决对特定意图的认定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刑法 灭绝种族罪 特定意图 目的导向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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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意转化
10
作者 马荣春 田玉琼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3年第5期38-52,共15页
犯意转化以罪数为问题意识,包含过失向故意的犯意转化和故意向故意的犯意转化两个基本类型。其中,过失向故意的犯意转化以犯意的内容为标准可划分出疏忽大意的过失向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转化、过于自信的过失向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转... 犯意转化以罪数为问题意识,包含过失向故意的犯意转化和故意向故意的犯意转化两个基本类型。其中,过失向故意的犯意转化以犯意的内容为标准可划分出疏忽大意的过失向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转化、过于自信的过失向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转化。在过失向故意的犯意转化的场合,前后犯意所指向的法益具有同质或包容关系。故意向故意的犯意转化按时空标准可划分出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行阶段和犯罪预备阶段与犯罪实行阶段之间的犯意转化,而同一行为对象上的犯意转化和不同行为对象之间的犯意转化也可归属于犯意转化在时空标准下的一种具体划分。在故意向故意的犯意转化的场合,前后犯意所指向的法益只具有包容关系。采用时空同一性和法益同质(包容)性相结合的标准,可将犯意转化与另起犯意和行为对象转换予以甄别。但在行为对象转换的场合,法益专属性不影响行为对象转换“可能”形成犯意转化。最终,真正符合刑法法理,能够得到从刑法责任主义原则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个别化原则的高度支撑,且得到运动刑法观提升的犯意转化,其责任方案应是“从新意方案”,但“从新意方案”对犯意转化的“犯意降低者”有着“犯意自觉降低”的无声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意转化 另起犯意 行为对象转换 刑法基本原则 从新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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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之主观方面研究
11
作者 马路瑶 龚宇静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3年第3期68-75,共8页
妨害公务罪主观方面的认定存在诸多争议。从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角度分析,妨害公务罪中的“故意”应当包括间接故意。对于行为人“明知”公务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活动,有两个层面的要求:一是明知阻碍对象的特定身份;二是明知执行公务... 妨害公务罪主观方面的认定存在诸多争议。从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角度分析,妨害公务罪中的“故意”应当包括间接故意。对于行为人“明知”公务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活动,有两个层面的要求:一是明知阻碍对象的特定身份;二是明知执行公务的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若行为人对公务行为的合法性存在认识错误,理论上有四种观点:“法律认识错误说”无法妥善处理合理的认识错误问题;“事实认识错误说”会造成司法实践上的困难;“客观处罚条件说”与立法目的不符;“二分说”更具合理性。基于上述标准,对不具备妨害公务罪主观方面的具体情形进行类型化梳理,对于准确界定罪与非罪,进而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具有现实必要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妨害公务罪 主观方面 间接故意 明知 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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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故意驾车撞人行为的定性研究
12
作者 苏学思 《泉州师范学院学报》 2023年第6期45-52,共8页
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涉及领域不断扩大,从而引发学界对其将沦为新的“口袋罪”的批判的这一背景下,针对频发的公共场所故意驾车撞人的行为定性出现了争议。其实,对此类行为的定性更应着眼于行为本身,而非为了避免以危险方法危... 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涉及领域不断扩大,从而引发学界对其将沦为新的“口袋罪”的批判的这一背景下,针对频发的公共场所故意驾车撞人的行为定性出现了争议。其实,对此类行为的定性更应着眼于行为本身,而非为了避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口袋化”就以本不足以充分评价此类行为的故意杀人罪进行认定。通过分析以故意杀人罪认定此类行为的漏洞,来论证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此类行为更妥当,进而为完善现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供认定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公共场所故意驾车撞人行为 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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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罪过的心理学分析 被引量:4
13
作者 李安 沈琪 《杭州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年第2期93-98,共6页
通过对各国罪过理论的比较分析,发现在罪过研究中普遍忽略了情绪因素,而且各国对不同种类罪过的非难重点差异也较大。如果剥离罪过中的法律因素,剩下的主要就是心理内容,由此对罪过进行心理学的分析,在第一层面即罪过的共性中得出罪过... 通过对各国罪过理论的比较分析,发现在罪过研究中普遍忽略了情绪因素,而且各国对不同种类罪过的非难重点差异也较大。如果剥离罪过中的法律因素,剩下的主要就是心理内容,由此对罪过进行心理学的分析,在第一层面即罪过的共性中得出罪过的心理内容是知和情意的结论,使情绪有所依归;然后,对罪过的第二层面即罪过内部成分的组合方式进行深入考察,得出在刑法罪过中,知是基础,情意是主导,情意承载着刑法责任与非难的结论。最后,将我国的罪过放到知与情意所罗织的网络(模型)之中,发现疏忽大意的过失其实也存在着情意因素,并得出犯罪过失其实是情意的缺陷而非注意的缺陷的结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 故意 过失 认知 情绪 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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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毒品犯罪中的诱惑侦查 被引量:17
14
作者 王凯石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3期119-124,共6页
在毒品案件侦查实践中,诱惑侦查已被大量使用,我国立法应有限度地承认诱惑侦查的合法性,并加强对其规制,建立侦查机关内部监督与检察机关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制。在司法实践中,应从诱惑侦查主体、适用范围、侦查对象选定、特情的建... 在毒品案件侦查实践中,诱惑侦查已被大量使用,我国立法应有限度地承认诱惑侦查的合法性,并加强对其规制,建立侦查机关内部监督与检察机关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制。在司法实践中,应从诱惑侦查主体、适用范围、侦查对象选定、特情的建立和选派、立案及诱惑行为强度等几个方面进行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毒品犯罪 诱惑侦查 犯意引诱 机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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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童行为入罪及路径选择 被引量:7
15
作者 黄明儒 向夏厅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5期7-13,共7页
虐童行为是指家庭成员以外的成人实施的、侵犯未满十四周岁儿童的身体与心理健康、虽然不构成轻伤以上但危害较大的备类行为。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刑法体系完整性以及刑事政策等角度看,虐童行为具有入罪的必要性。在虐童行为入罪的路... 虐童行为是指家庭成员以外的成人实施的、侵犯未满十四周岁儿童的身体与心理健康、虽然不构成轻伤以上但危害较大的备类行为。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刑法体系完整性以及刑事政策等角度看,虐童行为具有入罪的必要性。在虐童行为入罪的路径选择上,新设虐童罪论与扩大虐待罪主体范围论都并非妥当。根据现有法律规定,虐童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因此通过刑法解释将虐童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是一种较为理想的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虐童行为 虐童罪 虐待罪 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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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罚观决定犯罪观——基于刑罪关系的点线面考察 被引量:4
16
作者 赖华子 胡东平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6期84-90,136,共8页
犯罪与刑罚谁决定谁,一直是学术界争论不休的问题。理论体系起点必须具备的要求,以及社会危害性观念存在的缺陷,说明刑法学的逻辑起点只能产生于刑罚目的之中。对犯罪原因的不同理解造成刑罚观念不同,进而导致犯罪观念不同,这已被刑法... 犯罪与刑罚谁决定谁,一直是学术界争论不休的问题。理论体系起点必须具备的要求,以及社会危害性观念存在的缺陷,说明刑法学的逻辑起点只能产生于刑罚目的之中。对犯罪原因的不同理解造成刑罚观念不同,进而导致犯罪观念不同,这已被刑法的演进路径所证明。刑法学派之争缘于刑罚目的观相异,并在犯罪论的理论层面引发了全面的论战。从刑罪关系的点线面考察,刑罚观决定犯罪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罚观 犯罪观 刑罪关系 刑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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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的故意与明知 被引量:4
17
作者 许克军 秦策 《时代法学》 2015年第4期60-64,共5页
洗钱罪故意与明知的认定一直是理论界与实务界争议较大的问题。从语义分析、实施效果和犯罪防控的角度看,间接故意也应构成洗钱罪的故意类型。对于明知的性质,采"概括的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说"更为合理;对于明知的判断标准... 洗钱罪故意与明知的认定一直是理论界与实务界争议较大的问题。从语义分析、实施效果和犯罪防控的角度看,间接故意也应构成洗钱罪的故意类型。对于明知的性质,采"概括的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说"更为合理;对于明知的判断标准,应采"主客观相统一说",并根据洗钱罪的不同主体有所侧重;对于明知的程度,采"确定或可能说"更符合司法实践需求。关于明知的证明过程,运用严格证明和法律推定相结合的方法较为可取;至于有学者提出用举证责任转移,使被告人承担"不明知"的证明责任的观点,有违无罪推定原则,因而不可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洗钱罪 故意 明知 严格证明 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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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单位刑事责任的客观归责取向及其合理限制:单位固有责任之提倡 被引量:30
18
作者 耿佳宁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9期39-50,共12页
《刑法修正案(八)》及其后的司法解释表明,我国刑法对于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在治理策略上转向事前预防,其预防的重点便是单位。我国单位犯罪理论带有"犯罪主体论"的基因,何时能肯定单位有犯罪能力、是犯罪主体,何时才能追究其... 《刑法修正案(八)》及其后的司法解释表明,我国刑法对于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在治理策略上转向事前预防,其预防的重点便是单位。我国单位犯罪理论带有"犯罪主体论"的基因,何时能肯定单位有犯罪能力、是犯罪主体,何时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所以,由单位集体或负责人决定实施犯罪成为必要。此要件导致污染环境罪单位刑事责任条款在司法适用中被虚置,进而造成刑法对该罪预防期待的落空。从机能的刑法观出发,单位刑事责任的追究不以其是存在论上的犯罪主体为必要前提。犯罪只能由自然人实施,单位的固有责任属于"组织性责任",其归责在客观上关键是要有组织过失,以表明"法所不容许的风险";在主观上,若单位对其成员违反本单位组织管理体制实施犯罪没有预见可能性,则单位不受归责。"积极的客观归责+消极的主观归责"之模式,旨在平衡预防主义与罪过责任之间的紧张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犯罪主体 意思活动 组织过失 预见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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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的刑法适用 被引量:18
19
作者 陈旭文 《河北法学》 CSSCI 2004年第1期26-29,共4页
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不构成我国刑法中的传播性病罪,在当代的医疗水平下,可以认为该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审判时,被害人没有死亡的,只能追究行为人故意杀人未遂的刑事责任。经被害人承诺的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危... 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不构成我国刑法中的传播性病罪,在当代的医疗水平下,可以认为该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审判时,被害人没有死亡的,只能追究行为人故意杀人未遂的刑事责任。经被害人承诺的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危及公共安全的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则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 刑法适用 故意杀人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犯罪构成 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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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故意犯罪的认定 被引量:14
20
作者 刘艳红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3年第6期749-754,共6页
间接故意犯罪中的“放任”是一种不计后果和不希望的心理态度 ,并具有附属性与转化性 ;明知结果必然发生而放任的是直接故意而不是间接故意心态 ;间接故意犯罪只有犯罪成立与否的问题 ,不存在犯罪未遂、既遂等犯罪形态的划分问题。
关键词 间接故意犯罪 “放任” 故意犯罪形态 刑法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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