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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隐匿或销毁会计资料罪刑事立法的完善——基于意大利隐匿或销毁会计资料罪立法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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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翁武耀 《经贸法律评论》 2024年第5期107-123,共17页
在经过25年的实施之后,伴随社会、经济、法治等领域的持续发展和变化,我国隐匿或销毁会计资料罪刑事立法需要基于刑法谦抑性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进行修正,该罪保护的法益也应当理解为国家有效掌握、监督企业等组织的活动信息和经营状... 在经过25年的实施之后,伴随社会、经济、法治等领域的持续发展和变化,我国隐匿或销毁会计资料罪刑事立法需要基于刑法谦抑性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进行修正,该罪保护的法益也应当理解为国家有效掌握、监督企业等组织的活动信息和经营状况。参考意大利相关立法经验,修正的主要内容包括:从刑事处罚上特别考量以逃骗税为目的的隐匿或销毁会计资料行为;明确为目的犯,犯罪主观要件增加“为了使自己或者他人获得不正当利益或使他人利益受损”;以会计资料的不可支配性或不可查寻性来界定犯罪客观行为的特征,严格限制具有刑事处罚意义的隐匿、销毁行为;摒弃行为犯的认定,严重情节统一界定为“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并致使相关经济活动及成果情况无法重构”;适当增加刑事处罚力度,处以有期徒刑提高到7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隐匿或销毁会计资料罪 目的犯 具体危险犯 刑法谦抑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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