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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法益的阶层式还原路径与刑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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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鹏 《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78-89,共12页
在既有刑事立法框架下,建构完整的数据法益保护体系首先需要将抽象的数据法益进行还原。耦合式法益还原路径以主体为导向进行数据法益的分配,容易使刑法陷入数据确权的难题之中,且无法回答数据法益与信息法益保护之间的关系。应以阶层... 在既有刑事立法框架下,建构完整的数据法益保护体系首先需要将抽象的数据法益进行还原。耦合式法益还原路径以主体为导向进行数据法益的分配,容易使刑法陷入数据确权的难题之中,且无法回答数据法益与信息法益保护之间的关系。应以阶层式路径还原刑法中的数据法益,即数据载体法益、数据本体法益、信息法益。刑法对数据本体法益的保护实乃对信息法益的预防性保护,当行为人采取侵入性手段获取本就应当被公开的数据时,不必然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刑法应当严密信息法益犯罪的法网,适当扩大针对信息法益犯罪罪名的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法益 法益还原 信息法益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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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数据犯罪立法的反思和重整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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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道萃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4年第3期87-102,共16页
《数据安全法》与刑法之间存在宏观理念不协调、具体制度的代际落差、面向数据与信息“二元”立法的整体预案落空等规范“脱钩”问题。应统筹把握立法的主要内容、排列立法的重难点及主次逻辑、科学处理两法衔接的标尺与边界等。具体立... 《数据安全法》与刑法之间存在宏观理念不协调、具体制度的代际落差、面向数据与信息“二元”立法的整体预案落空等规范“脱钩”问题。应统筹把握立法的主要内容、排列立法的重难点及主次逻辑、科学处理两法衔接的标尺与边界等。具体立法清单为:宜增设第151条之一暨数据、个人信息非法出境罪;增设第226条之一暨扰乱数据交易管理秩序罪;增设第231条之三暨妨害数据正当竞争罪;修改第285条第1款暨破坏重要数据、敏感个人信息安全罪;修改第285条第2款暨非法获取数据、个人信息罪;修改第286条之一暨拒不履行个人信息、数据安全管理义务罪;增设第286条之二暨破坏数据、个人信息安全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安全法》 行刑衔接 数据犯罪立法 数据、个人信息非法出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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爬取公开信息行为入罪的逻辑解构与标准重构——从“反反爬行为”的性质切入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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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苏桑妮 《浙江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55-67,156,157,共15页
在涉及网络爬虫程序的数据犯罪案件中,绕过反爬虫措施的“反反爬行为”因其“技术侵入性”和“法益侵害性”,成为爬取公开信息行为入罪的主要依据。然而,反爬虫措施不是计算机安保措施,故“反反爬行为”的“侵入性”在技术层面上并不成... 在涉及网络爬虫程序的数据犯罪案件中,绕过反爬虫措施的“反反爬行为”因其“技术侵入性”和“法益侵害性”,成为爬取公开信息行为入罪的主要依据。然而,反爬虫措施不是计算机安保措施,故“反反爬行为”的“侵入性”在技术层面上并不成立。同时,为保护“数据控制权”而认定绕过反爬虫措施抓取数据行为侵害数据安全的观点,亦不具有正当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实际上,基于计算机技术的原理、数字经济发展的需求、维护法秩序统一的需要,只有当“反反爬行为”突破基于特定身份的访问权限,从而破坏封闭网络空间的信息安全时,相应爬取数据行为和提供爬虫程序行为才成立数据犯罪。因而绕过反爬虫措施抓取公开信息的行为,不应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反爬行为 网络爬虫 公开信息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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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爬取数据行为的刑法规制边界——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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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岚欣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130-138,共9页
爬取数据行为的刑事风险逐渐扩张,根本原因在于未厘清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法益的实质内涵。考虑到作为本罪行为对象的“数据”所具有的动态流转功能及其背后的重要利益价值,应将本罪保护的法益界定为“数据的控制与操作自由—... 爬取数据行为的刑事风险逐渐扩张,根本原因在于未厘清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法益的实质内涵。考虑到作为本罪行为对象的“数据”所具有的动态流转功能及其背后的重要利益价值,应将本罪保护的法益界定为“数据的控制与操作自由—传统信息内容安全”。这一阶层式法益成功跨越事实和规范之间的“鸿沟”,保证了刑法罪名体系之间的协调与功能上的合理配置。在厘清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法益内涵的基础上,能够为恶意爬取数据的行为划定合理的刑法边界。爬取开放数据一律不构罪;恶意爬取半开放数据不构成本罪,但不排除构成传统信息类犯罪的可能性;恶意爬取不开放数据,若其无法被还原为刑法类型化保护的传统信息,则不构罪;如果能够被还原,根据刑法类型化保护的信息内容是否公开再次判断,若公开则不构罪,反之则构罪,并且可能与传统信息类犯罪发生法条竞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爬虫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法益 刑法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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爬虫技术下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侵犯著作权罪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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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冼卓铭 《河南科技》 2024年第5期117-121,共5页
【目的】研究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区别与联系,在实现数据法益刑法保护的同时,让其与传统罪名良好衔接。【方法】通过对爬虫技术下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侵犯著作权犯罪以及涉及两罪的相关案例进行... 【目的】研究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区别与联系,在实现数据法益刑法保护的同时,让其与传统罪名良好衔接。【方法】通过对爬虫技术下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侵犯著作权犯罪以及涉及两罪的相关案例进行实证研究,分析两罪保护的法益与其实行行为的差异,进而研究两罪关系。【结果】在司法实践中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侵犯著作权罪不是非A即B的关系。【结论】将数据犯罪与传统犯罪区分是必然的,但不应将数据犯罪与传统犯罪相排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侵犯著作权罪可以数罪并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侵犯著作权罪 网络爬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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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游戏类虚拟财产行为定性分析——以关系路径为视角
6
作者 谢毓洁 《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71-80,共10页
游戏类虚拟财产包括游戏账号、金币与装备,从权利视角出发,将其定义为物权或债权都存在难以自圆其说之处,以此为基础展开的刑法论证并不严谨。采取利益保护模式,从游戏运营商、玩家和第三人之间迥异的三种法律关系入手可满足游戏类虚拟... 游戏类虚拟财产包括游戏账号、金币与装备,从权利视角出发,将其定义为物权或债权都存在难以自圆其说之处,以此为基础展开的刑法论证并不严谨。采取利益保护模式,从游戏运营商、玩家和第三人之间迥异的三种法律关系入手可满足游戏类虚拟财产的刑法救济需求。游戏类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作为财产性利益被囊括进财产犯罪对象,其外延应当被限缩。网络游戏运营商具有零成本复制数据的权限,运营商控制下的游戏类虚拟财产因具有可复制性而不是财产犯罪的对象,玩家控制下的虚拟财产因不具有可复制性而可以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已经进入玩家市场流通环节的虚拟财产应当以市场价格认定财产价值,尚未进入玩家市场流通环节的虚拟财产应当以被害人投入成本费用和行为人销赃价格折中认定财产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游戏类虚拟财产 游戏运营商 玩家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可复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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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典规制范式视角下非法数据跨境传输罪的确立 被引量:2
7
作者 齐爱民 罗炜 《求是学刊》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107-121,共15页
在数字经济时代,刑法面临新的挑战,国内外大型数字平台公司为了商业及其他目的,往往会针对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等关键数据实施无限制数据收集并通过各种途径传输至国外的非法行为。此类非法数据跨境传输行为侵犯了国家数据主权、妨害数... 在数字经济时代,刑法面临新的挑战,国内外大型数字平台公司为了商业及其他目的,往往会针对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等关键数据实施无限制数据收集并通过各种途径传输至国外的非法行为。此类非法数据跨境传输行为侵犯了国家数据主权、妨害数据管理秩序、危害国家安全,刑法必须及时作出回应并予以规制。我国《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专门增加了针对数据犯罪的条款,附属刑法规制模式清晰可见。然而,上述规定过于笼统且狭窄,不具备整体性和普遍适用性。当前,我国现行刑法典中的罪名无法准确适用于非法数据跨境传输行为,因应技术发展以及国家利益在数据上延伸的现实情况,刑法典规制范式应该确立。增设非法数据跨境传输罪势在必行,该罪名的增设有助于有针对性地打击非法数据跨境传输行为,维护国家的数据管理秩序,维护国家安全。刑法典规制模式可以有效克服附属刑法规制模式的不足,在立法目标、规制范围和规制模式等方面均有突破。同时,条文的明确性和协调性也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法益保护主义和刑法结构的调整趋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 数据主权 数据跨境传输 非法数据跨境传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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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数据学学科体系构建的基本思路
8
作者 刘权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第2期122-128,共7页
经济犯罪数据学是以违法犯罪数据为主要研究对象,通过定性与定量分析,揭示犯罪特征规律的一门新学科,是犯罪学、侦查学与数据科学等学科交叉融合的产物。相对于飞速发展的数据学科和公安业务实践,经济犯罪数据学理论研究呈现出一定的滞... 经济犯罪数据学是以违法犯罪数据为主要研究对象,通过定性与定量分析,揭示犯罪特征规律的一门新学科,是犯罪学、侦查学与数据科学等学科交叉融合的产物。相对于飞速发展的数据学科和公安业务实践,经济犯罪数据学理论研究呈现出一定的滞后性,根本原因在于学科定位模糊、学科方向不明、研究队伍薄弱。经济犯罪数据学学科建设,应该坚持开放共享理念,走协同创新与产教融合之路;依托科技发展,汲取其先进成果以丰富学科内涵;制定“两步走”战略,构建多层次人才培养体系,在实践创新与理论创新的良性互动中向前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法犯罪数据 经济犯罪数据学 学科体系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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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使用数据行为的刑法规制 被引量:1
9
作者 王惠敏 左大鹏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5期14-25,125,共13页
相较于非法转移数据,非法使用数据具有根源性和直接性;非法使用数据行为不仅无法为现行刑法罪名所涵盖,也难以为其他法律有效规制。为了弥补刑法处罚漏洞,我国刑法需要推进对非法使用数据行为的入罪化进程。详言之,首先,非法使用数据犯... 相较于非法转移数据,非法使用数据具有根源性和直接性;非法使用数据行为不仅无法为现行刑法罪名所涵盖,也难以为其他法律有效规制。为了弥补刑法处罚漏洞,我国刑法需要推进对非法使用数据行为的入罪化进程。详言之,首先,非法使用数据犯罪应当与现有的侵犯数据安全犯罪入罪标准保持一致,符合法定性属性;其次,对于“非法使用”的理解,应当既包括未经数据主体许可使用数据的行为,也包括经数据主体同意合法收集其数据,却在收集之后违反前述规则、目的、方式及范围而使用其数据的行为;再次,关于“情节严重”,应当在参照非法转移数据情节严重情形的同时,根据非法使用数据行为造成的损失、行为类型以及数量综合进行判断;最后,应当将符合公共利益和数据控制者正当利益的情形作为该罪的出罪事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犯罪 非法使用数据 数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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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虚拟财产行为定性的教义学阐释与类型化规制 被引量:1
10
作者 曹岚欣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3年第6期94-109,共16页
实务界和理论界关于窃取虚拟财产行为的定性众说纷纭,根源在于未划定作为理论前提的虚拟财产的讨论范围、作为盗窃罪对象“财物”的标准模糊、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规范保护目的混乱以及对虚拟财产功能个性的忽视。为解决上... 实务界和理论界关于窃取虚拟财产行为的定性众说纷纭,根源在于未划定作为理论前提的虚拟财产的讨论范围、作为盗窃罪对象“财物”的标准模糊、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规范保护目的混乱以及对虚拟财产功能个性的忽视。为解决上述难题,应从虚拟财产的体系性保护角度出发,对其进行广义上的概念界定以厘定问题域,并对盗窃罪中“财物”的核心标准进行确定,分别是有交易价值、具有自然领域的物质客观实在性和受到法律保护。稀缺性、可转移性、管理可能性只能作为核心标准衍生出来的次检验标准。同时应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法益定位于“数据的控制与操作——传统信息内容安全”,以保证刑法罪名体系之间的协调与功能上的合理配置。在路径适用时,可以将虚拟财产分为账号类、游戏装备类和数字资产类,类型化地判断其是否成立盗窃罪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但也不能忽视根据虚拟财产功能特性上的不同而可能涉及到的其他相关罪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拟财产 盗窃罪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类型化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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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虚拟游戏币犯罪问题的审视与应对
11
作者 姜雨萱 尚铮铮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3年第3期97-103,共7页
虚拟游戏币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但不具有现实财产的效用性、可支配性和稀缺性,与现实财产存在着本质差异,不应属于财产类犯罪中的“公私财物”。因此,非法获取虚拟游戏币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盗窃罪。从行为方式上看,非法获取虚拟游戏币... 虚拟游戏币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但不具有现实财产的效用性、可支配性和稀缺性,与现实财产存在着本质差异,不应属于财产类犯罪中的“公私财物”。因此,非法获取虚拟游戏币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盗窃罪。从行为方式上看,非法获取虚拟游戏币的行为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及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行为构成要件;从法益保护视角看,适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及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对作为两罪犯罪对象的数据作扩张解释,扩大到包括虚拟游戏币的一切数据。如此认定亦属无奈之举,刑法本身具有谦抑性,应当在其他法对虚拟游戏币属性确权后再进行刑事立法的回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拟游戏币 盗窃罪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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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下爬取企业数据行为的入罪标准及其司法限缩
12
作者 李雪健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79-87,共9页
作为网络爬虫的行为对象,企业数据是表现为二进制代码的信息。基于传统权利体系的不兼容及价值冲突的双重困境,企业数据所承载的法益并非是一项权利。为衡平企业数据控制与流通,企业数据所承载法益宜理解为企业对数据的事实控制,侵犯企... 作为网络爬虫的行为对象,企业数据是表现为二进制代码的信息。基于传统权利体系的不兼容及价值冲突的双重困境,企业数据所承载的法益并非是一项权利。为衡平企业数据控制与流通,企业数据所承载法益宜理解为企业对数据的事实控制,侵犯企业数据的行为成立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断网络爬虫行为不法的核心在于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构成要件行为中“非法侵入”的理解。“非法侵入”的本质是“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其需要根据不同系统类型分别适用宽窄不一的代码或合同规则。当前,司法机关对企业数据承载法益的权利化理解及企业系统类型的不予区分导致爬取企业数据行为入罪的严重扩张。司法机关理应根据被害人承诺及优越利益理论,对爬取公开数据、垄断数据的行为予以出罪。且司法机关应认识到接入互联网的企业计算机信息系统系是混合型系统,并适用限缩的代码与合同规则以对无视技术合约及突破或绕过反爬虫措施的爬取行为进行精准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爬虫 企业数据 非法侵入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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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背景下互联网非法集资犯罪的预警与治理
13
作者 张博为 《辽东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4期69-74,共6页
在分析互联网非法集资犯罪的现状的基础上,利用“冒烟指数”模型,对重点领域、企业运营、资金流、关联企业以及人员投资活动等五个方面的风险进行动态监测和分析研判。同时提出,为提高互联网非法集资犯罪的监控质量:要优化数据处理路径... 在分析互联网非法集资犯罪的现状的基础上,利用“冒烟指数”模型,对重点领域、企业运营、资金流、关联企业以及人员投资活动等五个方面的风险进行动态监测和分析研判。同时提出,为提高互联网非法集资犯罪的监控质量:要优化数据处理路径,多维度收集情报信息;加强预警研判,构建立体化打击格局;打造多元化犯罪处置策略,明确犯罪治理重点;引导侦查模式转型,提高打击犯罪精准度;重视电子证据的取证,完善证据链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数据 非法集资犯罪 互联网犯罪 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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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背景下数据犯罪的内在特征与刑法规范构造
14
作者 刘志广 《工业信息安全》 2023年第2期23-31,共9页
数字经济发展的同时衍生了数量众多的数据泄露、数据篡改、非法分析数据等新型犯罪形态。当前刑法体制框架下的计算机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在规制数据犯罪时已存在漏洞。对国外立法经验进行分析,并基于数据处理的流程,可以明晰数... 数字经济发展的同时衍生了数量众多的数据泄露、数据篡改、非法分析数据等新型犯罪形态。当前刑法体制框架下的计算机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在规制数据犯罪时已存在漏洞。对国外立法经验进行分析,并基于数据处理的流程,可以明晰数据犯罪侵犯的是国家数据管理秩序这一新型法益。为实现刑法准确预防打击犯罪,保障合法权益的目标,刑法应增设非法获取数据罪、非法使用数据罪、非法提供数据罪,以期实现刑法保障数字经济时代社会稳定的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犯罪 国家数据管理秩序 非法获取数据罪 非法使用数据罪 非法提供数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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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犯罪案件数据化侦查探析
15
作者 陈英仟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第1期63-71,共9页
逃税犯罪手段智能性的增强,给侦查工作带来了犯罪隐案难发掘、犯罪证据难获取、共同犯罪行为难认定和犯罪手段难破解等更大难题。侦查机关要积极探索逃税犯罪案件数据化侦查的实现路径,发挥数据化侦查的优势,提高收集犯罪线索和案件证... 逃税犯罪手段智能性的增强,给侦查工作带来了犯罪隐案难发掘、犯罪证据难获取、共同犯罪行为难认定和犯罪手段难破解等更大难题。侦查机关要积极探索逃税犯罪案件数据化侦查的实现路径,发挥数据化侦查的优势,提高收集犯罪线索和案件证据、追踪违法资金流向、打击非法网络支付平台、建立企业人物关系图谱,以及还原显性和隐性犯罪网络等工作能力,持续保持打击逃税犯罪的高压态势,维护国家税收安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逃税罪 数据化侦查 数据挖掘 违法资金查控 企业基因测序 社会网络分析 人工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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爬取公开数据行为的刑法规制误区与匡正--从全国首例“爬虫”入刑案切入 被引量:18
16
作者 石经海 苏桑妮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154-164,172,共12页
全国首例"爬虫"入刑案表现出司法实践过度规制爬取公开数据行为的现象。司法实践以技术判断为主导,扩张适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在立法规定以数据控制者的技术授权为依据认定爬取行为形式违法性的情况下,以数据的... 全国首例"爬虫"入刑案表现出司法实践过度规制爬取公开数据行为的现象。司法实践以技术判断为主导,扩张适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在立法规定以数据控制者的技术授权为依据认定爬取行为形式违法性的情况下,以数据的技术属性取代法律属性判断行为的法益侵害性,从而扩大本罪的适用范围。从法秩序统一原理和安全与发展并重的数据安全观来看,技术判断主导下的罪名扩张适用,不应成为刑法规制数据爬取行为的立场。相反,规制数据爬取行为应当坚守刑法谦抑性精神,将刑法规制手段的行使,限定在保护刑法已类型化规定的重要数据和维护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范围内。其中,对于爬取刑法已类型化保护的公开作品数据行为,基于个案全部事实应受刑罚处罚的,应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对于爬取刑法未类型化规定的其他公开数据行为,不能适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但在爬取公开数据行为扰乱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且应受刑罚处罚时,可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爬虫 爬取 公开数据 数据安全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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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安全法益”命题下虚拟财产犯罪的归责路径重构 被引量:20
17
作者 阎二鹏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2期45-59,共15页
我国当下围绕虚拟财产犯罪形成的数据犯罪与财产犯罪认定路径,在前提认知上缺失了对数据犯罪保护法益的考量,进而造成对数据的形式化认识误区;既有关于“数据安全法益”内涵的技术属性解读,无法证成狭义数据犯罪的立法价值,亦无法与传... 我国当下围绕虚拟财产犯罪形成的数据犯罪与财产犯罪认定路径,在前提认知上缺失了对数据犯罪保护法益的考量,进而造成对数据的形式化认识误区;既有关于“数据安全法益”内涵的技术属性解读,无法证成狭义数据犯罪的立法价值,亦无法与传统法益相区分,需要在规范意义上重塑数据安全法益的内涵;虚拟财产借助“财产性利益”的抽象表达已成为杂糅数据与财产的高度含混的范畴,应根据数据体现的利益属性进行类型化限缩解释;围绕典型的虚拟财产犯罪,应在承认数据安全法益独立地位的前提下,厘清其罪数形态,摒弃竞合论的主张,同时,在财产犯罪内部证成“转移占有”的行为要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拟财产数据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财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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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比特币行为的定性分析 被引量:15
18
作者 周铭川 《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期103-109,共7页
由于比特币投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而一直被我国有关部门严厉禁止,导致比特币事实上具有违禁品性质,不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财物。但是,由于持有者对其比特币具有财产性利益,侵犯比特币持有会破坏社会秩序。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对于盗... 由于比特币投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而一直被我国有关部门严厉禁止,导致比特币事实上具有违禁品性质,不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财物。但是,由于持有者对其比特币具有财产性利益,侵犯比特币持有会破坏社会秩序。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对于盗窃他人比特币的行为,仍有必要运用刑法予以打击。就持有者的管理控制能力而言,比特币与无体物比较接近,而与虚拟物品差异较大,加上盗窃纸钱包、硬钱包时并不需要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数据等原因,对盗窃比特币的行为以盗窃罪论处比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论处更加合理,并且只需要根据情节轻重定罪量刑而不需要计算盗窃数额。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比特币 违禁品 盗窃罪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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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若干问题探讨 被引量:4
19
作者 孙玉荣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3年第2期116-120,共5页
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越来越普遍的广泛应用,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的违法犯罪行为也日益呈现出广泛性、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点,且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大,必须通过刑事法律手段进行遏制。结合最新法律法... 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越来越普遍的广泛应用,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的违法犯罪行为也日益呈现出广泛性、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点,且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大,必须通过刑事法律手段进行遏制。结合最新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从"违反国家规定""情节严重""侵入"或"采用其他技术手段"等关键性要件入手,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理解与适用进行深入探讨,并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竞合进行研究,提出相应的观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获取 信息系统数据 计算机犯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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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背景下非法集资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挑战与应对 被引量:8
20
作者 任怡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第3期80-85,共6页
“互联网+”时代背景下,技术的创新与行业的变革对非法集资犯罪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尤其是在犯罪组织、犯罪规模、犯罪涉案金额、犯罪危害等方面发生的变化更为显著。随着当前“互联网+”程度的加深,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中,不得不以全新的... “互联网+”时代背景下,技术的创新与行业的变革对非法集资犯罪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尤其是在犯罪组织、犯罪规模、犯罪涉案金额、犯罪危害等方面发生的变化更为显著。随着当前“互联网+”程度的加深,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中,不得不以全新的视角思考侦查与维稳工作,深入分析当前面临的挑战,找寻有效对策。公安机关必须紧跟当前数据技术的革新,以数据思维变革侦查工作,探索智能打击新模式;树立非法集资打击的战略意识,构建立体化整体打击格局;吸纳社会数据与技术资源,形成多元化犯罪预警处置策略;不断加强犯罪行为数据化规则研究,丰富数据侦查方法;分级预警积极挽损,及时公开信息化解涉稳隐患,削弱和减少大规模犯罪集中爆发对社会经济秩序带来的危害,提升公安机关对整体犯罪形势的控制力度,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努力推动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建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侦查工作 非法集资犯罪 数据思维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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