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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赌博的犯罪化演变、要件解读与体系思考——以《刑法修正案(十一)》及澳门地区“洗米华”案为视角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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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艳东 胡平 《政法学刊》 2023年第3期84-92,共9页
在我国,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构成赌博罪;开设赌场的,则构成开设赌场罪。随着网络的代际演变及犯罪的网络异化,赌博犯罪开始呈现网络赌博的特征,跨境赌博也开始显现并愈演愈烈。各国(地区)对赌博的政策与态度迥异,跨境赌博愈演愈烈,... 在我国,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构成赌博罪;开设赌场的,则构成开设赌场罪。随着网络的代际演变及犯罪的网络异化,赌博犯罪开始呈现网络赌博的特征,跨境赌博也开始显现并愈演愈烈。各国(地区)对赌博的政策与态度迥异,跨境赌博愈演愈烈,严重侵害我国公民的财产权及我国的良好社会风气的制度。在刑法的框架内依法打击跨境赌博,对跨境赌博的惩治具有必要性,《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设了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事实上是对过去司法解释的一种否认;认定跨境赌博犯罪需以谨慎且准确,必须坚守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及以释代法。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与赌博罪、开设赌场罪可能构成竞合关系,按照法条竞合规则处理,以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论处。对中国澳门或其他境(国)外从事赌博人员或赌博犯罪集团的跨境赌博犯罪,内在要求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或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等制度安排的开展深入研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赌博罪 开设赌场罪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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