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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罪的保护法益新说及其教义学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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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俊秀 毛越煊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4期99-108,共10页
传统的“市场秩序法益说”无法合理地阐释内幕交易行为的实质违法性。既有的“投资者利益说”在论证具体内幕交易案件时具有一定说服力,但仍存在投资者利益损害与内幕交易间因果关系难以证明的局限。内幕交易行为的危害性本质在于破坏... 传统的“市场秩序法益说”无法合理地阐释内幕交易行为的实质违法性。既有的“投资者利益说”在论证具体内幕交易案件时具有一定说服力,但仍存在投资者利益损害与内幕交易间因果关系难以证明的局限。内幕交易行为的危害性本质在于破坏市场竞争和信息披露机制,进而损害市场效率法益。市场效率这一法益虽难以在物理层面被感知,但仍具有经验层面的实体性。市场效率减损之原因主要在于行为人滥用具有重大性的内幕信息。在司法实践中,市场效率这一法益能够有效指导解决诸多疑难、复杂的内幕交易类型,以“滥用重大信息优势+市场效率减损”为标准,能够将内幕交易罪主体统一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也能为“层级式”内幕交易、“无意获悉型”内幕交易等难题处理提供足够的阐释力和理论支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内幕交易罪 保护法益 市场效率说 信息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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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向交流”下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共同犯罪的认定——以姜某君、柳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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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顾佳 杨媛媛 《犯罪研究》 2023年第3期107-112,共6页
关注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双向交流”型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厘清此类案件共同犯罪的结构和本质,对于司法机关准确辨识金融机构内外人员正常合作抑或恶意勾结,防止合作关系异变,精准打击共同犯罪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其中,... 关注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双向交流”型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厘清此类案件共同犯罪的结构和本质,对于司法机关准确辨识金融机构内外人员正常合作抑或恶意勾结,防止合作关系异变,精准打击共同犯罪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其中,需要特别审查双方信息的流向、内容、方式以及意图,重点把握双方利益共同体的形成过程。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身份犯,鉴于身份和职务内容的差异,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成立间接正犯,非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成立共同正犯。在犯罪数额的认定上,应秉持刑法谦抑原则,视“正向传递”与“反向传递”未公开信息的具体情况进行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双向交流 共同犯罪 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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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法定刑的设置及适用 被引量:5
3
作者 刘宪权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5期104-114,共11页
从司法解释层面反思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法定刑问题,并通过法律与经济角度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行为实质进行深度分析,能够有效化解下级法院既有判例体系与最高法院判例结论之间的冲突,并为金融市场犯罪刑法司法解释提供符合法律与... 从司法解释层面反思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法定刑问题,并通过法律与经济角度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行为实质进行深度分析,能够有效化解下级法院既有判例体系与最高法院判例结论之间的冲突,并为金融市场犯罪刑法司法解释提供符合法律与金融原理双重检验的司法规则完善建议。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具有不同的经济机理,前者不能参照内幕交易犯罪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标准。基于对现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政处罚、刑事判例的实证分析,建议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核心数额标准以"累计交易量"或"非法获利数额"分别重新加以设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司法解释 法定刑 法律与经济分析 经济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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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内幕交易罪中“内幕信息”的界定 被引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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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小宁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3期77-81,共5页
内幕信息的界定是认定某交易行为能否构成内幕交易罪的关键所在,对于内幕信息的判断问题,各国法的规定并不相同,但一般都认为内幕信息应当具有重要性(实质性或价格敏感性)、未公开性、相关性的特征,欧盟指令还指出内幕信息应具有准确性... 内幕信息的界定是认定某交易行为能否构成内幕交易罪的关键所在,对于内幕信息的判断问题,各国法的规定并不相同,但一般都认为内幕信息应当具有重要性(实质性或价格敏感性)、未公开性、相关性的特征,欧盟指令还指出内幕信息应具有准确性的特征。美国判例关于实质性、相关性的证明方式,日本法中关于重要信息的分类列举方式,欧盟法中的"准确性"标准等对于中国法的相关问题都具有相当的借鉴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内幕交易罪 内幕信息 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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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认定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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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卢勤忠 《政法论丛》 2010年第1期59-63,共5页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具备自己独立的构成特征,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及背信等犯罪相似,但并不完全相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与职务侵占罪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及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也有根本区别,其实质是一种基金工作人员利用...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具备自己独立的构成特征,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及背信等犯罪相似,但并不完全相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与职务侵占罪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及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也有根本区别,其实质是一种基金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知悉即将用客户资金投资购买证券的商业秘密而从事的违法交易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基金“老鼠仓”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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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未公开信息”辩疑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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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成立 周金焕 《现代情报》 2003年第11期207-209,共3页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TRIPS)第 39条首次规定了“未公开信息”的保护 ,而没有使用各国普遍接受的“商业秘密”一词。原因何在 ?目前 ,国内学界普遍认为 ,“未公开信息”就是“商业秘密”。笔者不同意这一观点 ,因为二者在内...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TRIPS)第 39条首次规定了“未公开信息”的保护 ,而没有使用各国普遍接受的“商业秘密”一词。原因何在 ?目前 ,国内学界普遍认为 ,“未公开信息”就是“商业秘密”。笔者不同意这一观点 ,因为二者在内涵、外延、特征、构成要件等方面均有所不同。“未公开信息”的范围远远大于“商业秘密” ,可以包括诸多的“准商业秘密”。TRIPS协议第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业秘密 未公开信息 知识产权 法律保护 TRIPS协议 《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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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罪量要素 被引量:2
7
作者 王安异 白琴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6年第4期51-56,共6页
适用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中其量刑情节的档次成为问题。对此,全部援引说认为,该罪可以援引内幕交易罪关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在内幕交易罪中,"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均属罪量要素,既是定罪的标... 适用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中其量刑情节的档次成为问题。对此,全部援引说认为,该罪可以援引内幕交易罪关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在内幕交易罪中,"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均属罪量要素,既是定罪的标准,也是量刑的依据,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中,"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同样包括援引其入罪标准和量刑条款,存在"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因此也就可以参照内幕交易罪的相关法定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罪量要素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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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内幕交易犯罪中内幕信息的司法认定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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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商浩文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第1期75-80,共6页
在内幕交易犯罪中如何认定内幕信息是司法实践中一个重大问题,内幕信息的认定应当坚持非公开性、重大性、确切性的标准。对于内幕信息的传递应区分具体案情的不同情形,依法追究直接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处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的刑事责... 在内幕交易犯罪中如何认定内幕信息是司法实践中一个重大问题,内幕信息的认定应当坚持非公开性、重大性、确切性的标准。对于内幕信息的传递应区分具体案情的不同情形,依法追究直接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处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下面传递层级的人员,基于罪刑法定之原则,不宜进行刑事处罚。对行为人利用相关信息做出预测的情形,只有行为人利用的是内幕信息做出预测时才可进行刑事处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内幕交易犯罪 内幕信息立法 内幕信息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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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犯罪法律问题研究及其立法完善的思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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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满炫 周刚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3年第6期23-26,共4页
内幕交易犯罪严重扰乱证券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对内幕交易的主体、内幕交易的主观方面和客观行为的认定,我国立法还存在着一定的疏漏和不完善的地方。对内幕交易的行为主体应增加相应的范围,泄露内幕信息罪主观方面可以由过失构成,内幕... 内幕交易犯罪严重扰乱证券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对内幕交易的主体、内幕交易的主观方面和客观行为的认定,我国立法还存在着一定的疏漏和不完善的地方。对内幕交易的行为主体应增加相应的范围,泄露内幕信息罪主观方面可以由过失构成,内幕信息的知悉人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情节严重的行为应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内幕交易犯罪 行为主体 内幕信息 行为方式 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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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犯罪情节认定疑难问题研究——“两高”最新证券期货犯罪司法解释相关条款刑法解析 被引量:4
10
作者 谢杰 《公安理论与实践(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2年第4期17-21,共5页
有必要优化内幕交易犯罪司法解释,通过对内幕交易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数据统计,分析此类非法证券期货交易中成交资金额、占用保证金数额、获利数额、避损数额等数据信息,将各个主要项目的数额平均值设定为犯罪情节严重的下限。司法解释理... 有必要优化内幕交易犯罪司法解释,通过对内幕交易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数据统计,分析此类非法证券期货交易中成交资金额、占用保证金数额、获利数额、避损数额等数据信息,将各个主要项目的数额平均值设定为犯罪情节严重的下限。司法解释理应将涉案内幕信息对资本市场的实际影响要素纳入情节严重的评价范围。有必要完善"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的判定规则,从正收益的角度计算犯罪数额。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内幕交易犯罪 司法解释 犯罪情节 内幕信息 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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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犯罪法律探析 被引量:1
11
作者 俞利平 王良华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公共安全研究)》 2000年第6期24-26,共3页
期货犯罪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是指发生在期货领域的所有犯罪 ;狭义的仅指在期货市场才刚刚出现的专业型犯罪。本文拟对狭义的期货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特征作一探讨。
关键词 期货犯罪 犯罪构成 擅自设立期货机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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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非法交易犯罪案件信息特征分析
12
作者 朱明 《野生动物学报》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555-560,共6页
对野生动物非法交易案件进行信息特征分析,可以把握案件的发生规律,提供决策者参考,以便有针对性预防和打击犯罪,更好地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本研究应用大数据分析的方法,对野生动物非法交易犯罪案件的文本数据进行结构化处理,建立了word2... 对野生动物非法交易案件进行信息特征分析,可以把握案件的发生规律,提供决策者参考,以便有针对性预防和打击犯罪,更好地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本研究应用大数据分析的方法,对野生动物非法交易犯罪案件的文本数据进行结构化处理,建立了word2vec模型。从犯罪因素的角度统计分析了本类案件的信息特征,包括侵害人的特征、作案行为特征、侵害的动物或动物制品、侵害的时间和案件发生的地点等。在梳理基本特征的基础上应用关联算法构建了关联规则。根据特征分析和关联规则,提出了开展季节性防控、对特定群体和场所进行有针对性预防、对上游下游犯罪进行联动打击、与网管等多部门合作,运用现代科技成果进行打击和防范的对策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数据 Word2vec 野生动物 非法贸易 犯罪 信息特征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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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罪构成要件若干争议问题辩析
13
作者 孟庆华 《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 2011年第5期20-25,共6页
"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可以作为内幕交易罪的客体内容,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与"证券信息保密"则不宜作为内幕交易罪的客体内容。"不作为型内幕交易"本身就是一个矛盾性提法,它包含着&... "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可以作为内幕交易罪的客体内容,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与"证券信息保密"则不宜作为内幕交易罪的客体内容。"不作为型内幕交易"本身就是一个矛盾性提法,它包含着"不作为"与"内幕交易"的"作为"的对立。"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间接故意不能构成内幕交易罪;"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不宜视为内幕交易罪的主观要件;由于"确定故意"未能将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区分开,因而在内幕交易罪主观要件中就不宜适用"确定故意"来表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内幕交易罪 不作为 内幕信息 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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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司法认定 被引量:2
14
作者 徐春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6期56-61,共6页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我国刑事立法着眼于社会发展形势,特别是针对金融领域危害日益严重的"老鼠仓"行为所作出的及时回应。本罪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客观行为的核心是交易行为。对于"未公开信息"...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我国刑事立法着眼于社会发展形势,特别是针对金融领域危害日益严重的"老鼠仓"行为所作出的及时回应。本罪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客观行为的核心是交易行为。对于"未公开信息"的界定应当从实质的角度进行。本罪中的"利用因职务便利"既包括直接利用本人经办、经手或主管相关信息的职务便利,也包括行为人利用与其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对于有身份的人与无身份的人共同实施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行为,可按共同犯罪或间接正犯有关理论处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构成 未公开信息 利用职务便利 共犯与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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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内幕信息的界定 被引量:1
15
作者 王冠 《上海金融》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期80-82,共3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将《刑法》第180条第4款规定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但该款规定的犯罪对象"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属于我国《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将《刑法》第180条第4款规定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但该款规定的犯罪对象"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属于我国《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的一种,即"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这种信息在其他国家与地区也是作为内幕信息认定的。对于违反我国《刑法》第180条第4款规定的行为,我们可以按照内幕交易罪进行处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利用未公开信息 内幕交易罪 罪名设置 规定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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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视角下证券内幕交易罪主体范围的规范构造 被引量:17
16
作者 赵姗姗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0期43-56,共14页
我国证券内幕交易罪的主体范围尚不清晰,现行法上数量繁多的规范采用了不同的主体识别标准,造成了实务中法律适用的难题。关于如何重构该罪主体的范围,当前我国学界存在"知悉"标准与"信义"标准之争,但实质依旧未摆... 我国证券内幕交易罪的主体范围尚不清晰,现行法上数量繁多的规范采用了不同的主体识别标准,造成了实务中法律适用的难题。关于如何重构该罪主体的范围,当前我国学界存在"知悉"标准与"信义"标准之争,但实质依旧未摆脱美国的模式。因中美两国法律传统的差异,美国诸多理论并不适合我国的司法实务。应当从我国犯罪论体系出发,从行为所侵害的法益(客体)角度划定证券内幕交易罪主体的外延。同时,应选择性地借鉴同样以法益视角划定主体范围的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的立法经验,尝试对我国证券内幕交易罪的主体范围进行规范重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证券内幕交易罪 知情人 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日本法 金融商品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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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制下的内幕交易行为若干问题探讨 被引量:1
17
作者 任志强 《公安理论与实践(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4年第1期38-49,共12页
内幕交易属于信息型证券犯罪,即通过信息滥用或信息操纵等手段实施证券犯罪。证券市场的违法案件和违法交易所得,大多与内幕交易存在关联。为切实维护证券市场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有效保障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必须依法规范市场秩序和资... 内幕交易属于信息型证券犯罪,即通过信息滥用或信息操纵等手段实施证券犯罪。证券市场的违法案件和违法交易所得,大多与内幕交易存在关联。为切实维护证券市场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有效保障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必须依法规范市场秩序和资本运作,特别是通过刑事法律途径规制内幕交易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内幕交易 刑法规制 内幕交易罪 泄露内幕信息罪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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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法定量刑幅度辨正——兼谈援引法定刑的理解 被引量:1
18
作者 古加锦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15年第1期36-40,共5页
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援引法定刑,所援引的是被援引条款的全部法定刑,而不是仅援引基本量刑幅度。因此,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法定刑一样,既存在"情节严重"这个基本量刑幅度,也存在"情节特别严... 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援引法定刑,所援引的是被援引条款的全部法定刑,而不是仅援引基本量刑幅度。因此,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法定刑一样,既存在"情节严重"这个基本量刑幅度,也存在"情节特别严重"这个加重量刑幅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援引法定刑 法定量刑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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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规制制度探究——以《证券法修订草案》第93条为中心
19
作者 陈文超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8年第2期40-47,共8页
未公开信息是除内幕信息以外对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信息,目前主要有投资性未公开信息与政策性未公开信息两类。以反证券欺诈和维护市场诚信为理论基础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规制制度有利于规范证券市场、弥补法律漏洞... 未公开信息是除内幕信息以外对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信息,目前主要有投资性未公开信息与政策性未公开信息两类。以反证券欺诈和维护市场诚信为理论基础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规制制度有利于规范证券市场、弥补法律漏洞、完善法律体系。但对我国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规制的法律规定进行考察,发现尚存未公开信息的范围难以把握、行为类型的规定不一致、行为主体的规定不周延、民事责任条款存在缺陷等不足。在未来的立法中需要进一步明确未公开信息的范围与类型、统一行为类型的规定、完善行为主体的规定、健全民事赔偿机制、加强法律责任追究程序间的协调与衔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公开信息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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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规范分析
20
作者 韩嘉兴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6期61-65,70,共6页
考察各国立法例,证券、期货市场中经理人背信牟利、不当交易的行为通常被内幕交易罪全部囊括。我国刑事立法与相关背景性证券立法的不科学使得内幕交易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被拆分为两个独立罪名,由此也带来了司法实践中具体操作标准不... 考察各国立法例,证券、期货市场中经理人背信牟利、不当交易的行为通常被内幕交易罪全部囊括。我国刑事立法与相关背景性证券立法的不科学使得内幕交易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被拆分为两个独立罪名,由此也带来了司法实践中具体操作标准不明确的弊端。未公开信息当指金融机构与证券、期货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职务中得知的足以影响证券、期货价格波动的秘密信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行为人利用未公开信息自为交易或明示、暗示他人进行交易,并产生足够严重的危害结果。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为真正身份犯,不具备身份的他人可以构成本罪的帮助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法定刑有"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两个档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内幕交易罪 老鼠仓 基金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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