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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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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齐猛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 CAS 2002年第4期70-74,共5页
从刑法分则条文入手 ,比较了刑法学界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概念的表述失误 ,本罪概念必须明确主体———公司、企业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并界定了本罪的概念 ,由此分析了本罪的特征 ,对比了关于本罪客体的不同观点 ,阐述了本罪的索贿... 从刑法分则条文入手 ,比较了刑法学界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概念的表述失误 ,本罪概念必须明确主体———公司、企业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并界定了本罪的概念 ,由此分析了本罪的特征 ,对比了关于本罪客体的不同观点 ,阐述了本罪的索贿、受贿这两种行为方式 ;三个必备条件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同时 ,还指出了本罪的立法缺陷 ,并提出了明定数额等立法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人员 企业人员 受贿罪 索贿 非法收受贿赂 刑法 非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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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新探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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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齐猛 蔡军 《许昌师专学报》 2002年第4期105-107,共3页
法学界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概念表述不尽相同 ,且不够完整准确。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应为两种行为方式 :索取他人财物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三个必备条件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为他人谋取利益 ,数额较大。建议填补公司、企业中的非... 法学界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概念表述不尽相同 ,且不够完整准确。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应为两种行为方式 :索取他人财物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三个必备条件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为他人谋取利益 ,数额较大。建议填补公司、企业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间接受贿的立法空白 ;完善司法解释 ,以确定本罪之数额较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人员 受贿罪 索贿 非法收受贿赂 刑法学 立法完善 司法解释 公司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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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哨”龚建平犯了什么罪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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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青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公共安全研究)》 2002年第4期55-57,共3页
对“黑哨”龚建平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法学界有不同的观点。主要观点有四 :无罪 ;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受贿罪。根据《体育法》等法律的规定 ,中国足协行使着国家行政职权 ,作为裁判的龚建平应属于“受委托... 对“黑哨”龚建平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法学界有不同的观点。主要观点有四 :无罪 ;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受贿罪。根据《体育法》等法律的规定 ,中国足协行使着国家行政职权 ,作为裁判的龚建平应属于“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因而其行为应构成受贿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龚建平 刑法 企业人员受贿罪 受贿罪 中国 "黑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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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
4
作者 孙昌军 刘期迁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6年第1期19-22,共4页
不管是索贿型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还是收受贿赂型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都是其构成要件。“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客观要件;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影响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既遂的成立。
关键词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为他人谋取利益” 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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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新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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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崔季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7年第2期53-55,共3页
刑法修正案(六)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作了重新界定,这样就使本罪的主体内涵扩大了,概念的表述也应随之进行调整。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理解为利用本罪主体现有职务上的便利,而不包括所谓“将来或过去的职务上的便利”。“... 刑法修正案(六)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作了重新界定,这样就使本罪的主体内涵扩大了,概念的表述也应随之进行调整。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理解为利用本罪主体现有职务上的便利,而不包括所谓“将来或过去的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应作为本罪的构成要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为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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