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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特别巨大型受贿罪量刑失衡问题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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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青青 王永梅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46-53,共8页
受贿数额较大、巨大以及特别巨大分别对应受贿罪三档刑罚,对1088份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型受贿罪判决书实证研究发现,在第三档刑罚中存在量刑轻缓化、数额与刑期对应的跨度过大等量刑失衡问题。在该档刑罚中,从宽情节与从严情节适用失衡。... 受贿数额较大、巨大以及特别巨大分别对应受贿罪三档刑罚,对1088份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型受贿罪判决书实证研究发现,在第三档刑罚中存在量刑轻缓化、数额与刑期对应的跨度过大等量刑失衡问题。在该档刑罚中,从宽情节与从严情节适用失衡。从宽情节突破了数额对量刑的限制,因此量刑失衡问题根源在于数额“失守”与从严情节“失灵”。为实现量刑均衡,应明确“数额+情节”并重的复合量刑模式在第三档刑罚中的适用,即以数额明确最低适用刑期,发挥从严情节作用,细化数额特别巨大标准,明确数额区间对应的最低刑期,解释从严情节成立与加重的判断标准,分类从宽情节,精细化规范从宽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受贿罪 数额特别巨大 量刑失衡 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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斡旋受贿犯罪立法的反思与重构——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视角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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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利子平 辛波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7年第5期40-46,共7页
我国《刑法》规定的斡旋受贿犯罪是受贿罪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刑法学界对于斡旋受贿犯罪的独立性及其构成要件等问题一直争论不休,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斡旋受贿犯罪立法本身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应借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有关影响力... 我国《刑法》规定的斡旋受贿犯罪是受贿罪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刑法学界对于斡旋受贿犯罪的独立性及其构成要件等问题一直争论不休,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斡旋受贿犯罪立法本身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应借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有关影响力交易罪的规定,对我国斡旋受贿犯罪立法进行重新审视,并对之加以重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斡旋受贿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影响力交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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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称式”贿赂犯罪罪名体系之立法构建 被引量:6
3
作者 黄云波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2期105-114,132,共10页
我国刑法规定的贿赂犯罪罪名体系存在矛盾与逻辑冲突,需要对其进行调整与完善。首先,应取消介绍贿赂罪,将贿赂犯罪罪名体系的基本构架调整为"受贿犯罪—行贿犯罪"二元体系。其次,应取消单位受贿罪这一罪名设置,将单位受贿行... 我国刑法规定的贿赂犯罪罪名体系存在矛盾与逻辑冲突,需要对其进行调整与完善。首先,应取消介绍贿赂罪,将贿赂犯罪罪名体系的基本构架调整为"受贿犯罪—行贿犯罪"二元体系。其次,应取消单位受贿罪这一罪名设置,将单位受贿行为按受贿罪罪名处置;同时,应增设"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罪"。最后,还应取消"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等罪名设置,统一适用行贿罪罪名。经过调整之后,我国刑法中的贿赂犯罪将形成严格的"对称式"罪名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受贿罪 行贿罪 介绍贿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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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犯罪的防范与治理 被引量:3
4
作者 吕天奇 《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2期146-151,共6页
商业贿赂犯罪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为了购买或者销售商品,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以财物的行为。商业贿赂犯罪的原因是社会因素与个人因素作为系统的结合作用。反商业贿赂犯罪,必须注意科学的刑事政策,建议在刑法中增设商业受贿罪和商业行贿罪... 商业贿赂犯罪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为了购买或者销售商品,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以财物的行为。商业贿赂犯罪的原因是社会因素与个人因素作为系统的结合作用。反商业贿赂犯罪,必须注意科学的刑事政策,建议在刑法中增设商业受贿罪和商业行贿罪,同时明确侦办权限,以构建科学的商业贿赂犯罪预防与治理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业贿赂犯罪 商业受贿罪 商业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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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贪污罪、受贿罪没收财产刑的废除及其出路 被引量:4
5
作者 李海良 张瑞红 《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期71-79,共9页
随着刑法保障人权的不断发展,贪污罪、受贿罪的没收财产刑出现诸多不合时宜的弊端,不仅有违背宪法比例原则和刑法罪责自负原则的嫌疑,难达特殊预防之刑罚目的,也与刑罚轻缓化趋势相背,甚至是财产刑执行的桎梏和国际司法协助请求被拒的... 随着刑法保障人权的不断发展,贪污罪、受贿罪的没收财产刑出现诸多不合时宜的弊端,不仅有违背宪法比例原则和刑法罪责自负原则的嫌疑,难达特殊预防之刑罚目的,也与刑罚轻缓化趋势相背,甚至是财产刑执行的桎梏和国际司法协助请求被拒的主要原因。无论是从没收财产刑主废论的保障机能出发,还是从其主存论的刑法保护机能来看,抑或是从贪污罪、受贿罪犯罪主体合法财产难以清晰界定或其灰色财产处置异化的规制怪圈考虑,贪污罪、受贿罪的没收财产刑都应当退出其刑罚的历史舞台。与之相应的是,转变对没收财产刑的传统认识,引入异曲同工且较少负效应的等值没收制度,建立日额罚金制和罚金刑易科制的经济制裁手段,建构综合治理贪污贿赂犯罪的多元化机制,方为依法反腐、依法治腐、依法防腐的根本出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贪污罪 受贿罪 没收财产刑 废除 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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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证明视角下受贿罪死缓量刑之优化 被引量:1
6
作者 何家弘 黄健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146-154,共9页
党的十八大后,死刑缓期执行逐渐取代死刑立即执行,成为惩处受贿行为最严厉的刑罚方式,并在废除受贿死刑进程中发挥着过渡与协调作用。死缓作为附属于死刑的刑罚执行方式,在裁量时应首先满足受贿罪死刑情节,并伴有从轻处罚情形。当下,受... 党的十八大后,死刑缓期执行逐渐取代死刑立即执行,成为惩处受贿行为最严厉的刑罚方式,并在废除受贿死刑进程中发挥着过渡与协调作用。死缓作为附属于死刑的刑罚执行方式,在裁量时应首先满足受贿罪死刑情节,并伴有从轻处罚情形。当下,受贿罪从轻情节的认定具有较为稳定的司法规律,但《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受贿死刑情节的表述不具可操作性,这导致了受贿死缓与其下位刑罚裁量的宽严失据。司法解释应优化受贿死刑情节并使之易于证明,以期准确地运用死缓判决对最为严重的受贿犯罪进行惩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司法证明 受贿罪 死缓 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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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对合犯若干问题探讨 被引量:6
7
作者 孟庆华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5期26-32,共7页
行贿与受贿双方均构成犯罪才符合对合犯的基本特征,单方构成行贿罪或者单方构成受贿罪则不属于对合犯。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对合犯不宜认定为共犯,它在共同犯罪的共同罪名、共同主体、共同故意、共同行为等方面都不符合共犯的要求。行贿罪... 行贿与受贿双方均构成犯罪才符合对合犯的基本特征,单方构成行贿罪或者单方构成受贿罪则不属于对合犯。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对合犯不宜认定为共犯,它在共同犯罪的共同罪名、共同主体、共同故意、共同行为等方面都不符合共犯的要求。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刑事责任应当是完全对等的,即对行贿罪与受贿罪处轻重相同的刑事责任,这是从两罪的对合犯特点所得出的必然结论。行贿罪与受贿罪作为对合犯只能按各自规定的刑法分则条款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能适用刑法总则条款追究刑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贿罪 受贿罪 对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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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本质视角下贪污罪和受贿罪犯罪客体要件的新解读 被引量:2
8
作者 牛忠志 曾肖斐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4期103-110,共8页
按照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犯罪客体是成立犯罪的第一要件,它对于实质地解释具体个罪的犯罪构成、确定犯罪的分则体系归属等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刑法理论对于贪污罪和受贿罪客体要件的认识分歧巨大,这在我国反腐形势仍... 按照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犯罪客体是成立犯罪的第一要件,它对于实质地解释具体个罪的犯罪构成、确定犯罪的分则体系归属等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刑法理论对于贪污罪和受贿罪客体要件的认识分歧巨大,这在我国反腐形势仍然严峻的背景下正确适用法律显然是十分不利。理论观点分歧的根源在于对犯罪本质认识的差异,法益说在贪污罪和受贿罪犯罪客体的立法和解释上都没有得到贯彻。犯罪本质应该是重大、正当义务的违反,贪污罪、受贿罪的犯罪本质就是对相应的重大、正当义务的违反。《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罪定罪量刑标准的修改支持了文章的立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贪污罪 受贿罪 犯罪客体要件 犯罪本质 法益说 义务违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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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贿赂犯罪罪名设置合理化问题研究 被引量:2
9
作者 梁文彩 《西部法学评论》 2009年第3期91-96,共6页
我国刑法分则第八章关于行贿、受贿犯罪的主体与对象特征规定较为混乱,影响了大众对这些犯罪的认知,笔者建议变更现有立法模式,将受贿犯罪与行贿犯罪分别予以整合形成公务受贿罪与公务行贿罪。罪名整合后不仅简化现有罪名体系,便于公众... 我国刑法分则第八章关于行贿、受贿犯罪的主体与对象特征规定较为混乱,影响了大众对这些犯罪的认知,笔者建议变更现有立法模式,将受贿犯罪与行贿犯罪分别予以整合形成公务受贿罪与公务行贿罪。罪名整合后不仅简化现有罪名体系,便于公众认知与学习,而且也为今后贿赂犯罪刑事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做了铺垫。在此基础上,笔者对我国目前刑法关于受贿与行贿犯罪的立法规定进行整合和完善,形成关于公务受贿罪与公务行贿罪内容的具体设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贿赂犯罪 整合 公务受贿罪 公务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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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受贿罪的立法历程考察 被引量:1
10
作者 徐岱 刘银龙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第1期85-93,共9页
受贿罪是中国贪污贿赂犯罪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罪名。考察新中国成立以来至《刑法修正案(九)》公布的刑事立法发展轨迹,可以看出,受贿罪是从贪污罪中分离出来,逐步形成自己的犯罪构成体系,并日趋完善的。纵观整个立法历程,凸显出受贿罪内... 受贿罪是中国贪污贿赂犯罪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罪名。考察新中国成立以来至《刑法修正案(九)》公布的刑事立法发展轨迹,可以看出,受贿罪是从贪污罪中分离出来,逐步形成自己的犯罪构成体系,并日趋完善的。纵观整个立法历程,凸显出受贿罪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的变化。内部变化表现为:行为方式向多样化发展、犯罪主体从身份论向职务论转变、犯罪对象的内容由财物扩大到财产性利益、确立数额+情节的双重成罪标准以及加重刑罚处罚力度。外部变化表现为:整个贿赂犯罪罪名体系逐步完善,形成严密的法网,同时加大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立法机关适时地修正和补充受贿罪,基本适应经济的发展和反腐的需求,但仍有不足之处需继续改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受贿罪 受贿主体 受贿罪立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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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被引量:1
11
作者 郑齐猛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 CAS 2002年第4期70-74,共5页
从刑法分则条文入手 ,比较了刑法学界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概念的表述失误 ,本罪概念必须明确主体———公司、企业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并界定了本罪的概念 ,由此分析了本罪的特征 ,对比了关于本罪客体的不同观点 ,阐述了本罪的索贿... 从刑法分则条文入手 ,比较了刑法学界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概念的表述失误 ,本罪概念必须明确主体———公司、企业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并界定了本罪的概念 ,由此分析了本罪的特征 ,对比了关于本罪客体的不同观点 ,阐述了本罪的索贿、受贿这两种行为方式 ;三个必备条件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同时 ,还指出了本罪的立法缺陷 ,并提出了明定数额等立法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人员 企业人员 受贿罪 索贿 非法收受贿赂 刑法 非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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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司法认定若干问题研究 被引量:1
12
作者 何立荣 《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2期158-161,共4页
斡旋受贿中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受贿人利用自己职务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可交换关系;受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应当包括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和通过行贿手段获得的不确... 斡旋受贿中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受贿人利用自己职务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可交换关系;受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应当包括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和通过行贿手段获得的不确定的、竞争性的利益;国家工作人员离退休后不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受贿罪 斡旋受贿 不正当利益 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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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行为方式研究 被引量:1
13
作者 刘吉如 魏建文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1期83-86,共4页
我国现行刑法对于受贿罪仅规定了索取与收受贿赂两种行为方式,对于约定贿赂的方式则仅在司法解释中有所体现,而且并不完整。约定贿赂行为的危害性很大,刑法应将其纳入调整范围。由于刑法受贿罪既遂理论采取收受财物标准说,因而受贿罪的... 我国现行刑法对于受贿罪仅规定了索取与收受贿赂两种行为方式,对于约定贿赂的方式则仅在司法解释中有所体现,而且并不完整。约定贿赂行为的危害性很大,刑法应将其纳入调整范围。由于刑法受贿罪既遂理论采取收受财物标准说,因而受贿罪的基本罪状应从是否取得他人财物方面去界定,索取、收受、约定等具体行为方式只是表明主观恶性,危害程度差异(量刑情节),并不决定受贿罪的认定。但现行刑法一方面将索取与收受贿赂作为受贿罪的基本罪状并列在一起,构成受贿罪的罪刑规范,同时又规定索取为加重罪状,显然有所不妥。宜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获取他人财物的,是受贿罪。有索取行为的,从重处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受贿罪 行为方式 收受贿赂 索取贿赂 约定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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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干股型受贿研究的新思路 被引量:2
14
作者 李振林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8年第4期42-45,共4页
干股型受贿的危害性已经呈现,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颁布,对干股型受贿的惩治力度不断加强,理论与实践对干股型受贿的认识进一步深入和扩展,但特别要深入研究该种受贿犯罪... 干股型受贿的危害性已经呈现,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颁布,对干股型受贿的惩治力度不断加强,理论与实践对干股型受贿的认识进一步深入和扩展,但特别要深入研究该种受贿犯罪的数额、既遂与未遂等的认定以及防治方式等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受贿罪 权力干股 干股型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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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客体的界定 被引量:2
15
作者 高志玲 《三明学院学报》 2011年第3期49-52,共4页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之一,准确界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体是研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首要问题。关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体,很多学者主张其与受贿罪的客体一致,应当界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或正当性)"...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之一,准确界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体是研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首要问题。关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体,很多学者主张其与受贿罪的客体一致,应当界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或正当性)",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本质不同于受贿罪,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体界定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正常的工作秩序"比较合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犯罪构成 犯罪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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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哨”龚建平犯了什么罪 被引量:4
16
作者 吴青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公共安全研究)》 2002年第4期55-57,共3页
对“黑哨”龚建平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法学界有不同的观点。主要观点有四 :无罪 ;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受贿罪。根据《体育法》等法律的规定 ,中国足协行使着国家行政职权 ,作为裁判的龚建平应属于“受委托... 对“黑哨”龚建平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法学界有不同的观点。主要观点有四 :无罪 ;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受贿罪。根据《体育法》等法律的规定 ,中国足协行使着国家行政职权 ,作为裁判的龚建平应属于“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因而其行为应构成受贿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龚建平 刑法 企业人员受贿罪 受贿罪 中国 "黑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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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的定罪起点数额研究 被引量:1
17
作者 欧锦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4年第6期22-28,67,共8页
受贿罪定罪起点数额的确立依据应是"最低劳动报酬倍数"。受贿罪可分为普通型受贿罪和特别型受贿罪。若以盗窃罪的犯罪起点数额为参考标尺,普通型受贿罪与贪污罪一样,其犯罪起点数额应是盗窃罪起点数额3倍。特别型受贿罪主要... 受贿罪定罪起点数额的确立依据应是"最低劳动报酬倍数"。受贿罪可分为普通型受贿罪和特别型受贿罪。若以盗窃罪的犯罪起点数额为参考标尺,普通型受贿罪与贪污罪一样,其犯罪起点数额应是盗窃罪起点数额3倍。特别型受贿罪主要形式有:交易型受贿;收受干股型受贿;合作投资型受贿;委托理财型受贿;赌博型受贿。在许多情况下,特别型受贿罪的定罪起点数额应高于普通型受贿的定罪起点数额。对于情节特殊型受贿罪,不应确定定罪的起点数额。在有受贿数额(不论大小)的情况下,其应以特殊情节(后果严重或情节恶劣)作为主要依据来认定受贿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受贿罪 普通型受贿罪 特别型受贿罪 情节特殊型受贿罪 定罪起点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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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受贿罪选择客体及其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被引量:1
18
作者 蒋兰香 《行政与法》 2005年第7期99-101,共3页
受贿罪是实践中案发率非常高的腐败犯罪,作为刑法学界研究较为深入的一个犯罪,其概念、构成要件、与它罪的区别、证据的判断、运用等问题的探讨已经有一个大致的眉目。然而,站在另一个平台和视角,学界对于受贿罪选择客体的研究却甚少。... 受贿罪是实践中案发率非常高的腐败犯罪,作为刑法学界研究较为深入的一个犯罪,其概念、构成要件、与它罪的区别、证据的判断、运用等问题的探讨已经有一个大致的眉目。然而,站在另一个平台和视角,学界对于受贿罪选择客体的研究却甚少。本文从一个细微的切入点探究了受贿罪选择客体及其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受贿罪 选择客体 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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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受贿罪的利益要件: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中心的分析 被引量:1
19
作者 冯佳斌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1期97-100,共4页
在对受贿罪的利益要件的分析基础上,对于非公务活动中的单纯受贿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定性为受贿罪;而对于为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和正当利益的问题,应区分不正当的利益之中的非法利益和不应得的合法利益;对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阶段问题分... 在对受贿罪的利益要件的分析基础上,对于非公务活动中的单纯受贿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定性为受贿罪;而对于为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和正当利益的问题,应区分不正当的利益之中的非法利益和不应得的合法利益;对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阶段问题分析后可以发现只要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了财物,就可以认定为是受贿罪既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受贿罪 利益要件 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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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法律适用探析
20
作者 张传伟 张霞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4期107-110,共4页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了影响力交易罪,我国《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公约》中影响力交易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但二者存在明显区别。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规定为贿赂型犯罪体系的科学建构提...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了影响力交易罪,我国《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公约》中影响力交易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但二者存在明显区别。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规定为贿赂型犯罪体系的科学建构提供了法律依据。应从主体、行为表现方面对不同的受贿犯罪进行界分,区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共犯。法律解释对"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影响力"和"关系密切人"的规定还存在缺陷,应进一步明确它们的范围和含义,扩大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范围,增加单位犯罪的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受贿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关系密切人 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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