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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秩序刑法保护的逻辑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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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宣栋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3年第6期267-278,共12页
刑法增设妨害药品管理罪,意在适度扩张药品犯罪的犯罪圈,将药品管理秩序法益纳入刑法保护范畴。刑法对药品管理秩序并非独立保护,而是通过药品管理秩序与“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规范关联,实现对秩序法益与公共健康法益的一体化保护... 刑法增设妨害药品管理罪,意在适度扩张药品犯罪的犯罪圈,将药品管理秩序法益纳入刑法保护范畴。刑法对药品管理秩序并非独立保护,而是通过药品管理秩序与“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规范关联,实现对秩序法益与公共健康法益的一体化保护。基于妨害药品管理罪作为混合犯的规范构造,应当确立二元的违法审查标准:在形式违法层面,应当坚持“先行政后司法”规则,以廓清本罪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递进关系,避免将行政违法行为刑事犯罪化。在实质违法层面,应当对“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要件进行实质限缩解释,以合理限定本罪的处罚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妨害药品管理罪 混合犯 法秩序统一性 先行政后司法 限缩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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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西地那非成分的性保健品定性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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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羽 《中国卫生法制》 2022年第3期81-86,99,共7页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的含西地那非成分的性保健品定性争议始终存在。此类性保健品含有一定量的西地那非成分,可以治疗男性性功能障碍。不能仅因其由食品原料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组成,便归类于有毒、有害食品。2019年《药品管理法》...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的含西地那非成分的性保健品定性争议始终存在。此类性保健品含有一定量的西地那非成分,可以治疗男性性功能障碍。不能仅因其由食品原料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组成,便归类于有毒、有害食品。2019年《药品管理法》修订后,“假药”范围缩小,性保健品与假药概念不再兼容,《刑法》丧失规制性保健品的正当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发布后,增设“妨害药品管理秩序罪”,将性保健品定性为未取得相关批准文件而生产、销售的药品,符合《刑法》解释原则的要求,缓解了行刑衔接矛盾,有利于保护药品管理秩序与公众生命健康安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性保健品 刑法解释 行刑衔接 妨害药品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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