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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保护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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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范淼 高邦迅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216-224,共9页
随着世界范围内基因编辑技术的发展,人类有了攻克遗传疾病的希望。但是“基因编辑婴儿”案的出现,使我们必须思考如何通过法律来防范基因编辑技术对人类生活的冲击。在刑法规制层面,准确把握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的保护法益是... 随着世界范围内基因编辑技术的发展,人类有了攻克遗传疾病的希望。但是“基因编辑婴儿”案的出现,使我们必须思考如何通过法律来防范基因编辑技术对人类生活的冲击。在刑法规制层面,准确把握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的保护法益是进一步思考的前提。既往的研究将该罪法益限定为人性尊严、医疗秩序或人类遗传安全,但这并非真正的适格法益,无助于法益机能的发挥。合理界定该罪法益的方向应当是综合分析规范目的、法益性质、价值判断以及行为对象。基于以上方法,将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的保护法益确定为人类遗传基因具有合理性。该法益界定一方面明确了“情节严重”的类型,另一方面可以作为出罪事由的判定标准,划定了犯罪行为与科研行为的界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 基因编辑 集体法益 人类遗传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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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的解释学审视——对立法批判论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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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雁飞 《医学与哲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54-59,共6页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设立后,学界存有部分反对观点认为本罪分则位置及实行行为的规定存在问题。基于解释论的立场,本罪保护法益为基因库安全、人性尊严以及公共卫生管理秩序,立法通过对形式法益的保护一并实现了对实质法益的保...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设立后,学界存有部分反对观点认为本罪分则位置及实行行为的规定存在问题。基于解释论的立场,本罪保护法益为基因库安全、人性尊严以及公共卫生管理秩序,立法通过对形式法益的保护一并实现了对实质法益的保护,且公共卫生管理秩序是主要法益,故本罪在刑法分则中的体系位置无可厚非。因为“植入人或动物子宫”的行为是实现生殖系基因编辑或生殖性克隆目的的必经阶段,所以本罪实行行为的规定在技术层面上彻底断绝了被基因编辑、克隆的细胞发育成存活个体的机会,从而达到了对该犯罪行为规制的立法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 生殖系基因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保护法益 实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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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基因编辑罪中“情节严重”的教义学展开
3
作者 王烁宏 《锦州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19-24,共6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将非法基因编辑行为单独设罪设刑,并且将“情节严重”作为本罪成立条件,但目前并未对“情节严重”作出明确规定,法律解释学的方法也难以明晰本罪“情节严重”的内容。“情节严重”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定位应当是类构成... 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将非法基因编辑行为单独设罪设刑,并且将“情节严重”作为本罪成立条件,但目前并未对“情节严重”作出明确规定,法律解释学的方法也难以明晰本罪“情节严重”的内容。“情节严重”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定位应当是类构成要件复合体,因此,本罪中的“情节严重”应当具备行为要素、结果要素、主观要素以及其他概括性要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 情节严重 类构成要件复合体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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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未必的危险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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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曾文科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3年第9期16-33,共18页
未必的危险,是面对人类认知事物的能力极限时,为积极周全地保护可能存在的法益,而有必要在刑法中明确其构造与功能的重要解释工具,可有效说明部分未遂犯的处罚根据与部分犯罪的罪质。未必的危险是独立的危险类型,构造上有别于确定的危险... 未必的危险,是面对人类认知事物的能力极限时,为积极周全地保护可能存在的法益,而有必要在刑法中明确其构造与功能的重要解释工具,可有效说明部分未遂犯的处罚根据与部分犯罪的罪质。未必的危险是独立的危险类型,构造上有别于确定的危险(包括具体危险、抽象危险等),指行为与现实出现的法益实际受损结果之间具有因果上的高度盖然性。达至既遂的未必的危险是一种法律评价,以凭借人类认知能力无法查明法益状况这一“行为时”确定的事实为前提,超出了有利被告原则的射程。未必的危险犯在类型上包括行为时无法查明法益本身事实上是否存在(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益是否被有效放弃(如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以及是否保护了更加优越利益(如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等三种情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必的危险 未遂犯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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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的解读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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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盛豪杰 《医学与哲学》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0期56-60,共5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确立了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刑法》设立该罪的原因在于,我国当前生物科技发展不成熟、现有规范体系并不完善以及域外法治经验充分。在解读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时,一方面,基因安全应当作... 《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确立了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刑法》设立该罪的原因在于,我国当前生物科技发展不成熟、现有规范体系并不完善以及域外法治经验充分。在解读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时,一方面,基因安全应当作为该罪的独立保护法益;另一方面,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的情节严重类型应当包含逃避监管、违规招募受试者等五个方面的行为。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并非完全禁止基因编辑行为,针对体细胞的基因编辑行为与无涉人体的基因编辑行为并不属于该罪规制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基因编辑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 基因安全 《刑法修正案(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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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人体试验罪”的设立——兼评《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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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鹏 《医学与哲学》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4期62-67,共6页
随着我国人体试验规模和数量的不断增长,非法人体试验犯罪时有发生,严重危害受试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应依法予以刑事惩治。《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关于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的规定,该罪名存在罪状... 随着我国人体试验规模和数量的不断增长,非法人体试验犯罪时有发生,严重危害受试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应依法予以刑事惩治。《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关于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的规定,该罪名存在罪状归纳不同一、规制行为范围过窄、缺乏“情节严重”认定依据、遗漏单位犯罪主体等问题。为了有效抑制非法人体试验犯罪,建议在“危害公共卫生罪”之下设立“非法人体试验罪”,以该罪名将各种非法人体试验犯罪统一纳入《刑法》规制范围,从而保障人体试验的合法、有序开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人体试验 非法人体试验罪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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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源流框架下刑法修正的议程设置逻辑 被引量:2
7
作者 杨军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180-192,共13页
刑法修正的议程设置逻辑具有模糊性,可引入多源流框架予以厘清。基于多源流框架的核心概念、基本命题以及刑法修正的特殊性,可以确定刑法修正议程设置的多源流分析框架。其中,实害指标或风险预警、焦点事件、刑法实施反馈、前置法变动... 刑法修正的议程设置逻辑具有模糊性,可引入多源流框架予以厘清。基于多源流框架的核心概念、基本命题以及刑法修正的特殊性,可以确定刑法修正议程设置的多源流分析框架。其中,实害指标或风险预警、焦点事件、刑法实施反馈、前置法变动是其问题源流的形成机制,政策共同体尤其是刑法学者的出入罪建议是其政策源流的形成机制,执政党理念、政治精英的推动、国民情绪是其政治源流的形成机制。当三流融合、政策溢出效应显现之时,政策之窗开启,刑法修正的议题受政策活动家的推动进入立法议程之中。多案例检验和单案例深描显示,多源流框架对刑法修正的议程设置逻辑具有解释力,这一分析有助于刑法修正议程设置理论的建立和发展。同时,刑法修正的特别之处也可以为多源流框架的发展提供智识启迪,有助于拓展多源流框架的知识资源和适用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 议程设置 多源流框架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胚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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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植入基因编辑胚胎罪侵害法益的界定与论争 被引量:3
8
作者 刘霜 张雅玮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6期98-109,共12页
2018年贺建奎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引发科学界对科技伦理的反思,非法基因编辑行为开始被纳入我国刑法治理视野。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非法植入基因编辑胚胎罪,体现国家对基因科技犯罪的警惕以及对生物安全的重视。然而,由于我国... 2018年贺建奎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引发科学界对科技伦理的反思,非法基因编辑行为开始被纳入我国刑法治理视野。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非法植入基因编辑胚胎罪,体现国家对基因科技犯罪的警惕以及对生物安全的重视。然而,由于我国对于非法基因编辑行为的规制经验不足,该罪入刑之后仍有很多争议问题,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该罪侵害法益的界定。鉴于此,如果侵害法益不能被准确界定,就会导致此罪与彼罪区分不明确,影响该罪在刑法分则中的篇章定位。本文旨在分析社会管理秩序法益、人的尊严和集体法益三种争议观点,提倡集体法益论,以期为今后该罪的完善乃至生物安全刑法领域的拓展研究提供有益借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胚胎罪 法益侵害 《刑法修正案(十一)》 人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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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主义视角下非法基因编辑犯罪圈的审查与评价 被引量:3
9
作者 陈超 《宜宾学院学报》 2022年第4期25-33,共9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是落实整体国家安全观中生物安全的重要体现,对构建国家生物安全保护法律体系具有重大意义。非法基因编辑行为入罪在法益理论根据、罪名的体系地位以及罪状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是落实整体国家安全观中生物安全的重要体现,对构建国家生物安全保护法律体系具有重大意义。非法基因编辑行为入罪在法益理论根据、罪名的体系地位以及罪状设置方式上面临诸多现实挑战。整体主义强调社会整体性,与刑法保障机能具有先天亲和力,能够为非法基因编辑行为入罪提供新的诠释路径。整体主义视角下,积极预防刑法观为抽象秩序法益提供确证和体认,消除了本罪法益定位含混的基础理论问题;刑事政策为完善多维度生物安全责任规制体系提供了积极借鉴。基于整体主义刑法积极预防思路以及生物安全刑法的特殊性,现行规制思路过于保守,对罪状的设置也是立法便宜的体现,为全面推进生物安全刑法规制,刑法应具有前瞻性,保障法体系对于危害生物安全犯罪行为规制的周延与完整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 整体主义 刑法修正案(十一) 审查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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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之法教义学检视 被引量:5
10
作者 虞红平 叶斌宇 《医学与法学》 2021年第5期41-46,共6页
因刑法原有罪名对基因编辑行为有适用的局限性,故“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作为新罪名,被《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在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该罪的构成不以违反前置法规为前提,将经基因编辑的动物胚胎植入动物体内或仅进行基因... 因刑法原有罪名对基因编辑行为有适用的局限性,故“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作为新罪名,被《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在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该罪的构成不以违反前置法规为前提,将经基因编辑的动物胚胎植入动物体内或仅进行基因编辑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作为入罪的违法性构成要件,“情节严重”之认定是正确适用本罪名的关键;对“情节严重”的认定,须体现该罪对法益的侵害程度;多次实施植入基因编辑胚胎行为、造成母体重伤或死亡、将人兽契合胚胎植入人体内或动物体内等情形;可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 基因编辑 非法植入 《刑法修正案(十一)》 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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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植入基因编辑罪”的理解及法律风险防范 被引量:1
11
作者 刘文华 《卫生软科学》 2021年第9期83-86,共4页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罪”是基因编辑婴儿事件之后,国家针对性设立的罪名,旨在维护基因编辑过程中的人类伦理,是现行伦理行政法规的刑法化。对该罪的分析理解,有助于医疗和科研工作者防范避免该罪。该罪的防范避免,一是在单位内部设立伦...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罪”是基因编辑婴儿事件之后,国家针对性设立的罪名,旨在维护基因编辑过程中的人类伦理,是现行伦理行政法规的刑法化。对该罪的分析理解,有助于医疗和科研工作者防范避免该罪。该罪的防范避免,一是在单位内部设立伦理委员会,建立内部伦理规章制度;二是发挥内外法律顾问的作用;三是严格做到先审批后实施;四是伦理规范未列举禁止的,应遵守伦理规范确立的原则,并以刑法和民法典为指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基因编辑 基因编辑婴儿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罪 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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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的法教义学分析
12
作者 刘森 《锦州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3期6-10,共5页
由于生殖系基因编辑行为的潜在风险巨大、严重违背社会伦理,且《刑法》缺乏相应的罪名加以规制,有必要增设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从法教义学分析,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的保护法益应为人类遗传安全,其实行行为不以违反... 由于生殖系基因编辑行为的潜在风险巨大、严重违背社会伦理,且《刑法》缺乏相应的罪名加以规制,有必要增设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从法教义学分析,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的保护法益应为人类遗传安全,其实行行为不以违反前置法为前提,行为对象以生殖系基因为限;其实行行为严重违反社会伦理的、造成受试者重伤或死亡的、以欺骗、胁迫等方式进行的以及与上述情形具有相当性的其他情形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 基因编辑 《刑法修正案(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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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植入基因编辑胚胎罪的保护法益证成
13
作者 郑二威 《自然辩证法通讯》 北大核心 2024年第9期99-110,共12页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胚胎罪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正确适用本罪的前提在于明确其保护的法益。生命权与健康权、人类尊严、基因安全与遗传安全、人类基因科学技术应用的伦理性和安全性均无法作为本罪的保护法益,其对构成要件的解释无...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胚胎罪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正确适用本罪的前提在于明确其保护的法益。生命权与健康权、人类尊严、基因安全与遗传安全、人类基因科学技术应用的伦理性和安全性均无法作为本罪的保护法益,其对构成要件的解释无法起到具体规制机能。结合本罪的体系定位和构成要件行为,本罪应具有双层保护法益,表层法益体现为公共卫生管理秩序,深层法益体现为人类自然生殖利益。基于这一双层法益可以明确非法植入基因编辑胚胎罪的性质与具体构成要件要素的本质,并且能够说明立法者未对特定基因编辑行为犯罪化的原因,因而具有合理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胚胎罪 保护法益 基因库安全 公共卫生管理秩序 人类自然生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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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植入基因编辑胚胎罪的法益构造与规范适用
14
作者 梅传强 严雨桐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2-10,共9页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胚胎罪的保护法益存在着人类尊严、胚胎权利、科研伦理、公共安全、卫生管理秩序和人类遗传安全等诸多观点。然而,非法植入基因编辑胚胎的行为并非必然造成受试者和胚胎的生命健康损害,也不宜将过于抽象和浮动变化的客...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胚胎罪的保护法益存在着人类尊严、胚胎权利、科研伦理、公共安全、卫生管理秩序和人类遗传安全等诸多观点。然而,非法植入基因编辑胚胎的行为并非必然造成受试者和胚胎的生命健康损害,也不宜将过于抽象和浮动变化的客体界定为法益。因此,非法植入基因编辑胚胎罪的法益应为“人类基因安全”为宜。该法益为集体法益,无法被还原为个人法益,具有独立的存在价值。该罪为抽象危险犯,应对“情节严重”予以明确,并将基因编辑行为对人类基因安全这一法益的侵害紧迫性作为“情节严重”的实质判断标准,以限制法益前置化保护对国家刑罚权的扩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胚胎罪 基因编辑 集体法益 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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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植入基因编辑胚胎罪的理解与适用探究
15
作者 梁恒瑜 邹淑蓉 李筱永 《中国卫生法制》 2023年第5期54-59,共6页
刑法学界就非法植入基因编辑胚胎行为入刑与否和入刑形式存在较大争议,因而《刑法修正案(十一)》介入,将该行为正式纳入刑法规制范围。试以剖析非法植入基因编辑胚胎罪关于基因安全这一新型法益的保护立场,剖判其“抽象危险犯”的性质,... 刑法学界就非法植入基因编辑胚胎行为入刑与否和入刑形式存在较大争议,因而《刑法修正案(十一)》介入,将该行为正式纳入刑法规制范围。试以剖析非法植入基因编辑胚胎罪关于基因安全这一新型法益的保护立场,剖判其“抽象危险犯”的性质,认为该罪行为对象应指向生殖细胞基因编辑技术及扩大到生殖细胞范围的胚胎概念、行为方式应包括两种植入行为、“情节严重”及“情节特别严重”应考虑行为次数、受试者损害程度、胎儿是否娩出等三方面情形,以期为该罪的理解与适用提供思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胚胎罪 基因安全 新型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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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的教义学阐释
16
作者 张荣钊 吴小帅 《中国卫生法制》 2023年第5期31-37,64,共8页
“基因编辑婴儿案”把基因编辑和生物安全问题推上了风口浪尖。由于生殖系基因编辑具有“脱靶”效应等现实风险,加之相关法规位阶较低等因素,《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该罪的设立符合国家总体安全观的... “基因编辑婴儿案”把基因编辑和生物安全问题推上了风口浪尖。由于生殖系基因编辑具有“脱靶”效应等现实风险,加之相关法规位阶较低等因素,《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该罪的设立符合国家总体安全观的要求并且具有浓厚的预防性刑法色彩。其保护法益为基因编辑技术应用的伦理性和安全性。实行行为是“植入”行为。“情节严重”作为本罪的违法性构成要素,其认定需反映对法益的侵害程度。正确厘定本罪的“出罪情形”对司法实践中准确划定犯罪边界具有重要意义。本罪在立法层面尚有不足,可以通过增加客观违法行为类型、增加单位犯罪主体、行政处罚前置化等措施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基因编辑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 克隆胚胎罪 生物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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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科技时代的刑法规制——以基因编辑婴儿事件为中心 被引量:24
17
作者 杨丹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2期71-80,共10页
在基因编辑婴儿事件中,所涉科学事实的核心是将基因改变后的人类生殖系细胞(胚胎)植入子宫启动妊娠。对此,国际社会和部分国家以伦理指南或者法律的方式予以禁止。对该事件的关键环节逐一作刑法教义学分析,其中,将基因编辑后的人类胚胎... 在基因编辑婴儿事件中,所涉科学事实的核心是将基因改变后的人类生殖系细胞(胚胎)植入子宫启动妊娠。对此,国际社会和部分国家以伦理指南或者法律的方式予以禁止。对该事件的关键环节逐一作刑法教义学分析,其中,将基因编辑后的人类胚胎植入女性子宫是临床医疗行为,若行为人不具有医生执业资格则可能构成非法行医罪,一审判决即持该观点。然而以非法行医罪定罪更多体现的是对行为人资格的要求,掩盖了行为本身的危害。该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为了贯彻风险社会预防原则,实现刑法和生命科技发展的良性互动,应当将其入罪化。罪状表述应以"将遗传物质已被改变的人类细胞或者胚胎植入子宫"为核心,以"未经批准"为前置条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基因编辑婴儿 非法行医罪 生殖系基因编辑 生命科技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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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体胚胎基因编辑行为的刑法规制--以基因编辑婴儿事件为视角 被引量:9
18
作者 邱明岸 谢雄伟 《中国卫生法制》 2020年第4期7-12,共6页
在"基因编辑婴儿事件"中,贺建奎主导的编辑人体胚胎基因行为不仅给婴儿造成不确定性的永久性侵害,而且严重破坏正常的科学研究秩序以及加重社会分化,具有一定的刑事可罚性。但适用现行刑法规制非法编辑人体胚胎行为存在诸多... 在"基因编辑婴儿事件"中,贺建奎主导的编辑人体胚胎基因行为不仅给婴儿造成不确定性的永久性侵害,而且严重破坏正常的科学研究秩序以及加重社会分化,具有一定的刑事可罚性。但适用现行刑法规制非法编辑人体胚胎行为存在诸多困境。适用刑法规制非法编辑人体胚胎基因行为时,应当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以及罪刑法定原则。为有效规制非法编辑人体胚胎基因行为,建议增设"非法人体试验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体胚胎基因编辑 基因编辑婴儿事件 刑法规制 非法人体试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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