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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国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思考:围绕《刑法修正案(十一)》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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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江连 潘春凤 《中国食品药品监管》 2023年第5期62-69,共8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四十五对《刑法》第九章渎职罪第四百零八条之一第一款进行了修改,细化了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情节,但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法定刑设定标准相同,这与罪行相当原则相抵牾,且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四十五对《刑法》第九章渎职罪第四百零八条之一第一款进行了修改,细化了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情节,但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法定刑设定标准相同,这与罪行相当原则相抵牾,且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危害结果认识不一、标准过于宽泛以至于实践中难以认定,而条文中的兜底条款也增加了量刑裁量的不确定性和司法适用的困难。为此,有必要以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立案标准为基础,区分食品药品监管滥用职权和食品药品玩忽职守的法定刑,通过结合食品药品“上游犯罪”的危害结果综合认定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危害结果,并通过“只含同类规则”、侵犯法益、参考指导性案例、综合运用多种法律解释方法等对兜底条款加以明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法定刑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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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监管渎职行为的公法责任体系及其发展趋势——以食品监管渎职罪的修订为视角
2
作者 郭富朝 《食品科学》 EI CAS CSCD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3期419-425,共7页
合理配置公法责任对规范食品安全监管、约束渎职行为至关重要。我国分别建立了针对食品监管渎职行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体系,其中行政责任主要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两大类主体,区分渎职行为轻重搭建责任体... 合理配置公法责任对规范食品安全监管、约束渎职行为至关重要。我国分别建立了针对食品监管渎职行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体系,其中行政责任主要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两大类主体,区分渎职行为轻重搭建责任体系,刑事责任则主要由食品监管渎职罪进行规定。食品监管渎职罪修订反映了我国食品安全治理策略,配置食品监管渎职公法责任时应当符合治理策略,包括以监管责任为基础、以尽职作为承担责任的核心标准、遵守罚责相适应的基本原则、立足食品安全合作监管现实等。《刑法修正案(十一)》最终以“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作为入罪条件,适当调整了入罪范围。食品监管渎职罪修订后,食品监管渎职罪案件数量明显减少,刑事处罚范围总体上受到限缩,但少量渎职行为的刑事处罚得到扩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食品安全监管 食品监管渎职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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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中罪量要素的标准细化与主观认识
3
作者 王延峰 《贵州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第4期44-52,共9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做出了大幅度的修正。罪量中的“严重后果”属于客观超过要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较为典型地符合“严重后果”这一要素。其他严重后果的认定则需要以造成人体健康损害为中心。...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做出了大幅度的修正。罪量中的“严重后果”属于客观超过要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较为典型地符合“严重后果”这一要素。其他严重后果的认定则需要以造成人体健康损害为中心。在主观上,行为人对“严重后果”需要具有认识可能性。罪量中的“严重情节”属于整体评价要素,其认定需要把握作为整体评价要素的客观性、对行为违法性的提升作用以及解释的标准受“严重后果”的危害程度制约三点规则,影响责任以及特殊预防的情节不能成为认定“严重情节”的质料。对于“严重情节”,在滥用职权的类型中,行为人需要对情节具有认识,对情节属于严重具有社会意义的认识;在玩忽职守的类型中,“严重情节”不能作为罪量要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 罪量 客观超过要素 整体评价要素 主观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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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刑法”下食品监管渎职罪及适用困境 被引量:6
4
作者 万志鹏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5期14-18,共5页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食品监管渎职罪是"风险刑法"理念的产物。"风险刑法"的理念不宜提倡,它具有侵蚀刑法诸多基本原则的巨大危险。设立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既不能弥补刑法漏洞,也无力...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食品监管渎职罪是"风险刑法"理念的产物。"风险刑法"的理念不宜提倡,它具有侵蚀刑法诸多基本原则的巨大危险。设立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既不能弥补刑法漏洞,也无力阻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食品监管渎职罪在主体适用范围、主观心态和因果关系等方面都存在着立法缺陷,使其在司法实践中难以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风险刑法” 食品安全 食品监管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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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渎职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预防 被引量:1
5
作者 卢昌强 高静芳 +1 位作者 周训芳 吕振 《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1年第2期1-5,共5页
做好林业渎职犯罪预防工作是林业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通过对北京市、湖南省、广东省、云南省等地的重点调研,总结了全国林业渎职犯罪的基本特点和成因。应加强对预防林业渎职犯罪工作的领导,健全和完善林业行政执法机制以及执法监督机... 做好林业渎职犯罪预防工作是林业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通过对北京市、湖南省、广东省、云南省等地的重点调研,总结了全国林业渎职犯罪的基本特点和成因。应加强对预防林业渎职犯罪工作的领导,健全和完善林业行政执法机制以及执法监督机制,进一步理顺林业行政管理体制,加强科学民主决策,有效预防林业渎职犯罪的发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林业渎职犯罪 林业行政管理体制 林业行政执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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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认定及适用 被引量:25
6
作者 贾宇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12年第2期140-146,共7页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频频发生,许多案件触目惊心,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安全受到极大威胁,社会危害极其严重。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多,但不可否认的是,食品安全领域的渎职行为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因素。
关键词 食品监管渎职罪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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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立法完善与食品安全犯罪的遏制 被引量:6
7
作者 韩轶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第1期44-47,共4页
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受贿罪都是国家公职人员实施的职务犯罪,按两罪并罚处理不仅能体现刑罚公平,也是罪责刑相适应的要求。此外,对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明知生产者和销售者制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有毒有害的食品而提供... 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受贿罪都是国家公职人员实施的职务犯罪,按两罪并罚处理不仅能体现刑罚公平,也是罪责刑相适应的要求。此外,对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明知生产者和销售者制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有毒有害的食品而提供帮助的,按相应的共同犯罪论处;同时应贯彻刑罚必然性与刑罚及时原则,重视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的适用,强化刑罚的消极预防与积极预防的整体效果,以有效遏制食品安全犯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食品监管渎职罪 食品安全犯罪 立法完善 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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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药犯罪刑法应对策略探讨 被引量:4
8
作者 马松建 潘照东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8年第4期93-98,共6页
我国食品药品安全形势严峻,一直以来我国刑法对于食品、药品犯罪采取重刑主义刑事政策,然而却未能发挥应有的遏制效果。这表明以法益侵害和责任主义为中心的刑法规制传统已不能对食品、药品犯罪全面、有效地遏制和预防。为进一步完善我... 我国食品药品安全形势严峻,一直以来我国刑法对于食品、药品犯罪采取重刑主义刑事政策,然而却未能发挥应有的遏制效果。这表明以法益侵害和责任主义为中心的刑法规制传统已不能对食品、药品犯罪全面、有效地遏制和预防。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刑法对食品药品犯罪的规制,应扩大食品药品犯罪的外延涵盖,将帮助行为正犯化、增设持有型犯罪、完善食药监管渎职犯罪,这比单纯立法趋重更具现实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食药犯罪 刑法应对 正犯化 持有型犯罪 渎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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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监管渎职行为的犯罪化研讨 被引量:5
9
作者 孙道萃 《新疆社会科学》 CSSCI 2021年第6期111-119,170,共10页
网络安全监管是全新的政府职责,网络安全监管制度是网络安全保障体系的关键要素。网络安全监管渎职行为严重危害网络安全,增设网络安全监管渎职犯罪可以缓解规范供给不足危机。网络安全监管法益是新型的刑法法益,与网络安全监管部门的... 网络安全监管是全新的政府职责,网络安全监管制度是网络安全保障体系的关键要素。网络安全监管渎职行为严重危害网络安全,增设网络安全监管渎职犯罪可以缓解规范供给不足危机。网络安全监管法益是新型的刑法法益,与网络安全监管部门的法定监管职责相呼应,为网络安全监管渎职犯罪的立法奠定基本内涵、规范基础与方向。网络安全监管渎职行为仍可在作为与不作为框架下展开设定。《网络安全法》规定负有网络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大体范围,实践中仍应进行具体、实质判断。网络安全监管渎职犯罪的因果关系呈现出鲜明的网络关联性转向。建议增设《刑法》第408条之二暨“网络安全监管渎职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安全监管职责 网络安全监管渎职犯罪 构成要件要素 立法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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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监管渎职罪司法适用论要 被引量:5
10
作者 李朝晖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3期109-114,共6页
科学理解和准确适用《刑法修正案(八)》所增设的食品监管渎职罪,才能有效惩治和防范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着力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食品监管渎职罪"是立法规定所确定的科学、合理罪名,有利于司法适用。在主观... 科学理解和准确适用《刑法修正案(八)》所增设的食品监管渎职罪,才能有效惩治和防范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着力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食品监管渎职罪"是立法规定所确定的科学、合理罪名,有利于司法适用。在主观罪过认识上,食品监管渎职罪应认定为过失犯罪。在明确具体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司法机关要审慎掌握犯罪成立标准,谦抑适用食品监管渎职罪。在司法适用中,准确确定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是认定食品监管渎职罪刑事责任的关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食品监管渎职罪 主观罪过 犯罪成立标准 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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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认定 被引量:5
11
作者 温建辉 《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3期74-78,共5页
食品监管渎职罪只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在食品监管渎职罪中,行为人对违反食品监管法规持故意的过错心理,行为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发生没有认识或者行为人认为这种危害结果不会发生,其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 食品监管渎职罪只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在食品监管渎职罪中,行为人对违反食品监管法规持故意的过错心理,行为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发生没有认识或者行为人认为这种危害结果不会发生,其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发生持漠不关心的情感态度。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食品监管渎职行为因法规竞合所生诸罪名的认定,也要注意区分食品监管渎职罪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界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食品监管渎职罪 疏忽大意过失犯罪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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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领域渎职犯罪问题研究 被引量:2
12
作者 李杰 《天津法学》 2013年第1期90-95,共6页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故多发,严重影响民生,食品安全监管渎职行为是深层次的原因之一。如何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打击各类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有效参与食品安全领域的社会管理,是检察机关应当关注的重点问题。然而,食品安全监管者...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故多发,严重影响民生,食品安全监管渎职行为是深层次的原因之一。如何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打击各类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有效参与食品安全领域的社会管理,是检察机关应当关注的重点问题。然而,食品安全监管者的渎职犯罪在刑法适用中却存在诸多困境。文章采取实证研究的方法,就其成因,试从实体和程序机制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并对如何规制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的刑事责任,以及检察工作如何创新机制,参与食品安全领域社会管理创新进行了阐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 适用困境 成因 刑事责任体系完善 机制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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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监管渎职罪适用问题及其立法完善探析 被引量:5
13
作者 孟庆华 《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 2011年第4期20-24,共5页
两高司法解释确定的"食品监管渎职罪"罪名未必是科学的、合理的,如果采纳"食品监管玩忽职守罪"与"食品监管滥用职权罪"的"二罪名说",这将会更加符合依据罪状确定罪名的基本要求。从"食品... 两高司法解释确定的"食品监管渎职罪"罪名未必是科学的、合理的,如果采纳"食品监管玩忽职守罪"与"食品监管滥用职权罪"的"二罪名说",这将会更加符合依据罪状确定罪名的基本要求。从"食品监管渎职罪"名称来观察,其罪过形式应确定为"过失",它属于"监督过失"范畴。《刑法修正案(八)》设置的"食品监管渎职罪"尚有缺陷与不足,应当在此基础上加以适当修改与完善,具体完善的方式可以采用两个立法条款来分别列举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食品监管渎职罪 玩忽职守罪 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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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食品安全犯罪及其防控对策 被引量:1
14
作者 刘猛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3年第5期41-46,共6页
近年来我国的食品安全犯罪给人民群众、社会和国家都带来严重影响,行业自我约束不强、行政监管乏力、刑事处罚不足以及缺少有效监督是其连年多发的主要原因。面对严峻的形势,我国应当加强行政监管、加大刑罚处罚、加紧两法衔接以增强对... 近年来我国的食品安全犯罪给人民群众、社会和国家都带来严重影响,行业自我约束不强、行政监管乏力、刑事处罚不足以及缺少有效监督是其连年多发的主要原因。面对严峻的形势,我国应当加强行政监管、加大刑罚处罚、加紧两法衔接以增强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同时积极构建食品安全社会监督体系,通过打防并举的手段来有效遏制食品安全犯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犯罪 食品安全社会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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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监管中的职务犯罪及其预防 被引量:1
15
作者 冉翚 《成都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2007年第4期126-128,共3页
我国当前食品行业制假贩假行为异常猖獗,其中监管领域职务犯罪的存在无疑是重要原因之一。文章从食品监管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入手,探讨了预防此类犯罪的对策和途径。
关键词 食品监管 职务 犯罪 特别 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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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监管渎职罪立法之评析
16
作者 黄瑛琦 《南阳师范学院学报》 CAS 2017年第11期24-27,共4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关于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的条款,"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将其正名为食品监管渎职罪,但根据刑法基础理论,本条款应当表述为食品监管玩忽职守罪和食品监管滥用职权罪两个罪名;从罪名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关于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的条款,"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将其正名为食品监管渎职罪,但根据刑法基础理论,本条款应当表述为食品监管玩忽职守罪和食品监管滥用职权罪两个罪名;从罪名设立的周延性、独立性角度看,食品监管渎职罪之增设明显与刑法类型化理论之要求相悖;同时,从食品监管渎职罪设置之动因上看,也存在着过分注重民意、欠缺对刑事立法理性充分考量的弊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食品监管渎职罪 刑事立法 类型化 立法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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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监管体制研究
17
作者 董士昙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第6期100-107,共8页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分段监管为主,以品种监管为辅"的多头监管体制。这种看似"分工明确,环环相扣"的监管模式,由于职权配置不合理、监管主体职责不清等原因,实践中导致职权交叉重复和出现大量的监管真空。这种监管...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分段监管为主,以品种监管为辅"的多头监管体制。这种看似"分工明确,环环相扣"的监管模式,由于职权配置不合理、监管主体职责不清等原因,实践中导致职权交叉重复和出现大量的监管真空。这种监管体制已成为食品安全犯罪事件频发的元凶。如果强行将之前形成的多部门监管体制全部推倒重建为单一部门监管体制,可以避免分段监管的诸多弊端,但势必涉及政府有关部门利益的冲突和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重构,改革将面临重重阻力并因此付出巨大成本。因此,与我国当前的行政体制以及市场发育状况相适应,减少现有监管部门,建立以"两部门监管为主,其他部门监管为辅,并以刚性协调部门相配合"的监管模式,是目前最理想的选择,应作为监管体制改革与创新的方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犯罪 食品安全监管 监管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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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中的监督过失责任的认定
18
作者 谢晖 《湖北文理学院学报》 2012年第10期58-61,共4页
引入监督过失理论可以解决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中监督过失责任认定的法学理论根据问题,从而有助于规范对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中监督者过失责任的认定,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中监督过失的成立须同时具备存在现实的监督关系、未履行注意... 引入监督过失理论可以解决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中监督过失责任认定的法学理论根据问题,从而有助于规范对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中监督者过失责任的认定,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中监督过失的成立须同时具备存在现实的监督关系、未履行注意义务和存在因果关系三项条件。在认定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中的监督过失责任时坚持信赖原则可以避免不当扩大处罚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 监督管理过失 监督关系 预见可能性 因果关系 信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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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监管、检验人员玩忽职守行为客观方面的认定研究
19
作者 王珊珊 胡荷佳 蓝麒 《中国特种设备安全》 2022年第6期26-30,71,共6页
特种设备监管和检验人员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技术保障力量,面临着如何尽职履责和应对责任风险的挑战.本文以推理论证监管和检验人员玩忽职守罪客观方面的认定为研究核心,着重从行为义务来源、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行为与结果间的因... 特种设备监管和检验人员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技术保障力量,面临着如何尽职履责和应对责任风险的挑战.本文以推理论证监管和检验人员玩忽职守罪客观方面的认定为研究核心,着重从行为义务来源、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等角度,援引司法判例,总结研究得出裁判要旨,结合监管和检验人员职责和工作特点,提出玩忽职守罪构成要件中客观方面的认定步骤和思路,以期为监管和检验人员在履行职责中给予建议和启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管 检验 玩忽职守 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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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监管渎职罪主观要件探究
20
作者 刘雪梅 《长沙大学学报》 2020年第1期106-110,共5页
食品监管渎职罪是指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的主观要件包括犯罪主体和主观罪过,犯罪主体是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 食品监管渎职罪是指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的主观要件包括犯罪主体和主观罪过,犯罪主体是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食品监管渎职罪分为两种犯罪形式,即滥用职权型的食品监管渎职罪和玩忽职守型的食品监管渎职罪,前者的主观罪过是故意,后者则是过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食品监管渎职罪 犯罪主体 主观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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