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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网络黑产链犯罪中帮助行为的刑法评价
被引量: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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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宪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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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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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66-79,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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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网络时代的社会治理与刑法体系的理论创新”(项目编号:20&ZD199)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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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网络黑产链犯罪中的帮助行为与传统共同犯罪中的帮助行为有较大的区别,具体表现在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帮助行为与正犯行为的关联程度及行为的作用效果等方面。然而,目前对网络黑产链犯罪中帮助行为人以共同犯罪论处存在理论障碍,如欠缺共同故意且正犯行为难以认定为犯罪等。司法实践将帮助行为正犯化确实具有现实需要。帮助行为正犯化的论域应当限定在正犯、共犯分离二元参与体系的形式正犯概念之下。在我国刑法分则对实行行为明确定型的立法体制下,司法机关超越解释权限将帮助行为扩张为实行行为的解释与罪刑法定原则有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增设是网络帮助行为正犯化理论的典型立法实践,但成立该罪既不要求帮助行为人对被帮助者实施的具体犯罪内容有明确的认识,也不要求被帮助的犯罪行为在实体上或程序上被认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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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网络黑产链
共同犯罪
帮助行为正犯化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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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yber underground industry chain
common crime
positive criminalization of helping acts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and legislation
crimes of assisting in information network-related criminal activ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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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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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网络黑灰产上游犯罪的刑法规制
被引量: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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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宪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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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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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3-17,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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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网络时代的社会治理与刑法体系的理论创新”(20&ZD199)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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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网络黑灰产业链中常见的上游行为主要有侵犯信息与虚假流量两类。利用能够规避或突破网络安全防护系统的软件技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可能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想象竞合,而利用破坏性程序软件虚假注册的行为则可能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现行刑法无法对恶意注册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应通过刑事立法增设"妨害信息网络管理秩序罪",以保护包括互联网实名制在内的信息网络管理秩序。实践中可以以"大于半数规则"作为量化标准推定网络中立业务平台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中"明知"的成立。刑法应当密切关注人工智能技术与网络黑灰产犯罪结合带来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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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网络黑灰产
上游犯罪
网络爬虫
恶意注册
中立平台
人工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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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yber underground industry Chain
Upstream crimes
Web Crawler
Malicious Registration
Network Neutral Service Platform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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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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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指导案例视角下网络黑灰产犯罪罪量的司法证明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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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吉冠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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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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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55-71,共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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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中国科协2020年高端科技创新智库青年项目“数据跨境流动国际治理体系研究”(25400002020120004)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2020年人文社科拔尖人才支持计划“公平审判原则的规范结构研究”(501WKQB2020120014)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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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证明对象海量化以及证据与罪量的证明关系发生变化,使得在打击网络黑灰产犯罪时,对其罪量的司法证明问题成为当前的最大难题。现有罪量司法证明应对方案没有给予中国司法实践中的经验事实以足够关注。在对现有方案检讨的基础上,通过对有关两高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刑事审判参考》及相关典型案例的系统梳理发现,对于网络黑灰产犯罪罪量的司法证明,我国司法机关业已形成了一套证明方法,其分为三个环节:公诉方基于综合认定得出推定数量;辩护方针对推定数量承担证明责任;公诉方对反驳进一步承担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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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网络黑灰产犯罪
罪量
司法证明
间接证据
事实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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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rimes relating to cyber underground industry
Quantity of crimes
Judicial Proof
Indirect Evidence
Factual Presum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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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5.2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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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网络黑灰产刑法规制实证研究
被引量: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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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皮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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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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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18-40,共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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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网络犯罪共犯研究”(GJ2020WLB08)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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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网络黑灰产活动通常指称具有一定独立性、常业性的非法牟利型网络违法犯罪。利用对传统犯罪立法进行合理扩张解释的方法,能解决相当多网络黑灰产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但也不应过度依赖扩张解释方法,对相关构成要件的解释应在合理限度内。当传统犯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能规制网络黑灰产犯罪时,可以按手段行为入罪,适用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或妨害信息网络管理秩序相关罪名,后者对惩治新型网络黑灰产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立法有不足之处,司法实践中存在泛化适用问题。妨害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犯罪是具有积量构罪构造的独立犯罪,不应以共犯或预备犯的构成条件来限制其适用。同时,为了避免司法实践中对其泛化适用,对相关构成要件的解释应当限制在合理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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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网络黑灰产
合理扩张解释
手段行为
积量构罪
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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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yber underground Industrial Activity
Reasonable Extensive Interpretation
Methods and Actions
Crime with Accumulating Harm
Empirical Stu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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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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