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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ary on the Newly Implemented Amendment Ⅷ to the Criminal Law Concerning Children’s Rights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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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IANG NA,associate professor of the College for Criminal Law Science, 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h.D. in International Law, Durham University 《The Journal of Human Rights》 2011年第6期31-34,共4页
Amendment VIII to the Criminal Law of the PRC, which went into effect on hMay 1, 2011, is not only in line with the basic spirit of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relevant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t... Amendment VIII to the Criminal Law of the PRC, which went into effect on hMay 1, 2011, is not only in line with the basic spirit of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relevant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treaties, but also is related to the priority area of the Program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Children (2011- 2020). Thus, it helps to safeguard the rights of juveniles and strengthens criminal law protection of their rights and interests. In consideration of the weak position of juveniles and the criminal law means of protecting their rights and interests, 展开更多
关键词 Commentary on the Newly Implemented amendment s Rights in China to the criminal law Concerning Child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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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Power to Rights: Interpreting Inscribing “To Respect and Protect Human Rights” in the Amended Criminal Procedur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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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iu Bo is a researcher with the Beijing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You Guozhen, Ph.D., is also with the Beijing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The Journal of Human Rights》 2012年第5期8-11,共4页
Human rights are one of the widely acknowledged value systems in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The core of human rights lies in the life and dignity of human beings. On the one hand, criminal procedure law is related ... Human rights are one of the widely acknowledged value systems in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The core of human rights lies in the life and dignity of human beings. On the one hand, criminal procedure law is related to life and freedom, which is the concern of everybody. On the other hand, it involves direct dialogue between national power and citizens' fights. 展开更多
关键词 in the amended criminal Procedure law Interpreting Inscribing To Respect and Protect Human Rights From Power to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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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Constitutional Review of Correction Activity of Chinese Crimin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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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eng Zehua Wang Zhe Ling Xuefang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Technology Management》 2016年第2期87-90,共4页
Chinese criminal law has been amended ten times, which includes a single line criminal law and nine amendments. By taking into account the provisions of the constitution, democracy, the essence of the rule of law and ... Chinese criminal law has been amended ten times, which includes a single line criminal law and nine amendments. By taking into account the provisions of the constitution, democracy, the essence of the rule of law and safeguarding the human rights, Chinese criminal law amendment activities have different degrees of viol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Criminal law as a restriction of civil rights of the harsh laws, its final decision of correction should be held by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At the same time, the time interval of the amendment of the criminal law is controlled within a reasonable range, unreasonable charges and actions whose main purpose is to explain that the criminal law are constantly decreased, and the criminal law that protects the rights to security is gradually created. 展开更多
关键词 Correction activity of criminal law amendment CONSTITUTIONALITY Char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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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限从业禁止的性质与内涵辨析——以刑法修正案(九)第37条之一为中心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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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伟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170-180,共11页
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总则部分增设了有期限的从业禁止制度,这一创设性内容有待理论上的廓清与界定。有期限从业禁止基于预防犯罪而作的前置化设置,其性质应当归属非传统刑罚的保安处分,实践适用也需要从这一基点出发进行理性分析。该... 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总则部分增设了有期限的从业禁止制度,这一创设性内容有待理论上的廓清与界定。有期限从业禁止基于预防犯罪而作的前置化设置,其性质应当归属非传统刑罚的保安处分,实践适用也需要从这一基点出发进行理性分析。该制度的适用对象、刑罚种类、关联界分等问题,都应该在厘清从业禁止制度的性质定位与现有内涵的基础上有针对性进行。责任后果上的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的两分格局并未打乱法律体系的层级关系,应当从保安处分定性的立场出发进行合理审视,依赖刑事与非刑事法律的配套跟进和实践操作予以细致辨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九) 从业禁止 保安处分 内涵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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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刑法修正:成就与期许——纪念1997刑法颁行20周年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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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颜九红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17年第4期1-6,共6页
20年间的刑法修正,在理性回应社会发展变化需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断减少死刑罪名等方面的成就有目共睹。但破坏秩序犯罪修正有余、侵犯人身犯罪修正不足、重刑结构、轻罪与重罪罪刑失衡诸现象,应引起关注。
关键词 刑法修正 增设罪名 死刑削减 过度犯罪化 重刑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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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的实践合理性及其法定化——基于《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72条第1款第四项之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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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建伟 《中国应用法学》 CSSCI 2023年第6期155-168,共14页
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一审、第二审程序审理的直接对象存在差异,即使依法“依照”审理也不可忽视其程序间的差异,但是司法实践中将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一审、第二审程序有所混同是常见现象。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的审判监督程序一旦判决或者裁定... 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一审、第二审程序审理的直接对象存在差异,即使依法“依照”审理也不可忽视其程序间的差异,但是司法实践中将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一审、第二审程序有所混同是常见现象。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的审判监督程序一旦判决或者裁定之后,全案应处于“终审”状态,不发生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依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的问题,就此言之,《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72条第1款第四项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规定,存在法律依据供给不足的问题。这一司法解释,具有一定的实践合理性,但也造成重新审判适用的一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二者关系的疑惑,甚至造成正在服刑中的受刑人执行依据被撤销而其仍在服刑的实践困境。值得肯定的是,这一司法解释的程序价值,是为被判决人提供了针对不利于自己的再审改判的上诉机会。这种上诉机会可以通过发回重审或者对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改造。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一是在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律规定中增加撤销原判、交付一审的制度,并限定为对被告人不利再审的情形;二是针对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情形,设置作为审判监督程序组成部分的特别上诉程序,由此彰显审判监督程序不同于原一审程序、二审程序的独立性,在未来修改刑事诉讼法中,解决具有合理精神内核的司法实践的法定化问题,实现这种司法中变通做法与法律规定的协调一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审判监督程序 司法解释 实践合理性 直接审理对象 《刑事诉讼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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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罪名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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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吕汇 《江苏海洋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10期40-42,共3页
《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构成犯罪,该犯罪罪名的确定,对理解本罪、区别本罪与他罪有很重要的意义。本罪罪名的确定,应从本罪犯罪构成特征入手,使之符合罪名确定的基本要求。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 构成特征 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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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上的“明知”——兼评刑法修正案(九)第287条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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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耀武 王惠敏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6期81-86,共6页
在信息网络时代背景下,信息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的技术支持、帮助行为作为一种正当的中性业务行为,本身是法律所允许的。但是当其技术支持、帮助行为被滥用,制造了法律所不能容忍的风险时,就可能构成犯罪。信息网络服务经营者技术支持、... 在信息网络时代背景下,信息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的技术支持、帮助行为作为一种正当的中性业务行为,本身是法律所允许的。但是当其技术支持、帮助行为被滥用,制造了法律所不能容忍的风险时,就可能构成犯罪。信息网络服务经营者技术支持、帮助罪无疑对于规范网络环境秩序、促进互联网技术的良性循环发展意义重大,但是同时也增加了网络服务者的法律风险,对其经营模式的创新可能造成限制。应当建立有效的犯罪风险控制机制,保持刑法介入的正当性,实现有效的规范网络环境与互联网机制创新的均衡发展,完善现有的传统刑法理论体系,加强信息网络服务主体主观方面的"明知"认定研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网络犯罪 刑法修正案九 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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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刑法颁布施行20周年回顾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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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石莹莹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7年第6期21-25,共5页
1997年刑法确立罪刑法定等三项基本原则、保留死刑限制死刑、统一刑法规范和构建现代罪刑体系等重要贡献,是中国刑法发展史上的里程碑。97刑法后,立法机关以"一个决定"和十个刑法修正案多方位修正刑法。频繁的修正,没有兼顾... 1997年刑法确立罪刑法定等三项基本原则、保留死刑限制死刑、统一刑法规范和构建现代罪刑体系等重要贡献,是中国刑法发展史上的里程碑。97刑法后,立法机关以"一个决定"和十个刑法修正案多方位修正刑法。频繁的修正,没有兼顾刑法典内容的严谨、体系的一致和结构的统一。立法者应将全面修订刑法纳入立法规划,注重把握刑法干预的早期化与谦抑性的统一、刑法的相对稳定与应时修正的统一、刑罚的轻重有序与严而不厉的统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97刑法及其修正案 贡献 修正 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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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法治现代化期待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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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旭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53-68,共16页
《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已经纳入立法规划,本次修法的指导思想是吸收司法解释和解释性文件的合理规定,巩固司法改革成果,回应司法实践需要,遵循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和国际通行的标准,反映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此次改革不应采取“修正... 《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已经纳入立法规划,本次修法的指导思想是吸收司法解释和解释性文件的合理规定,巩固司法改革成果,回应司法实践需要,遵循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和国际通行的标准,反映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此次改革不应采取“修正案”模式,而是采用法典化模式。该次修改应从体例结构到原则、制度和程序进行全面修改。在基本原则中当务之急是增加“无罪推定”和“直接言词”等原则。此次修法应当大幅度增加相关条文,至少增加至500条以上,一审程序应当增加至70条以上。修改应具有前瞻性,能保证适用30年以上。修改内容除了一审程序外,此次修法重点是辩护制度和证据制度。“特别程序”中应增设“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诉讼程序”“涉外犯罪案件诉讼程序”和“涉老案件诉讼程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 修改 法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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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与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的发展完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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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挺 《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24-134,共11页
《刑事诉讼法》对于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与引领作用,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具有与刑事诉讼紧密捆绑的阶段性特征。更好地调整《刑事诉讼法》与未成年人司法之间的互动关系,以推动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的进一步发展完善,... 《刑事诉讼法》对于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与引领作用,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具有与刑事诉讼紧密捆绑的阶段性特征。更好地调整《刑事诉讼法》与未成年人司法之间的互动关系,以推动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的进一步发展完善,应当作为《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中涉未成年人部分修改的基本立场,并处理好两个整体性问题。一是通过吸收未成年人专门法律的普适性内容、根据其他涉未法律的新规定新增或调整专章规定、为其他法律中新增的涉未制度提供程序支撑和吸收已有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的合理内容,来有效对接其他涉未法律规范。二是通过减少刑事诉讼整体框架和普通程序对涉未特别程序的限制,明确与成年人案件规定的梯级递进关系,来处理好与普通程序的关系。本次修改还应当整体增补与未成年被害人相关的规定,对转处制度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进行体系化与优化,并明确低龄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程序的基本设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 修改 未成年人司法 专章模式 转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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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二)》行贿犯罪的立法修订及其适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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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伟 《法治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71-82,共12页
行贿犯罪的刑事立法经历了逐渐完善的过程,《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犯罪的立法修订也是这一过程的体现。《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犯罪的修订集中于刑罚层面,说明刑事立法并不以单纯的犯罪圈扩张为己任,刑罚完善与犯罪治理具有密... 行贿犯罪的刑事立法经历了逐渐完善的过程,《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犯罪的立法修订也是这一过程的体现。《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犯罪的修订集中于刑罚层面,说明刑事立法并不以单纯的犯罪圈扩张为己任,刑罚完善与犯罪治理具有密切关联。行贿犯罪的立法修订有助于改变“重受贿轻行贿”的格局,尽力修复刑罚需求的体系协调性,注重情节对刑罚的调节功能。《刑法修正案(十二)》明确列举的从重情节提供了量刑裁决的合法性依据,但是也为规范适用留下了诸多困惑,需要立足立法规定及其刑事法治原则进行教义展开,确保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化的精准实现,防范泛化蔓延或者随意适用带来的刑罚失衡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二) 行贿犯罪 立法修订 规范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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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二)》下行贿犯罪的均衡适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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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寅翔 《中国应用法学》 CSSCI 2024年第2期23-36,共14页
《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犯罪的修改,旨在实现与受贿犯罪惩处的实质均衡,并增强行贿犯罪处罚条款的积极预防功能。这体现的是对行贿犯罪的预防性严惩,而非单纯对其进行严厉惩治。司法应遵循该修法精神指引,确保罪名适用的稳健性。为... 《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犯罪的修改,旨在实现与受贿犯罪惩处的实质均衡,并增强行贿犯罪处罚条款的积极预防功能。这体现的是对行贿犯罪的预防性严惩,而非单纯对其进行严厉惩治。司法应遵循该修法精神指引,确保罪名适用的稳健性。为实现修正案关于贿赂犯罪的处罚均衡性目标,需要将预防性严惩的修法精神与宽严相济、从严治吏等一贯的刑事政策相结合,将“入罪认定总体稳健,量刑评价适度从严”作为新法适用方向。贿赂犯罪的保护法益为职务行为的自主决策权,对行贿犯罪的惩处力度取决于侵害该法益的具体形式,而非“受贿行贿同等罚”。新增的行贿罪从重处罚情节仅为量刑情节,应根据从重处罚的实质依据对各个情节进行目的性限缩解释,以确保司法适用的精确性与均衡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二)》 行贿犯罪 犯罪预防 罪刑均衡 对向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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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二审开庭难的理论反思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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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澍 《地方立法研究》 CSSCI 2024年第3期114-126,共13页
刑事二审开庭范围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点内容,但囿于个案的消极影响、考核的指标主导等,时至今日,它仍然是“未完成的改革”。刑事二审开庭问题受到制度因素、实践因素和观念因素的制约,需要在优化和调整审批程序、考核指标... 刑事二审开庭范围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点内容,但囿于个案的消极影响、考核的指标主导等,时至今日,它仍然是“未完成的改革”。刑事二审开庭问题受到制度因素、实践因素和观念因素的制约,需要在优化和调整审批程序、考核指标的基础上,确立程序公正优先的价值目标,指导制度改革。2023年9月开展的为期一年的“促进提高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率专项工作”已取得显著成效,为了巩固专项工作成果,避免考核指导下的数字泡沫和虚假繁荣,《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进程中需要及时作出制度回应,形成规范化、科学化的制度设计:首先,应当充分体现正当程序与诉讼构造的指引,进而突破刑事二审开庭问题中制度因素、实践因素和观念因素的制约;其次,在刑事二审开庭范围的具体制度设计上,可以考虑由列举应当开庭的案件范围转变为列举可以不开庭的案件范围,进一步明确“以开庭为原则,以不开庭为例外”;最后,还需要构建起针对二审不开庭的上诉人权利救济途径和法律监督机制,为刑事二审开庭问题提供具有刚性的程序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二审程序 二审开庭 开庭范围 以审判为中心 刑事诉讼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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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防、被害人保护与犯罪追诉权配置——以《刑法修正案(十二)》为背景 被引量:1
15
作者 陈金林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CSSCI 2024年第2期61-75,共15页
《刑法修正案(十二)》引发了有关亲告罪设置范围的讨论。当前支撑国家追诉原则的“公共利益”,在法益侵害的框架下理解,混入了不具有法益资格的宏大概念,且犯罪与法益之间的事实关联常被替换为被害人的主观联想;在犯罪预防的意义上理解... 《刑法修正案(十二)》引发了有关亲告罪设置范围的讨论。当前支撑国家追诉原则的“公共利益”,在法益侵害的框架下理解,混入了不具有法益资格的宏大概念,且犯罪与法益之间的事实关联常被替换为被害人的主观联想;在犯罪预防的意义上理解,则会导致过度主观化、情绪化。犯罪追诉权的配置是一个权衡问题,如果犯罪仅侵犯个人法益,追诉犯罪可能反噬被害人的利益,且预防犯罪的利益并非明显优于被害人因犯罪追诉而被侵蚀的利益,就应当将犯罪追诉权配置给被害人。立法未将民营企业内部犯罪规定为亲告罪,但应当根据立法目的对相关规定作合目的性改造,将其追诉权配置给被害企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二) 民营企业内部犯罪 亲告罪 法益 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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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背信犯罪的教义学阐释——以《刑法修正案(十二)》为起点 被引量:2
16
作者 柏浪涛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CSSCI 2024年第2期42-60,共19页
背信犯罪的目的型法益是财产,手段型法益是信任,其中“信任”法益居于从属地位。背信犯罪的主体是为他人处理事务者,这里的“事务”应具有财产性和“他人性”,“利他性”不等于“他人性”。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特征是“干自己的事,使... 背信犯罪的目的型法益是财产,手段型法益是信任,其中“信任”法益居于从属地位。背信犯罪的主体是为他人处理事务者,这里的“事务”应具有财产性和“他人性”,“利他性”不等于“他人性”。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特征是“干自己的事,使单位受损”,因此不是背信犯罪。背信犯罪的事务应具有裁量性,不包括纯粹机械性劳务。德国将背信罪分为“滥用权限型”与“违背信任型”,将越权代理归入后者。然而,罪名的行为类型应是并列关系,而非包含关系,且滥用代理权与超越代理权在财产损失的认定上没有区别。背信犯罪的行为类型应划分为不当代理行为和非代理行为,前者涉及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后者仅涉及内部关系。传统观点认为,一项罪名要么是针对个别财产的犯罪,要么是针对整体财产的犯罪,这种看法过于绝对。盗窃罪、诈骗罪及背信犯罪均存在针对个别财产的情形和针对整体财产的情形。在三方给付的场合认定整体财产损失,应以全部给付(担保人给付)时为时间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二)》 背信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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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收集应当被纳入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
17
作者 陈永生 张睿 《法治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06-118,共13页
《刑事诉讼法》修改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但是电子数据收集纳入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尚未获得足够重视,这与电子数据收集在刑事诉讼中日益重要的客观趋势不相符合。将电子数据收集纳入《刑事诉讼法》的必要性基于以下三个事实:一是电... 《刑事诉讼法》修改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但是电子数据收集纳入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尚未获得足够重视,这与电子数据收集在刑事诉讼中日益重要的客观趋势不相符合。将电子数据收集纳入《刑事诉讼法》的必要性基于以下三个事实:一是电子数据收集在侦查实践中越来越被依赖;二是将电子数据收集手段纳入《刑事诉讼法》进行规制已在全球范围内形成共识;三是我国当前相关立法存在严重不足。当前理论和实践的阶段性成果为将电子数据收集纳入《刑事诉讼法》奠定了可行性基础。理论界对电子数据证据属性、电子数据取证程序构建及个人信息保护等议题已做出大量贡献,为电子数据收集的法治化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持。同时,我国在电子数据收集立法上已积累了丰富经验,相关的技术标准和真实性审查规则已日趋完善。因此,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中纳入电子数据收集的内容,是顺应信息化发展趋势的必然选择,对于平衡追诉犯罪和保护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促进刑事诉讼的公正和效率,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修正 电子数据 刑事侦查 规则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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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损害公司利益犯罪的修正理路与理解适用——兼评《刑法修正案(十二)》中的背信罪条文
18
作者 金泽刚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9期70-83,共14页
我国背信损害公司利益犯罪的修正历程,揭示出背后的立法逻辑从渎职到背信、从差异保护到平等保护的转变。背信损害公司利益犯罪侵害的法益具有多元性,主要包括公司、企业的财产利益和特殊身份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前者是主要法益,后者... 我国背信损害公司利益犯罪的修正历程,揭示出背后的立法逻辑从渎职到背信、从差异保护到平等保护的转变。背信损害公司利益犯罪侵害的法益具有多元性,主要包括公司、企业的财产利益和特殊身份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前者是主要法益,后者是次要法益,经济秩序则属于附随法益。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都属于修正后“其他公司、企业”范畴,背信损害公司利益犯罪主体范围的认定不能脱离前置法,但也不局限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于背信损害公司利益犯罪侵害的主要法益,“公司、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判断标准只能是直接经济损失,但考虑到法益的多元化和差异性,就加重法定刑而言,对比国有公司、企业,适度提高其他公司、企业背信犯罪的损失数额更具有正当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二)》 背信犯罪 合伙企业 高级管理人员 犯罪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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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平等保护视角下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背信犯罪的司法认定——以《刑法修正案(十二)》相关条文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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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东飞 郑博文 《法治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98-109,共12页
《刑法修正案(十二)》将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纳入《刑法》第165条、第166条、第169条规制范围,进一步加强了民营企业产权平等保护。对于民营企业产权保护,应在形式平等之下,关注不同所有制企业内部人员实施背信犯罪的本质区别,实行差异化... 《刑法修正案(十二)》将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纳入《刑法》第165条、第166条、第169条规制范围,进一步加强了民营企业产权平等保护。对于民营企业产权保护,应在形式平等之下,关注不同所有制企业内部人员实施背信犯罪的本质区别,实行差异化保护。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背信犯罪的司法认定,应在与国有企业内部人员背信犯罪区分的基础之上,结合《公司法》相关规定与理论进行。具体而言,事实董事能够被解释为“董事”;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实施相关背信犯罪的认定则需视具体情形而定;一人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亦能被“其他公司、企业”所涵摄。对于行为的结果,应对是否造成“重大损失”进行实质判断,避免以义务违反替代财产损失;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认定则属于违法性判断问题,相关背信行为取得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的,原则上不构成相应背信犯罪,但特殊情况下(表决权滥用等)也可能构成犯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二) 民营企业 背信犯罪 实质平等 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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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损企肥私”行为入罪路径的体系化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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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肖怡 赵时仑 《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4年第4期93-106,共14页
《刑法修正案(十二)》通过将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的相关背信行为,纳入刑事治理轨道,充盈了我国法律对企业利益和企业家利益的司法保障工具,加固了刑法对于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体制性保护。对此,从刑法分则体系来看,市场经济秩序法益与民营... 《刑法修正案(十二)》通过将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的相关背信行为,纳入刑事治理轨道,充盈了我国法律对企业利益和企业家利益的司法保障工具,加固了刑法对于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体制性保护。对此,从刑法分则体系来看,市场经济秩序法益与民营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秩序的二者之间,前者是后者的规范目的,后者是前者的保障途径。而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看,司法机关更应正视“自治主义”时代的来临,尝试以罪质的应罚性和罪量的需罚性判断,为发挥刑法权益保障机能的“突破口”,着力避免因“管制主义”的思维惯性,而引发“过罪化”之不良后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二)》 民营企业 平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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