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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委会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需经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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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屈新 吕云川 《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4期75-79,共5页
监察委员会整合反腐监察资源、集中履行对公权力的监督职能,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产生的重要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规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 监察委员会整合反腐监察资源、集中履行对公权力的监督职能,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产生的重要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规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那么监委会移送的案件是否需要审查起诉?文章认为,从立法程式、公诉职能实质化、人权保障、证据等因素考量,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能够有效保障检察监督职能,因此监委会移送的案件应当先审查后起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察委员会 审查起诉 检察监督 职务犯罪案件 刑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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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调查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问题——建立监察调查案件动态分流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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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诗慧 李利 《法治社会》 2019年第4期12-21,共10页
《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的调查权是一种糅合了职务违法违纪调查与职务犯罪调查两种不同性质的综合性调查权,这会导致性质混杂的监察调查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存在很大疑难。为了解决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问题,应当探索建立... 《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的调查权是一种糅合了职务违法违纪调查与职务犯罪调查两种不同性质的综合性调查权,这会导致性质混杂的监察调查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存在很大疑难。为了解决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问题,应当探索建立一个监察调查案件的性质动态分流机制,将性质不同的监察案件予以分离、分流。而这个动态分流机制,就是建立监察案件“刑事”性质审查机制,即在监察调查程序进行过程中选择几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对监察案件的性质进行审查认定,从而将不同性质的监察案件导入到程序保障、证明标准和证据要求均不同的监察调查程序当中,使得监察程序能够得到更好的运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察机关调查权 刑事立案点 动态分流机制 监察案件“刑事”性质审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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