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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PA框架下的数字贸易核心规则与我国的加入谈判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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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石静霞 陆一戈 《数字法治》 2023年第1期107-129,共23页
作为新兴全球经贸议题,数字贸易国际法治建设受到国内外学界与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多边贸易框架下的数字贸易规则谈判由于成员的经济发展水平、核心利益诉求存在差异,谈判进展较为缓慢。《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作为新兴全球经贸议题,数字贸易国际法治建设受到国内外学界与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多边贸易框架下的数字贸易规则谈判由于成员的经济发展水平、核心利益诉求存在差异,谈判进展较为缓慢。《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DEPA)为数字贸易在多边机制下的治理提供了一些思路。DEPA借鉴了近年来区域贸易协定关于数字贸易的规则框架,包括《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CPTP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RCEP)等,并在议题的广度和规则的深度上实现了承继与发展。在数字贸易核心规则上,DEPA明确规定了数字产品的免关税与非歧视待遇、数据自由流动与去本地化等议题。此外,DEPA还就金融科技、人工智能、中小企业及数字包容等新议题进行了规则探索。在争端解决方面,DEPA提供了较为完整详尽的调解和仲裁程序规则,并强调商程序在争端预防与解决中的作用,但排除了相关机制对数字产品、数据跨境合作等相关争端的适用。我国应以加入DEPA谈判为契机,在数字贸易核心议题上通过国内立法加以对接,推进数字争端解决机制的选择与运用,实现数字经济发展与国家核心利益的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depa数字贸易 数字产品 数据跨境流动 争端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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