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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部院之争初探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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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从容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1年第6期121-125,共5页
清末为仿行宪政而进行的官制改革使传统的司法制度发生了历史性的变革。法部由于承担了包括审判在内的过多职能而阻碍了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为实现审判独立 ,大理院与法部就死刑案、重案的复核权及人事权展开了激烈的争夺。清政府未... 清末为仿行宪政而进行的官制改革使传统的司法制度发生了历史性的变革。法部由于承担了包括审判在内的过多职能而阻碍了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为实现审判独立 ,大理院与法部就死刑案、重案的复核权及人事权展开了激烈的争夺。清政府未能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 ,致使部院之争逐步升级。在清政府行政手段的调整下 ,部院之间终以相互妥协的方式就权限划分达成一致。部院之争不仅是政治体制近代化过程中机构之间的权力之争 ,更是司法权与行政权实现彻底分离这一变革与传统体制之间不可避免的冲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审判独立 大理院 死刑案 司法改革 司法权 宪政 行政权 变革 行政手段 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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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国初年部院之争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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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严昌洪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5期21-27,共7页
1 91 3年 ,北京临时政府司法部与大理院之间就关于《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所定民事上告期限和上告程序是否可由大理院变更、前清《禁革买卖人口条款》是否可由司法部认定无效两个法律问题展开了一场论争。通过这一事件可以看到 :论辩双... 1 91 3年 ,北京临时政府司法部与大理院之间就关于《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所定民事上告期限和上告程序是否可由大理院变更、前清《禁革买卖人口条款》是否可由司法部认定无效两个法律问题展开了一场论争。通过这一事件可以看到 :论辩双方互相指责对方违背《临时约法》,反映了辛亥革命、民主思想的深入人心 ;部分官员对新旧法律制度进行整合时 ,在践行“三权分立”、坚持“司法独立”方面进行了真诚的努力 ;论争暴露了政权更迭之初行政制度和法律制度因草创而不够完备 ,促使人们对有关法律、制度进行修改 ,使其臻于完善 。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国初年 司法部 大理院 临时约法 三权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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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化与回归:近代中国判例发展演变的轨迹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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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相森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6年第1期54-64,共11页
近代中国判例制度经历了清末的初创、北洋政府时期的发展以及国民政府时期的成熟三个阶段。清末法律初步确立了大理院及高等审判厅以发布判例方式统一法律解释的判例制度。北洋政府时期,大理院垄断了判例创制权,编纂判例要旨;判例承担... 近代中国判例制度经历了清末的初创、北洋政府时期的发展以及国民政府时期的成熟三个阶段。清末法律初步确立了大理院及高等审判厅以发布判例方式统一法律解释的判例制度。北洋政府时期,大理院垄断了判例创制权,编纂判例要旨;判例承担起规范创制功能,获得了形同法律的效力,异化为立法,其法律解释功能反而被遮蔽。至国民政府时期,判例制度更加完备,在事实上发挥着统一法律解释的功能,渐趋回归大陆法系判例制度的本来形态。近代判例制度异化与回归的历程启示我们:准确定位判例制度的功能、处理好判例与法律解释的关系是完善案例指导制度的关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判例 案例指导制度 统一解释法令 最高法院 大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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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初期云南省国家最高审判机构考述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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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蔚 《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CAS 2015年第2期75-78,共4页
民国年间,云南省自行开办与国家体制不同的最高司法审判机构,此机构长期存在却尚未引起学界重视,为此,针对该审判机构的内部设置和演变作详细探讨。机构在唐继尧任云南督军兼省长时称临时最高审检处,其设置初衷是临时代替中央政府大理... 民国年间,云南省自行开办与国家体制不同的最高司法审判机构,此机构长期存在却尚未引起学界重视,为此,针对该审判机构的内部设置和演变作详细探讨。机构在唐继尧任云南督军兼省长时称临时最高审检处,其设置初衷是临时代替中央政府大理院和总检察厅两个机构的功能,实际上成为省的最高行政长官直接掌控全省最高司法审判权的内部附设机构;之后,该机构改设为大理分院和总检察分厅,外观上符合当时中华民国军政府的《法院编制法》,实际上与改设之前差别较小;1921年又改称为上告审检处,虽然沿袭了大量此前的机构章程,但其体制更简单,更多依靠行政机构来行使大理院职能;1922年即改设为大理院分院、总检查厅分厅,并于1927年将两个机构改组成最高法院云南分院,直至1933年撤销。该机构虽几经更名、数次改革,都与国家法律并不相符,实际上成为省政府掌控本省司法终审权的附属机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唐继尧 最高审检处 大理分院 上告审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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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国统一解释法令制度及其历史启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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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相森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CSSCI 2017年第1期89-107,共19页
清末,立法者为避免法律解释混乱,明确规定了统一解释法令权,并将其赋予大理院。民国时期,统一解释法令权先后由作为最高司法机关的大理院、最高法院、司法院以创制解释例、判例的方式行使。解释例是中国特有的法律解释形式,判例则为统... 清末,立法者为避免法律解释混乱,明确规定了统一解释法令权,并将其赋予大理院。民国时期,统一解释法令权先后由作为最高司法机关的大理院、最高法院、司法院以创制解释例、判例的方式行使。解释例是中国特有的法律解释形式,判例则为统一解释法令的本来形式,二者共同发挥着统一法律解释的功能。民国统一解释法令制度适应了当时法制不完备、基层司法人员素质不高的历史现实,保障了法律解释的统一,传播了先进的法学理念,有其合理性。但也存在侵犯立法权、代替基层法院审案以及解释例、判例繁多芜杂、翻检不便等弊病。在统一解释法令权的配置、解释例及判例的功能定位、法律解释制度发展方向等问题上,民国统一解释法令制度及其实践为当前我国法律解释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理院 司法院 法律解释 解释例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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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初大理院刑事司法创制探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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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施玮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4年第6期154-159,共6页
北洋政府时期,刑事审判法律相对稳定然而并不完备,导致刑事审判法律渊源的多元化。为了有效适用法律,维护刑事审判的公正,作为最高审判机关的大理院通过司法创制的形式确立了大量判例和解释例,成为这一时期刑事案件审判的重要法律依据... 北洋政府时期,刑事审判法律相对稳定然而并不完备,导致刑事审判法律渊源的多元化。为了有效适用法律,维护刑事审判的公正,作为最高审判机关的大理院通过司法创制的形式确立了大量判例和解释例,成为这一时期刑事案件审判的重要法律依据。这种体现司法权本质的司法创制具有拘束个案的效力,并起到统一法律的作用,具有相当的权威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理院 刑事法 司法创制 判决例 解释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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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司法行政机构的设置及其权限厘定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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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晓辉 郭辉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8期44-53,共10页
中国近代的司法改革在启动之初就天然具有了古今与中西问题缠绕的复杂性,而且,中国司法改革走的是"自上而下"的改革路径,近代司法行政部门承载了历史赋予的司法改革之责。其行政性使该部门的设置与权限问题成为近代司法改革... 中国近代的司法改革在启动之初就天然具有了古今与中西问题缠绕的复杂性,而且,中国司法改革走的是"自上而下"的改革路径,近代司法行政部门承载了历史赋予的司法改革之责。其行政性使该部门的设置与权限问题成为近代司法改革与实现司法独立关注的首要问题,同时也关系着近代中国对司法体制的设计与对司法权的理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司法行政 部院之争 司法院 司法独立 司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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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内容和性质——“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三点辨正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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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段晓彦 《法制与社会发展》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205-224,共20页
"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是民初大理院一种主要而又特殊的民事法源,其名称、内容和性质是揭示该法源特殊性的基础和关键。深入研究发现,其在当时无专门确定的名称,综合考量相关因素,"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为其最允当之... "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是民初大理院一种主要而又特殊的民事法源,其名称、内容和性质是揭示该法源特殊性的基础和关键。深入研究发现,其在当时无专门确定的名称,综合考量相关因素,"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为其最允当之名称;其内容范围,亦非统一明确,须通过司法机关的适用才能确定;其性质,不能简单地论定为制定法,它是在民初特殊的法制条件下,一种须通过司法进行确认的制定法。"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名称、内容和性质呈现出不确定性,是由其特殊的来源和当时的政治大环境造成的。这一法源所关涉的不仅是立法问题,还是司法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 名称 内容 性质 大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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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坤挪移玄机深 晚清官制改革中的“改寺为院”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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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涛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53-80,共28页
晚清大理院是"预备立宪"背景下、官制改革过程中以大理寺为基础改设的最高司法审判机构,在中国司法制度史上意义非凡。不过,这一"改寺为院"的路径设计并不合理。在"三法司"中,刑部才是实质上的全国最高... 晚清大理院是"预备立宪"背景下、官制改革过程中以大理寺为基础改设的最高司法审判机构,在中国司法制度史上意义非凡。不过,这一"改寺为院"的路径设计并不合理。在"三法司"中,刑部才是实质上的全国最高司法审判机构,大理寺仅为慎刑机构,并非改设最高司法审判机构的最佳选择。然而,朝野之倡言、功能之比附、名称之相近、操作之易行,为"改寺为院"提供了舆论、制度、语义与实践基础;对日本亦步亦趋的模仿,则将刑部定格在司法省的位置,阻断了"改部为院"的思路;而集权管控,实现"大权统于朝廷"的官制改革目的,则是清廷最终决定"改刑部为法部,改大理寺为大理院"的内在动因。这一司法机构改革的路径设计,导致大理院与法部之间权限纠葛不断,严重影响了司法改革的进程,致使最高司法审判机构位居行政机构之下,为司法独立埋下了观念障碍。所有这些,均对中国的司法理念与司法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或多或少地制约着今天的司法构造与司法运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理寺 大审院 大理院 刑部 改寺为院 官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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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王宠惠的思想与学术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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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猛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153-163,共11页
王宠惠的治学领域涉及宪法、刑法、民法等学科,并对司法改良提出过具体的意见;他是中国法律学者中最早具备比较法视野的人,但留下的著述多为通论性质或绍介性质,学术含量一般;随着时代进步和学理发展,很快成为明日黄花。从学术谱系来看... 王宠惠的治学领域涉及宪法、刑法、民法等学科,并对司法改良提出过具体的意见;他是中国法律学者中最早具备比较法视野的人,但留下的著述多为通论性质或绍介性质,学术含量一般;随着时代进步和学理发展,很快成为明日黄花。从学术谱系来看,王宠惠是现代中国第一代法学家中的佼佼者,他以点滴的著作和法律实践为群策群力建设的中国现代法学大厦贡献了块砖片瓦。他具有成为一代法学大家的资历与机遇,他具有创造法学新典范的天时与地利,然而囿于时势,终无大成。随着1920年代治学专门的第二代法学家登上历史舞台,王宠惠的学术很快被后起之秀超越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王宠惠 天坛宪法草案 五权宪法 中华民国刑法 大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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