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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数据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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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魏远山(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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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康奈尔法学院
康奈尔理工学院
布鲁克林法学院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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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治社会》
2024年第1期61-80,共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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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个人参与数据收益分配法律制度研究”(项目批准号:23CFX037)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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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因法律意义上的物是社会性的共识,故数据可以成为物;当您至少控制一个数据实例时,您就占有了数据。数据财产权是某人基于占有数据实例而享有的未经其同意不将其任何数据从计算机中泄露的权利,旨在赋予并肯定数据占有者在免受他人干扰的情况下使用其控制的数据的能力。这种将数据视为无形物并在有形副本中实例化的处理方式,与法律对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信息的处理方式一致,并不构成学者们所警示的那种可扩展的新型知识产权。因此,与干涉他人对不动产和有形动产的占有一样,干涉此种占有的人也应被追责。数据财产权制度与现有的动产法相得益彰,同等对待信息性事物与物理性事物,以恢复对人们生活和生计至关重要的各种事物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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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数据财产权
数据实例
数据所有权
数据权利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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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data propertyright
data Instance
data Ownership
data Right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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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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