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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罪司法适用核心问题研究——基于2022年《立案追诉标准(二)》第22条的展开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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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贾银生 王沉 《湖湘法学评论》 2023年第1期103-113,共11页
随着2022年《立案追诉标准(二)》的施行,骗取贷款罪司法适用中的核心疑难问题亟待厘清。就该罪所保护的法益,宜主张狭义的“信贷资金安全说”说,即考察行为是否导致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遭受损失。就该罪中的“骗取”,虽不要求... 随着2022年《立案追诉标准(二)》的施行,骗取贷款罪司法适用中的核心疑难问题亟待厘清。就该罪所保护的法益,宜主张狭义的“信贷资金安全说”说,即考察行为是否导致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遭受损失。就该罪中的“骗取”,虽不要求因此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但要求在非法使用目的的支配下,基于由“骗”至“取”这一过程的原因力而导致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存在遭受重大损失的具体危险。就该罪中的“其他金融机构”,无论是基于价值判断还是具体解释规则,都不宜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就该罪中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的“重大损失”,其属于客观处罚条件,应限于未归还的本金和贷款期限内未支付的正常利息,且以立案侦查时为计算时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骗取贷款罪 法益 骗取 其他金融机构 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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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答责基准下骗取贷款行为的出罪认定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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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诚刚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CSSCI 2017年第1期44-50,共7页
骗取贷款行为刑法规制成效不容乐观,亟待反思与完善。在类型化梳理骗取贷款行为司法判例作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提倡在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指导下对骗取贷款行为适时考虑对借款人予以出罪,相应追究贷款人自身的法律责任。消极责任主义和实... 骗取贷款行为刑法规制成效不容乐观,亟待反思与完善。在类型化梳理骗取贷款行为司法判例作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提倡在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指导下对骗取贷款行为适时考虑对借款人予以出罪,相应追究贷款人自身的法律责任。消极责任主义和实质刑法解释学的刑事法治立场可为这一举措提供理论上的助益。实践中应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作目的性限缩解释以确保在自我答责下实现借款人出罪与贷款人归责的合理性,而不可任意扩大其适用范围。该举措旨在寻求平衡与协调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借贷利益关系的有效路径以切实解决融资难等实际问题,进而既全面有效保护借贷双方法益,又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新与协调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骗取贷款行为 被害人自我答责 贷款安全 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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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主体及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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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段启俊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4年第6期125-130,共6页
贷款诈骗罪主体认定方面有三个疑难问题:一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能否构成贷款诈骗罪;二是单位贷款诈骗的情况下负有责任的人员能否构成贷款诈骗罪;三是以单位名义实施,实为自然人贷款诈骗情形的认定。有五种情形即为实施犯罪而... 贷款诈骗罪主体认定方面有三个疑难问题:一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能否构成贷款诈骗罪;二是单位贷款诈骗的情况下负有责任的人员能否构成贷款诈骗罪;三是以单位名义实施,实为自然人贷款诈骗情形的认定。有五种情形即为实施犯罪而设立单位或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盗用、冒用单位名义实施贷款诈骗,私人合伙企业、私营独资公司实施贷款诈骗,承包、租赁经营者以单位名义实施贷款诈骗。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贷款诈骗罪 主体 非法占有目的 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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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刑法定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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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童云峰 《西部经济管理论坛》 2018年第4期84-90,96,共8页
[目的/意义]贷款诈骗罪是金融诈骗犯罪中涉及标的较大、对金融秩序破坏最为严重的一种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贷款诈骗罪的定性、贷款诈骗罪与其他涉及贷款犯罪的界定还不明确,侦查和审判实践中甚至提出以司法推定的方式来认定贷款诈骗罪... [目的/意义]贷款诈骗罪是金融诈骗犯罪中涉及标的较大、对金融秩序破坏最为严重的一种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贷款诈骗罪的定性、贷款诈骗罪与其他涉及贷款犯罪的界定还不明确,侦查和审判实践中甚至提出以司法推定的方式来认定贷款诈骗罪的主观目的。此外,单位贷款诈骗行为的定性争议一直未能得到很好解决。为解决上述问题,本文进行了相关研究。[方法/过程]贷款诈骗罪与其他涉及贷款犯罪的核心区别是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应当采取主客观相统一的方法对非法占有目的加以认定,而不是采取简单的司法推定方法来认定。通过考察法律规制的变动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实际运用效果可知,无论是过去对单位贷款诈骗行为以合同诈骗罪定性,还是当下只追究自然人贷款诈骗罪刑事责任,对单位贷款诈骗行为的定性都存在问题,有必要完善相关法律。[结果/结论]贷款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无论是产生于申请贷款阶段还是使用贷款阶段,都不应该影响对贷款诈骗罪的认定。应当通过客观证据和主观证据共同认定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杜绝单一的客观司法推定。应当扩大贷款诈骗罪的主体范围,将其延伸至单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贷款诈骗 非法占有 骗取贷款 高利转贷 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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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一元论立场下骗取贷款罪认定争议焦点的解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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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坚 赵拥军 《公安理论与实践(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7年第5期79-85,共7页
骗取贷款罪认定争议焦点中的"欺骗手段"应限缩解释为对银行据以决定是否放贷的诸如征信因素、地域因素、担保物因素以及负债因素等"关键事实"上的欺骗,若对"关键事实"的外因素采取欺骗手段,但担保真实有... 骗取贷款罪认定争议焦点中的"欺骗手段"应限缩解释为对银行据以决定是否放贷的诸如征信因素、地域因素、担保物因素以及负债因素等"关键事实"上的欺骗,若对"关键事实"的外因素采取欺骗手段,但担保真实有效的,在民事救济途径尚未终结的情形下,刑法不宜贸然介入,应在温和的违法一元论立场下以该罪的法益保护为指导,将该罪立案追诉规定同刑法规定结合起来整体分析,而不能孤立地理解立案追诉标准,并同时兼顾民事法律规范中的相关规定及刑法的谦抑性品质,对刑罚权的发动应当保持最大程度的克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骗取贷款 欺骗手段 担保 违法一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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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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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天蓉 《理论观察》 2006年第1期88-89,共2页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涌现出许多金融业务犯罪活动。为维护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打击金融业务犯罪活动,刑法设立了贷款诈骗罪。但是我国贷款诈骗罪并未将单位纳入犯罪主体,这将不利于在当今社会国家对金融犯罪的打击。因此在贷款...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涌现出许多金融业务犯罪活动。为维护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打击金融业务犯罪活动,刑法设立了贷款诈骗罪。但是我国贷款诈骗罪并未将单位纳入犯罪主体,这将不利于在当今社会国家对金融犯罪的打击。因此在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应当包括单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贷款诈骗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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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罪中“重大损失”的法律界定与适用
7
作者 刘进一 熊正伟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第5期1-9,共9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骗取贷款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中去掉“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表述,从而将骗取贷款罪修改为单一结果犯,即骗取贷款行为达到对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结果,才构成骗取贷款罪。虽然信贷逾期意味着损失,但要达到重大损失...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骗取贷款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中去掉“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表述,从而将骗取贷款罪修改为单一结果犯,即骗取贷款行为达到对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结果,才构成骗取贷款罪。虽然信贷逾期意味着损失,但要达到重大损失的程度需同时满足金额和偿还可能性条件。如果贷款本息已经清偿、银行免除债务、贷款展期或借新还旧,则不应认定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对于贷款逾期时间不足3年,以及银行拥有真实、足额担保的案件,法院应谨慎对待。基于实证分析数据,可以将损失金额达到或超过500万元,认定为“特别重大损失”,将骗取贷款数额1000万元以上,或频繁、多次骗取贷款作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骗取贷款 重大损失 犯罪构成 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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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得担保型获取贷款行为的刑法评价
8
作者 胡世伟 《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9年第5期93-99,112,共8页
在行为人通过骗取担保虚构合同用途进而骗得银行贷款,银行通过向担保人追偿填补贷款损失的场合,能否对此行为认定为骗取贷款罪,理论上存在的主要分歧在于是否认可事后的民事救济或损失填补能够影响刑法上的行为评价。此外,虚构合同用途... 在行为人通过骗取担保虚构合同用途进而骗得银行贷款,银行通过向担保人追偿填补贷款损失的场合,能否对此行为认定为骗取贷款罪,理论上存在的主要分歧在于是否认可事后的民事救济或损失填补能够影响刑法上的行为评价。此外,虚构合同用途是否属于欺骗手段及其与法益侵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骗取贷款罪法条表述中其它严重情节能否包括数额巨大这两点也是罪与非罪的争议焦点。本文认为,事后的民事救济不应影响刑法上的行为定性,虚构合同用途骗取担保属于欺骗手段。骗取贷款罪中的法益为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安全与信誉体系,其它严重情节应包括骗取贷款数额较大的情形。当行为人骗取贷款数额巨大时,即使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银行已经完成事后追偿,对于骗得担保型获取贷款的行为仍应认定为骗取贷款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骗得担保 骗取贷款 事后救济 资金安全 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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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损失论”下骗取贷款罪限缩适用的司法认定
9
作者 缪文权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第3期78-87,共10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骗取贷款罪的罪状进行了修改,删除了本罪罪状中“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规定。罪状描述的改变决定了对该罪的解释必然朝着以“损失论”为途径的限缩解释方向发展。对于骗取贷款罪行为构造的限缩解释应当以“实...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骗取贷款罪的罪状进行了修改,删除了本罪罪状中“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规定。罪状描述的改变决定了对该罪的解释必然朝着以“损失论”为途径的限缩解释方向发展。对于骗取贷款罪行为构造的限缩解释应当以“实质损失论”为切入点,以处分财产的价值扣除反对给付来计算损失数额,同时考虑被害人“处分目的的重大背离”。双重欺诈下担保权的设立时点应当作为骗取贷款罪的既遂时点。以往片面重视贷款金额的“唯数额论”和过苛的贷款手续“圣洁化”要求无法对贷款资金安全尚未形成具体风险的欺骗行为予以“出罪化”,司法机关应转向注重实质损失的客观价值衡量,同时全面考察造成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处于风险的原因,最终柔化消解骗取贷款罪在贷款类罪名中的兜底性质,从而合理限缩该罪的司法适用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损失论 唯数额论 骗取贷款罪 双重欺诈 反对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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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罪的规范解释——以利益法益观为视角
10
作者 戴雅倩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论丛》 2022年第4期144-151,共8页
经济刑法具有保护“超个人法益”的属性,以利益法益观为立场,骗取贷款罪保护法益的定位应当还原为金融机构的财产利益,具体是金融机构的债权。借款人在取得贷款时即获得信贷资金的所有权,借贷期限届满而无法偿还导致债权落空时方构成本... 经济刑法具有保护“超个人法益”的属性,以利益法益观为立场,骗取贷款罪保护法益的定位应当还原为金融机构的财产利益,具体是金融机构的债权。借款人在取得贷款时即获得信贷资金的所有权,借贷期限届满而无法偿还导致债权落空时方构成本罪,这也是“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有之义。客观要件上,贷款诈骗罪的行为方式并不能宜接套用于骗取贷款罪,应当改变原本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则构成骗取贷款罪的认定思路,具体可以将骗取方式类型化为虚构贷款用途和欠缺贷款资格,进一步考察是否具有导致债权丧失的结果或危险。主观要件上,非法占有目的的排除则需以取得贷款时为节点,综合行为人对取得贷款的客观使用是否以实现债权为中心来推断其主观偿还意愿的有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骗取贷款罪 超个人法益 利益法益观 重大损失 债权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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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罪实证问题研究——以1137份一审判决书为分析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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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宁 吴振寰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3年第4期49-55,共7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11条删除了骗取贷款罪基本犯中的“其他严重情节”规定,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骗取贷款罪认定扩大化、“唯数额论”的问题,但仍保留了升格法定刑幅度中“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入罪标准,如何在依法保障促进民营经济...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11条删除了骗取贷款罪基本犯中的“其他严重情节”规定,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骗取贷款罪认定扩大化、“唯数额论”的问题,但仍保留了升格法定刑幅度中“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入罪标准,如何在依法保障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语境下对该条文合理解释以避免重蹈覆辙,需要基于骗取贷款罪作为贷款诈骗罪的立法补漏定位,对“欺骗手段”进行体系性解释,即“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安全造成实质危险的欺骗行为”;“重大损失”应当为实际的、直接经济损失,而不能包括利息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是在“重大损失”基础上的结果加重犯,应当在接近“特别重大损失”的程度上综合考量骗贷“数额”、次数、重大伪造材料以及是否用于赌博非法活动或者证券投资等投资经营活动等予以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骗取贷款罪 “重大损失”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刑法修正案(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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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罪的若干问题 被引量:10
12
作者 林静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期134-140,共7页
骗取贷款罪是在贷款诈骗罪的基础上取消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要件,给予银行等金融机构特别保护而设立的罪名。在司法实践中,该罪名有被扩大解释、降低门槛而被过度适用的问题,一些本不应由刑法调整的贷款纠纷也被认定成立本罪。本文试... 骗取贷款罪是在贷款诈骗罪的基础上取消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要件,给予银行等金融机构特别保护而设立的罪名。在司法实践中,该罪名有被扩大解释、降低门槛而被过度适用的问题,一些本不应由刑法调整的贷款纠纷也被认定成立本罪。本文试从骗取贷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中的欺骗手段、犯罪对象、造成的后果以及骗取贷款罪是否能通过犯意转化成立贷款诈骗罪等其他犯罪或数罪四个方面,并结合部分案例,对骗取贷款罪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欺骗 金融机构 贷款 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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