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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创设与再发展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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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洪亮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52-64,共13页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条第1句创造性地规定了第三人责任类型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法律适用时,要结合《民法典》第500条,并准用《民法典》第509条,承认第三人也应当负有合同前的保护义务。第三人责任的成立以违反先合同义务为前...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条第1句创造性地规定了第三人责任类型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法律适用时,要结合《民法典》第500条,并准用《民法典》第509条,承认第三人也应当负有合同前的保护义务。第三人责任的成立以违反先合同义务为前提,第三人原则上承担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责任;在第三人欺诈的情况下,还可能承担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并且在刑事追缴、退赔之外也可能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条第2句的但书规则,排除了非真正的缔约过失责任类型以及侵权责任属性的缔约过失责任类型,但在体系上仍保持一定的再发展的可能性,第5条第1句规定的第三欺诈人、胁迫人责任可以类推适用到“引发信赖、影响缔约”的第三人责任类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人欺诈 第三人胁迫 第三人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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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管责任保险与会计信息质量——基于党组织参与治理的替代或互补效应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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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海娟 王江烜 +1 位作者 王成龙 栗念坤 《南京审计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76-87,共12页
以国务院在2020年10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政策为研究契机,选取我国2010—2021年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采用双向固定效应模型,在研究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对会计信息质量治理作用的基础上,研究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是替... 以国务院在2020年10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政策为研究契机,选取我国2010—2021年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采用双向固定效应模型,在研究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对会计信息质量治理作用的基础上,研究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是替代还是互补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发挥这一治理效应,以及剖析其传导效应和企业异质性效应。研究结果表明: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有治理效应,且“双向进入”式党组织参与治理会提升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对会计信息质量的治理效应,即存在互补效应;而“交叉任职”式党组织参与治理抑制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对会计信息质量的治理效应,即替代效应。进一步分析研究表明:董事高管责任保险会通过促进企业创新和提高内部控制质量对会计信息质量发挥治理效应,并在媒体关注度或盈利能力越高的企业中这种治理效应更好。上述研究结果不仅从新视角拓展会计信息质量影响因素的研究,而且丰富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和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的单独及联合治理效果,并为政府、企业等相关利益者在实践中发掘董事高管责任保险的积极作用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提供了有益的实践启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董事高管责任保险 会计信息质量 党组织参与治理 双向进入 交叉任职 企业创新 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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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清偿制度释论
3
作者 张金海 《财经法学》 CSSCI 2024年第4期63-76,共14页
代位清偿制度的正当性在于,在债权人、债务人的实际利益不受负面影响的情况下,第三人对于债务履行的合法利益优于债务关系不被他人介入的利益。作为核心要件,合法利益原则上指法律利益,例外地也涵盖第三人与债务人或债务关系有密切关联... 代位清偿制度的正当性在于,在债权人、债务人的实际利益不受负面影响的情况下,第三人对于债务履行的合法利益优于债务关系不被他人介入的利益。作为核心要件,合法利益原则上指法律利益,例外地也涵盖第三人与债务人或债务关系有密切关联、从而有事实利益的情形。法律利益可分为保存权利、实现债权、避免纯粹经济损失、维护民事活动四大类型,相应的第三人有物上保证人、普通债权人、承租人、连环交易的后手、共有人、股东等具体类别。在法律后果方面,对担保权移转、债务人是否担责两个重要问题应采如是立场:物上保证人、担保财产受让人代位清偿后能否随同债权取得担保权须区分情形判断;倘第三人提出履行而未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债务人原则上仍应担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人 代位清偿 合法利益 担保权转让 债务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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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教义学展开
4
作者 刘斌 梅龄丰 《经贸法律评论》 2024年第4期47-67,共21页
《公司法》第191条在一般条款层面规定了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在理论基础上与法人机关理论形成内在协调,其逻辑根基在于董事执行职务时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具有组织法和行为法上的复合可归责性,该责任无法因组织关系而... 《公司法》第191条在一般条款层面规定了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在理论基础上与法人机关理论形成内在协调,其逻辑根基在于董事执行职务时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具有组织法和行为法上的复合可归责性,该责任无法因组织关系而免除。董事对第三人责任是具有复合属性的法定责任,须同时满足两个法域面向的构成要件。组织法层面包括主体要件、执行职务的行为要件、违反对公司信义义务以及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主观要件,主观要件的认识对象系执行职务;行为法层面包括侵害行为、损害结果以及相当因果关系要件,损害范围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责任形态应为补充责任,同时根据不同董事行为的具体过错程度及对损害的原因力大小确认其责任范围,以保证过责相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董事 第三人 法定责任 信义义务 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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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的侵权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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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艺 《黑龙江环境通报》 2024年第4期142-144,共3页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的建立,是生态环境保护、提高环境污染治理效率、实现环境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新事物的发展与现有法律规范之间定会产生如何衔接的问题。通过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侵权责任承担的分析,可以发现存在分担不均...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的建立,是生态环境保护、提高环境污染治理效率、实现环境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新事物的发展与现有法律规范之间定会产生如何衔接的问题。通过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侵权责任承担的分析,可以发现存在分担不均衡、构成要件不明确的现状,认为原因在于共同侵权认定无标准、违法性要件缺失等,影响着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设立目标的实现。因此,应当在完善并明确相关法律规范的基础上,明确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共同侵权如何界定,确立违法性为侵权责任认定的构成要件,完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的侵权责任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方治理 侵权责任 共同侵权 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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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坠)物致害中物业服务企业责任的法律适用 被引量:1
6
作者 施涵琪 《嘉兴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112-117,123,共7页
高空抛(坠)物案件中,物业服务企业既可能依《民法典》第1254条第2款承担(因过失)违反安保义务的责任,也可能依第1253条承担管理人责任。其依何规则承担何种责任,不取决于将案件事实定性为高空抛物还是高空坠物,而取决于“侵权人”身份... 高空抛(坠)物案件中,物业服务企业既可能依《民法典》第1254条第2款承担(因过失)违反安保义务的责任,也可能依第1253条承担管理人责任。其依何规则承担何种责任,不取决于将案件事实定性为高空抛物还是高空坠物,而取决于“侵权人”身份之认定。第1254条第1款的“侵权人”既包括抛物行为实施者,也包括第1253条中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何时依第1253条承担管理人责任,宜以坠物来源作为标准。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安保义务,依第三人之故意或过失分别适用第1198条第2款或第1172条,对前一条文之适用范围应作限缩解释。物业服务企业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独立承担责任,相互间并无追偿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 高空坠物 安保义务 第三人介入型侵权 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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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被监护人侵权之诉的被告:兼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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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包冰锋 郎莉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4年第1期145-154,共10页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征求意见稿)》第七条的规定,被监护人侵权之诉中应将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该内容与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相悖的同时,也背离了司法解释的制定规则。从立法出发,《...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征求意见稿)》第七条的规定,被监护人侵权之诉中应将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该内容与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相悖的同时,也背离了司法解释的制定规则。从立法出发,《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所确立的监护人责任应为严格的个人责任,受害人应以监护人为单独被告提起被监护人侵权之诉。但现行实体法规定存在监护人责任过重,各个主体之间权益不均衡的问题,不利于现代侵权法预防功能的实现。基于此,应当以年龄为形式标准确立未成年人民事责任制度,具备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有为其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能力,应当作为侵权纠纷的适格被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被监护人侵权 监护人责任 当事人适格 必要共同诉讼 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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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重述
8
作者 王佳敏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4年第3期182-190,共9页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2款后半段,如果当事人向第三人提出责任主张,法院可以直接判决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但“责任”是一个抽象的民法概念,不能代替诉讼请求,就其性质而言,无论“义务说”还是“后果说”都无法解释其与判决的对应...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2款后半段,如果当事人向第三人提出责任主张,法院可以直接判决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但“责任”是一个抽象的民法概念,不能代替诉讼请求,就其性质而言,无论“义务说”还是“后果说”都无法解释其与判决的对应关系。民诉法对“责任”的引用,是第三人实务操作不规范的根源,这种不规范体现在当事人不当地处分权利,法院违反辩论原则对第三人作出判决。驱逐“责任”概念后,可以发现,第59条第2款后半段第三人无法类型化,因为这不是一类第三人,而仅仅是一个特殊的诉讼阶段,其特殊性在于第三人诉讼地位的双重性。一个诉讼主体同时是第三人和当事人的理论基础在于第三人之诉的独立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民事责任 被告型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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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保信用评价主体的适格性法理
9
作者 王莉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58-172,共15页
评价主体适格性是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的基础性法律问题。现有规范规定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的主体是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作为评价主体是否适格,理论及实践中一直存有疑虑,但既有成果仅限于基本判断,尚缺乏逻辑自洽的法理论证。生态... 评价主体适格性是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的基础性法律问题。现有规范规定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的主体是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作为评价主体是否适格,理论及实践中一直存有疑虑,但既有成果仅限于基本判断,尚缺乏逻辑自洽的法理论证。生态环境部门作为评价主体实施的评价行为在行政法上定性困难,既有的非强制行政手段说、非行政许可审批说、行政确认说等均不能周延解释生态环境部门评价行政行为的定性问题。第三方机构作为环保信用评价主体存在正当的评价权源,即第三方的评价权利具有明确的社会利益需求来源,同时也具备权利来源的认识论基础。企业环保信用评价主体从生态环境部门向第三方机构的转向具有域外法移植的基础,解决了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活动中权力-权利配置错位问题,妥当厘清了政府权力和市场权利行使的适宜边界。环保信用评价主体适格性的保障规范应从第三方机构的权利配置与义务设定、外部行政监管与内部自我规制协同、法律责任承担规范补强等方面展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保信用评价 主体适格 第三方机构 权力-权利配置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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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的行政责任界定
10
作者 王学栋 张梦羽 《青岛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48-54,共7页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是推动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的重要途径。然而,由于现有规则无法为各方主体行政责任的界定提供充分依据,在第三方治理中存在着第三方承担行政责任的情形不明确、行政处罚种类的适用及依据标准模糊...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是推动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的重要途径。然而,由于现有规则无法为各方主体行政责任的界定提供充分依据,在第三方治理中存在着第三方承担行政责任的情形不明确、行政处罚种类的适用及依据标准模糊、行政优益权的行使缺乏行政处分的有效规制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在区分第三方治理模式类型的基础上,明确第三方承担行政责任的情形,并以合同履行程度为重点,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确定行政处罚的具体方式,加强对环境行政协议的规范约束,促进第三方治理模式在运行中的有效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行政责任 合同约定责任 行政优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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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解释路径及规范衔接——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91条为中心
11
作者 曲天明 朱惠邦 《青岛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91-101,共11页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91条存在多重解释路径。因此,在效力范围上,直接损害场景下董事对第三人责任与法人机关理论、代表理论、代理理论存在冲突,间接损害场景下董事对第三人责任与信义义务理论、债权相对性理论、侵权客体理论...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91条存在多重解释路径。因此,在效力范围上,直接损害场景下董事对第三人责任与法人机关理论、代表理论、代理理论存在冲突,间接损害场景下董事对第三人责任与信义义务理论、债权相对性理论、侵权客体理论存在冲突。但是,基于董事职务行为所生损害的现实与上述理论的预设存在差异,上述两种场景下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在现行理论体系均占有一席之地。通过法经济学视角的分析,第191条既适用于直接损害场景,也适用于间接损害场景。就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力而言,直接损害场景应采用侵权责任范式和连带责任模式,间接损害场景可将违信责任范式与补充责任模式相结合。此外,第191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衔接也存在问题,适用时应结合关联责任规定进行具体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董事 第三人责任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9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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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党委常委会的规模难题及其破解
12
作者 向杨 《党内法规研究》 2024年第4期103-114,共12页
地方党委常委会的规模是影响其履职尽责的重要因素,但要为地方党委常委会确定一个合适的规模并不容易。尽管地方党委常委会的规模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但“入常”职务是其中的关键因素。地方党委常委会在本地区承担属地责任,一方面,在尽... 地方党委常委会的规模是影响其履职尽责的重要因素,但要为地方党委常委会确定一个合适的规模并不容易。尽管地方党委常委会的规模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但“入常”职务是其中的关键因素。地方党委常委会在本地区承担属地责任,一方面,在尽责动力和问责压力的双重驱动下,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需要一个较大规模的常委会;另一方面,在受到内部运行成本和外部制度约束的双重影响下,又只能将常委会规模保持在较小的范围内。这种内在张力是地方党委常委会规模难题的症结所在。破解地方党委常委会的规模难题,需要准确把握地方党委常委会的领导职责,清晰厘定地方党委常委会与地方党委全会、地方党代会的权责边界,不断提升上下级党委常委会关系的制度化水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地方党委常委会 组织规模 党的领导 属地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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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研究
13
作者 耿乙淼 李鑫 《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 2024年第6期153-157,共5页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进步,自动驾驶汽车开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研发支持和推广应用。相较传统的人工驾驶汽车,自动驾驶汽车的优势是能利用智能驾驶系统实时感知路面信息,整体驾驶安全性较高。但自动驾驶技术作为一项新兴技术,与之相匹配的...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进步,自动驾驶汽车开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研发支持和推广应用。相较传统的人工驾驶汽车,自动驾驶汽车的优势是能利用智能驾驶系统实时感知路面信息,整体驾驶安全性较高。但自动驾驶技术作为一项新兴技术,与之相匹配的法律法规与管理制度并不完善。当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主体确认和过错认定存在巨大的争议。为此,文章探讨了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的特殊性,从侵权责任认定标准、侵权事实认定和赔偿责任落实等角度分析了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划分的法律困境,并针对性提出了若干侵权责任认定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动驾驶汽车 侵权责任 责任主体 过错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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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索赔机会欺诈识别研究——基于汽车三责险人伤夸大索赔的样本
14
作者 周建涛 张睿 周建波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89-101,共13页
汽车三责险人伤夸大索赔是一种广泛存在的机会欺诈,但被社会道德谴责的程度较轻,如果不加以遏制,将对社会产生不良诱导。理论上,基于时间成本、信息搜集成本、道德感等因素建立适合法院判决样本的机会欺诈模型,针对参数对夸大索赔的影... 汽车三责险人伤夸大索赔是一种广泛存在的机会欺诈,但被社会道德谴责的程度较轻,如果不加以遏制,将对社会产生不良诱导。理论上,基于时间成本、信息搜集成本、道德感等因素建立适合法院判决样本的机会欺诈模型,针对参数对夸大索赔的影响进行蒙特卡洛模拟。实证上,通过非参数统计和回归统计,分析肇事者事故责任比例、索赔人失业等影响夸大索赔因素的作用机制,使用决策树方法识别夸大索赔,发现对较严重、额度较大的机会欺诈进行预测效果更优。为此,保险公司应建立明确的赔付规定,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不良影响,相关部门要注重凭据规范,使责任划分更加精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汽车三责险 保险索赔欺诈 法院判决金额 人伤夸大索赔 保险理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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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安保义务人追偿权的理论基础及行使范围
15
作者 张长青 房昀玮 《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145-152,共8页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了安保义务人在第三人侵权时未尽到安保义务的补充责任及其追偿权。安保义务人追偿权的理论基础在于安保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后就超出自己责任的部分对直接侵权人享有的不当得利请求权。基于当事人间的利益衡量、...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了安保义务人在第三人侵权时未尽到安保义务的补充责任及其追偿权。安保义务人追偿权的理论基础在于安保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后就超出自己责任的部分对直接侵权人享有的不当得利请求权。基于当事人间的利益衡量、《民法典》规范体系和比较立法例,安保义务人追偿权的行使范围应采用全部补充+部分追偿模式,即安保义务人在第三人下落不明或者无资力赔偿时,在承担全部的补充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就超出其内部责任份额的部分向第三人追偿,而且安保义务人就清偿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清偿产生的损害赔偿亦对第三人享有追偿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安保义务 第三人侵权 补充责任 追偿权 行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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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背景下的船舶油污侵权第三人责任立法
16
作者 徐国平 《武大国际法评论》 CSSCI 2023年第1期31-50,共20页
对于我国《海商法》修改新增“船舶油污损害责任”章应如何规定第三人责任,需要讨论船舶油污损害第三人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责任人可否因特定第三人过错免责、第三人和责任人如何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能否直接向第三人行使... 对于我国《海商法》修改新增“船舶油污损害责任”章应如何规定第三人责任,需要讨论船舶油污损害第三人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责任人可否因特定第三人过错免责、第三人和责任人如何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能否直接向第三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等问题。通过比较研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国际公约和美国《油污法》的规定,结合我国司法实践,认为我国《民法典》关于生态环境侵权第三人责任的规定适用于船舶油污损害第三人责任,我国船舶油污损害第三人责任立法不应排除受害人对非漏油船责任主体的直接索赔权,不应做出责任人可因第三人过错免责的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船舶油污 第三人责任 船舶碰撞 非漏油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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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性质与行使条件
17
作者 王斐民 戴贤 《华北科技学院学报》 2023年第6期99-104,共6页
责任保险合同属于典型的利益第三人合同。赋予受害第三人以直接请求权,是责任保险法律体系发展完善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15条沿袭了《保险法》第65条第2款,规定了第三人附条件的请求权。所附条件为被... 责任保险合同属于典型的利益第三人合同。赋予受害第三人以直接请求权,是责任保险法律体系发展完善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15条沿袭了《保险法》第65条第2款,规定了第三人附条件的请求权。所附条件为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赔偿责任确定和被保险人怠于请求保险人承担责任,这是固守合同相对性和传统保险法分离原则的体现,怠于请求的条件是借鉴债权人代位权的结果,与直接请求权的规范意旨和性质不符。直接请求权是一种法定的独立的债权请求权,为简化权利行使成本,无需将上述两项条件设置为构成要件,应当承认在损害事故发生时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即当然产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三人 直接请求权 法定权利说 行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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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缔约过失的责任性质及规则适用 被引量:3
18
作者 孙娟 《财经法学》 CSSCI 2023年第5期161-176,共16页
为调整第三人缔约过失行为,《民法典合同编解释(征求意见稿)》第6条新增“合同订立中的第三人责任”,但其性质、与侵权责任的关系存疑,影响归责方式的认定。与此相关,实践中法院的相关判决中也存在归责方式混乱、责任主体范围模糊、可... 为调整第三人缔约过失行为,《民法典合同编解释(征求意见稿)》第6条新增“合同订立中的第三人责任”,但其性质、与侵权责任的关系存疑,影响归责方式的认定。与此相关,实践中法院的相关判决中也存在归责方式混乱、责任主体范围模糊、可归责行为认定标准模糊、责任形态存疑等问题。事实上,“合同订立中的第三人责任”不同于德国法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其主要发挥界定第三人缔约过失行为之内涵的作用。该项责任并不独立于侵权责任而存在,但在具体认定时应当注意,以所从事法律行为中获得的信赖为交易安全提供担保而获得相对人特别信赖者,方可成为此责任主体。另外,对第三人的责任认定而言,第三人客观上须介入缔约过程并实施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主观上须意识到其行为将对他人产生影响,因果关系的认定应以“信赖”联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人缔约过失 合同订立中的第三人责任 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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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党内问责的归责原则——以规范分析为进路 被引量:2
19
作者 张亮 《理论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62-71,共10页
从规范层面来看,归责原则的确立对于党内问责制度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其关系到问责对象的范围、问责情形的设置和问责方式的适用等问题。在确立党内问责的归责原则时,必须遵循如下标准:一是要区分行为过程和结果并能够形成对二者的双重... 从规范层面来看,归责原则的确立对于党内问责制度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其关系到问责对象的范围、问责情形的设置和问责方式的适用等问题。在确立党内问责的归责原则时,必须遵循如下标准:一是要区分行为过程和结果并能够形成对二者的双重权衡;二是要实现约束和激励的并重兼容;三是要体现对民意的回应。从既有归责原则的规范构造来看,虽然初步确立了行为责任原则、结果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但是存在归责原则的性质及其内容含混不清、适用对象区分不明和适用比例不够合理等诸多不足之处。对此,可以从三个方面给出完善建议:首先,采用一般条款和类型化设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归责原则的构造;其次,建立适合归责原则具体化适用的责任清单制度;最后,明确和细化免责事由的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党内问责 归责原则 问责对象 归责事由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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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兼评《公司法(修订草案)》第一百九十条 被引量:9
20
作者 徐强胜 王萍萍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7期12-21,共10页
《公司法(修订草案)》①第一百九十条首次明确规定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其在理论层面是对法人组织体说的修正更新和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补充,在实践层面是对董事滥权行为的有效规制和对公司及第三人利益的有效保障。但针对该制度设计仍须... 《公司法(修订草案)》①第一百九十条首次明确规定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其在理论层面是对法人组织体说的修正更新和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补充,在实践层面是对董事滥权行为的有效规制和对公司及第三人利益的有效保障。但针对该制度设计仍须作必要限制,在宏观层面应当给予董事职务行为一定的容错空间,在微观层面应当设置差异化的董事责任并作配套保障。目前关于《公司法(修订草案)》第一百九十条之规定,二审稿较一审稿变化颇大,规定亦更为合理,但仍存在第三人范围过大、一般过失时董事责任不明确以及与法定代表人条款存在体系冲突的问题,建议严格限制第三人范围、豁免“一般过失”时的董事责任,同时协调修订草案第十一条第三款与第一百九十条之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董事对第三人责任 法人组织体说 董事责任限制 《公司法(修订草案)》第一百九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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