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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目的实现说”否定论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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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志祥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5期49-55,共7页
作为犯罪既遂判断标准的学说,"犯罪目的实现说"不仅使犯罪既遂的判断偏离正确的方向,使犯罪既遂的认定呈现浓厚的主观色彩,而且不当地缩小犯罪未遂的成立范围。对"犯罪目的实现说"应予以否定评价。
关键词 犯罪目的实现说 犯罪既遂 犯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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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本质的理性探析——兼驳方孔先生的“动物性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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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畅 莫晓宇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0年第4期12-13,20,共3页
刑罚本质问题是刑法理论的最基本的问题之一。方孔先生认为刑罚的本质是动物性,这种理解无疑是肤浅的,对刑罚理论的发展也是极为有害的。只有从历史发展进程和人类理性视角出发,分析报应刑论和目的性论的分歧和利弊,才能真正得出科学合... 刑罚本质问题是刑法理论的最基本的问题之一。方孔先生认为刑罚的本质是动物性,这种理解无疑是肤浅的,对刑罚理论的发展也是极为有害的。只有从历史发展进程和人类理性视角出发,分析报应刑论和目的性论的分歧和利弊,才能真正得出科学合理的结论,即刑罚的本质是并合主义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罚本质 动物性论 报应刑论 目的刑论 并合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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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刑罚处罚方法存在的价值性 被引量:1
3
作者 余航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3年第6期69-72,共4页
本文从目的刑主义刑法思想和报应刑主义刑法思想的论战开始,指出非刑罚处罚方法符合正当性、合理性、合法性的法理要求和刑法的基本价值追求,与现代刑法的发展是一致的,力图从价值论上探讨非刑罚处罚方法存在的理论基础。
关键词 非刑罚处罚方法 目的刑 报应刑 正当性 合理性 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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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立的帮助行为 被引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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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兴良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132-145,共14页
中立的帮助行为是指具有中立性的帮助行为,其不同于一般的帮助行为。对于中立的帮助行为在共犯教义学中存在全面处罚说与限制处罚说之分,基于中立帮助行为具有的业务性、专业性等中立特征,应当采取限制处罚说。根据限制处罚说,只有对那... 中立的帮助行为是指具有中立性的帮助行为,其不同于一般的帮助行为。对于中立的帮助行为在共犯教义学中存在全面处罚说与限制处罚说之分,基于中立帮助行为具有的业务性、专业性等中立特征,应当采取限制处罚说。根据限制处罚说,只有对那些客观上可归责,并且主观上具有犯意沟通的帮助行为才能进行处罚,由此限缩帮助犯的处罚范围。中立的帮助行为可以分为销售型、服务型、技术型、义务型等类型,这些中立帮助行为的不同类型在确定是否具有刑事可罚性上应当区别对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立的帮助行为 帮助犯 全面处罚说 限制处罚说 共犯教义学 犯意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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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能未遂的处罚依据——主观危险理论之再提倡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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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石佳宇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121-137,共17页
对于不能未遂的处罚依据的认识,当下中国学界主要存在客观危险说、经验的危险感说以及主观危险说三种理论。客观的危险理论及其修正与经验的危险感说在理论本质以及判断逻辑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问题。与之相对,主观的危险说具有与规范判断... 对于不能未遂的处罚依据的认识,当下中国学界主要存在客观危险说、经验的危险感说以及主观危险说三种理论。客观的危险理论及其修正与经验的危险感说在理论本质以及判断逻辑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问题。与之相对,主观的危险说具有与规范判断紧密相关的正当性依据,能够和我国本土刑法学理论与法律制度衔接,并且能构建逻辑自洽的着手概念。从正当性依据的角度来讲,法益侵害的危险是行为对规范的违反,通过行为哲学与刑法构成要件理论的双重证明,主观危险理论的正当性通过其与规范违反的紧密关联被体现出来;从与本土法律制度的衔接来看,我国刑法的故意概念包含的“认知”与“意欲”要素,为主观危险理论的“规范违反事实认知”要件与“规范违反行为推动”要件提供了刑法理论与制度的土壤;从着手概念的构建来看,结合主观危险理论的上述两个要件,行为着手的时点也能够合理地被构建出来。从主观危险理论中可以提炼出不能未遂案件司法判断的“三步走”的方法论,从而在分析实际案例中最终达到说理的科学性与结论的妥当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能未遂 主观危险理论 犯罪故意 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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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性认识体系地位争论之否定——兼谈违法性认识功能定位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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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继科 《西华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5期33-43,共11页
违法性认识应确定为刑法违反的意识,不以认识到可罚性为必要。同时,不能以实质违法性为桥梁而将其与社会危害性认识等同。在犯罪成立上,作为考察对象的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是不可或缺的消极责任要素,具有贯彻责任主义和实现预防必要性的双... 违法性认识应确定为刑法违反的意识,不以认识到可罚性为必要。同时,不能以实质违法性为桥梁而将其与社会危害性认识等同。在犯罪成立上,作为考察对象的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是不可或缺的消极责任要素,具有贯彻责任主义和实现预防必要性的双重功能。在我国语境下,违法性认识体系地位争论表现为犯罪构成内外之争。这一争论导致违法性认识在事实评价上缺乏完整性、在概念内涵上无法与本土概念相兼容、在法律效果上呈现出两极化倾向。因此,提前预设违法性认识存在平台的做法是不恰当的。在违法性认识问题上,不应过分执迷于对体系地位的探索,而应当重视双重功能的发挥。违法性认识错误可避免与不可避免的分类为违法性认识双重功能的发挥提供了可能的实践进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法性认识 犯罪成立 责任主义 预防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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