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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跨境贸易供应链ESG合规风险与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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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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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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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区域治理》
2024年第27期0268-0270,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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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近年来,国际营商环境日趋复杂,大国间博弈持续加强,各国和地区发布的监管政策不断变化且趋严,倒逼跨境企业将合规建设纳入全生命周期流程。中国公司在国际供应链上一直处于至关重要的地位,供应链ESG新规的出台将会对中国公司的ESG合规造成新的挑战,甚至会令中国公司面临业务流失风险。本文从国际供应链ESG合规出发,结合相关立法现状,分析国际供应链ESG合规的要求和趋势,以及中国公司由此而面临的各类法律风险和应对措施,以帮助中国企业把握趋势变化,为中国企业安全“出海”稳步前行赋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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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全球供应链
国际贸易
跨境电商
esg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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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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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国有企业合规生成机理、ESG合规走向及实现路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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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长健
孙富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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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第七二四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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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7期68-88,共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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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深化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共建共治机制及其风险预判研究”(18ZDA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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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企业合规治理是党的二十大全面依法治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重要内容。近些年,随着国家重视与推进,国有企业合规治理水平得到大幅度提升。然而,过度依赖“强干预”式推进方式,忽视了对国有企业合规真实动力和内生需求充分阐释,引发国有企业合规“存在与发展”的思考。实际上,国有企业合规治理不仅是因应国际新秩序、全面依法治国要求以及非国有企业发展冲击下,国有企业为防范风险、追求高质量发展而做出的治理战略应然调整,更是新时代中应当履行的经济、政治、社会责任以及需要完成的历史使命。因此,国有企业合规治理要顺应合规发展趋势,追求更高位阶的合“伦理与社会责任”的价值目标,引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规治理方向,即以社会责任承担为根基的环境、社会、公司治理(ESG)合规方向。虽然,ESG合规目前尚未形成共识,但在新时代中要摒弃专项合规理念,应以企业社会责任(CSR)为衔接,发展权为角度,形成ESG全面性合规理念,从治理思路、调制方式及路径改良等三个方面去探究实现路径,并通过国有企业先行示范的渐进改革模式推进全社会企业ESG合规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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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国有企业合规治理
全面依法治国
CSR与esg合规
发展权
通用人工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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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ompliance governance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
law-based governance on all fronts
CSR and esg compliance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general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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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411.91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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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超越合规:中国美妆企业ESG发展的下一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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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夏静雯
王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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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西交利物浦大学
英国利物浦大学
Beauty Streams美妆产业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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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日用化学品科学》
CAS
2024年第9期4-9,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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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采用质性研究的方法,通过扎根理论对国内外热点文献进行回顾后,对中国当前ESG发展的宏观环境进行分析。结果表明,当下中国化妆品企业不能仅停留在ESG发展的初级阶段,而应努力迈向ESG发展的下一个阶段,即超越ESG合规。围绕从ESG合规到ESG价值创造的关键举措展开论述和分析,有助于中国化妆品行业的企业家、管理者、监管者、从业者和投资者更加富有深度地思考、更加卓有成效地践行E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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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社会和治理
esg合规
可持续发展
双碳(碳达峰和碳中和)
化妆品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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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esg
esg complianc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carbon peaking and carbon neutrality
cosmetics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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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TQ658
[化学工程—精细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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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气候风险视阈下上市公司高管合规义务新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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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官欣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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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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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4年第3期30-42,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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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22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私法适用中再分配问题的法律经济学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2BFX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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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ESG运动背景下气候变化的复杂性及不确定性带来前所未有的风险和挑战,气候诉讼使得气候侵权责任救济及上市公司信披合规与监管问题愈加凸显。为此,通过聚焦气候变化引发的治理风险及高管气候合规义务扩展的困局分析,提出如下解决之道:(1)基于私法分配正义理论,合理切分“牺牲责任的边界”,将公司法信义义务一般条款适当延伸,形成“忠实+勤勉+ESG合规”义务三元化的制度框架。(2)气候信息披露规范化方面不宜“一刀切”,披露主体方面可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市值规模企业予以差异化配置,即针对碳排放达到一定域值和达到一定市值的上市公司予以强制性规范配置,为高管合规经营提供刚性标尺;针对中小型上市企业气候信披仍以倡导性、自愿性规范配置为主;披露内容上应从注重企业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转向对企业可持续发展影响,可借鉴财务披露的重大性标准完善非财务性信息披露规则,完善双重重要性原则;披露实施机制方面注重发挥软法“遵守与解释”模式的优势(完善市场声誉惩戒机制)。(3)为加强“漂绿”行为监管,应完善“漂绿”行为的定义和问责标准,现阶段仍以配置适度的行政责任和高管职业保险机制为应对气候风险之上策。(4)为激励公司治理绿色转型,应在公司法绿色条款的硬法体系建设基础上加强ESG合规之规的软法供给,譬如可设立本土化的“安全港规则”,以为司法豁免/减免高管责任裁判提供参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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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气候风险
气候信息披露
esg合规义务
问责标准
安全港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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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limate risk
climate information disclosure
esg compliance obligation
accountability standard
safe harbor ru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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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411.91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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