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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欧盟生成式人工智能立法实践及镜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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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亮
张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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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
西南政法大学智能司法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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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治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105-118,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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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数据权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问题研究”(项目编号:ZGFYZDKT202317-03)
重庆市法学会第四期法学研究课题“数字法治建设研究”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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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生成式人工智能利用海量未标记数据和合成数据进行持续训练,依赖深度神经网络等机器学习技术逐渐形成自主的行为能力,输出新颖结果、应用日趋广泛,正深刻改变着人际间的互动方式,其模型开发的资源密集型特性也促使复杂价值链条形成。生成式人工智能在运行节点的技术跃迁,引发了版权侵权、数据偏见、能耗过大、风险难测、虚假信息传播以及损害认定困难等监管挑战。欧盟人工智能法作出紧急回应,以“通用人工智能模型”为概念中枢,经由“通用人工智能系统”过渡,将生成式人工智能纳入“人工智能系统”范畴;输入端从数据数量和数据质量双管齐下设置合规义务,处理端引入“高影响能力”的自主性程度判断标准,并将“具有系统性风险的人工智能”嵌入风险分类分级制度,输出端则设计“检测、披露和透明度”等义务来规制虚假信息传播,部署端也专门设计价值链上的责任分配专条。虽然欧盟立法为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风险作出了努力,但在“抽象定义的确定性”“衡量数据训练效果的方法”“高级模型与小型模型之区分”“系统性损害的确定”以及“API接口和开源模式对价值分配的影响”等方面仍有继续完善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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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欧盟人工智能法
生成式人工智能
定义范畴
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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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eu aia
generative AI
defined scope
systemic ri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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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9
[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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