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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国际私法中关于“强制性规范”的理论和司法实践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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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葆莳 《武大国际法评论》 CSSCI 2013年第2期244-263,共20页
德国在涉外合同领域规定了强制性规范,《民法典施行法》第34条属于对强制性规范的一般规定,目的是维护德国的重大社会公益,尤其是其经济和社会政策,且以必要的内国联系为适用条件。国际强制性规范的判断标准主要在于,该规范是否追求社... 德国在涉外合同领域规定了强制性规范,《民法典施行法》第34条属于对强制性规范的一般规定,目的是维护德国的重大社会公益,尤其是其经济和社会政策,且以必要的内国联系为适用条件。国际强制性规范的判断标准主要在于,该规范是否追求社会公共利益。德国法律中的国际强制性规范集中在合同法分则、劳动法、竞争法、贸易管制、货币和外汇管制法等领域。德国法院在适用第34条时采取谨慎克制态度,严格限制国际强制性规范的范围,以维护判决的国际一致和冲突规范体系。只有那些旨在维护公共利益的规范,才属于第34条意义的强制性规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私法 德国法 直接适用的法 干预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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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干涉性法规的识别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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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寒雪 《天津商业大学学报》 2018年第3期66-73,共8页
20世纪80年代我国法学界引入干涉性法规制度,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颁行使其在立法中占有一席之地。但由于第4条规定笼统模糊,干渉性法规在我国法学理论界始终面临种种质疑。通过对商事领域强制性规范的适... 20世纪80年代我国法学界引入干涉性法规制度,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颁行使其在立法中占有一席之地。但由于第4条规定笼统模糊,干渉性法规在我国法学理论界始终面临种种质疑。通过对商事领域强制性规范的适用依据、第4条中强制性规定的具体适用对象以及外国干涉性法规的适用空间三个主要争议问题进行剖析,并进一步分析其解决途径,继而论证《法律适用法》第4条视角下干涉性法规的识别标准,才能够为解决当前该制度存在的窒碍提供出路,发挥其限制意思自治、实现公正裁判、维护国家利益之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干涉性法规 识别标准 《法律适用法》第4条 涉外商事规范 效力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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