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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物权法的发展状况以及未来中国民法典物权编的编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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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尔夫·施蒂尔纳 霍旭阳(译) 《中德法学论坛》 2019年第2期127-149,共23页
中国《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以中国《物权法》为蓝本作了增删,未作重大修改。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来看,目前中国的物权变动模式采"不完全"的区分原则,由于其"未完全"所以无法继受抽象性,对于交易安全的影响只能通过其... 中国《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以中国《物权法》为蓝本作了增删,未作重大修改。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来看,目前中国的物权变动模式采"不完全"的区分原则,由于其"未完全"所以无法继受抽象性,对于交易安全的影响只能通过其他制度弥补。虽然中国《物权法》努力贯彻物权绝对原则,但仍存在登记对抗的物权。中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了物权法定原则,增加了居住权等新物权以缓和该原则。中国《物权法》中的公示原则大致与德国法相同,但在善意效力上,中国《物权法》的善意取得不区分动产与不动产。中国立法并没有始终区分形式上的土地登记法与实质上的物权法。物权变动中最为关键的优先原则,中国法虽然采纳优先原则,但未能彻底贯彻以向登记机关递交登记申请作为判断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编草案 物权法基本原则 登记 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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