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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贸易协定金融信息传送规则构建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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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光 卜小翠 《财经法学》 CSSCI 2022年第6期111-124,共14页
在国际贸易法框架下,金融信息传送规则中最核心的“金融信息传送”条款源起于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定中《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中的“信息传送和信息处理”条款,后在各FTA中也相继出现。数字经济背景下,对跨境数据流动规制的关注开始... 在国际贸易法框架下,金融信息传送规则中最核心的“金融信息传送”条款源起于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定中《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中的“信息传送和信息处理”条款,后在各FTA中也相继出现。数字经济背景下,对跨境数据流动规制的关注开始集中于电子商务和数字贸易领域,“金融信息传送”条款也因此在近年来的FTA中被电子商务或数字贸易的跨境信息传送规则所吸收。然而一体化规制方法仍然存在许多基础性问题待解决,应当谨慎看待。现阶段,“金融信息传送”条款已经发展出了“金融信息传送自由原则+个人数据、个人隐私、个人记录和账户机密性例外+有限度的监管例外”的基本结构,并在数据本地化问题下衍生出了“金融服务计算设施所在地规则”。中国应在坚持数据主权立场的基础上,升级FTA金融信息传送规则,从国际规则遵守者向国际规则制定者转变,以期维护本国在金融服务领域和数字科技领域的进攻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跨境数据流动 金融信息传送 fta 金融信息传送条款 金融数据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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