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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背景下农地经营权信托流转法律构造中的主体疑难问题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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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江钦辉 魏树发 《新疆社会科学》 CSSCI 2022年第1期91-101,147,148,共13页
信托流转作为农地流转的创新手段,能解决农地的闲置问题和细碎化问题,最大程度提高农地使用效益,实现农民收益的最大化。《民法典》实施后,农地信托的信托财产应为农地经营权。农地经营权信托流转的委托人只能是农户,但为实现农地的规... 信托流转作为农地流转的创新手段,能解决农地的闲置问题和细碎化问题,最大程度提高农地使用效益,实现农民收益的最大化。《民法典》实施后,农地信托的信托财产应为农地经营权。农地经营权信托流转的委托人只能是农户,但为实现农地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应间接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代为行使委托人的权利;农地经营权信托流转的受托人应限于商业性信托公司,以为农地信托提供金融支持,解决农业经营资金不足问题,并由政府采取资金补贴、税收减免等方式对农户予以激励;农户应为农地经营权信托流转的唯一受益人,应建立受益人大会制度和农地信托监察人制度,以有效保护其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地经营权 信托流转 农户 受益人大会 农地信托监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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